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中间禁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禁令,新西兰,要件,信用证,利益,措施,自由。
中间禁令论文文献综述
张培[1](2017)在《新西兰中间禁令与我国行为保全措施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间禁令是一种衡平法临时救济措施,用于紧急情况下救济受损权利,和在正式庭审前保持未决事项原状。新西兰各级法院规则有关中间禁令的内容限于程序性规定,法官审查中间禁令申请则遵从司法先例确定的叁个步骤。我国行为保全措施与新西兰中间禁令制度功能相同,程序设计相似,然而,二者在申请人证据披露义务、审理模式和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叁个方面存在的差异,反映出两国在制度构建思路和理念存在深层差异。(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7年15期)
李曼[2](2016)在《行为保全制度的标准构建——以美国法中间禁令制度的衡量标准为参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理论、立法和实践观察,我国的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衡量标准有待完善,主要体现为要件标准模糊、权衡角度缺失以及缺乏官方统一指导。行为保全制度的衡量标准涉及广泛的自由裁量,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行为保全功能的发挥。美国法中间禁令制度与我国法民事行为保全制度在功能上相似,其标准以"固定要件-灵活模式"为思路,衡量体系日臻完善。中间禁令制度的价值理念和操作方式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标准构建有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裴一阳[3](2009)在《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结算工具,然而作为信用证基本原则的独立抽象原则却存在天然的缺陷,其只问单据交易不问基础交易的制度为不法分子利用单据进行欺诈提供了温床。以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在信用证欺诈防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而我国则仅从改革开放开始积累防范信用证欺诈这一“毒瘤”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本文从分析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入手,分析了英美在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中最重要的制度——中间禁令制度,然后结合我国在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在我国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制度中引入禁令制度的构想。正文共分为叁部分:第一章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成因。由于各国对于“欺诈”这一概念的定义有较多分歧,信用证欺诈概念在国际上也无法得出统一的定义,国际商会在UCP600中也回避了这一问题。信用证欺诈的成因有叁个方面:制度缺陷的原因——独立抽象原则的本质就是将合同基础交易与单据交易相分离,从而为不法分子利用单据进行诈骗提供了路径;主观原因——我国企业对国际惯例不了解,不重视对对方的资信调查等等;客观原因——跨国交易追索困难,信用证欺诈交易的复杂性及发展中国家银行和企业的经验不足等。第二章探讨了英美两国防范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救济制度——中间禁令。首先分析了美国中间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程序。美国的中间禁令分为两个阶段: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和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申请临时限制令的条件是证明实施的紧急必要性;初步禁令的限制条件较多,例如需证明欺诈的存在,欺诈是实质性的,法庭最后判决时胜诉的可能性等等。接着分析了英国法上中间禁令的适用条件。在英国,申请中间禁令需要符合叁个条件:必须证明存在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充分理由,即证明存在明显欺诈且受禁令方知情;证明诉因(cause of action)的存在,即受禁令方违背了他对申请禁令方负有的合同法或侵权法上的义务;便利衡量(balance of convenience)的结果显示颁发禁令是适当的。然后本章选取了美国针对信用证颁发禁令的一个最新案例,用案例具体地分析了美国中间禁令的适用条件及程序并进行了评析:法院对不可挽回的损失(irreparable harm)的判断不是依据损失数额的大小,而是不给予禁令救济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其即使胜诉后也无法弥补的损失;对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是一个没有标准的标准,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等等。最后,本章还分析了UCP600新修订的条款对防范信用证欺诈而做的努力。第叁章首先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防范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实践进行了评析,然后对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引入禁令制度进行了评析,提出了在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领域引入禁令制度的设想。(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9-12-06)
张江涛,薛波[4](2005)在《美国中间禁令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间禁令是衡平法上重要的临时救济措施。中间禁令在诉讼实体问题判决前做出,目的是为了保持现状,防止原告不可挽回的损失。中间禁令发布时间紧急,涉及原、被告及公共利益,因此限制很多:首先需满足四项一般实质条件,其次原告需提供相应担保;另外为保证禁令的正确性还通过上诉程序和撤销或变更动议程序对禁令进行复查。为适应紧急性并保证程序正当,中间禁令实践上分为临时禁止令和初步禁令两步发布。这些显着特点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3期)
中间禁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理论、立法和实践观察,我国的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衡量标准有待完善,主要体现为要件标准模糊、权衡角度缺失以及缺乏官方统一指导。行为保全制度的衡量标准涉及广泛的自由裁量,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行为保全功能的发挥。美国法中间禁令制度与我国法民事行为保全制度在功能上相似,其标准以"固定要件-灵活模式"为思路,衡量体系日臻完善。中间禁令制度的价值理念和操作方式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标准构建有借鉴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间禁令论文参考文献
[1].张培.新西兰中间禁令与我国行为保全措施比较研究[J].法律适用.2017
[2].李曼.行为保全制度的标准构建——以美国法中间禁令制度的衡量标准为参考[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3].裴一阳.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
[4].张江涛,薛波.美国中间禁令探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