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执行论文-邹屹峰

缓刑的执行论文-邹屹峰

导读:本文包含了缓刑的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居住地,北京市

缓刑的执行论文文献综述

邹屹峰[1](2019)在《关于对交付执行期间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主体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实践中的问题作为社区矫正指导管理、具体实施的执行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极为艰巨的教育管理任务。2016年至2019年6月,北京市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9486人,累计解除56002人,全市涉嫌重新犯罪共计75人,其中涉嫌重新犯罪中缓刑的为68人,占总人数的91%。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出现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9年08期)

潘庆兵[2](2017)在《司法拘留应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受到司法拘留的情况并不少见。相较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相对较轻。笔者认为,司法拘留作为收监执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大众预期,也有利于体现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09-08)

黄蓉[3](2016)在《缓刑考察制度的执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完善除了立法本身,还需要通过实践去检验。缓刑考察制度是为了促使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返社会,作为缓刑制度中的其中的重要部分,缓刑的实施,对于实现缓刑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尤为重要。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缓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日益突出。然而相比于立法迅速应对,我国司法对缓刑制度并未及时跟进,导致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的相关问题的条文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考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仍旧没有得到改善。如缓刑考察制度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标准不明确,考察制度中所规定的考察内容显得苍白缺乏执行力,考察主体缺乏监管督促,而在缓刑适用中缓刑的撤销程序缺乏法律有效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缓刑考察制度的理论研究更是与司法实践需要严重脱节。同时由于立法上的缺失缓刑考察制度在实行过程中的考察以及监管中均有问题出现,导致各地在缓刑考察的执行中混乱不一。可见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对缓刑考察制度依旧存在困惑,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极大的盲区,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出现在我们眼前:在我国,缓刑考察制度还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和效果。研究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理论探讨现状以及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和司法实务中对完善缓刑考察制度的需求,笔者选择缓刑考察制度作为硕士论文,以研究立法和实践中缓刑考察制度的缺失,试图提出建议,完善缓刑考察制度。本文主要包含五章,第一章讲述缓刑及缓刑考察的理论知识,第二章到第五章写缓刑考察制度在立法及实践中的问题,结合案例,从缓刑考察制度立法上和其他制度的设计上提出解决办法,完善缓刑考察制度。(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6-05-01)

陈贤木,林国[4](2016)在《撤销拘役缓刑同有期徒刑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之初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06年1月4日又犯盗窃罪,并于2007年4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均予以折抵刑期,即刑(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06期)

张庆杰[5](2015)在《缓刑考验期应从执行之日起算》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类型,即管制、缓刑和假释,缓刑的特点是把罪行轻微的罪犯放到社会当中进行矫正。刑法第七十叁条第叁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但如何理解“判决确定之日”,各持己见。司法实践中,大都采取从判决生效之日(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10-19)

陈义志[6](2015)在《缓刑假释罪犯考验期内被行政拘留就收监执行不妥》一文中研究指出社区矫正检察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的,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收监执行。笔者对该观点不能认同。 两种情节严重不能直接等同。《刑法》是追究犯罪的法律,属于最为严厉的法律,而《治安管理(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08-06)

郝云港,宋方杰,常文钰[7](2015)在《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程序需同步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撤销缓刑、假释的收监执行是对缓刑、假释罪犯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但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明确、科学,造成检察机关对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缺乏有效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撤销缓刑、假释的收监执行程序(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6-22)

黄洁,张雪泓[8](2015)在《“老赖”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缓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并恶意隐匿财产,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首例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受到刑事处罚(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02-05)

庄巍,臧宏年[9](2015)在《缓刑、假释罪犯考验期内被行政拘留应予以收监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经常出现,对这部分缓刑、假释罪犯是否应当收监执行?刑法第77条、第88条规定,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1-08)

曾志滨[10](2015)在《刑事执行撤销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强化减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健全减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为(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5年01期)

缓刑的执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受到司法拘留的情况并不少见。相较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相对较轻。笔者认为,司法拘留作为收监执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大众预期,也有利于体现公平正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缓刑的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1].邹屹峰.关于对交付执行期间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主体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9

[2].潘庆兵.司法拘留应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N].江苏法制报.2017

[3].黄蓉.缓刑考察制度的执行完善[D].贵州大学.2016

[4].陈贤木,林国.撤销拘役缓刑同有期徒刑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之初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6

[5].张庆杰.缓刑考验期应从执行之日起算[N].江苏法制报.2015

[6].陈义志.缓刑假释罪犯考验期内被行政拘留就收监执行不妥[N].江苏法制报.2015

[7].郝云港,宋方杰,常文钰.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程序需同步监督[N].检察日报.2015

[8].黄洁,张雪泓.“老赖”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缓刑[N].法制日报.2015

[9].庄巍,臧宏年.缓刑、假释罪犯考验期内被行政拘留应予以收监执行[N].检察日报.2015

[10].曾志滨.刑事执行撤销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强化减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为视角[J].中国司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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