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快速反应体系的地位和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尤达[1](2021)在《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文中指出美国创剧人,英文为the creator of American TV soaps,sitcoms and series,原指提供故事创意或者完成试播集剧本向各大电视网推销的人,在实际生产中演变为美剧的创作主体,即具有创作剧本能力的执行制片人。从历史观之,电视时代的创剧人在美剧生产过程中流露出普遍性特点,由此形成的群体特征深刻影响着创剧人自身的演变:从身份的确立到群体的形成,再到阶层的固化。网络时代的创剧人致力于群体特征的变革,以此打破阶层的桎梏。立足创剧人文本的内容与形式观之,所谓“变革”与以往并非只是理念上的区分,在实践场域的分野十分明晰。创剧人既对美剧成规化生产模式进行大胆革新,又依据“自我”的觉感与体认进行个性化创造。更为重要的是,创剧人调和了成规与个性间的对立关系,在文本的内容选择上追求“他者互文”与“自我表现”的紧密结合,表现形式上注重制作范式与创作风格的高度统一,由此在作品中反映出多元且精彩的主题,满足受众不断增长和变化的娱乐需求。这便使得创剧人不再只是播出机构定义下一味媚俗的符号客体,而是被赋予对超越性的追求。本文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探讨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从文本的内容选择与表现形式上深入考察网络时代创剧人的变革举措,指出其群体特征的两个维度;进而分析这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最后基于媒介场域的变化探讨群体特征发生变革的外在成因,从创剧人心理探讨变革的内在动因。如此,形成了对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从表象到本质的考察。揆诸现实,这一研究的目的在于面对美剧在全球范围内卓越的传播力,从创作主体维度探寻美剧的成功之道,以求能在去芜存菁中有效“吸收外来”,为国产电视剧的发展带来启示意义。
朱玉[2](2021)在《经济类英语文本中隐喻的汉译 ——《衰败的经济》(第3、5、7章)翻译实践报告》文中提出本翻译实践报告基于《衰败的经济》(第3、5、7章)的英汉翻译实践撰写而成,主要对翻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重点归纳经济文本中概念隐喻的翻译方法与技巧。该文本基于真实历史事件,带领读者回顾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从十九世纪的无情竞争到二十世纪初工业资本主义的成熟,再到今天金融业的衰落。该文本引用大量评论性话语,其中包含丰富的具有文学色彩的概念隐喻,并且该文本作者也习惯使用较为隐晦的隐喻,来表达自己对美国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某些历史现象的态度。这些都增加了本次翻译实践的难度。根据文本类型理论,该文本属于信息兼表达型文本。因此,在翻译该文本时,既要传达源语文本承载的信息,又要体现其蕴涵的情感。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充分理解源语文本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意译的翻译方法,并辅以转换、引申、增译等翻译技巧。本翻译实践报告将翻译过程中遇到的概念隐喻分为本体隐喻、方位隐喻和结构隐喻,对这三类隐喻的翻译难点、解决过程与方案进行汇报,加深了笔者对概念隐喻及其翻译方法的理解。本报告有望为从事经济文本翻译的译者提供一定参考。
王海涛[3](2021)在《德国北约政策研究(1990-2020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建构主义理论出发,以建构力量理论为主线,以功能制度主义作为分析工具,结合分析德国安全政策最常见的文明力量理论,对德国的北约政策进行综合性分析。德国北约政策作为其安全政策的支柱,决策过程首先受到相关国内行政主体的影响,包括政策决策机构,例如国防部、外交部、总理府、议会和宪法法院,以及各党派不同安全理念的影响。德国北约政策的决策过程还受到国内舆论的影响。从双边关系角度,对德国北约政策产生影响的主要是德美和德俄关系,另外德国与法国、东南欧国家的关系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力。在国际秩序格局层面上,德国北约政策以北约的战略变化为导向,而南斯拉夫危机、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乌克兰危机和新冠疫情都对北约的战略转型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北约从冷战后的集体防御战略转向全球化战略,又因乌克兰危机重新回归战略防御的发展过程中,德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另外,作为德国安全政策的另一根支柱——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与德国的北约政策之间有着重要的互动,而且欧洲防务独立化的发展趋势会从根本上影响德国的北约政策。本文在内容上首先介绍了北约的建立和发展,随后将统一后德国的北约政策以乌克兰危机为分水岭划分成了三个阶段,首先是从重新统一/冷战结束到乌克兰危机爆发;之后是乌克兰危机和克里米亚事件期间;最后是2017年到2020年。本文接下来介绍了欧盟独立外交与防务政策,重点是分析其与德国北约政策的关系,尤其是德国在“永久结构性合作”中所起的领导作用。文章最后对德国的北约政策进行了总结,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本文在结构上分析了德国的北约政策随着北约战略转型而产生的变化。其中德国在北约第一次东扩和乌克兰危机过程中扮演了领导角色,充分利用其政治影响力达到德国北约政策的目标,同时德国逐渐突破宪法对国防军海外派兵的限制,为德国的军事行动争取了更多的政治空间;其次分析了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对德国北约政策的影响。随着英国脱欧,德法成为欧盟独立防务力量建设的中坚,由于经济压力,法国更多地依赖德国,但德国受到国内“军事克制文化”的影响,民众对于提高军费支出始终持怀疑态度,极大限制了德国建构意愿的施展;再次是德国北约政策的前景。从德国国防军改革、德国外交策略从“建构力量”回归“务实主义”的转变以及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等角度对德国北约政策的发展趋势作出判断。论文主要分析线索是德国随着其经济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在北约框架下展现出越来越高的建构意愿,而其政策的制定、相关政治家的表述,尤其是德国北约政策的实施过程成建构力量理论分析的主要范围。建构主义理论,特别是功能制度主义提供的德国对北约资源、政策结果和联盟伙伴的影响力分析视角也是本文主要的分析角度。通过分析发现:1、德国随着统一后军事安全环境的变化和在北约地位的逐步提高,尤其是为适应北约战略的调整,也对自己的北约政策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其核心出发点是在北约框架下不断提高政治地位并维护安全利益,其中涉及到对国防军的使用问题上,德国北约政策的决策者还受到党派利益以及民意的影响(文明力量)。德国北约政策在发展过程中的一条比较明显的线索就是从“被动”到“主动”(建构力量);2、德国从1990年代开始在北约对前华约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开放上扮演了领导角色。欧安组织扩大、北约联系国概念以及欧盟和西欧联盟的接近和扩大战略都是这一方针的有效成果。其中在北约两轮东扩过程中德国的建构意愿有明显的不同。尽管在第二轮东扩中没有扮演领导角色,德国还是积极支持扩大进程,同时避免出现安全政治的“灰色地带”或与俄关系产生无法修复的裂痕;3、德国的建构意愿随着军事参与度而逐步提升。随着宪法法院裁决允许域外派兵,德国在北约行动中的军事作用逐步提升,话语权随之提高,德国军官首次担任多国部队最高指挥官,施罗德也首次在北约军事行动中威胁使用否决权;4、德国在危机治理和危机后重建的政治维度上一如既往的表现出高度建构意愿,主动提出倡议,并对纯军事手段态度消极。同时,德国还根据不同的决策内容表现出差异化建构意愿,并主动对政治维度的贡献积极担当领导责任;5、在如何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问题上,德国面临较大的内政压力,原因包括德国一直以来的防扩散政策和“军事保守文化”社会根基,这与美国的军事优先理论背道而驰。随着德国所承担的国际安全责任增加,其话语权也随之提高。德国尤其是在政治手段上积极建构,利用联盟资源提高德国影响力(功能制度主义);6、德国在乌克兰危机治理过程中创造的“诺曼底格式”通过德法合作代表欧盟进行了正式和非正式双重机制下的斡旋,激活了欧安组织的危机管理机制,利用其合法性和规范上的权威性为德国施展建构意愿夯实了基础,也尽可能的争取了政治谈判的空间,有利的建构了谈判进程。与伊核谈判和利比亚危机期不同的是德国此次的建构意愿得到西方盟友,尤其是美国的认同。总之,以2014年的慕尼黑共识和2016年发布的《德国国防白皮书》为标志,德国形成了外交和安全政策上的新战略。其中体现出德国北约政策的核心特点是从德国的实力地位和地缘位置(来自中间的领导)出发,扮演国际事务“领导角色”(建构力量),主动通过合作等和平方式发挥其建构力和影响力(功能制度主义),以贯彻其“嵌入式崛起”理念所奉行的奉行规范、规则和价值基础上的多边主义(建构主义)外交原则。德国积极利用北约框架施展其影响力,限制以美国为首“鹰派”的“强权政治”,利用与俄罗斯的特殊关系维护欧洲安全稳定。在美国战略重心转移的背景下,德国积极推动欧盟独立防务建设,通过与盟友的联合行动平衡军事和民事手段。然而德国军事能力的提升和建构意愿的施展受到了“克制文化”(文明力量)的深刻影响,导致德国很难具备与自身政治地位相匹配的军事能力,而疫情影响更让德国在军费支出方面所作的努力举步维艰。拜登上台使欧洲盟友看到“西方回归”的希望,因此德国防长提出增加军费开支以显示团结美国和维系北约的决心。特朗普不仅分裂了跨大西洋关系赖以生存的价值体系,也将欧洲的国防一体化视为对美国的挑战。拜登初步的外交框架显示务实的外交政策有助于美国回归西方并修复跨大西洋裂痕,加强北约存在以应对全球威胁。欧盟在2020年11月30日提交的与美国促进全球化边变革议程中提出了从全面共同利益出发维护与美国的关系。德国总统在国防军成立65周年纪念日上也提到美国对于维护欧洲团结的重要性。因此,德国防长认为应该克服疫情困难,维持乃至提高德国军费开支水平。而德国务实政策引发了盟友,尤其是法国对于德国在拜登上台后搁置欧洲独立防务力量建设的担心。这也体现出德国利用自己的政治地位,尤其是欧盟理事会主席国这一身份,推行自己务实政策的意愿,与法国的“脱钩”的激进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实际上德法之间的共识是欧洲团结的重要一环,而德国政治精英已经认识到拜登不会将战略重点从亚太转回欧洲,德国会继续推进务实的外交政策。同时,拜登还会继续向德国施加压力增加军费开支,这与美国的执政党无关。虽然德国防长的表态只能反应德国北约政策的部分变化,但默克尔奠定的更加务实和“网络化”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基础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德国的北约政策。
