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芳[1]2014年在《职工持股的信托管理模式研究》文中认为职工持股制度作为一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发展比较成熟的一种职工所有权制度,虽然最初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缓和劳资关系而产生的,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基于其制度优势逐渐发展成为职工所有制最重要的形式。职工持股信托管理模式,在西方国家是实现企业职工持股的一种主要方式,一方面可以促进职工持股的规范化运作,另一方面又能确保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目的的实现。在我国,由于职工持股制度特殊的历史发展背景以及我国法律传统的限制,职工持股制度在我国存在多种持有模式,尤其以职工持股会持股模式最为常见。然而,我国现有的职工持股模式又面临着许多法律和现实障碍,虽然我国已经对职工持股信托模式做出相关探索,但是实践中还是问题重重,因此,需要对我国现存的职工持股信托模式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并结合对信托原理的探究,寻找信托制度在满足职工持股制度运作需求上的契合点,来设计我国职工持股信托的可行模式,并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职工持股信托模式的规范发展。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叁部分,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是我国职工持股现象的演进及管理模式评析。首先从职工持股制度的法律特征入手对职工持股制度的概念做出界定,认为可以将职工持股制度的概念界定为:职工持股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有条件地允许本企业职工广泛拥有本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并且按照一定的模式持有公司股票,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并最终分享企业利润收益的参与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本章在此基础上从职工个人、企业和社会叁个角度对职工持股制度的实践价值予以探讨,并介绍了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叁个历史发展阶段,最后,主要介绍我国现有的职工持股的叁种模式:职工个人直接持股模式、新设企业法人持股模式、职工持股会持股模式,并分别对这叁种持股模式进行了评析,分析其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对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其中重点阐述职工持股会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现实障碍。第二章是信托机制与职工持股规范化运作的契合。该部分是本文章的重点章节,首先对职工持股制度运行的需求进行分析,认为职工持股其对制度设计要求是能够使职工持股长期化,股权行使集中化、专业化,从而实现职工持股制度主要目的:福利与激励。接着通过对信托制度基本原理的考察,结合职工持股制度的需求,得出信托模式是解决职工持股制度的可行途径,对职工持股而言具有很高的工具性价值: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信托理念满足了职工股股权集中专业化行使的要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为职工持股长期化创造了条件;信托机制为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有力保障。第叁章是我国当前职工持股信托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反思——以剑南春职工股信托案为例。在该章中,笔者结合我国当前职工持股信托管理模式中的典型案例——剑南春职工持股信托案分析我国目前关于职工持股信托模式探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案件折射出的职工持股信托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对当前我国公司职工持股信托管理模式所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消极信托和民事信托及对职工权益忽视等问题进行概括性归纳和分析,也为下文提出我国职工持股信托模式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理论基础。第四章是我国职工持股信托管理模式的制度构建。该章节对职工持股信托的各方当事人的选择与确定,明确了职工持股信托各方当事人,并对职工持股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廓清了对持股信托客体认识的误区,并对与职工持股信托客体问题密切相关的信托登记制度进行设计,最后,对职工持股信托管理模式中的职工退出机制进行阐释,明确职工持股的转让限制和职工持股信托管理模式下的退出方式。
蔡英[2]2018年在《我国员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员工持股信托制度是在借鉴西方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发展已近叁十年,现今又迎来新一轮的高潮,但是由于理论和实践并不完善问题也接踵而至。登记制度不明确、退出机制不完善,资金来源比较狭窄等这些缺陷依旧存在。针对该制度的缺陷,提出尽快制定我国有关员工信托的法规,制定相关的信托法律法规,同时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引进信贷模式。明确员工持股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专业的,包含信托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强化股份登记制度对。强化退出环节,建立规范的股权回购机制。对于持股制度的监督,建议加强独立董事监督模式。
杨学波[3]2003年在《职工持股信托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写作目的]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职工持股信托制度的介绍和比较,结合我国职工持股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设计一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职工持股信托制度模式,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提供一种思路。 [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职工持股信托制度。 2.历史研究法。分析职工持股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情况,以分析存在的问题。 3.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信托理论引入职工持股实践是一个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内容提要]选择这一题目进行研究基于我国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问题。“产权结构单一”一直是制约国企改革深入展开的瓶颈,为了促使产权结构多样化,我们曾进行过内部职工持股的试点工作,但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和相关法律、政策的不完善,未能发挥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信托制度引入职工持股的实践中,为企业设计一种职工持股信托制度。利用信托制度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基本原理,将职工持有的股份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该受托人基于受益人(职工)的利益,可以代为行使一系列权利,如股东表决权等等,同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受托人只是该财产的“名义所有者”,而职工才是真正的所有人,从而使职工在几乎不承担风险的前提下享有受益权,真正实现职工持股信托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形成职工与企业长期化的资本纽带”。