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侵犯财产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产,词义,客体,法律,盗窃罪,债权,财物。
侵犯财产罪论文文献综述
胡东飞[1](2019)在《盗窃及其在侵犯财产罪中的体系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结果无价值论立场出发,符合财产犯罪入罪标准的财产侵权行为,原则上均构成侵犯财产罪。于此,在解释论上,必须使各具体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外延形成周延关系,避免出现不应有的处罚漏洞。盗窃罪是转移占有取得罪的基础罪刑规范,对盗窃行为仅需界定为"解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即可,而不能将其行为方式限制为秘密或者平和、非暴力。盗窃罪是侵占罪的特殊法条;抢夺、抢劫、诈骗等转移占有取得罪系盗窃罪的特殊法条;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限于狭义的侵占行为,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场合,由于盗窃罪为职务侵占罪的特殊法条,故应以盗窃罪论处。(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5期)
张红晓[2](2018)在《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内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典的不断修正,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但是,由于对相关理论概念的定义模糊,对标的的解释不同,也导致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声音。就刑法第五章来说,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相关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广大学者对于该客体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在侵犯财产罪中,客体本身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的财产权益。而在刑法的不断修正中,侵犯财产罪所囊括的内容越来越多,而这也就促使当前我们在侵犯财产罪中所提出的本权说(所有权说)、占有说等与现今的司法现状出现了一定的摩擦,无法与当前的司法实践无缝连接。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对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进行分析,并讨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6期)
郑欣时[3](2018)在《侵犯财产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的发展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新兴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对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由此,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有实体的、能感触到的财物,逐渐向抽象的权利、利益进行延伸。传统刑法理论中对于财物的理解受到了挑战。由此,“财产性利益”这一概念逐渐进入大家视野。然而其在中国刑法学中的含义与内涵,以及能否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这些问题尚在争议中,却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定性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研究得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并对现有的财产性利益相关犯罪行为的定性作出分析并得出结论,以期为当前司法实践有所助益,提供有用的理论参考与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从以下叁个部分对财产性利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探讨财产性利益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概念的辨析。首先对我国刑法中“财产”的含义进行明确,“财产”与“物”的含义基本相同,不存在包含关系;物分为有体物(即有形财产)与无体物(即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属于无体物。其次,“财产性利益”的概念最初是从日本引入中国,结合其在日本刑法中的含义,可得出其基本等同于“债权”,或是与债权相关的利益。日本理论中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性利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取得债权、让人提供劳务等积极性利益,二是取得免除或暂缓支付债务等消极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应当具有管理可能性及经济价值等特征。最后,将财产性利益与易混淆的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两个概念进行区分;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虽与财产性利益同属于无体物范畴,但外延互相均无重合。虚拟财产并非具有债权性质,知识产权与债权是不同的两种权利。本部分主要明确了财产性利益的含义,为后文的进一步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重点探讨财产性利益能否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问题。首先,本文认为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财物进行实质解释,可将其解释为财产。如此解释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并未超出财物的语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由此,由于财产包括了财产性利益,因此后者即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反驳了否定说的观点。其次,限定肯定说虽认可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却否认其可作为盗窃罪的对象。本文反对上述观点,认为不能因财产性利益难以窃取便得出其不能成为盗窃罪对象的结论,这会导致刑法适用上的不协调。此外,本文还提出财物价值应当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观点,不应将财产性利益的价值直接等同于其载体本身的价值。将两者区分更有利于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某一犯罪行为的定性。由此进一步对于刑民关系进行思考,认为尽管刑法独立于民法,但是一些基本概念用语的理解仍应参照民法,与民法保持一致或者对应。本部分得出的结论是研究后文具体问题的前提。第叁部分探讨具体情形下财产性利益的认定问题。首先,债权凭证实质为财产性利益的载体,由此得出有价支付凭证,无论是记名还是不记名,都是财产性利益的载体而并非是狭义财物。有偿服务中反映出的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其次,对于挂失并提取自己账户名下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本文认为银行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实际为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存款归银行占有,银行卡实质上为债权凭证,持卡人享有存款债权。名义存款人是合法占有存款债权,其行为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应当构成侵占罪。而对于“使用盗窃”行为应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其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为财产性利益。例如盗用车辆行为,其犯罪对象并非财产性利益,根据情节不同可构成盗窃罪或不构成犯罪。而偷租行为实际上是对房屋使用权的侵犯,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观点,虽然被骗人与受害人并非同一人,但被骗人并未处分受害人的财产,因此不构成叁角诈骗,并不构成诈骗罪。(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08)
胡春红[4](2017)在《浅议侵犯财产罪诸罪种之认定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犯财产罪发案率较高,其犯罪手段也愈发科技化和多样化,因此在认定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主要针对取得型财产犯罪进行研究,对占有的形态及行为人行为样态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区分侵犯财产罪诸罪种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7年02期)