宋子昕[4](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研究说明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张阳[5](2021)在《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机关“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研究 ——以赤峰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赤峰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口最多的盟市,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社会治安形势也越来越复杂,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对赤峰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广泛应用,打破了公安系统部门之间、警种之间数据信息分享的固有模式,提升了合成作战的效率,为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社会治安治理水平,赤峰市公安局经过反复调研、论证,依托大数据背景,于2018年建设了“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投入运行期间,已取得部分成果:有效打击、震慑了各项违法犯罪活动;提升了城市街面见警率;治安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是一个系统,只有整个系统结构合理、系统内互相配合流畅、每个部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这个系统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因此,如何分配有限的警力资源,使“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各部分通力合作、协调配合,是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以赤峰市公安局“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为基础,采用访谈法对相关民警进行谈话,分析赤峰市公安局“网格化”巡逻防控工作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问题背后的原因;通过文献研究法收集整理近年来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尝试从中找到适合赤峰市本地巡逻防控工作问题的解决之道;通过比较研究法,参考国内外优秀地区的相关做法,与赤峰市“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相比较,力求优秀经验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为赤峰市公安局“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建设做出积极有效的探索。
伏佩宣[6](2021)在《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文中认为现代警务模式下,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警务效能,开展智慧警务建设已成为警务治理领域发展的普遍共识。起初,公安机关沉浸于新技术所带来的“美好想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却发现: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陷入“中等信息化陷阱”。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新兴领域,客观冷静的思考和系统深入的研究尤为重要。究其本质而言警务体系能力在智慧警务建设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较为遗憾的是,目前还未有学者以警务体系能力的研究视角对这一现实警务运行困境展开深入分析。警务体系能力是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创新型表述,它是各警种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效能,而不是各警种单项效能的简单相加,其核心聚焦于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形态,警务体系能力早在警务组织成立之初就已初具雏形,并随着警务模式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按照警务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规律,警务体系能力的基本形态可以划分为基于科层制背景下的警务体系能力(也可称之为“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和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两个阶段。其中,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是在尝试消除科层制“反攻能”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并随着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时间序列展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国首批科技强警示范单位,N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警务大脑”建设的先行试点,在这长达三年的“先行先试”过程,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阶段性特征展现得非常充分,为分析者更好地洞察警务体系能力提供了绝佳的分析“窗口”。有基于此,笔者以“技术—制度”为理论视角,基于技术执行的分析框架对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建设过程进行经验分析,旨在探讨“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这一核心命题。既有警务体系能力是基于科层制背景下产生的,其容易受到科层制背景下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及共识机制的缺失、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封闭和内敛趋向等“反功能”因素影响,而无法实现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作为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被技术执行者们赋予“美好想象”,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其陷入了警务治理“困境”。技术执行者们愈加认识到:信息技术在“警务大脑”中的简单嫁接只是单纯地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理念的警务体系能力,其仍处于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从N市“警务大脑”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信息技术只是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和再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才是根本。有基于此,N市公安局在“警务大脑”建设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入合成警务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匹配实现信息资源、组织结构和警务要素的整合及警务流程的优化再造。最终,在信息技术与合成警务机制的有机结合下实现了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总之,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是技术与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信息技术本身暗含着一种网络化逻辑,其在被运用于特定的组织时,提供了一种解决组织联结问题的空前弹性,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其通过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通过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生产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合成警务机制从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体化的警务模式;从中观层面上推动警务组织结构变革;从微观层面上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其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形塑空间。最终,在“技术—制度”的互构作用下,各警种作战能力达到了有机融合,实现了警务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张琪[7](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栾兴良[8](2020)在《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大数据侦查是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侦查与犯罪对抗的产物,一方面,犯罪突破了物理场域的限制,在现实空间与数据空间的交互中呈现新的发生机理与变化规律,对传统侦查构成系统性挑战;另一方面,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深度应用,催生了大数据侦查,反过来又重新确立了侦查对犯罪的整体优势。