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狭义的无权代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狭义,太阳神,效力,法律,行为人,民事责任,后果。
狭义的无权代理论文文献综述
李祥[1](2018)在《浅议狭义无权代理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71条虽将《民法通则》第66条中狭义无权代理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具化为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但仍无法为实践中狭义无权代理责任的适用提供确定性指引。因此,本文将立足《民法总则》第171条第叁、四款法条,重新解读狭义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的赔偿范围等问题。通过反驳过错责任的适用以论证法定特别责任的合理性,分析导致无权代理情形的事由以限定善意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明确适用履行责任的必要性,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梁蓉[2](2013)在《试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与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交往的频繁,事必躬亲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注定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因而孕育了代理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叁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同于被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代理人与第叁人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制度的运用过程中,又衍生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叁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未被被代理人授权,但是行为人因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种种关系,使行为人徒具外表授权的特征,误使第叁人有充分正当的理由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赋予其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授权之责。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即是狭义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叁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时既未被被代理人授权,也不存在误使第叁人信赖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狭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行为人承担,与被代理人无关。事实上,准确区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成为实践中的难点,只有准确把握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才能在实践中予以准确界定。本文就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立法沿革、概念比较、类型比较、效力比较、责任承担比较等诸多方面阐述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合具体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主要从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联系与区别着手,论述二者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认定。作者还就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一些疑难问题做了一些思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9-28)
李楠楠[3](2013)在《论狭义无权代理无效后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本人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本人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未追认时,此无权代理行为无效。此时虽然无权代理行为无效,但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其他民事行为是存在的。为了保护善意第叁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当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未经本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的形式,以“智某诉伊某、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研究对象,结合争议双方及司法审判的观点阐明此类案件在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无效后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未做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试图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制度来提出完善我国狭义无权代理制度的浅见,以期以此促进我国无权代理案件有一个统一、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我国法律权威。本文主要观点和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包括两点:(一)伊某是表见代理还是狭义无权代理?(二)效力待定的狭义无权代理由于未经本人追认导致无效后,行为人伊某应当向相对人智某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第二部分是对本案争议问题的分析。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参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制度,并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提出自己对本案的观点和理论见解。本部分又包括叁个小部分。首先,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问题,我们通过对二者进行比较认为二者在构成要件方面二者最大的不同点是表见代理要求权利外观存在以及相对人善意而且无过失,而狭义无权代理不要求这些。据此认为本案中伊某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其次,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鉴于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与《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并未对狭义无权代理无效后行为人对相对人的责任做明确规定,此部分我们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此方面的学说研究和法律规定。此部分又分为叁个部分。其一是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责任基础问题。在这一部分,本文详细分析了侵权责任说、默示担保责任说和法律上之特别责任说的缺点,最后提出自己的主张。其二是责任的构成和免责情形。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无效后,行为人要对相对人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都要对相对人承担责任,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代理人才需向相对人承担责任,本文分别从代理人、相对人、本人叁个方面提出了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无效后行为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这种责任又不是绝对的,无权代理人又存在被免责的情形。结合两大法系的先有规定,本文认为有五种免责情形值得我们借鉴,与相对人和本人有关的各有两种,与无权代理人有关的有一种。其叁是狭义无权代理无效后行为人的责任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律有两种规定。其一,相对人可以自己选择要求无权代理人或是履行债务或是损害赔偿。其二,无权代理人仅仅对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对责任基础的分析,我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关于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文章的分析,当行为人对相对人以损害赔偿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时,赔偿责任的范围又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履行利益;第二种观点主张信赖利益;第叁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相对人均可主张,但是请求的信赖利益不得大于履行利益;第四种观点主张根据代理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履行利益或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为了公平地协调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利益,我们支持第四种观点。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无效后,当行为人对相对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最后,通过对法院判决进行评析指出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对此类案件在未来的法院判决中提出自己的意见。