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恺杰[1]2004年在《行政听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境遇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听证作为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各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伴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目前已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中对听证制度作了相关规定。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对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巨大冲击,是传统观念在法制领域中的一场革命;是人民民主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宪法原则的进一步延伸;是控制我国行政权力扩张的有效手段;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是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是协调各方利益、避免冲突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制度被引进的历史并不久,缺乏相关经验,再加上受我国长期政治传统的影响,有关听证的规定存在不少缺陷。本文以听证制度的基本理念为基点,分析中国当前的行政听证制度发展现状,并对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进一步改进与发展提出一些设想。 论文共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有关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理论进行叙述,主要包括行政听证的概念、法理基础、基本原则及主要分类。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行政听证程序的价值。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行政听证不仅具有一般程序的优点,同时又符合社会发展对行政程序提出的公正和效率要求。因此,从理论上讲,无疑具有重大价值。第叁部分讲述了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产生及立法现状。包括叁个方面内容,产生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和目前相关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和抽象行政行为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立法听证)的划分,对我国目前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论文的第五部分则是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对策分析和思考。
胡彦博[2]2011年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加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各种利益之间的摩擦与矛盾逐渐显现,尤其是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如何协调与应对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从而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我们必须正视与研究的问题。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建设问题虽然还没有引起理论界应有的关注和研究,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其对于当前我国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当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如本文提到的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听证参加入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听证的过程缺乏透明性和公开性、听证笔录缺乏法律效力、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成熟的社会利益团体等问题。本文将从以上现象和问题着手,立足于当前的制度规范,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出设想与建议。主要表现在:培养成熟的社会利益团体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在制度设计上主要着重分析具体的制度规范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制建设的作用与意义。
赵乃庭[3]2017年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文中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的主要组成部分,上个世纪初其已经受到了世界各地政府的关注。研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仅可化解行政组织和相对人的对立情绪,落实行政目标,确保相对人的行政权利的有效实施,还可更好的控制行政权,形成约束力;研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仅可在法律和社会层面提高听证程序的效果,促进法制建设步伐,激发相对人的民主意识,还可确保行政机关执法环节的公平公正,提升行政处罚的听证质量,防范听证环节处罚错误的发生,实现行政听证的透明化、公开化。由此,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不仅具备理论意义还具备现实意义。本文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理论角度,现阶段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制度中的适用范围、听证参与人、听证程序案卷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结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程序适用性、上位法律规定、听证期限、听证主持人、听证笔录效力等方面的不足,借鉴国外听证程序的有益经验,提出明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价值取向、优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具体实施办法的完善建议,希望通过此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发展指明方向,为国家行政听证研究节省科研资金,并在法律和社会层面提高听证程序的效果,促进法制建设步伐,激发相对人的民主意识。
李春燕[4]2007年在《中国公共听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各种各样的“听证”涌现于中国公共行政实践之中。其中,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听证尤为引人注目,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不过,学术界一直没有系统地研究公共听证制度,或虽有研究,但往往以评介域外理论为主旨,进而无法对中国公共听的立法与实践提供有效指导。这样,探讨公共听证在中国的生存机理就成为学术界无法回避的课题。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已有的公共听证立法与实践,综合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系统分析、社会心理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以六章的篇幅,试图解析公共听证在中国的生存机理。具体分析路径如下:第一章旨在界定公共听证的概念和介绍公共听证的发展概况。在界定公共听证的概念时,首先考察了“听证”和“公共听证”在美国的发展,指出二者拥有不同的理论基础,相互间没有必然联系。随后,在考察中国公共听证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将公共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会议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确立或调整利益关系格局的一种行政程序”,并辨析了公共听证与私益听证、公听会、行政决策听证、陈述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概念的关系。最后,梳理了公共听证的立法概况。第二章旨在分析公共听证的价值。公共听证对行政机关的正价值体现于政治价值、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中,即通过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需求,提升公共行政的合法性;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缓和社会冲突,在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构建起协商与合作机制。