在本体论层面,大数据侦查不仅是一项新的侦查技术或侦查措施,更是由新的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途径等要素组成的新的侦查模式,是侦查发展的新阶段。人的活动有赖于规则的指引,当已有规则不能覆盖新型的活动时或不能适应形势的新变化时,就需要推动规则创新。大数据侦查作为新兴事物,虽未跳出既有的法治框架,但突破了传统立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有关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则分散、混乱甚至相互冲突,无法为其提供合法性依据,也难以引导大数据侦查的规范化、法治化运行。尤为让人忧虑的是,大数据侦查进一步强化了侦查过程的秘密性、不透明性和侵入性,引发了更为深刻的权利危机。解决此种危机,需要通过系统的制度建构,实现法律授权、法律控制与技术逻辑的深度耦合,既可以为大数据侦查提供合法性依据,保障其高效运行;又可以对侦查中的技术恣意进行规制,引导大数据侦查由无序转为有序,重新平衡真实发现与人权保障之关系。大数据侦查是侦查与大数据的结合,无论应用层面的大数据概念,还是哲学层面的大数据观都是建构大数据侦查理论的基本支点。大数据概念有四种基本类型——特征定义、技术需求定义、价值定义以及社会影响定义,各有合理性。总体来看,大数据概念存在概念边界划定、特征识别以及是否纳入大数据应用等三个主要争议性问题,是为本文界定大数据概念的一般性知识支撑。为防止将侦查“大数据化”的研究倾向,应考虑侦查大数据的特殊性:数据收集的主动性,大数据对小数据的依赖性以及小数据的大数据化处理,此三个方面是为本文定义大数据的适用领域的限定,即从侦查视域对大数据进行定义。相较于大数据概念,大数据观对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建构更具实质性影响。本文对“三大思维转变”“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大数据主义”等代表性大数据观进行了评介,对将大数据观机械地套用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倾向进行了批判。在对大数据概念和大数据哲学观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大数据侦查概念界定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剖析,如大数据侦查用语的合理性,大数据侦查与数据监控、数据预测的关系,尚未实施的犯罪是否是大数据侦查的对象。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了大数据侦查的定义,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最后概括了大数据侦查的基本特征,界定了其法律性质。大数据侦查的发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信息转移原理以及同一认定原理是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因应犯罪情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特定犯罪治理理念的必然结果。大数据侦查法治化包含三重动因:技术动因、制度动因、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技术动因,即大数据颠覆性地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时间上,侦查反应加快,对犯罪的介入时间提前。空间上,侦查权的触角从实体空间延伸至数据空间。主体上,社会主体协助侦查机关开展大数据侦查将常态化,参与方式主要包括提供数据资源和数据技术支持两种方式。手段上,数据前置是前提,基于监控或管理所形成的历史与实时数据是大数据侦查措施运行的重要技术前提;“黑箱”算法成为侦查决策的重要驱动或取代人工进行自动决策。对象上,承载数据的有形或无形物理介质成为侦查目标。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制度动因是指传统侦查法律规范难以调整大数据侦查。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实体侦查而非数据侦查为主要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现实空间而非数据空间的侦查为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人的行为或单一技术构成的侦查措施为调整对象,而非以数据流程和多元技术构成的大数据侦查为调整对象。概言之,现行法律的传统框架不适用于对大数据侦查的调整,需要立法作出改变。此外,传统侦查管理制度难以保证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同样需要作出调整。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失范是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行为动因。第一,侦查人员主体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目的非法、程序违法、不合比例等;第二,大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数据错误、算法错误;第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如数据权算法与数据错误引发错误抓捕、侦辩双方力量失衡、歧视与偏见的反馈循环等,是为大数据侦查法治化行为动因的具象。按照侦查法定原则,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应有法律依据。本文考察了两大法系代表性立法例的法律授权模式,对具体条款进行了分析解读。欧洲立法主要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赋予侦查机关采集、留存和利用数据的权力;以对特定数据分析技术的法律授权为辅,如数据比对、数据获取等。美国以分散立法为主,对调查机关的法律授权也较为分散,以数据监控式授权为主。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对法律授权的可能路径进行了具体分析。建议采取数据流程式授权与具体数据技术授权相结合的授权方式,修改刑事诉讼法、警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法律,建立和完善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体系。此外,还应建立与大数据侦查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在侦查组织体制方面,要根据大数据的运行逻辑确定合理的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在侦查流程方面,要由“假说+行动”模式转向“数据+行动”模式。在侦查向计算转向后,算法消解了承载正当程序的主观化的制度、空间、时间和语言条件,特别在侦查阶段,侦辩平等武装原则被虚置化,力量的天平再次倾向侦查机关。鉴于正当程序对于侦查控权的不可替代性,本文着重分析了大数据侦查中出现的数据错误与算法缺陷,数据与算法引起的执法偏见与歧视,数据与算法对传统程序性权利的架空等问题,提出侦查正当程序的重构方案,具体包括强化侦查机关的数据责任,增加透明度,改革审批制度,以平衡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之力量关系。大数据侦查在技术层面表现为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使用等,覆盖了大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从数据逻辑切入,以数据流程为规制进路是大数据侦查控权的重要方面。数据保护原则是以数据流程为中心的控权方式,具体包括公平合法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安全原则等。考虑到侦查中的数据保护与一般数据保护的区别,根据场景导向理念,本文对数据保护原则在大数据侦查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具体设计。数据权利制度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为指导理念,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数据权利对侦查权进行制衡。本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的个人信息权框架内,以不损害侦查顺利进行为前提,对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逐一分析。由于信息权利与侦查程序的创设逻辑不同,将其融入侦查程序是发挥权利制衡作用的前提,同样以适用场景为导向,本文提出将逐案审查作为数据权利与侦查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审查裁量权,接着提出利益衡量标准、分类审查标准、动态审查标准以及可救济标准等四项审查标准,个案中,侦查机关应遵循上述标准对个人信息权的克减与限制进行审慎审查。最后,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控制机制,本文提出建立以风险导向的事前的控制机制与责任导向的事后的控制机制相结合的数据管理制度。
