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调取通话记录遭拒而对通信企业加以罚款的案件多有发生,由此引发法院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第40条的争议。通话记录虽然是通信信息,但并非属于《宪法》第40条的保护范围。《宪法》第40条设定了限制通信自由的严格条件,对立法者的拘束程度甚高,因此有必要对其保护范围作限缩解释,以免过度拘束立法者的形成自由。通话记录虽然不受《宪法》第40条的保护,但作为隐私受宪法较低程度的保护,对通话记录的调取仍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法院依据诉讼法的规定调取通话记录,符合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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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杜强强
关键词: 通话记录,通信秘密,隐私权,法律保留原则
来源: 法学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宪法
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及其实践研究”(19YJA820008)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1
页码: 78-87
总页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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