由于信托机构拥有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理财人才,它在管理企业股票和投资业务方面更具有效率,可以为职工提供稳定的收益,同时职工持股信托制度的运用,也有利于提高职工的投资与储蓄意识,增加他们的财产积累,从而使他们更加关心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实行持股信托制度可以解决我国目前职工持股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通过信托制度,可以解决职工持股的载体问题;实行职工持股信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职工股权的管理;合理解决股份转让、股份继承与股份预留问题;解决股利分配问题。 我国的职工持股实践在《公司法》生效前,主要依据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公司法》生效后,主要依据各地根据《公司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信托暂行办法》则为信托投资公司对职工持股信托的运作提供了依据。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职工持股信托制度都具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条件,在我国职工持股信托制度模式的选择上,我认为应该由持股职工以自愿的方式成立职工持股会(持股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到民政部门登记),并选举持股会负责人,持股会负责人代表全体持股职工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购买公司股票,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关系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叁要素,主体主要包括持股职工(委托人兼受益人)、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职工持股会以及职工持股会负责人,客体就是职工持股的资金,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及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多边法律关系,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叁方当事人以及职工持股会和职工持股会负责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职工持股信托制度的运作过程实际.上就是表决权信托和管理信托的结合过程:首先由职工持股会负责人按照持股职工的意见,代表全体持股职工与信托投资公司订立股份信托合同,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然后持股职工会将信托财产移交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投资公司依据股份信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在职工持股信托制度的法律结构中,持股职工不再与公司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其与公司之间人为地设置了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这一“障碍”。 职工持股信托制度中最为关键的是信托财产的确定问题,即持股资金的来源问题。我认为我国职工持股信托制度的信托财产可以包括:职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公司)公益金、工资余额和奖励、福利基金余额;无形劳动产权量化;对优秀员工的股份奖励;科技成果入股等等。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国家应考虑采取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国家、企业和职工各承担一部分:绍0%由个人出资,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30%由公司划出专项资金,供职工用于持股,按同期最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每年的分红或采取按比例降低工资的方式偿还;3洲由公司从积累的公益金中划转,如果不足则由职工承担。 美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职工持股信托制度之所以十分发达,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与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要切实有效地推行职工持股信托制度,必须要为职工持股信托创造规范、有序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对职工持股
陈亨伦[4]2016年在《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信托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使劳动者与所有者共同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提高公司凝聚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目前试点处于初级阶段,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选择上还存在一定争议,而切实有效的员工持股管理模式是员工持股这一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制度保证。鉴于此,本文在阐述员工持股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后,再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特殊性、现有员工持股模式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在员工持股制度运行需要和股权信托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可以将信托作为管理模式来有效运行ESOP,并结合现有的员工持股案例中暴露出的普遍性问题,重新构建员工持股信托制度。本文主要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概述和现状分析。首先介绍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阐述这一制度在我国的一系列变迁。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组织形态,其员工持股计划具有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再对当前现有的四种员工持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引出信托模式是一种可选择的管理模式,可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员工持股计划的作用。第二部分阐述股权信托可以很好地契合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对制度设计的需求。首先对股权信托进行介绍,股权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设计。员工持股计划的运行需要受托管理机构帮助员工以未来的劳动取得上市公司股权并进行专业化管理,集中并长期行使。而运用信托模式可以有效克服持股主体法律障碍问题和解决融资渠道问题,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理念和信托财产独立性可以屏蔽风险,受托人的介入有利于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信托合约可以化解股东变更手续复杂的问题。第叁部分则结合实践操作中的员工持股计划发现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信托现存的问题和障碍并构建应有的信托制度。目前实践中存在消极信托,民事信托不利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管理,对员工权益保护的不足,缺乏员工持股退出机制等问题,并归纳、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为完善信托管理模式奠定理论基础。构建我国员工持股信托制度,首先应当禁止消极信托,并且限制民事信托,明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专业的信托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且要对信托的股份进行登记,完善员工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强化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员工持股信托退出机制。
