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模式研究——《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解释论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模式研究——《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解释论

论文摘要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应用,个人信息主体与信息收集利用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个人信息主张权利。但何为个人信息?如何配置权利?答案应建立在法益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的二元价值平衡基础上。美国和欧盟代表两种不同的取舍模式。介于二者之间,中国早期采纳"美国式实践",近来又转向"欧盟式立法",后者彻底开放了个人信息的边界。为兼顾信息开发利用价值,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宜作合目的性限缩和情境化改造。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美欧正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模式,中国属于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这为信息收集利用提供了相对明确的合规指引,但个人信息主体的法益保护范围只能根据相对人的行为界限作反推,解释论上因此丧失了法益保护的裁量空间,进而难以对承载不同法益内容的身份和行为信息提供差别化保护。解释论之矫正需引入人格权概念作为裁量平台,以此构建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比较权衡框架。

论文目录

  • 一、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权属争议
  •   (一) 何为“个人信息”?
  •   (二) 个人信息主体可主张哪些权益?
  • 二、界定个人信息的两种基础性价值取向
  •   (一) “透明人”时代界定个人信息的价值取舍难题
  •   (二) 美国鼓励数据开发利用的价值取向及其意义
  •   (三) 德国/欧盟优先保护人格法益的价值取向及其意义
  • 三、个人信息的中国界定及其解释论
  •   (一) 体系转轨:从“美国式实践”到“欧盟式立法”
  •   (二) PII2.0版:个人信息边界开放后的解释论
  •     1. 能够单独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之认定
  •     2. 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之认定
  • 四、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模式选择
  •   (一) 美欧经验:积极确权模式与行为规范模式的互动
  •     1. 早期的积极确权模式及其背后的“丛林逻辑”
  •     2. 行为规范模式的引入及其与确权立法的协调配合
  •   (二) 中国选择: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
  •     1. 信息获取阶段的行为规范:“应当依法取得”
  •     2. 信息开发利用阶段的行为规范:“不得非法……”
  •     3. 信息持有阶段的行为规范:“确保信息安全”
  • 五、中国行为规范模式的解释论重构
  •   (一) 行为规范模式解释适用中的僵化问题
  •   (二) 解释论重构: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比较权衡框架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宋亚辉

    关键词: 个人信息,价值权衡,积极确权模式,行为规范模式

    来源: 比较法研究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共风险管控的公私法合作机制研究”(15CFX020)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3

    页码: 86-103

    总页数: 18

    文件大小: 23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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