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

李奉林[1]2015年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整个证券市场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因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已成为最核心的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被形象的视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世界各国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予以了超乎寻常的关注,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重要手段的地位。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将大大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为投资者等各方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一大批财务舞弊造假案,每个丑闻背后都有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如安然-安达信,琼民源-海南中华、银广夏-中天勤等,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危机,注册会计师因提供虚假陈述审计报告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迅速增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存在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损害赔偿无章可循等诸多问题,导致广大投资者只能望洋兴叹。正所谓久旱必有甘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颁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程中碰到的许多关键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及厘清,为有效审理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扫除了阻碍,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结合当前所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完成了转制,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执业活动,签发审计报告,其可能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导致法律诉讼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上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体现当前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组织形式这一注会行业特色的民事责任认定机制,以此来作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的参照标准,提供给法官作为审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保障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本文通过采用归纳推理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把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叁大学科有机融合起来,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其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标准进行确定,分析厘清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认识上的分歧,为构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以中美两国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文化背景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背景,比较分析两国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制度的异同,寻求可以借鉴的理论和方法,并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配置以及通过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以检验本文理论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首先对本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内容、思路、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做了说明。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定义分别作了界定,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征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演进历程。介绍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涉及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以及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理论、注意义务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侵权理论。其次,详细阐述了英美和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及理由。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叁种表现形式。介绍了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标准发展趋势,重点探讨了审计本质属性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关系以及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再次,分析界定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及其执业过错行为范围;探讨了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的民事责任配置。详细介绍了中美两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计算方法和分摊办法。对我国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标准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下,应采用"二元论"标准的观点及理由。最后,以《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检验。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以侵权责任作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理由在于:侵权责任说可以较好地防止法定责任说的立法难度,挣脱契约责任相对性的束缚,并将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纳入到民事责任范围,符合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统一性的目标和要求。(2)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宜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处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又不致使注会行业陷入困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3)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进过程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作用,服务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履行监督作用的好坏最终靠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来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所具备的特征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有密切的联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更有动力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界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也应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4)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有效的状态和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标准应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5)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6)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以"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为标准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该标准既包含法律层面的"理性人注意"标准,又包含注会行业的专业技术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根据"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标准,本文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及其执业过错范围分别作了界定。(7)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具有动态和交替的"二元"形态,承担有限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能参与事务所管理决策,这些特征有可能加大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引发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风险等。通过对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项目组内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各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期待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8)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性,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应该在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上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9)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适用交易价差法,同时将市场系统及非系统风险损失从中剔除。并且,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诱空性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和参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其内。(10)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在其民事责任的分摊上,采取"两分法"的规则,即当注册会计师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业行为时,以连带责任进行约束,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发生执业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应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发生一般过失的执业行为时,适用比例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仅需承担因自身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那部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双重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使轻微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会陷入"深口袋"的困境,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11)通过《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案例对本文理论研究观点进行检验得出,本文的理论研究结果能够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能够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时合理判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第一,在尊重审计学科性质的基础上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标准平衡的趋势下,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第二,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的标准,统一在该标准框架下明确界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以及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范围。第叁,根据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形态以及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运用了当前有关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实证检验,能对当前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存在的局限性在于:第一,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存在的很多问题看法不一,双方都能认可的理论和方法处于深究与磨合之中,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仍需进一步验证。第二,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时间不长,相关案例资料非常少,使得本文只能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个别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得出的研究结论未必公允。

王炜[2]2007年在《中美注册会计师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注册会计师的证券民事责任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是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关系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然而,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提起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第一起诉讼,经历了一年多的周折才最终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本文以如何实现注册会计师证券民事责任以更有效地保护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利益为立足点,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分析了中美两国的注册会计师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全文共分叁章,第一章从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法律环境出发,分析了注册会计师在证券信息披露中的法律地位,比较了两国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监管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制度提出了建议;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注册会计师对第叁人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分别从第叁人范围、第叁人对注册会计师的请求权基础、注册会计师证券民事责任主体制度叁个方面对中美两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叁章主要探讨了注册会计师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对比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在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中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主张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中的优点来改进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使其能够在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万里霜[3]2016年在《资本市场虚假审计报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虚假审计报告事件在我国屡屡发生,而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几乎不会因之作出民事赔偿。这种情况严重限制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审计民事索赔程序,探讨其所涉及的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范围及民事责任的内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程度等关键问题。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推定过错原则的适用性、区分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类型以分别确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分别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赵艳洁[4]2014年在《万福生科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西方国家财务欺诈丑闻频频发生,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卷入各类诉讼案件,如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搞垮了原来“五大”之一的安达信事务所。与此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并不平静,从主板的银广夏到中小板的绿大地,欺诈上市事件就像瘟疫一样迅速传染,在我国证券市场遍地开花。注册会计师与IPO审计相关的诉讼案件时常发生。2012年9月,万福生科案件作为我国创业板首例IPO造假案件,又一次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作为万福生科IPO审计机构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万福生科2008-2011年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按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这一案件的发生再次引起人们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注。本文分四个部分对万福生科案例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阐述了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和意义,并对国内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文献进行了简要回顾;第二部分,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了理论分析;第叁部分,首先对万福生科案例进行了简单介绍,然后对万福生科的违法舞弊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了分析,进而对案例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做了重点分析和界定,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展开原因分析;第四部分,结合万福生科案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得到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些对策和启示。

