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论文_宋俊荣

导读:本文包含了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约,仲裁裁决,纽约,商事,公共政策,国际,国际投资。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得以在国际间流通开通了渠道。我国法院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和执行机构,承担着正确解释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国际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国各地相关法院严格依据《纽约公约》开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工作。2019年3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一份大韩商事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法院在该案中对《纽约公约》和我国2018年以来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新规作出的理解与适用值得仲裁业界予以关注。(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宋俊荣[2](2019)在《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实践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本文来源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邹挺谦[3](2019)在《公共政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政策的保留是缔约国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合法理由之一。由于公共政策概念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致使在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随着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多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使用,将有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14期)

覃雪玲[4](2019)在《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命运一直是不同国家判例法的主题,并且引发了相当多的学术辩论。传统的立场是,在仲裁地被撤销裁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法院和评论人士开始考虑这样一种情形,一项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并不一定排除其他国家执行该裁决的可能性。本文第一章以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争议为出发点,考察了《纽约公约》中涉及已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第5条第(1)款(e)项与第7条第(1)款都有可能成为法院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理由,这两项条文分别对应着两种法院的分析方法也即地方执行标准和纽约公约执行标准。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述重点,通过分析美国法院的七个经典判例,剖析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路径变化。从整体上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待该问题的立场转变,也即逐渐弱化地方执行标准的运用,同时不断巩固纽约公约执行标准的运用。第叁章分探讨美国法院运用这两种执行标准背后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国际商事裁决非国内化理论及主要和次要管辖权理论。同时,进一步探讨法院适用这两种方法分别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进一步根据美国法院的实践探讨了我国面临该问题的应对之道,笔者建议应该修改我国关于《纽约公约》第5条的适用规定,以措辞“可以”取代“必须”,保留我国法院处理此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就适用的执行方法而言,纽约公约执行标准是目前更适宜我国的方法。通过建立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为一般原则,以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四种“特殊情况”为例外,辅之以最新规定的报核制度,我国法院将能正确应对是否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问题。最后的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强调美国法院的实践对我国实践的借鉴作用,我国应该在逐渐探索中形成适合自身实践的处理方法。(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吴永林[5](2019)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期间财产保全问题研究——对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裁决案的批判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口海事法院此前判例认为: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期间能否进行财产保全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应当以我国与仲裁裁决作出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两国之间存在的互惠原则作为依据;在没有上述依据且我国当前法律尚未对此作出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的前述保全申请,应不予准许。但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大背景下,可以探索在自由贸易区(港)范围内就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司法审查期间进行财产保全通过首先给予互惠等措施先行先试,并适时推动立法修改,便利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提供有力保障。(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9年01期)

耿燕晓[6](2019)在《国际商事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日益渗透到大众的生活中。电子商务的出现虽然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也促使网上纠纷日趋增多。传统的仲裁难以达到高效、便捷的效果,在这种背景之下,网上仲裁的出现满足了案件当事人对高效解决争端的需求。然而,由于是一种全新的机制,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的过程中都有些许不足。与传统仲裁相比,尽管网上仲裁使其在互联网的帮助下更高效,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质,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许多法律障碍。首先对于网上仲裁的定义,笔者更赞同主要部分说;其次由于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网上仲裁地难以确定,学术界在认定时主要有仲裁员所在地说、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说、非内国仲裁理论和本座理论说,笔者建议考虑网上仲裁虚拟性的特点,认同采纳仲裁本座理论和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关于网上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对于仲裁协议的认定,一个问题是书面协议与电子协议的效力能否发挥同等作用,另一个问题是手写签名与电子签名是否一致;通过分析后笔者认为书面协议的效力与电子协议是一致的,对电子签名作扩大解释,其与手写签名发挥同等作用。对于仲裁程序,由于在虚拟空间下,对于确保程序中当事人知情权、辩论权和质证尤为重要,网上仲裁虽借助于互联网但也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最后,结合我国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和问题,形成自己观点与看法,以提出对我国网上仲裁立法相关的建议,使网上仲裁能够更进一步的发展,形成自己所独有体系,以便于使网上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19)

肖永平,廖卓炜[7](2019)在《已撤销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纽约公约》第5条存在授权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的争论,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及宗旨解释等方法,其应被理解为授权性条款,执行地法院享有对已撤销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自由裁量权。从美国法院的实践来看,美国在肯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秉持审慎态度,原则上拒绝承认和执行已撤销裁决。但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时又有一定灵活性,根据个案谨慎把握例外情形,将例外标准定为原判决明显违反公平正义。建议我国结合国情和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合理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转变绝对不予承认和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的态度,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本文来源于《经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张春良[8](2019)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基于我国承认与执行CAS裁决第一案的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583号民事裁定,标志着CAS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拉开了序幕。该民事裁定明确了CAS裁决为瑞士籍商事仲裁裁决,可依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CAS仲裁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我国仲裁条款法律适用的独立性和分割制方面仍存瑕疵。CAS仲裁条款作为其裁决有效作出的决定性依据,我国司法机关应将其区分为形式要件、能力要件和实质要件,分别根据《纽约公约》和我国单独的法律选择规则,或主动依职权、或被动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司法机关在本案中的司法审查实践,也为我国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地的确定、仲裁条款法律选择的拟定等方面逆向提供了积极的行为指引。(本文来源于《天津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冯硕[9](2018)在《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困境与出路——以“大韩海运株式会社与海航集团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长久以来,由于《纽约公约》的条文空白,使得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未能得以妥善解决,而"海航案"也再一次将该问题提到了公众视野。国际法上国际条约的空白和互惠原则的抽象,使得该问题需要各国国内法加以明确。而基于我国现行国内法,对该问题的忽视也令其缺乏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正是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该问题上的空白,令其陷入了困境。当前,支持和发展仲裁已然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普遍共识。国际法层面,通过对我国在互惠关系认定上日趋灵活的立场把握,以互惠原则解决该问题具有一定可行性。而在国内法层面上,从财产保全和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设计初衷出发,通过灵活的法律解释或许也能有效地化解困境。当然,再灵活的法律解释都无法替代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法层面对该问题的重视,是化解困境的根本之道,也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应然之举。(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8年04期)

张倩雯[10](2019)在《多元化纠纷解决视阈下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伴随我国日渐频繁涉足国际投资争端,如何承认与执行国际投资仲裁庭裁决成为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华盛顿公约》通过规定争端当事国和缔约国承认与执行ICSID裁决义务的方式保障裁决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作为缔约国,我国国内法存在尚未与《ICSID公约》接轨之处。为更及时有效地保护我国在外财产,维护我国主权利益,建议我国政府通过指定承认与执行裁决主管机构,制定国家豁免相关立法,设计判决确定转让债权制度等方式构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3期)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实践[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2].宋俊荣.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实践评析[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

[3].邹挺谦.公共政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运用[J].人民法治.2019

[4].覃雪玲.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实证分析[D].广西大学.2019

[5].吴永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期间财产保全问题研究——对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裁决案的批判性思考[J].北京仲裁.2019

[6].耿燕晓.国际商事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7].肖永平,廖卓炜.已撤销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J].经贸法律评论.2019

[8].张春良.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基于我国承认与执行CAS裁决第一案的实证考察[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9

[9].冯硕.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困境与出路——以“大韩海运株式会社与海航集团案”为视角[J].北京仲裁.2018

[10].张倩雯.多元化纠纷解决视阈下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J].法律适用.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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