姚立莎[5]2015年在《我国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目前我国现存的几种职工持股的情况为基础,通过研究国内外职工持股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剖析我国现存的几种职工持股模式所存在的主要弊端,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职工持股信托模式,探寻以该模式作为解决国内问题的途径。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职工持股的概念及现状予以介绍,随后分析了关于职工持股信托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包括现在我国职工持股存在的几个主要模式以及各模式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而详细说明用职工持股信托模式来解决在我国职工持股诸多问题的优势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西方国家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以信托进行职工持股的具体设置,主要包括美国、日本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职工持股信托的历史沿革、发展状况、实践经验和他们之间不同的特点,并以这些资料剖析了国外职工持股信托模式对我国发展该类持股制度的借鉴与启示。第叁部分接着对职工持股信托的机构与程序保障进行分析,重点阐述了我国职工持股信托中的相关机构,如信托公司、银监会、证监会等,以及职工持股信托中的程序保障,如《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信托模式的优势,针对职工持股信托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最后一部分主要是我国职工持股信托模式的具体构建,包括我国职工持股信托制度构建中应当注意的信托登记及税收优惠等问题,以及我国职工持股信托的实施建议与制度建议。对我国职工持股的历史研究,主要通过对职工持股会、个人持股等在我国职工持股发展中广泛存在的方式为研究对象,大部分研究论证的是如何对职工持股会等持股方式加以完善沿用,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揭示职工持股会持股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的瓶颈,指出职工持股会持股的弊端,论证信托是否可以成为处置我国现存职工持股制度诸多缺陷的新方法,试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国内市场发展现状的职工持股信托,以期完善并发展我国职工持股制度。
何峰[6]2012年在《职工持股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源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萨的职工持股制度,为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提供了有效途径。改革开发后职工持股制度亦在中国生根发芽,但我国职工持股制度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首先对职工持股的相关理论基础和历史发展进行分析研究。在借鉴域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及现状加以分析评价,分析我国职工持股各种载体存在法律问题,指出我国职工持股存在消极信托及民事与商业信托不分法律等问题,提出商业信托作为职工持股载体有益于解决职工持股权益不清法律问题。分析我国职工持股信托相关法律风险,对我国职工持股信托制度提出完善配套立法、给予税收优惠建议。
陆军[7]2007年在《国企改制中的职工持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职工持股制度(ESOP)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并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我国的职工持股实践在改革开放后出现,并被作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的职工持股出现了许多种实践形式。对于国企改制中实行职工持股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法学界也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由于职工持股制度在国企改制中的广泛使用,该制度的成败直接影响到国企改革的成功与否。但国企改制过程中实行职工持股制度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该制度。探讨该制度在国企股份制改造中继续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剖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确立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国企改制中职工持股的典型形式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完善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为研究目的。首先从职工持股制度概念的界定及其法律特征出发,分析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优缺点;通过回顾职工持股制度在美国和我国的发展情况及立法特点,指出职工持股制度在我国国企改制中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培养国企改制的利益主体,增强国企发展动力;接着对目前国企改制为股份制公司中几种典型的职工持股方式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对国企改制中职工持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法律研究,指出解决我国目前国企改制中职工持股存在的问题,应通过统一立法,从根本上改变国企改制中的职工持股的混乱局面;应设计职工持股信托制度,规范国企改制的职工持股形式;要推动企业职工持股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结合,并逐步完善配套的税收、信贷等政策法规建设,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邓家诚[8]2004年在《公司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职工持股信托,是国外公司实现员工持股的一种主流方式,它既可以促进职工持股的规范化运作,又能确保职工持股目的的有效实现。我国职工持股制度中,作为职工持股主流形式的是职工持股会,有信托需求却无信托机制。又由于其本身性质的模糊性与地位的不确定性,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处碰壁,在实践中也是导致了许多不规范运作,迫切需要制度创新。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引入信托机制,建立职工持股信托制度,对于完善和规范我国职工持股,使我国目前的职工持股制度走出困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国外职工持股信托制度的法构造和运作方式的考察,结合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困境和对信托机制需求的分析,提出建立我国职工持股信托制度的构想。全文分四个部分,共3万余字。 第一部分:公司职工持股信托制度概述。对职工持股信托的概念、性质做出界定,认为职工持股信托是由公司或职工作为信托人,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将其委托给一定的信托机构(可以是专门成立的信托机构,也可以是信托公司),由其以自己的名义,为职工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公司股份的一种信托制度。它属于有价证券信托的范畴,包含资金信托、投资信托、管理信托叁种信托关系。