第叁部分,即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根据前面的理论和实践分析建议我国立法明确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所承担责任的内容,增加免责情形规定,完善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代理制度,维护信用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刘耀东[4](2012)在《论狭义无权代理与继承》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今社会生活中,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无权代理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则作为本人或无权代理人之被继承人死亡,就会产生无权代理与继承之关系问题,即因继承开始,继承人可否追认或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此,应认为本人之资格与无权代理人之资格并存,继承人均有权决定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只不过在其拒绝追认时,须自行承担或承继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之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2年02期)
王殿禄[5](2012)在《如何区分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2009年9月24日,太阳神商贸有限公司因为工作的需要与大尾羊酒店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太阳神公司的销售经理刘某在大尾羊酒店就餐后签字,在下一个季度的第一周之内太阳神公司将负责结清上一季度的全部餐费。2011年2月底,刘某与太(本文来源于《天津人大》期刊2012年04期)
唐杰英[6](2012)在《狭义无权代理合同法律效果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民事立法对狭义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的法律效果设有明文,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立法对无权代理人究竟承担何种性质与内容的责任却语焉不详,导致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实务中见解各异,判决理由与结果时有冲突,影响司法统一。本文拟借鉴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典型的立法例及法学理论,对无权代理合同未被追认之效力、责任性质及内容进行梳理,并提出本文的思考与建议。(本文来源于《企业经济》期刊2012年03期)
张盛渝,王锋[7](2010)在《论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狭义无权代理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其效力的确定有赖于本人行使追认权或否认权,相对人亦可行使形成权。在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其情形,无权代理人可能要对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本人否认无权代理行为时,无权代理人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主张权利;本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其内部关系确定。(本文来源于《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王旭染[8](2009)在《略论狭义无权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民事活动之空间日益纷繁复杂,其促进了代理制度的愈加发达。然而,代理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也日益的暴露出来。在狭义无权代理渐近成熟的今日,合同法以完善之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对我国民商法领域内的类似行为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9期)
洪芳[9](2009)在《狭义无权代理若干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且表面上也没有令人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界限是行为人是否在表面上有令第叁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如果没有则为狭义无权代理,如若有则为表见代理。分析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应首先从这一认识出发。因此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是狭义无权代理唯一的构成要件。(本文来源于《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曾斌[10](2006)在《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之区别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过错是一个必要条件,这是其与狭义无权代理的特征区别。同时,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也要强调存在能使第叁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否则,将难以成立狭义无权代理,并难以区分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本文来源于《警官教育论坛》期刊2006年01期)
狭义的无权代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交往的频繁,事必躬亲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注定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因而孕育了代理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叁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同于被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代理人与第叁人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制度的运用过程中,又衍生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叁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未被被代理人授权,但是行为人因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种种关系,使行为人徒具外表授权的特征,误使第叁人有充分正当的理由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赋予其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授权之责。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即是狭义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叁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时既未被被代理人授权,也不存在误使第叁人信赖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狭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行为人承担,与被代理人无关。事实上,准确区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成为实践中的难点,只有准确把握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才能在实践中予以准确界定。本文就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立法沿革、概念比较、类型比较、效力比较、责任承担比较等诸多方面阐述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合具体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主要从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联系与区别着手,论述二者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认定。作者还就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一些疑难问题做了一些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狭义的无权代理论文参考文献
[1].李祥.浅议狭义无权代理责任[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8
[2].梁蓉.试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与区别[D].西南政法大学.2013
[3].李楠楠.论狭义无权代理无效后行为人的民事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3
[4].刘耀东.论狭义无权代理与继承[J].法治论坛.2012
[5].王殿禄.如何区分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J].天津人大.2012
[6].唐杰英.狭义无权代理合同法律效果探析[J].企业经济.2012
[7].张盛渝,王锋.论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0
[8].王旭染.略论狭义无权代理[J].法制与社会.2009
[9].洪芳.狭义无权代理若干问题探析[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10].曾斌.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之区别初探[J].警官教育论坛.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