杨薇[9](2020)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文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在新时期提出的重要发展理念与愿景,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中国贡献。“一带一路”倡议是2013年提出的,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并不断发展,经历了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的发展过程。本研究选取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和马来西亚等五国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典型代表,主要通过历史研究、口述历史等研究方法,在国内外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外交关系、教育政策等宏观背景下,呈现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个国家之间留学生教育发展过程的立体影像。留学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根据国内和国外两个立足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的留学生教育,可以分为向国外派出留学生和接收来华留学生两大分支领域,既有在教育政策指导下发展的共通性,也有遵循各自轨迹发展的独立性。依据我国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重大教育政策的颁布实施以及留学生教育发展的规模等具有标志意义的史实,本文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划分为“重新起步时期”、“深化改革时期”和“加速发展时期”三个主要的历史发展阶段,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和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留学生个体在时代大潮中的经历等不同角度,客观呈现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通过对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回溯,本研究得出以下认识:40年来,服务国家建设需要、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始终贯穿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进程;国际政治局势和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是发展留学生教育的前提条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自身的教育水平是与我国开展留学生教育合作的基础;中国经济实力的变化和教育政策的导向决定了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整体统筹规划、到各自相对独立发展、再回归统筹兼顾趋势的演进过程,充分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与政策取向。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取得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有力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人文交流;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快了留学生教育乃至高等教育整体的法制化进程;认识到来华留学生教育具有一定的市场属性、是教育服务贸易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直接服务国家公共外交的作用日益突出。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可在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把留学生教育置于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发展之中,置于世界高等教育的竞争之中,高度重视留学生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大力发展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留学生教育;进一步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加快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需要统筹派出和接收两个不同的方向,平衡规模与质量、速度与效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发展留学生教育,契合“一带一路”倡议,发挥教育的多重功能,不断推动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为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构筑“民心相通”的教育之路。
胡贝克[10](2020)在《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伦理是人际关系的产物,伦理学是研究人的道德行为的学问,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是伦理学视角下进行文学批评的方法。文学和伦理学对人的共同关注构成了两个学科的交叉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新模式。以伦理为批评视角的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旨在通过文本中道德人物面对利益采取的道德行为及其后果,折射出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对伦理的认知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文学的“德治”支持,并在为惊悚小说正名的同时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文学的学术研究。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探讨惊悚小说如何通过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及其利益不受侵害的伦理叙事形成其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该选题研究重在小说人物的善恶行为及其相应后果所体现出来的人道主义伦理学“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观点和以人的行为后果论善恶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观点,阐释其揭露和抨击维多利亚时期社会阴暗面的社会批判和人的本质弱点批判精神,探讨其伦理取向对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德治借鉴意义及其对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促进作用。该选题研究以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为认知视角,将惊悚小说置于维多利亚时代的大背景下,从相关伦理学观点出发,探讨人的善恶行为根源和善恶评价准则,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以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为伦理叙事对象而形成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将小说人物置于具体社会环境中分析其伦理取向以及人在本质上存在的弱点;既肯定了惊悚小说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意义,同时又找出了其存在的局限性。论文除绪论和结论部分外,在主体部分对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总体论述基础上,分别从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利益形成的人际伦理、性别伦理、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三个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并借助相关文学理论分析了惊悚小说作品形式的创新和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生成机制。绪论分别对研究问题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况、研究内容及其意义与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框架做了陈述与论证。选题研究认为,惊悚小说的兴起与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背景、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形成、大众读者和专业作家群体的形成、西方伦理学发展史及其现代转向、其他类型小说对惊悚小说的影响具有直接关系。该选题研究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出发,探讨了惊悚小说作品中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物的人性和以“反主流伦理”思维模式下惊悚小说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探讨了该选题研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教诲意义和促进当代大众文化时代通俗文学发展与批评的学术意义。第一章分别从贵族阶级伦理和中产阶级的焦虑、性别伦理与职业精英伦理叙事、惊悚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三个方面入手,从总体上论述了惊悚小说的基本伦理取向。研究结果发现,惊悚小说的“反主流”伦理叙事体现出马基雅维里“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和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以后果论善恶的价值判断准则,而惊悚小说作品中崇尚的“善”仅聚焦于特定社会阶层的范畴内,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幸福论”的伦理学观相去甚远。第二章分别从财产与伦理、惊悚小说的利益关系叙事、小说的私有财产观三个方面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基于新贵族和中产阶级所崇尚的伦理价值观。研究结果表明,惊悚小说通过不同作品、从不同角度、以“悬疑”和“惊悚”为主要艺术形式,揭示出新贵族和中产阶级对财产和地位的文化焦虑;小说对人物基于贵族财产的道德行为书写形象化地表达出惊悚小说对善恶的判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第三章从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取向对维持贵族阶级伦理秩序的意义。