该部分还考察了国外公司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的法构造和运作方式。同时也对国内职工持股信托的实践探索情况予以了关注。 第二部分:公司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在归纳和总结职工持股理论渊源的基础上,对国内外职工持股的主要目的和对制度设计的要求作了深入探讨,认为职工持股主要目的是福利与激励,其对制度设计要求是能够使职工持股长期化,股权行使集中化、专业化。论文结合对信托基本理念的考察,从而得出职工持股信托是职工持股制度和信托制度的一次完美结合,它恰好满足了职工持骰对制度设计上的需求。并对信托在职工持股中的工具性价值作了阐述。 第叁部分:我国公司职工持股的发展困境和信托需求。通过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面临困境的具体分析,认为我国职工持股之所以面临发展瓶颈,在于职工持股非制度化,职工持股目的与持股形式设计相脱节,有信托需求而无信托机制。该部分接着探讨了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信托需求,明确提出职工持股信托制度是完善和规范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理想选择,也是一种科学的职工持股运作制度。 第四部分:建构我国公司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的思考。从现有制度供给和相关制度整合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建立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认为我国信托法架构为进行职工持股信托制度设计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刘湘关现有制度的完善和整合,能够为职工持股信托设确弓造条件。 在此基础上,论文对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的具体方案设计、运作程序作了设想,在具体方案设计中,将职工持股计划、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统一纳入职工持股信托制度中予以规范;而把职工持股信托运作程序分为筹资准备、信托方式收购公司股份、股份管理叁个阶段。并对有关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的重大问题,诸如信托机构的选择、信托登记问题、税收优惠问题、表决权信…托问题作了专题探讨。
尤文静[9]2007年在《论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计划(ESOP)》文中研究说明职工持股计划是一个在西方发达国家深具社会功能并已取得显着成效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由于该计划表现出积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所以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推广。但作为一项在其他国家运行良好并起到积极作用的计划,在我国却遭遇了法律和实践上的双重障碍,这不得不让我们进一步研究问题出自何处,又该如何解决该问题!本文正是沿着该思路,在研究分析我国职工持股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设计职工持股才能充分发挥职工持股的积极作用,并完成了文章特有的职工持股运作模式的设计。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论叁部分,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是职工持股在我国的现状分析。职工持股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曾得到广泛实施,职工持股主体大致可分为职工持股会、工会和个人,但这几种持股主体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矛盾,由其作为持股主体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此外,职工持股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以遵守,所以职工持股在各地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但也带了了一系列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引发了腐败现象;形成灰色交易市场并给股市带来冲击,职工激励作用难以发挥。正因为这些法律方面的障碍以及实践中的消极影响,所以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停止了职工股的发行。第二章是职工持股方式的价值评析及实证研究。为了给本文的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内容,该部分介绍了国外两种典型的职工持股理论,即“双因素经济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此外,文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职工持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个人效益进行了分析,从而指出职工持股在我国仍有实施的必要;为了对国外职工持股的实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文章分析了几个典型国家职工持股的现状并总结了它们共同的特点以及带给我们的启示,这些特点包括:由专门的机构对职工持有的股份进行集中管理、职工持股与职工的养老与保险计划相关联、国家在立法上给与优惠以鼓励职工持股计划的推行、严格限制职工持有股份的转让。第叁章是职工持股方式的选择及其法律体系架构。该部分是文章的核心所在,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上,作者首先分析了信托的基本原理及法律特征,从这些特点的分析得出用信托方式设计职工持股的优势,即可以避免职工个人持股所造成的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可以借助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以及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而得出结论:用信托方式设计职工持股是最佳的选择。在此前提下,文章围绕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主要问题(当事人的确定及信托资金的来源)进行论述,并在解决这些主要问题之后设计出了职工持股信托的法律体系架构。第四章是职工持股信托在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需要有相关的配套规定,职工持股信托的制度设计如果要顺利实施,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完善,其中主要涉及到信托登记、信托税收,该部分主要就是对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齐佩金[10]2006年在《信托经济学研究》文中指出信托是基于信任的托付,它是指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指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财产的行为。通过信托活动,人们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将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受托人,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收益全部或部分地用于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是一种灵活的、自由的财产管理方式。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国家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信托的运用领域十分广泛。从家庭理财到社会共有财产的管理,从各种私人养老基金到共同基金和慈善基金会,从财产管理到金融投资等,都要利用信托原理和信托制度。本文主要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对信托活动中如何配置信托财产权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托效率问题,以及如何保证受托人真正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在商事信托成为信托发展的一大趋势的情况下,探讨受托人的激励问题与信托契约的合理设计问题,以此对我国信托制度的引进与信托业的发展进行有益的探索。