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公司法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公司法规制

刘芳[1]200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追求规模经济效应下的市场交易内部化,拓展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公司与公司之间运用各种手段建立起关联关系,组建集团公司。通过集团内部各个公司的联合,对公司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和分配,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达到整个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这些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通过各种手段形成的公司之间的联合称为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统称为关联交易,它是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的有关资源转移或者义务承担的商业交易行为。利用资产质量优良、信誉良好的关联公司对融资活动进行担保,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担保的公司承担了或有负债的不利,而被担保的关联公司则享受了占有资金的便利。因此,关联公司之间的担保(即关联担保)也是一种关联交易。由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从属的关系,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经济上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此,虽然从属公司在法律形式上仍然保持着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因为丧失了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从属公司追逐公司本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被扭曲为追求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或控制公司的利益,关联担保可能会被滥用,从而侵害公司本身利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债权人利益。在我国,上市公司往往是资产质量优良的公司,以其作为担保人极易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更具有普遍性。由于缺乏法律规制,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屡屡爆出惊天丑闻,极大地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严重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公众公司,其一举一动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有着极为广泛的影响,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又存在着许多问题。正是由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利弊”,人们对其存在着两种态度:反对——针对其负面影响;赞成——取其法理学上的合理性及其经济价值。由此,得出一个结论——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是一把“双刃

张丽丽[2]2016年在《上市公司违规关联担保的公司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违规关联担保是指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决策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性限制,具体表现为未经决策机关表决而是由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的关联担保,或者是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未履行回避义务进行的有失公允的担保,或者是无权决策机关在公司章程缺位时违反股权主权的原则擅自决定提供担保的行为。这些违规操作的行为由于具有隐蔽性和外观合法性,不易被发觉,往往导致的最终结果是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是赔偿责任。加之关联担保的金额少则几千万多则几十亿,而上市公司经营资金却是有限的,短时间内偿还如此大额的现金债务使得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迅速升级,通常会造成资金断裂而被迫破产清算。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违规关联担保问题已经成为危害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的重大隐患,因其具有不可预见性和难以追责性往往在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后难以获赔。然而我国公司法在规制违规关联担保方面却存在诸多缺失:公司法对于关联方的界定狭窄,导致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主体限制对象不全面,加剧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而越权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董事这些主体违反法定义务的赔偿责任也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实操性,一旦公司利益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受损,则不能及时有效的行使追偿权。另外,《公司法》16条规定了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但是对于违反该程序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章程缺位时决策机构的确定亦没有规定。正是因为公司法存在上述缺失才使得关联担保预防机制不健全和违法成本较低,这纵容了相关主体违规操纵关联担保的行为。本文首先将从基础概念的介绍着手,对关联方和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范围进行界定,总结得出关联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一种关系即控制或者影响的关系,但其背后的实质是透过这种关系进行交易所获得的实质利益,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亦以此标准来进行认定。其次,结合具体案例和公司法的既有规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违规关联担保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总结,归纳得出表现形式包括:未决议、未回避以及未规定叁种表现形式,进而分析公司法规制上市公司违规关联担保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最后,针对公司法存在的上述缺失从以下几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建议尽快完善关联方的界定,扩大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主体限制范围,力求将所有与债务人有关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表决权予以排除;构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责任体系,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以期能通过完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规关联担保的发生从根本上予以预防减少,对被侵害的上市公司的利益能够及时有效地救济。

丁皓[3]2005年在《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大力发展,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广泛存在并引发了巨大风险。紧随上市公司频繁的不规范关联担保而来的是诸多的担保诉讼纠纷。上市公司关联担保问题给我国现行法律带来极大的冲击,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不可轻视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及其立法规制以及关联担保纠纷的处理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规制一些构想和建议。 第一部分,文章阐明了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定义以及关联担保与关联交易的关系,指出立法对关联担保的规制侧重点与关联交易不同,它更侧重于公司股东、关联方的债权人等各方利益平衡。本文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联担保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经营行为,是社会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基于社会理想、公平和风险控制的考虑,需要通过法律来控制上市公司担保行为。 第二部分,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了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四种主要表现形态,并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的考察,揭示出我国上市公司不规范关联担保存在的几个主要根源。 第叁部分,主要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角度分别对我国关联担保的实体立法规制予以探讨和评述。首先,对于公司法上的关联担保规制,本文主要探讨了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其次,对于担保法上的关联担保规制,笔者主要探讨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冲突以及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最后,对