公共听证对行政机关的负价值是:可能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和降低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同样,公共听证对社会公众也是正价值与负价值并存,其中,正价值是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主体性意识、有利于社会公众获得“过程利益”、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实体权益;负价值是可能增加社会公众的成本,以及引发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危机。本章最后指出,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需求和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应作为当下中国公共听证的价值追求。第叁章是公共听证的环境分析,旨在寻找影响和制约公共听证发展的因素,为实现公共听证的正价值探寻路径。就政策环境而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家的价值选择是和谐(秩序)、人权保障、社会公平和行政民主,而这些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包括公共听证在内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就法律环境而言,宪法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等规定都呼唤公共听证制度的出台,而接受监督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对公共听证的发展提出了些许要求。就社会心理环境而言,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公共听证的需求有所增长,但又都存有顾虑。第四章以公共听证的价值分析和环境分析为基础,论述了中国公共听证的目标定位和适用范围。具体来说,首先考察了已有立法对公共听证的目标定位,然后分析各项目标之间的关系,最后指出:在当前一段时期,中国公共听证应以平等、公平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为目标,逐步提高公共行政的民主化、透明化。基于这一目标定位,公共听证的适用范围应由权力机关进行规范,并可以考虑将行政事项分别划归强制公共听证、禁止公共听证和裁量公共听证的范围之内。第五章以公共听证的价值和目标定位为指导,结合中国公共听证立法和实践,对公共听证的主要制度进行了考察和检讨。首先分析的是公共听证参与人制度,重点论述公共听证参与人的结构,主张将公共听证参与人分为听证方和公共听证参加人,前者包括听证机关、听证实施机关、听证人、经办方陈述人和听证辅助人员,后者包括公众陈述人、监督方、合作方和旁听人。其次,分析了听证公告的适用条件、基本内容和时限要求。再次,分析了公共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效力。最后,分析了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的内容、法律效力,主张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因直接利害关系人是否都有机会参加公共听证而异,而听证纪要中的建议部分对听证机关不具有绝对拘束力。第六章简要分析了保障公共听证制度顺畅运行的外围制度,包括培育和发展社会利益团体,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说服能力;确立言论免责权,引导利害关系人(代表)充分阐释其观点;明确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增强利害关系人(代表)的抗辩能力;改革行政诉讼制度,通过适度的司法审查推进公共听证制度的发展。
周娟[5]2010年在《社会性弱势群体政策参与困境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变迁等社会原因造成我国社会性弱势群体出现并不断扩大。他们远离公权力中心,无法拥有充足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难以进入公共政策过程,自身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这势必带来社会不公,加剧社会矛盾。政策参与是公民实现自身利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必要吸纳社会性弱势群体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本文通过定性的基础理论研究,运用文献法、归纳法、综合法比较法、调查法等多种方法,以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作为基础,阐述了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内涵、特点及成因。并以公平理论、政策合法化理论为支撑,明确提出社会性弱势群体政策参与具有能维护社会稳定、凸显公共政策的公共性、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过程的操纵、使社会性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的现实意义。在分析社会性弱势群体政策参与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其政策参与存在非制度化参与凸显以及参与的被动性、滞后性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其自身参与意识淡薄、综合素质不高、参与的组织程度不高;政府角色定位和决策模式的偏差;社会对其政策参与行为认同度低;现有制度化参与渠道的不畅影响了其参与的有效性。在分析这些原因的基础上,从社会性弱势群体自身、外部环境、制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虑,提出了社会性弱势群体走出政策参与困境的对策建议。
张洪亮[6]2008年在《行政听证制度探析》文中研究表明听证制度作为现代化进程中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已在我国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悄然兴起。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听取相对方意见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听证程序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在参与社会生活中的行政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随后价格法和立法法又进一步扩充了听证制度的内容,使其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2004年7月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听证制度立法的又一重大进步。虽然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国外的相关制度相比,我国的听证制度只是刚刚起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很不完善。我国只有解决好行政听证范围过窄、主体制度不完善、公开程度不高、听证笔录没有法律效力等问题,才能切实发挥行政听证制度的积极作用,更快的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化进程。
宋艳慧[7]2014年在《社会保障权的公法保障》文中提出社会保障权是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演生出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又一重要成果。社会保障权在尊重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关注社会成员间的实质平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营造出和谐共存的社会环境。这体现了对平等人格的实质性的尊重与保护。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及世界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情况来看,国家在制度的搭建及实现上层面均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变迁,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义务内容及边界进行了较为显着的调整,这无疑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提供了重要借鉴。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领域,被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的学者进行讨论和研究。其中,法学研究多表现为对社会保障权具体权项内容的关注,而很少从较为宏观的视角对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国家、政府责任问题进行系统阐释。因此,本文尝试从公法角度对社会保障权问题进行梳理。当然,一般意义上的公法不仅包括宪法、行政法,还应包括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但基于本文的写作目的及笔者专业背景的原因,本文的“公法”指的是狭义的公法概念,而不涉及刑法和诉讼法的内容。文章从公法的视角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梳理和研究。为完成这一目标文章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基本权利与社会保障权。通过这一章的论述阐明社会保障权是基本权利发展到现代的产物,是第叁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基本权利属性。社会保障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关系密切,社会保障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国家对社会保障权予以保障极其必要和正当。第二章为社会保障权的起源与流变。