在分析性别伦理起源的基础上,该议题研究以作品中不同类型的性别人物为例,揭示出贵族阶级男性至上的传统性别伦理取向,论述了男权社会中性别伦理的非公平性,结论是:“性”的差异位于生理的自然属性层面,“性别”则属于社会文化范畴,后者是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叙事所关注的主要层面;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既有神学伦理学的根源,又有历史和经济的影响因素;作品中男性人物的身份决定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性别伦理叙事印证了恩格斯基于家庭关系的性别伦理观;而性别越界现象的性别伦理叙事则体现出惊悚小说的“反传统”态度,表达出惊悚小说倡导男女平等的性别伦理取向。第四章分析了维多利亚时期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背景下惊悚小说对法律精英和医学精英维护社会公正的职业伦理取向。惊悚小说既从正面肯定了其维护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又从反面讽刺和抨击了其违背职业伦理及其对社会公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以逆向思维的方式批判了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所谓的“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的理念,进而构建起惊悚小说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第五章从惊悚小说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的创新及其逆主流传统的伦理取向内涵创新。研究中发现,“悬疑”和“惊悚”是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创新的集中体现。此外,故事人物同时又是故事叙述者的叙事方式、小说人物形象塑造的独特性和小说开篇对主题思想的直白表述方式等也均为惊悚小说在作品形式层面的创新;与现实传统伦理观相悖的思维模式和叙事模式形成的深层内涵以及“行善者”与“作恶者”并非泾渭分明的“模糊地带”,体现出惊悚小说在人性反思的内容层面上的创新。亚里士多德的诗学理论和皮亚杰的结构主义方法论是惊悚小说作品研究的有力支柱:前者揭示出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的伦理互映关系;后者从惊悚小说文本的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出发,阐释了该类型小说通过不同“类别”的小说人物划分开始,最终形成了惊悚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在伦理层面上的整体性。形式创新形成了该类型小说的文艺美学价值,而深刻的伦理思想内涵则构成了政治伦理的美学价值。新颖的文本形式与伦理内涵的独特表达方式相结合是形成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决定性因素。结论部分在各章分别就不同层面的伦理取向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惊悚小说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伦理取向虽然与主流伦理相悖,但在法制基础上构建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与人和睦相处、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出惊悚小说对构建和谐社会而形成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教化作用。该结论从伦理层面推翻了早期批评界对惊悚小说的负面评价,形成了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的发展与研究的学术意义,同时又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形成了以史为鉴的社会实践意义。惊悚小说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研究中发现,艾布拉姆斯将“文本”与“世界”设定为单向关系是有一定缺陷的,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两者的关系应是双向的,因而对其做了修正,其修正的意义在于惊悚小说创作源于维多利亚现实世界,而后又以作品的文本形式影响现实世界。该选题研究在充分肯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时,发现惊悚小说又存在某些层面上的局限性:第一,对维多利亚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视而不见,而仅将特定社会阶层作为其伦理反思的场域,其维护的也仅是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伦理秩序和利益,对构建人类和谐社会而言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惊悚小说对贵族财产的来源描写甚少,似乎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财产都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第三,惊悚小说的幸福观并非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幸福,而是局限于特定的社会阶层内,这与亚里士多德的“最高善”幸福观相去甚远,因而在伦理的普遍性层面上形成了惊悚小说幸福观的局限性。尽管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存在这些局限性,但总体而论,惊悚小说中惩恶扬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的正向价值还是其主要层面。
二、警察快速反应体系的地位和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警察快速反应体系的地位和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身份与阶层: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 |
第一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身份界定(1928-1963) |
一、创剧人身份的探索:从发明家到电视人 |
二、创剧人身份的确立:首席编剧与执行制片人 |
第二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阶层分析(1964-1998) |
一、创剧人群体的形成:三大剧种创剧人群体 |
二、创剧人阶层的出现:三大阶层创剧人分布 |
第三节 网络时代创剧人的阶层突破(1999-2019) |
一、模型构建:多源异构数据下的第一阶层创剧人画像 |
二、画像分析:从第一阶层创剧人到创剧人“职业群体” |
第二章 他者与自我: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内容选择 |
第一节 他者互文:临摹现实文本下的客观写实 |
一、效仿现实生活:从真人真事中取材 |
二、互文经典作品:从文学与影视中取材 |
第二节 自我表现:“三重自我建构”下的主观抒情 |
一、对“个体自我”的探寻 |
二、对“关系自我”的定位 |
三、对“集体自我”的认知 |
第三节 紧密结合:创剧人文本内容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他者故事中自我的汇入 |
二、自我镜像中他者的虚构 |
第三章 制作与创作: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制作范式:视听电影化与叙事文学性 |
一、电影化影像策略:质感营造与“景观”制造 |
二、文学性叙事策略:叙事结构与叙事线索 |
第二节 创作风格:视听个性化与叙事风格化 |
一、个性化的长镜头与蒙太奇 |
二、风格化的“话语”建构 |
第三节 高度统一:创剧人文本形式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制作范式中个性的凸显 |
二、创作风格中成规的体现 |
第四章 互构与升华:群体特征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 |
第一节 相互关系:成规与个性的互构 |
一、同源性:相近起源与发展 |
二、同构性:相互建塑和形构 |
三、共生性:互相依存与协作 |
第二节 共同作用:多元且精彩的主题 |
一、世界观的引导:个人信仰与哲学思辨 |
二、人生观的认同:女性主义、反同性歧视和反种族歧视 |
三、价值观的迎合:反英雄、非英雄与集体无意识 |
第五章 环境与心理:网络时代创剧人群体特征的成因 |
第一节 外在环境之变:媒介场域架构下的特征成因 |
一、网络时代媒介场域的架构变化 |
二、媒介与受众博弈下的底层逻辑 |
第二节 内在心理动因:“人类动机理论”下的特征成因 |
一、自我求生:生活困难者的生理需要 |
二、自我救赎:面临威胁者的安全需要 |
三、自我倾诉:身份认同困惑者的归属需要与情感缺失者的情感需要 |
四、自我证明:事业受挫者的尊重需要 |
五、自我实现:美国创剧人的终极追求 |
结语 |
第一节 从传播到效仿:美剧强大的影响力 |
第二节 在分辨中学习:现状、启示与反思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2)经济类英语文本中隐喻的汉译 ——《衰败的经济》(第3、5、7章)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翻译任务描述 |
1.1 任务背景介绍 |
1.2 文本特征分析 |
1.2.1 文本外因素分析 |
1.2.2 文本内因素分析 |
第2章 翻译过程描述 |
2.1 译前准备 |
2.1.1 翻译文本的确定 |
2.1.2 相关技术和资源支持 |
2.1.3 翻译计划的制定 |
2.1.4 相关理论和方法的准备 |
2.2 翻译实践过程 |
2.3 译后事项 |
第3章 案例分析 |
3.1 本体隐喻 |
3.1.1 实体和物质隐喻 |
3.1.2 拟人隐喻 |
3.2 方位隐喻 |
3.2.1 上/下方位隐喻 |
3.2.2 前/后方位隐喻 |
3.3 结构隐喻 |
3.3.1 动植物隐喻 |
3.3.2 战争隐喻 |
第4章 翻译实践总结 |
4.1 翻译问题总结 |
4.2 对今后工作的启发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原文与译文 |
附录2 术语表 |
致谢 |
(3)德国北约政策研究(1990-2020年)(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关于选题 |