崔杰[4]2011年在《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研究》文中提出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关联担保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修改,证监会也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新规章,对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规制有着积极意义。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主要是站在一般公司关联担保角度所做的规定,而而对上市公司特殊治理来说,相关特别规定就只有《公司法》122、125条做了概括的规定,致使上市公司恶意关联担保容易操作,规制捉襟见J肘、很难凑效,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纠纷的诸多问题集中出现。现行立法无法解决上市公司违规关联担保的危害、以及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针对这些新问题,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来完善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应对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在公司法中作出专门系统的规制。规制主要的重点应放在界定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关联担保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配套衔接上,同时还应完善对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在担保法中的相关配套规制。本文主要内容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概述”。厘清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般理论概念和表现形式,疏理上市公司关联担保节约交易成本的合理性,重点分析了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担保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决策程序等方而的投机性;第二部分:“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规制的国外立借鉴”。介绍了世界先进国家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分析了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意义。第叁部分:“我国现行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立法困局”。盘点我国法律有关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的缺陷,重点分析了相关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公司内部治理的决策程序、《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违规担保收益的归入权、《担保法》的连环担保和超额恶意担保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规制的相互割裂以及司法实践混乱的表现;第四部分:“上市公司关联担保配套规制的完善建议”。从对《公司法》的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规制作出专门规定、对关联担保相关概念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增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可操作性、专门引进深石原则、完善公司高管信义义务制度、公司内部治理决策程序、完善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证券法和担保法的配套规制以等八个力面,提出了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完善建议。

王茜[5]2004年在《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公司法规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关联担保作为上市公司筹措经营资本的有效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高效运转,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双赢”结局。但其明显的弊端也给资本市场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如容易使公司法人格被滥用,使担保制度的功能异化。可以说,它对传统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规制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势在必行。 本文从公司法的角度对上市公司关联担保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本身的历史缺陷及市场信用缺失等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形成原因,并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英美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事前规制和事后救济的主要制度,重点介绍了董事自己交易的规范、控股股东的诚实信用义务、独立董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为了有效规制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促进证券市场快速、良性发展和避免恶意担保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需要逐步引入和完善以下制度:控股股东的诚实信用义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等。此外,要严格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程序性规定。

金剑锋[6]2005年在《关联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第一部分:关联公司的理论框架第一章试图构建本文命题依据的理论框架。公司法人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公司人格从不独立到独立,股东责任从无限到有限的发展历程,公司法人制度,历经四个世纪,不断发展完善。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公司中确立时,标志着现代公司法人制度框架体系的最终完成。二十世纪初,公司法的主题是确保法人制度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法律规定了标准的公司结构,但又允许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另作规定,实际上法律授权投资人可以做出任何对他们有利的安排,由此产生了滥用公司法人制度的问题。二十一世纪,关联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出现,打破公司法人制度已经建立的平衡和秩序,关联公司动摇了规范公司行为的传统法律框架和风险配置机制,关联公司通过法律形式上独立的从属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原则而将风险过度转嫁给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却不必付出相应的代价。公司法人制度是投资人为降低投资风险、谋求经济利益而借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有限责任使股东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出资人既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控制投资企业,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又可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享受有限责任的特权,以避免经营风险并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因此,关联公司关系中的从属公司听命于控制公司,其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丧失,成为控制公司的提线木偶,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反而成为关联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如何规范关联公司,从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框架内寻找理论根据和基础制度,进而在继承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关联公司的理论体系。本章重点对关联公司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试图构建本文命题依据的理论框架,并进而在其他各章中推导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关联公司的法律地位第二章重点研究关联公司的法律地位。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和集团化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错综复杂。我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公司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公司类型、组织机构、股权结构、股份转让、公司债券、证券发行、财务会计、合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清算、外国公司、法律责任等方面,围绕单一公司设置,并不涉及关联公司的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了法人持股,第13条规定了母子公司。我国《证券法》第78条至第 94 条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上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为关联公司形成的法律依据和方式。公司之间通过资本参与、相互持股、订立契约或者其他方式,形成关联公司。关联公司的内部形式表现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其外部形式表现为母子公司、控制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等企业联合形式。但是,公司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关联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2证券法对于关联公司法律关系涉及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特别是公司治理中的控制权分配、责任承担机制和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等方面,基本未作规定。为了研究和评价关联公司,应当对关联公司的法律结构或者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进而揭示关联公司的核心问题,即控制与责任。本章从公司法的角度透视关联公司这一经济和法律现象,对其概念、特征、形成和发展的等作了探讨,分析了关联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从属关系、重大影响关系,重点对关联公司的法律结构或者法律地位进行研究,提出了界定关联公司关系的立法依据,设计了关联公司法律结构的具体条文。第叁部分: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第叁章对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尤其是关联担保等涉及关联公司法律责任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关联公司之间必然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关联公司各种利益主体之间产生的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现象,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关联公司通过关联双方明确产供销关系、优化资本结构,使各自能够发挥生产经营的优势,进而达到取长补短、平等互利的目的。同时,关联交易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规模经营、提高运营效率、加强市场竞争和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功能,因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但是,关联交易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特定主体之间,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可能滥用控制权,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许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业绩、操纵利润或者规避法律,关联交易严重妨碍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最终背离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损害从属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规范关联交易成为各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关注的重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关联交易基本未作规定,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应当确立关联交易授予程序,规定关联交易的批准与披露程序规则,即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会批准制度、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和中介机构评估制度。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纠纷案件时,应当在承认关联交易并非当然无效的前提下,通过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判断关联交易的公正?

