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控制股东侵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大股东侵害,成本补偿,声誉激励
控制股东侵害论文文献综述
吴意,黄晓波[1](2015)在《大股东侵害及其控制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由于股权日益集中,上市公司普遍出现了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中国也不例外。大股东侵害的出现,严重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发展。大股东侵害的动因有控股股东的"自利"、控股股东隐性监督成本的自我补偿、非流动性成本的补偿等。大股东侵害的成本(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获取控制权的成本、维持控制权的成本、声誉损失、法律诉讼风险、公司发展的不可持续性、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退出等。可以从改革独立董事提名制度和产生方式、改革审计委员会的隶属关系、强化法律约束机制、建立大股东的声誉激励机制等方面,对大股东侵害进行控制。(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5年06期)
黄丽君[2](2009)在《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是在贝利-米恩斯式的公司中解决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设计一种激励约束兼容的制衡机制使得经理层的行为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但是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发现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许多国家上市公司的主要特征,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通过控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进而侵害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的事例时有发生,并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因此,弄清控制权这一具有巨大价值的权力在公司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设计一种制衡控制性股东利益的制度,与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同等重要。这是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步骤。本文首先阐述了在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中,控制性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行为,并简要介绍了侵害的主要方式。在此基础上,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对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本文认为,集中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私人收益是促使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产生的先决条件及利益动因;由于有效的监管而带来的法律与声誉上的成本是遏制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的重要成本,因而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上的缺漏为侵害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制度温床;控制性股东为了获得控制权而预先支付的沉没成本,即大宗股权转让溢价成为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最低预期,影响控制性股东侵害程度的大小。接着,本文以2006年沪、深股市公开发行A股的发生控制权转移的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以这些公司在2007年的关联交易程度,大股东持股比例,大宗股权转让溢价以及公司治理指标作为研究对象,对这些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的侵害程度进行多变量回归分析。研究发现,大宗股权转让溢价程度、控制性股东持股比例均与其侵害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并且在统计上显着;独立董事的比例与控制性股东侵害程度成反方向变动,监事规模与控制性股东侵害程度成正方向变动,但都没有发现在统计上显着。最后,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4-01)
张远飞[3](2007)在《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害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投资者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减少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资本市场的发展、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乃至最终整个国家经济的繁荣离不开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本文假设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的特点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并以2003—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控制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用间接的方法对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程度进行测量。以往研究中大多采用控制权溢价法计算控制权私人收益,直接把控制权溢价作为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害度的衡量,存在高估或低估的可能。本文在采纳控制权溢价法的同时,对这一方法做出一点改进,即将控制权溢价中包含的未来现金流量增量除去。根据这种改进的控制权溢价方法计算得出:我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私人收益水平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因素分析中,本文并没有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而是对不同的因素,结合不同影响机制仿具体分析。首先对新旧公司法下,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程度进行方差分析,得出结论,新公司法实施后侵占度并无显着差异;并引入了一个新的影响因素,即控制性股东所拥有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不对称度,通过相关分析发现这个因素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呈现出显着的相关关系,本文认为这个指标比以前研究中普遍采用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更为相关。另外还对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程度和投资收益率做出相关分析,发现两者呈现出弱的相关性。最后对保护小股东利益提出政策建议,即夯实法律基础,强化中小股东的行权便利性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透明,并简单的讨论了我国资本市场引入优先股的可能性及其在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中农业大学》期刊2007-06-01)
万巍[4](2006)在《嘉瑞新材大股东侵害问题的分析及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大股东侵害”这一现象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成因非常复杂,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且很多问题已远远超出证券市场本身的范畴。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大股东侵害,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论文在国内外对维护股东权益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笔者多年在嘉瑞新材的工作实践,借助于对嘉瑞新材大股东侵害的形成、大股东侵害的方式以及大股东侵害所引发的风险的大量实证研究,揭示出嘉瑞新材大股东侵害形成的主要根源是股权分置,上市公司作为“经济人”的一种利益追求行为,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社会法律机制不健全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备,又为这种行为提供了实施的有利条件,而其风险的化解只能依靠大股东以现金或以资抵债清偿占用资金、积极实施公司债务重组、努力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引进战略投资者以及进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才能最终有效地解决。最后,本文针对防范大股东侵害的出现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议:着力解决其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问题、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和完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等。论文通过具体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过程中的一系列相关运作,充分揭示了大股东侵害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所造成的危害和形成的巨大市场风险,以期找出针对上市公司市场风险出现的根源和相关规律,并力图从宏观政策方面和微观操作方面来寻求合理的措施,有效地化解和控制这些风险源,以及找到防范侵害再度出现的手段,形成理论认识,给企业提供启示和借鉴,对我们的实践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6-10-26)