一、选题动机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三、选题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1、德国外交和安全政策框架研究 |
2、北约研究 |
3、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研究 |
4、德国北约政策及军事力量研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1 、理论研究 |
2 、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本文研究视角和方法 |
一、论文的结构 |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 |
三、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理论依据 |
第一节 建构主义理论 |
一、建构主义理论的特点 |
二、建构主义理论内容及其评价 |
第二节 文明力量理论 |
第三节 建构力量理论 |
第四节 功能制度主义 |
第二章 北约与德国 |
第一节 北约发展现状 |
第二节 北约框架下德国的外交和安全利益 |
第三节 北约与德国重新武装 |
第四节 德国与北约核政策 |
第五节 北约与德国重新统一 |
第三章 德国与北约冷战后第一次转型 |
第一节 北约第一轮东扩 |
一、吕厄的政治倡议 |
二、从“为什么”东扩到“如何”东扩 |
三、北约与俄罗斯的关系 |
四、北约内部关于名单和成本的争论 |
第二节 北约第二轮东扩 |
一、德国与北约的门户开放政策 |
二、华盛顿峰会与科索沃危机 |
三、北约及成员国内部讨论 |
四、“9.11”事件对东扩的影响 |
五、布拉格峰会与继续扩大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德国与北约冷战后第二次转型 |
第一节 1991年北约新战略与南斯拉夫冲突 |
第二节 波黑战争期间德国的北约政策 |
一、宪法法院对域外军事行动的判决 |
二、北约的两次问询 |
三、关于联合国保护部队撤军的争议 |
四、德国在维和行动中的作用 |
第三节 科索沃危机期间德国的北约政策 |
一、第一次军事规划 |
二、红绿联合政府的科索沃政策 |
第四节 科索沃危机与北约新战略 |
一、关于联合国授权之争 |
二、北约危机治理的触角 |
三、是否派遣地面部队 |
四、德国在北约科索沃部队中的作用 |
五、协调北约与俄罗斯关系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德国与北约冷战后第三次转型 |
第一节 “9.11”恐怖袭击与德国应对措施 |
一、德国在“永久自由行动”中的作用 |
二、德国在“阿富汗国际保护部队”中的作用 |
三、德国对反恐战争的认知 |
第二节 德国与北约“全球化” |
第三节 伊拉克战争与德国的北约政策 |
一、北约冷战后的防扩散政策 |
二、德国在伊拉克战争期间的决策 |
三、战争结束后德国的伊拉克政策 |
四、重启北约的伊拉克政策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德国与北约冷战后第四次转型 |
第一节 利比亚危机期间德国的北约政策 |
第二节 叙利亚危机期间德国的北约政策 |
第三节 乌克兰危机期间德国的北约政策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七章 北约与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 |
第一节 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 |
一、思想起源、理论依据与历史溯源 |
二、发展过程与历史教训 |
三、德国的基本政策 |
第二节 北约与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关系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总结 |
第二节 北约发展前景 |
第三节 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发展前景 |
第四节 德国国防军改革 |
第五节 从“建构力量”回归“务实主义”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4)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机关“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研究 ——以赤峰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研究的创新点 |
2.研究的不足之处 |
一、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大数据、公安大数据 |
2.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
3.“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 |
(二)理论基础 |
1.无增长改善理论 |
2.街头官僚理论 |
3.破窗理论 |
二、大数据背景下赤峰市公安局“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的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的建设现状 |
1.“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的整体布局 |
2.“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的运行机制 |
3.“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的现实成效 |
(二)“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存在的问题 |
1.巡防工作处于次要地位 |
2.民警缺乏工作积极性 |
3.民警专业技能更新缓慢 |
4.警力部署不科学 |
5.巡逻警力不足、防控辐射面窄 |
6.警务保障滞后 |
三、大数据背景下赤峰市公安局“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巡逻防控观念滞后、重视不足 |
(二)绩效考评机制不完善 |
(三)巡防民警业务素质不高 |
(四)警力配置缺乏长效机制 |
(五)警察人力资源断档缺位 |
(六)警务保障机制不健全 |
四、国内外巡逻防控体系工作经验借鉴 |
(一)国外巡逻防控经验借鉴 |
1.美国巡逻勤务模式 |
2.英国巡逻勤务模式 |
(二)国内巡逻防控经验借鉴 |
1.上海市巡逻防控模式 |
2.香港巡逻防控模式 |
(三)国内外巡逻防控经验启示 |
1.科学划分巡逻网格,制定弹性制的巡逻勤务 |
2.一警多能,一巡多效 |
3.建立综合指挥室,推动巡逻勤务信息化 |
五、完善大数据背景下赤峰市公安局“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建设的对策 |
(一)转变“网格化”巡逻防控工作理念 |
1.树立正确的巡逻防控工作理念 |
2.树立巡逻防控是治安管理的主体意识 |
3.树立多方力量齐抓共管与社会治理理念 |
4.树立巡逻民警主动服务理念 |
(二)依托公安大数据信息平台 |
1.坚持以情报信息引导巡逻 |
2.坚持以综合研判辅助巡逻 |
3.坚持以信息共享、数据互通保障巡逻 |
(三)完善巡逻防控管理机制 |
1.建立巡逻防控相关配套保障机制 |
2.健全巡逻防控绩效考核机制 |
3.调整巡逻防控警务督察机制 |
(四)加强巡逻民警队伍建设 |
1.增强巡逻民警队伍可持续发展 |
2.优化巡逻民警人员配置 |
3.坚持“一警多能”发展方向 |
(五)加强群众力量的参与程度 |
1.鼓励群众参与巡逻防控 |
2.发挥网格内群众优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6)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技术与组织的关系研究 |
1.2.2 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研究 |
1.2.3 警务效能研究 |
1.2.4 已有研究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个案选取 |
1.3.1 个案研究 |
1.3.2 N市公安局图景 |
1.3.3 个案进入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 |
1.5.2 研究的难点 |
2 理解警务体系能力: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警务体系能力的概念解读 |
2.1.1 体系 |
2.1.2 警务体系 |
2.1.3 体系能力 |
2.1.4 “警务体系能力”的释义 |
2.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2.1 理论基础:“技术—制度”的互构论 |
2.2.2 分析框架:技术执行 |
3 既有警务体系能力的“反功能” |
3.1 在分割中协同:动力不足与共识机制的缺失 |
3.1.1 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 |
3.1.2 警种分工过细导致共识机制的缺失 |
3.2 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两面性:在开放与封闭间徘徊 |
3.2.1 社会安全形势变化与综合治理的基本取向 |
3.2.2 警务在综合治理的显性取向:开放与整合 |
3.2.3 一种“暗存”的反向运动:封闭和内敛趋向 |
3.3 小结:“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4 “警务大脑”: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 |
4.1 “警务大脑”初期架构及新技术之期望 |
4.1.1 “警务大脑”的初期架构 |
4.1.2 新技术之“美好想象” |
4.2 治理“乌托邦”:基于技术实体警务体系能力的现实困境 |
4.2.1 工作增负:技术的有效性困境 |
4.2.2 孤岛现象:警务治理的内卷化困境 |
4.2.3 虚拟的美丽:警务治理的“唯技术主义”困境 |
4.3 小结:组织表面秩序下隐藏着巨大的无序 |
5 制度匹配与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1 制度匹配:合成警务机制的确立 |
5.1.1 信息资源整合:从分散走向共享 |
5.1.2 组织结构整合:综治警务一体化 |
5.1.3 警务要素整合:“情指行”一体化 |
5.2 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2.1 技术制度调适:警务流程再造 |
5.2.2 新技术的“刚性外显”与组织运行 |
5.3 小结:技术扎根的深层基础 |
6 技术与制度的互构: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 |