通过对社会保障权演进过程的介绍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在社会保障权建构过程中的重要角色,而对社会保障权新发展的归纳与总结则阐明了社会保障权相关主体在权利的确立及实现过程中的角色转变。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作为主导主体的国家已经从在社会保障权建构中的大包大揽、全能政府的角色向统筹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主体作用的调控型政府的转变。这种政府在保障社会保障权职能方面的转变对建构我国社会保障权制度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第叁章为国家社会保障的义务。在前两章阐明社会保障权应当受到保障的基础上,对国家的社会保障权义务的内容及其义务边界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从社会保障权的性质及国家的能力与追求的角度阐释了国家的社会保障权义务主体资格,其次梳理了国家的社会保障权义务内容,最后提出国家在社会保障权的保障中应当承担“有限责任”。第四章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明确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的基础上,展开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探讨。梳理宪法保障的基础理论,对域外的宪法、宪法性文件及国际条约中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最后对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问题的现有规范、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想法进行论证。我国宪法应对社会保障权做出明确规定,并以此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第五章为社会保障权的行政法保障。首先,对社会保障权的行政立法保障进行了分析。其次,通过社会保障给付的行政法学分析厘清社会保障给付行政的行为种类、效力,以明确其保障行为的轨迹。最后对社会保障行政的正当程序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以正当程序保障给付行政的具体建议。
王宁[8]2011年在《反垄断听证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反垄断听证制度是一项熟悉而又陌生的制度。熟悉是因为听证制度在我国已存在了10年之久;陌生是因为它起源于英美国家,在我国尚处于初创阶段。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听证制度也逐渐受到关注。一方面,因为反垄断案件的综合性、复杂性与反垄断法的抽象性、原则性之间的矛盾需要一项具体的程序性制度加以调和。另一方面,是因为反垄断案件往往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而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公众参与权的规定明显不足,反垄断听证制度恰恰弥补了反垄断法的这一缺陷。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解析、我国反垄断听证的制度价值与现实阻碍、各国有关反垄断听证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我国反垄断听证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听证制度的概念及内涵和听证制度的基本程序。第二部分,立足中国国情,结合中国现有反垄断听证制度的实践情况,分析反垄断听证制度的制度价值与适用反垄断听证制度的现实阻碍。反垄断听证制度不仅切实保障了反垄断听证案件当事人陈述权和公众参与权的实现,而且还可以节省反垄断案件的调查成本。而我国现存的反垄断听证制度存在着: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对当事人陈述权与公众参与权规定不明确、听证结果的效力难以保证等诸多不足之处,并且我国反垄断法对听证制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在立法上使反垄断听证制度处于尴尬境地。第叁部分,通过对德国、美国、欧盟等国的反垄断听证制度进行分析与比较,为我国反垄断听证制度所借鉴。因为反垄断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一种引进的制度,所以我们在研究反垄断听证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营造反垄断听证制度适用的土壤。第四部分,具体从原则构建、具体制度完善、制度保障叁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反垄断听证制度;在反垄断听证的具体制度中,主要从反垄断听证参与人制度,反垄断听证公告制度,反垄断听证笔录制度叁个方面来完善,以确保我国的反垄断听证制度健康发展;在制度保障方面,通过培养和发展社会利益团体、完善言论自由与言论免责制度、有效参与等制度保障反垄断听证制度的顺利展开。使反垄断听证制度为我国处理反垄断案件更好地服务,以降低反垄断案件的调查成本,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叶金育[9]2015年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叁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叁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叁,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朱拥政[10]2006年在《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文中提出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束语叁部分组成。导言部分,主要阐述笔者为何要提出并研究刑事诉讼中财产权保障这一问题,研究的价值何在以及如何开展研究工作的。财产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但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了财产权极易遭受侵犯。由于人们普遍缺乏这一基本认识,相应的制度建构缺位,导致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同时,人们对于人身权的关注和重视要远远大于对财产权的关注和重视,立法中有许多不利于财产权保障的制度规定,实践中对财产权的侵犯更是大量存在,以财产权为侵犯对象的犯罪逐年迅速增长,这些迫使我们必须开辟财产权保障研究的新领域;财产权保障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对财产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和重视使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整。随人权保障的不断强化,其他国家对财产权保障的研究也在逐步深入,可谓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在研究方法上,笔者运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基础研究等方法。正文由第一章至第六章构成。第一章是刑事诉讼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笔者首先论述了财产权保障的思想基础。一般认为,财产权保障理念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就形成的传统观念。这与西方社会土地私有制的传统密切相关。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黑格尔、边沁、康德等从不同视角的论述,为财产权载入宪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思想理论准备。其次论述了财产权保障的宪法基础。由于具有广泛深刻的思想基础,在法治国家的宪法文本中基本上都有对财产权保障的规定,从而使财产权保障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是防御国家权力的侵害,是一种防御权。财产权保障因此必须享有司法权保护和救济,对权利的侵犯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实施。因为本文主题是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因此,笔者紧接着论
参考文献:
[1]. 行政听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境遇分析[D]. 杨恺杰. 华东师范大学. 2004
[2].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研究[D]. 胡彦博. 暨南大学. 2011
[3].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D]. 赵乃庭. 郑州大学. 2017
[4]. 中国公共听证制度研究[D]. 李春燕.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5]. 社会性弱势群体政策参与困境及其对策研究[D]. 周娟. 湖南大学. 2010
[6]. 行政听证制度探析[D]. 张洪亮. 四川师范大学. 2008
[7]. 社会保障权的公法保障[D]. 宋艳慧. 武汉大学. 2014
[8]. 反垄断听证法律制度研究[D]. 王宁.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9]. 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
[10]. 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D]. 朱拥政.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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