潘鹏飞[5](2006)在《控制股东的侵害》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认为,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英、美等国家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比较分散的,基本上不存在控制性股东,因此也不存在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但是,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股权不是分散而是相当集中的,股权集中仍然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由于控股股东和其他中小股股东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成为公司主要的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采取多种手段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从而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出现严重的“隧道效应”。特别是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个持股比例较高的控制股东,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我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程度高于其他国家,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集中表现在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掠夺。在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已成为控制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利益、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要直接手段。除此之外,控制股东还可以通过操纵利润进行盈余管理以及实施股利分配方案等方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约束控制股东的掠夺,规范控制股东行为,不仅是一个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问题,更是一个宏观层面涉及证券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问题。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在以往对于控制股东侵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出发,就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控制股东侵害的问题做一个比较全面的研究,从控制股东控制权的形成、控制股东的作用、控制股东侵害的产生原因、侵害的程度、叁种主要的侵害方式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股利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从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提出防止和减轻控制股东侵害的见解。(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6-09-01)
陈章波[6](2006)在《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手段对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的约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激励与约束控制性股东的行为,对其价值和成长潜力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以成本———收益函数来控制股东的侵害行为并不是任意的,其必须将控制性股东实际侵害收敛在小股东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将是有效的制约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的侵害行为的选择。(本文来源于《商业经济》期刊2006年08期)
叶勇,胡培,刘波[7](2006)在《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侵害度及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分析了计算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移价格差异的控制权溢价方法、投标权差异的控制权溢价方法和ST公司的累计超常收益率方法,计算了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收益。分析了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收益的几种因素。(本文来源于《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期刊2006年02期)
控制股东侵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是在贝利-米恩斯式的公司中解决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设计一种激励约束兼容的制衡机制使得经理层的行为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但是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发现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许多国家上市公司的主要特征,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通过控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进而侵害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的事例时有发生,并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因此,弄清控制权这一具有巨大价值的权力在公司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设计一种制衡控制性股东利益的制度,与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同等重要。这是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步骤。本文首先阐述了在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中,控制性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行为,并简要介绍了侵害的主要方式。在此基础上,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对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本文认为,集中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私人收益是促使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产生的先决条件及利益动因;由于有效的监管而带来的法律与声誉上的成本是遏制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的重要成本,因而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上的缺漏为侵害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制度温床;控制性股东为了获得控制权而预先支付的沉没成本,即大宗股权转让溢价成为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最低预期,影响控制性股东侵害程度的大小。接着,本文以2006年沪、深股市公开发行A股的发生控制权转移的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以这些公司在2007年的关联交易程度,大股东持股比例,大宗股权转让溢价以及公司治理指标作为研究对象,对这些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的侵害程度进行多变量回归分析。研究发现,大宗股权转让溢价程度、控制性股东持股比例均与其侵害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并且在统计上显着;独立董事的比例与控制性股东侵害程度成反方向变动,监事规模与控制性股东侵害程度成正方向变动,但都没有发现在统计上显着。最后,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控制股东侵害论文参考文献
[1].吴意,黄晓波.大股东侵害及其控制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
[2].黄丽君.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研究[D].厦门大学.2009
[3].张远飞.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害的实证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07
[4].万巍.嘉瑞新材大股东侵害问题的分析及控制研究[D].湖南大学.2006
[5].潘鹏飞.控制股东的侵害[D].厦门大学.2006
[6].陈章波.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侵害行为分析[J].商业经济.2006
[7].叶勇,胡培,刘波.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侵害度及实证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