6.1 信息技术: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
6.1.1 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 |
6.1.2 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
6.2 合成警务机制: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形塑 |
6.2.1 宏观层面:构建一体化警务模式 |
6.2.2 中观层面:推动组织结构变革 |
6.2.3 微观层面: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 |
6.3 小结:技术与制度的互构 |
7 结论与反思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大数据侦查概论 |
第一节 大数据及大数据观概述 |
一、大数据的概念 |
二、大数据观评介 |
三、大数据及大数据观在大数据侦查理论中的映射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的基本范畴 |
一、大数据侦查的概念 |
二、大数据侦查的特征 |
三、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逻辑 |
一、侦查学基础理论下大数据侦查的证成 |
二、犯罪情势与国家治理逻辑下大数据侦查的现实必要性 |
第二章 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动因 |
第一节 技术动因:大数据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 |
一、犯罪情势驱动的侦查措施演化与规则创新 |
二、传统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三、大数据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第二节 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行为失范 |
一、侦查人员的主体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二、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 |
第三节 制度动因:现行法律与管理制度滞后于侦查发展 |
一、现行法律未能为大数据侦查提供法律依据 |
二、传统管理制度难以保障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 |
第三章 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与制度保障 |
第一节 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与借鉴 |
一、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的大陆法系立法 |
二、以监控式授权为主的英美法系立法 |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选择 |
一、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的考察与评价 |
二、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三、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与具体设计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高效运转的制度保障 |
一、改革完善侦查管理体制 |
二、重塑大数据侦查的流程 |
第四章 大数据侦查的正当程序控制 |
第一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演变 |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缘起与演进 |
二、我国刑事正当程序的发展与缺憾 |
三、侦查正当程序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危机 |
一、传统刑事程序制度的变革与调整 |
二、大数据侦查使得侦查正当程序虚置化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正当程序的再造 |
一、对数据/算法错误与歧视的程序规制 |
二、提高算法的透明度 |
三、完善技术侦查的审批制度 |
第五章 大数据侦查的数据保护制度规制 |
第一节 数据保护原则对大数据侦查的制约 |
一、公平、合法原则 |
二、目的限制原则 |
三、数据质量原则 |
四、数据最小化原则 |
五、数据保留限制原则 |
六、数据安全原则 |
第二节 数据权利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制衡 |
一、以数据保护权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二、以隐私权保护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三、欧盟与美国数据权利制衡路径的比较及启示 |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框架及反思 |
五、大数据侦查视阈下个人信息权的立法设计 |
第三节 数据管理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控制 |
一、加强对侦查大数据的制度控制 |
二、强化对大数据算法的制度控制 |
三、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审批制度 |
四、建立基于数据算法的侦查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开展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具有紧迫性 |
(二)目前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研究仍不足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留学、留学生、国际学生 |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
(三)“一带一路”沿线五国 |
四、文献综述 |
(一)中国留学生教育史的研究成果与进展 |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教育研究现状 |
(三)文献研究述评 |
五、分析的理论基础 |
(一)世界体系理论 |
(二)推拉因素理论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理论 |
(三)公共外交和“软实力”理论 |
六、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重新起步(1978-1992) |
第一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基础 |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的留学生教育 |
二、重视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 |
三、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初步建立 |
四、留学生教育的暂时停滞与缓慢恢复 |
第二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重新开启 |
一、大规模派出留学生的教育对外开放政策 |
二、重新开始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遣留学生 |
三、建立派出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四、派出留学生教育取得丰硕成果 |
第三节 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重新起步 |
一、扩大接收来华留学生的教育政策 |
二、重新开始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 |
三、逐步创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系 |
第四节 重新起步阶段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国际关系是发展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基础 |
二、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开展留学生教育具有显着国别差异 |
三、探索建立系统的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第二章 深化改革时期的繁荣发展与局部失衡(1993-2009) |
第一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逐步发展 |
一、确立“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生教育政策 |
二、政府间协议推动派出留学生教育 |
三、通过校际交流项目派遣留学生 |
四、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派出留学生教育 |
五、派出留学生教育取得新成果 |
六、派出留学生安全问题开始集中显现 |
第二节 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快速发展 |
一、从“积极稳妥发展”到“扩大规模”政策的转变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因 |
三、孔子学院建设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 |
四、“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的结构分布特点 |
五、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六、来华留学生教育成果逐步显现 |
第三节 深化改革时期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国际政治环境为留学生教育提供发展机遇 |
二、市场因素在来华留学生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
三、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存在局部结构失衡 |