蔡桂生[5](2016)在《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务实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犯财产罪的研究,是刑法总论、分论相结合和分论精细化的典范。我国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已纳入了财产性利益等越来越多的内容。这在客观上使得以"物"作为前提的本权说、占有说和中间说,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存在距离。收支计算式的纯粹的经济财产说、法律·经济的财产说、机能的财产说等方案,更适宜用于描述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目前较流行的纯粹的经济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司法案例中,均可找到相应的表达。较之于不考虑金钱利益是否合法的纯粹的经济财产说,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具有规范化的考虑,在论理上具有优势。(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12期)
李雪菁[6](2016)在《浅析残疾青少年侵犯财产罪犯罪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残疾青少年相对于健全青少年及成年人是弱势群体,残疾青少年也属于青少年队伍之一,他们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发展、繁荣的享受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通过并实施以来,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以及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又出现了新问题和新情况,其中,残疾青少年侵犯财产罪行为较为突出,并存在自身特有的犯罪构成特点。通过对残疾青少年侵犯财产罪犯罪构成研究,探索残疾青少年权益保障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挑战,以减少此类犯罪再次发生,从而为维护和谐、法治中国梦助力。(本文来源于《广西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李帅[7](2016)在《浅谈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犯财产的犯罪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在此类犯罪中,也存在不少疑难案件。对于财产犯罪的理解尤其是对犯罪对象和客体的认识,学界也有不少争论。本文将通过财产犯罪中对财产犯罪中保护的关系和对法益的认识浅谈对侵犯财产罪的理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7期)
彭彦[8](2016)在《澳门2015整体罪案下降2.6%》一文中研究指出澳门保安司司长黄少泽2月22日表示,2015年整体刑事案件较前年下降2.6%,案件仍以“侵犯财产罪”及“侵犯人身罪”居多,但与博彩有关的犯罪有较大升幅。不过,黄少泽同时表示,现阶段未发现因博彩业调整而导致社会治安环境转坏的迹象,警方会密切关注和评估可能带(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2-27)
万涛[9](2015)在《侵犯财产罪的财产数额认定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大多数罪名涉及对有关财产价值的认定问题。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制定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认识因素、客观事实情况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赵雪敏[10](2015)在《法律词语的词义特点及释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着成就,随之带来的是对法律专科词典编纂及对法律词语的研究越来越多。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从词义的本质角度入手分析法律专科词语同语文词语都属于语言学意义中的词,然后选取12个关于侵犯财产的具体罪名和5个关于解除监禁的法律词语为研究对象,在词义系统观的指导下,运用“一分为二”的义素分析法有层次地提取法律词语的词义特点,将法律词语的词义内部构成成分与《精编法学辞典》中释义的主训词和义值差进行比较,评价其词典释义。另外,借鉴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总结归纳专科词典的释义模式,总结其释义规律,并将法律词典和语文词典进行释义上的对比,总结语文词典在收录法律词语及对其释义上的特点。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价值、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思路,以及运用的理论和方法。第一章从词义的性质、词义与概念的关系角度,分析了法律专科词语的性质,并分析了法律词语的词义特点。首先分析了人类对词义的认识过程,分别从一元论、二元论过渡到叁元论的视角来审视词义的形成,并从专科词语和语文词语产生分歧的具体问题——词义与概念的关系辨析角度分析,得出了法律专科词语同语文词语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人们对某一客观事物进行关注后,经过全民族的约定俗成,同时加入人的主观认知的结果。然后,论述了法律专科词语的特点,为下文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了侵犯财产罪和解除监禁两个词义系统。首先根据案例这种自然语境,同时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一分为二”的分析方法描写这些法律词语的词义系统,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词义系统中有层次的词义特点,为下文进行释义对比提供依据。第叁章评价归纳了法律词语的释义模式。首先对目前学界的释义模式进行对比评述,提出新的分类标准,然后分析总结侵犯财产罪和解除监禁这两个词义系统中词语的释义模式,得出《精编法学辞典》对词语的释义通常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释义模式的结论。将上一章中的词义系统与释义系统进行对比,评价《精编法学辞典》中词语的释义,分析常用的两种释义模式之间的关系。第四章对比分析了语文词典和专科词典关于相同法律词语的释义。分别从释义模式类型、词义特点选取、释文内容和释义语言方面进行对比,并试图分析语文词典在收录法律词语及对其释义上的特点。结语部分总体概括本文的研究内容。(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5-05-25)
侵犯财产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国内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典的不断修正,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但是,由于对相关理论概念的定义模糊,对标的的解释不同,也导致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声音。就刑法第五章来说,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相关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广大学者对于该客体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在侵犯财产罪中,客体本身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的财产权益。而在刑法的不断修正中,侵犯财产罪所囊括的内容越来越多,而这也就促使当前我们在侵犯财产罪中所提出的本权说(所有权说)、占有说等与现今的司法现状出现了一定的摩擦,无法与当前的司法实践无缝连接。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对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进行分析,并讨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犯财产罪论文参考文献
[1].胡东飞.盗窃及其在侵犯财产罪中的体系地位[J].法学家.2019
[2].张红晓.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8
[3].郑欣时.侵犯财产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胡春红.浅议侵犯财产罪诸罪种之认定界限[J].科技经济导刊.2017
[5].蔡桂生.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务实选择[J].政治与法律.2016
[6].李雪菁.浅析残疾青少年侵犯财产罪犯罪构成[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6
[7].李帅.浅谈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J].法制博览.2016
[8].彭彦.澳门2015整体罪案下降2.6%[N].法制日报.2016
[9].万涛.侵犯财产罪的财产数额认定问题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10].赵雪敏.法律词语的词义特点及释义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