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转质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质权,交换价值,债权,制度,论文,质物。
转质权论文文献综述
陈蕾[1](2018)在《论转质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多数国家都认可了转质制度,并采取了法定的转质权模式。转质具有非常明显的社会价值,转质权的行使也具有促进资金融通的经济意义,为质权人提供了一条便利之道。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没有提到转质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不认可质权人享有法定的转质权,只认可了其与出质人约定的转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也没有提到质权人是否享有约定或法定的转质权,单单涉及到质权人的负担问题。基于《物权法》的表述较模糊且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内容相互矛盾,在学界存在着冲突,但大多数学者都未正视转质权的问题,并将争议的焦点放在“责任转质的效力”问题上,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质权人能不能享有法定的转质权,对于转质权制度我们是否认可,如我们认可质权人自身享有法定的转质权,那么即使无约定授权,质权人的转质行为也必然有效,只是具体的行使过程还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国转质权制度尚未完善,造成了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困境,关于转质纠纷的案例,没有统一的裁判适用标准,不同的法官会依照自己的观点做出不同的裁判。在转质权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转质权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质权人滥用转质权责任的承担上依然存在着不确定和分歧,引起了学术界对我国转质权制度问题的重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转质权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对转质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分叁个阶段研究质权人的转质权,主要采用了文献综述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首先,提出问题,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出发,通过搜集有关转质权的案例,将面临的困境予以介绍,分析关于转质权的法律制度本身之不完备和在司法适用中的缺陷,结合多数学者对质权人转质权的观点,得出理论界研究的争议。其次,分析问题,通过比较域外国家与地区转质权制度典型立法例关于转质权的规定,对我国现有制度进行剖析,得出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尚不完善,《担保法司法解释》限制质权人转质权的范围,《物权法》规定模糊,出现法律适用模糊等问题,国外成熟的转质权制度可以为我国未来《民法典》转质权制度的创建提供很好的借鉴。最后,解决问题,说明赋予质权人法定转质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完善转质权制度,将质权人的转质权类型化,认可质权人法定的转质权,明确不同类型下转质权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质权人滥用转质权民事责任的承担。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但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占有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有权出于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而对该财产加以必要的使用,行使法定的转质权,出质人不得因此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保护出质人的利益与质权人享有转质的权利并无矛盾冲突,质权人对质物的转质行为要发生在质权的存续期间。质权到期、出质人偿还债务后,出质人依然可以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只不过出质人要承担不能拿回财产的风险。但是,如质物毁损、灭失,质权人都应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行使法定的转质权时,一般情况下,只要由于质权人的转质行为,使得财产有损害的情形,质权人就要对此负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不是质权人的过错,而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应该考虑减轻其负担,其可以不用全额赔偿。而且,对于即使没有转质行为也会出现损害的情形,质权人无须负担,应由出质人自己承担。因此,质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接受一定的限制,还要兼顾出质人与转质权人应该享有的权益,权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1)
陈蕾[2](2018)在《转质权制度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转质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不少案例,但不同的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裁判存在差异,没有确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没有提到转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可了质权人狭义的转质权,却否认了其广义的转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也没有提到质权人转质的权利,导致学术界对是否认可广义的转质权的意见不相一致。有些国家已经采用了广义的转质权,我国也应对转质权制度进行重构,认可质权人广义的转质权,明确转质行为后续的损失负担。(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8年03期)
唐冰开,于家姝[3](2003)在《论转质权的法律构成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转质权的制度功能 所谓转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再度设定新质权给第叁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A为担保其所欠B的100万元而以自己的价值120万元的钻石设定质权于B。其后,B为担保其欠C的80万元债务,另将该钻石设定质权于C。于此,就原质权而言,A是出质人,B是质权人;就转质权而言,B是转质人,C是转质权人。质物的转质可以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前者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过程中,不须经出质人同意而将质物转质于第叁人,并由质权人承担责任;后者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许可,将质物转质于第叁人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3年04期)
转质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转质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不少案例,但不同的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裁判存在差异,没有确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没有提到转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可了质权人狭义的转质权,却否认了其广义的转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也没有提到质权人转质的权利,导致学术界对是否认可广义的转质权的意见不相一致。有些国家已经采用了广义的转质权,我国也应对转质权制度进行重构,认可质权人广义的转质权,明确转质行为后续的损失负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转质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陈蕾.论转质权制度[D].天津商业大学.2018
[2].陈蕾.转质权制度的重构[J].理论观察.2018
[3].唐冰开,于家姝.论转质权的法律构成和效力[J].当代法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