四、派出和接收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
第三章 留学生教育契合国家战略的功能日益突出(2010-2018) |
第一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新进展 |
一、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 |
二、中俄人文交流机制推动赴俄留学生教育发展 |
三、中国与东盟人文交流机制促进向泰国和马来西亚派遣留学生 |
四、非通用语种建设加快向印度和巴基斯坦派遣留学生 |
五、派出留学生教育的管理日趋完善 |
六、留学生教育深化对“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综合情况的了解 |
第二节 “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提质增效的新格局 |
一、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并重的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加速发展 |
三、对“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教育援助的持续增长 |
四、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例 |
五、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模式的变迁 |
六、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 |
第三节 加速发展阶段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一带一路”倡议全面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教育交流 |
二、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呈现双向增长趋势 |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从强调规模向规模与质量并重的观念转变 |
四、“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安全面临新挑战 |
第四章 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历史经验及深层次问题 |
第一节 影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
一、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对留学生教育的影响和制约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的教育水平是与中国教育合作的基础 |
三、中国经济实力和教育政策决定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走向 |
第二节 派出与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内在联系与特征 |
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演进过程 |
二、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内在联系及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历史经验 |
一、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并举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 |
二、法制化建设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保障 |
三、国际化和市场化是“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的重要内驱力 |
四、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促进中外人文交流 |
第四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
一、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仍缺乏系统规划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应加速转变观念 |
三、“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安全问题亟待多方联动 |
第五章 新时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充分认识留学生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一、留学生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独特地位 |
二、留学生教育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快速融入全球教育体系 |
三、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优秀的开拓者与践行者 |
第二节 大力发展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留学生教育 |
一、建立科学严谨的出国留学信息统计机制 |
二、加大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选派留学生的资助力度 |
三、加强“一带一路”区域研究,提供就业政策支持 |
第三节 全面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 |
一、尊重教育发展规律,服务国家整体发展 |
二、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
三、适当控制规模,发展“一带一路”精英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10)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
第二节 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内容、意义与方法 |
第四节 理论框架: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一章 惊悚小说的总体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伦理秩序与中产阶级的焦虑 |
第二节 性别伦理和职业精英伦理叙事 |
第三节 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章 贵族阶级财产引发的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财产的伦理叙事 |
第二节 贵族阶级的私有财产伦理观 |
第三节 贵族财产层面的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三章 惊悚小说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家庭成员的性别伦理观 |
第二节 男性人物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三节 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
第四章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一节 法律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二节 医学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三节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反思 |
第五章 作品形式与伦理取向的关系 |
第一节 伦理叙事的形式美学创新 |
第二节 政治伦理美学价值的生成 |
第三节 艺术创新与伦理取向的形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致谢 |
四、警察快速反应体系的地位和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D]. 尤达.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2]经济类英语文本中隐喻的汉译 ——《衰败的经济》(第3、5、7章)翻译实践报告[D]. 朱玉.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21(02)
- [3]德国北约政策研究(1990-2020年)[D]. 王海涛.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4]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5]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机关“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研究 ——以赤峰市为例[D]. 张阳.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6]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D]. 伏佩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7]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8]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D]. 栾兴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9]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D]. 杨薇.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6)
- [10]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D]. 胡贝克.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