李治国[7]2011年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成机制与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阶段,大量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危及到整个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导致了投资者投资意愿淡薄,影响了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整个证券市场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关联交易也就成为公司治理关注的重点。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全面的治理监管,而这一切是建立在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基础之上。关联交易尤其是非公允关联交易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重视,相关研究从多个角度对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但目前的研究,更多的是从关联交易的单个层面进行研究,较少从全局性、综合性的角度来研究关联交易问题。同时现阶段的研究更多的是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研究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外部治理与监管的关注较少,对关联交易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研究还不够透彻。同时,随着2005-2007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上市公司无论是从股权结构、交易行为、还是控股人类型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导致了关联交易行为新的变化,这必然也导致对关联交易研究视角的新变化。基于此,本研究将对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产生原因、现状、影响及其治理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对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治理与规范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本研究内容分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关联交易形成机制研究。制度变迁是关联交易形成的重要原因。制度变迁是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与经营模式的变化而发生的,规模的扩大意味着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内部交易成本最小化。同时由于控制权结构金字塔模式的形成,这造成了控制权收益与现金流收益的分离,两权的分离与层级制形成的结果必然就是内部关联交易的大量出现,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现阶段,由于政府监管的增强,控股股东通过产品购销等有形的关联交易获得收益越来越难,无形的关联交易越来越普遍。本文通过构建一个模型说明,无形的关联交易尤其是股权交易对上市公司获得控制权收益来讲是一种隐蔽的获益方式,这应当引起有关监管部门的注意。第二部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隐性化:基于隐性化成本的分析。不完全契约的存在是关联交易发生的重要因素,但这种关于关联交易的不完全契约存在实际上是建立在经济世界中的不完全信息的命题之上。信息不对称是契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也是交易契约设计的最基本原因。这种不全完信息的存在导致了关联交易隐性化的存在,而关联交易隐性化在中国上市公司的特殊制度背景下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降低了隐性交易成本,却增加了中小股东的成本,因此很难将关联交易从规范研究的角度进行区分。隐性成本对关联交易的隐性化具有更强的影响力,隐性成本增加了代理成本,但这种隐性成本和关联交易规模的关系是不确定的。若同时考虑关联交易的机会成本,在进行分析的时候,实际上关联交易的成本往往会增加。第叁部分,股权分置改革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证研究:以对外关联担保为例。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产生了重要影响,该背景也变得重要起来。通过对上市公司数据的收集,建立一组股权分置前后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公司价值、治理监管之间关系的计量模型。研究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新的变化,同时,公司治理机制对对外关联担保影响显着,对外关联担保和公司治理机制共同影响了公司的价值。第四部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选择性规制及其规制效率分析。在制度分析的基础上,对关联交易持何种态度,这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通过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结合现阶段的实践,本文通过模型推导证明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只能采取选择性监管而不能采取禁止性监管。另外通过构建模型,将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仅仅局限于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进行,在它们的基础上,加入了内部监督权与剩余股权结构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监管部门的努力程度的提高、控制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升通过对关联交易对公司价值边际影响下降;集中的控股结构与内部监管的结合会降低非公允关联交易对公司价值的边际影响;法律保护制度的提高,控制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对公司价值的边际负效应降低。第五部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治理监管的博弈分析。在对关联交易的治理监管中,控股股东、其他大股东、监管当局和中小股东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反过来又会影响到监管的实际效果。因此,考察分析这些行为方式及其联系是必要的,它有利于正确评价一项治理监管制度的实际效果。研究发现,对关联交易的治理监管是一个多个关联方博弈的结果,不能单纯地突出某一方的作用。第六部分,比较视角下的中国上市公司监管体系构建。通过对欧美发达国家、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对上市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治理监管的比较与借鉴,得出了相关的启示。并在对国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体系。这种体系从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构建,既强调内部治理机制的进一步优化,同时借鉴规制理论的有关研究成果,强调外部的规制监管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单独的一种治理模式都很难取得最佳效果,唯有综合治理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关联交易的危害性,加大其有利的一面。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为:(1)提出了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治理监管中必须考虑隐性交易成本。当考虑隐性交易成本的时候,许多类型的关联交易存在就变得合理。(2)通过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发现:单一的关联交易是无效的,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态度应当是选择性规制而非禁止性规制。(3)通过对股权分置改革前后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实证研究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目的,但在许多方面效果并不显着,对关联交易的治理监管仍然需要不断创新。