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及其意义,论文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全文的逻辑思路、中心思想和理论框架。商事信托特别是金融信托的迅速发展,使信托成为与公司制并重的两大理财制度,现代信托除了社会伦理哲学宗教等内涵外,更多地被赋予了经济因素,使得信托的经济分析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为信托的经济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工具,特别是法律经济学的构建,引进了经济学的效率概念,使信托的研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法学领域,单纯以追求公平、公正为目标,而是以交易费用为基本工具,利用产权理论分析如何合理配置信托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才能使信托活动更有效率。信任是信托的基础。第二章从信任开始入手,重点对信任的产生与功能进行经济学解释和分析。在信任基础上引出信托定义,并对信托构成要素、性质、特点进行了剖析,其中将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关系分析是第五章信托契约设计的基础,也是借鉴委托代理理论的前提。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务管理,即理财,由理财活动可以延伸出融通资金、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和社会投资等多种职能。最后,概括和总结了信托活动的历史演变趋势,即遗嘱信托——合同信托:从身后到生前;他益信托——自益信托:从利他到利己;民事信托——商事信托:从义务到有偿;财产信托——金融信托:从泛化到分化(专业化)。正是基于这些演化,信托的经济学分析才有了意义。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核心的多边经济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是其主要的叁方关系人,虽然信托交易关系特殊,但同样逃脱不了交易成本的困惑。第叁章从信托交易界定入手,分析了信托交易成本及其构成,并由交易成本的存在导出信托制度的产生,同样,由于信托交易成本的存在,产生了对降低交易成本的效率追求,促使信托制度不断发展与演进,并促进了信托制度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引进信托制度无一例外地遭受两大法系财产权利法律概念的冲突,作为财产法的基石——财产所有权,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中却有着不同的界定。源于英美法的信托,其财产的所有权在并行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当中有着完美的解释,但在大陆法中绝对所有权概念很难解释信托关系中的权利配置及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第四章利用现代经济学当中产权的概念剖析了信托财产权利及信托财产特征,弱化了所有权的概念,解除大陆法系国家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困惑,厘清了信托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经济学将所有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统称为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也正是建立在这种定义之上。显然信托属于经济学的委托代理关系范畴,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多阶段模型与多任务模型是信托关系的合理刻画。第五章信托契约设计就是建立在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对信托关系中的激励问题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信托关系中的隐性激励、固定佣金制度、所有权最优安排以及受托人职责范围的限制等问题。同时,也在经济学的基础上,证明了长期发展与演变而来的信托制度的合理性。经济增长是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的亘古之谜,各时期的经济学家们孜孜以求、不断探索人类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于是形成了经济增长的资本积累论、技术决定论、人力资本论等等增长理论,但是,制度经济学认为,不论是资本或人力资本积累,还是技术进步,他们仅仅是经济增长的表象,是经济增长本身,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在到处充满着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不同制度的安排,对行为主体的责权利限定不同,从而交易成本也迥然相异,经济效率大不一样。第六章通过对传统经济增长理论的评析,阐明制度对经济增长重要性。并通过制度效率的工具对信托制度的绩效进行分析。最后一章通过对我国信托发展历史的回顾,反思我国信托事业曲折发展的原因,剖析我国信托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分析我国信托需求的现状,总结经验教训,探索我国信托业发展新方向。全文系统地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范式,对信托活动进行经济学解释与分析,从而丰富了信托理论的内涵。信托经济学研究是信托活动与经济学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绝妙结合:时间上信托活动的商事化发展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不谋而合;在空间上,信托产权关系成为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最好的例证和注解。诚然,信托经济学研究只是信托理论的一个分支,大量植根于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研究同样在不断发展着,即便在经济学帝国时代的今天,经济学也不能解释一切信托问题。以灵活、自由着称的信托活动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正在不断扩大,而“创设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法学家们的想象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
参考文献:
[1]. 职工持股的信托管理模式研究[D]. 栾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2]. 我国员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 蔡英. 黑龙江大学. 2018
[3]. 职工持股信托制度研究[D]. 杨学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4].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信托制度研究[D]. 陈亨伦.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5]. 我国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 姚立莎. 甘肃政法学院. 2015
[6]. 职工持股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何峰. 暨南大学. 2012
[7]. 国企改制中的职工持股制度研究[D]. 陆军. 清华大学. 2007
[8]. 公司职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 邓家诚.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9]. 论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计划(ESOP)[D]. 尤文静.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10]. 信托经济学研究[D]. 齐佩金.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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