刘美锋[8]201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公司提供担保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现象非常常见。上市公司如果运用担保得当,将会实现多赢局面,为自己以后在经营过程中得到商业上的便利条件。但是如果关联方利用优势和便利条件进而操纵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形成担保的意思表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性条件从而形成违规担保。关联担保能给上市公司带来机遇,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风险,我们对此要加以限制。违规的关联担保不仅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给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带来了重创。由于资金链的断裂,造成我国资本市场的混乱。很多上市公司因为关联担保而负债累累,例如福建“担保圈”、新疆“担保圈”。本文对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产生如下疑问,上市公司为何会违规担保,其背后原因是什么;违规担保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带着疑问结合《公司法》关于担保的规定,指出《公司法》对担保仍然有存在不足和漏洞之处,并针对其提出完善建议。现有立法无法很好的规制上市公司违规关联担保的行为,《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只有第16条、第121条、第124条。它们只针对担保事项的程序性要求和担保数额做出了限制;对于控股股东等做出违规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只做原则性规定,问题的不断出现,司法实践的不断需要,通过分析得出《公司法》关于担保存在缺陷,进而对完善公司治理和建立相关责任体系方面提出建议,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保护。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分析法、案列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总结我国具体情况,分析国外对上市公司违规关联担保如何做出规制,比较我国现有的法律,提出符合国情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立足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参考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制度,结合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存在的不足,将重点放在健全关联担保的法律制度,包括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两部分。

罗万东[9]2017年在《论上市公司关联担保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本身具有中立性,不必然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收益,必定将关联担保妖魔化,不利于正确理解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当然,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存在合理性的同时也存在投机性,控股股东的隧道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除了控股股东外,还有成千上万的中小股东。没有中小股东的广泛参与,上市公司是不存在的。因此,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当置于比控股股东利益更优先保护的地位,在上市公司关联担保中,应当寻求综合的途径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防止违规关联担保的发生。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对论文的背景、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主要对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基本问题作了阐述,从关联担保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关联担保的法律特征和分类,探究了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价值取向。第叁部分,主要描述了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中小股东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对于关联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找出我国目前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关联担保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法律制度。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出发,探究各国对于关联担保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规定,从中得到启示和借鉴。第五部分,主要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关联担保的事前立法规制,优化关联担保事后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以及建立关联担保的外部管制和疏导等方面进行建议,以期能够在上市公司关联担保中全面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唐茜[10]2015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探究》文中指出关联担保行为已成为上市公司筹措经营资金的有效手段之一,从经营的角度看,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有其合理性,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没有禁止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行为,该行为又有一定的合法性。它能够使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高速运转,也能够使股东和上市公司共同获利,形成“双赢”的局面。一家公司如果用自己的信誉乃至财产为他人或者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但是风险的对立面,却是巨大的收益,有人会从这种风险中获益。不排除,这种巨大收益的背后是违规乃至违法的。关联担保可能就是可利用的工具之一。我国有许多影响重大的商事案件都与关联担保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在规制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时,也显得束手无策。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行为已是大势所趋。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基本概念、现状、类型的简单介绍,从平衡股东利益和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制度提出建议。尽管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也有法律法规及规章来规制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行为,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形式的多变,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趋向复杂化,不但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也暴露出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这就需要我们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及配套的法律救济程序,从而规范关联担保的行为,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全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陈述了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明确了与关联担保相关的基本概念,并就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几种类型进行深入探讨,为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基础;第叁部分探讨了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现状、不规范关联担保产生的原因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在此章,通过对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现状探析,找出其问题所在,探究其原因,并为如何解决问题提供指引;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上市公司关联担保规制问题,并就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讨;第五部分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制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完善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相关制度提供参考依据;第六部分从法律角度和公司治理角度出发,提出了对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制建议。

参考文献:

[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D]. 刘芳.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2]. 上市公司违规关联担保的公司法规制问题研究[D]. 张丽丽. 吉林大学. 2016

[3].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D]. 丁皓. 四川大学. 2005

[4].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研究[D]. 崔杰. 山西大学. 2011

[5].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公司法规制[D]. 王茜. 湖南大学. 2004

[6]. 关联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 金剑锋.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7].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成机制与治理研究[D]. 李治国. 山东大学. 2011

[8].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研究[D]. 刘美锋. 山西财经大学. 2018

[9]. 论上市公司关联担保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D]. 罗万东. 上海师范大学. 2017

[10].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探究[D]. 唐茜. 宁夏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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