谢孝红[5]2007年在《审计业务下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注册会计师被称之为“经济警察”,在西方发展了150多年,在我国也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其在经济中的作用是不置可否的。然而近年来其诉讼案件却频频发生,这不禁引起我们对这个职业的关注和思考。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核心业务,其他的业务范围都是审计业务的扩展。因此,文章就是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为线索,分析在审计业务下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在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程中的叁个问题:第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问题;第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的归责原则问题;第叁,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执业过失的认定问题。由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职业介绍是研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客观背景,所以在本文的开始,首先就对注册会计师及其职业作了概述,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及其发展,对审计的相关理论作了阐述。并且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接着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性质,指出注册会计师本质上是专家,其执业过程是专家提供的服务,所以从本质上讲其应负的责任是专家责任。但是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会涉及多方当事人,注册会计师与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因此所负的责任类型也不同。本文通过具体的分析,指出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所负责的责任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对第叁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所负的是侵权责任。由于,第叁人的范围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笔者在分析了西方第叁人范围之后,提出了在我国其他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确定标准。对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笔者分析了归责原则的法理基础和历史发展过程,结合了审计业务的特点,通过与其他专家相比较,得出应按过错原则对注册会计师责任问题进行归责。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业务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那么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那就是一个难点,本文的亮点之处也是在分析了难点之后提出了建立专家鉴定委员会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失。然而,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在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注册会计师所负的责任也不是个人责任,它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在确定了注册会计师应负法律责任后,就涉及到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责任分担了,本文的最后一章就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可借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对责任分担的相关规定来规范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问题。

居政[6]2016年在《基于会计信息不确定性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全面繁荣。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加者,在降低经济活动交易成本、促进市场高效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容不断丰富,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民事责任问题也逐渐突出。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标准等问题十分值得学者深入研究。但是,目前针对审计责任方面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审计学和法学各自的领域,综合两大学科研究审计责任问题的研究成果不多。本文从会计信息自身性质的角度研究民事责任问题,采用理论研究法、文献资料分析法、理论综述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等方法研究审计责任问题。综合财务领域与法律领域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应当根据不同会计信息具有不同不确定性的特性,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进行分类研究,适用不同法律原理。对于具有低信息不确定性的会计信息,应当对注册会计师以验证性为主的审计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具有较高信息不确定性的会计信息,应当对注册会计师以判断性为主的审计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具有最高不确定性的预测性会计信息,应当延续适用合同法相关理论。在观点的基础上,最终笔者提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创新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适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于守华[7]2007年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文中认为《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1在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2入手,提出尖锐而颇具代表性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误区和法律体系的疏漏。运用大量确凿的数据资料剖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是本文的一大特色。研究方法上以法学方法为主,经济学方法为辅,社会学方法作为补充,多学科相结合。全文共设十一章,以银广夏事件3为典型案例,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层层分析论证,最终得出结论。第一部分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及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现状介绍第一章导论介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特别指出研究方法亟待改革。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中,必须因势利导,重视研究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学取向,注意经济分析方法的导入。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方法的统一,是法学发展中竞争与融合的必然趋势,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必由之路。第二章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和重大性标准讨论以1993年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函[1993]122号)为标准,确定虚假陈述的法律含义,又以《证券法》中的列举性规定描述了虚假陈述的叁种行为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和盈利预测的关系进行分析。虚假陈述的判断必须以重大性规则为标准4,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详细地给出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条件,本节通过分析评价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对重大事件的认定,得出比较科学的、兼顾各利益主体的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最后提出本论文的主要问题:解决虚假陈述问题的途径。第叁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通过实证比较研究,充分借鉴各方面资料,总结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用经济学方法对误区进行分析和计量,并从法学根源上5作深层次的探讨。笔者就消除误区的途径客观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突破传统桎梏,确定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重视全面质量控制,进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是解决误区的唯一出路”这一核心论点。第二部分专家框架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第四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首先对专家责任的一般概念进行限定,指出专家责任可以分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专家对当事人不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对于专家责任的具体构成、专家行为与法律责任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专家责任的分担等,也进行了较为深入剖析。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具备所有专家特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具有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法学上应确认为“公共产品”责任。第叁部分注册会计师过失、欺诈及侵权行为研究第五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讨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和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的区分,充分肯定损害的因果原则、责任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则和责任相称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故意、欺诈、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等概念的界限,从理论上进行划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欺诈实际情况,从会计信息欺诈和审计欺诈两方面进行探讨,特别强调了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界定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和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笔者首先对除第叁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6特别作出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重点分析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观点分歧7。强调审计侵权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免责条件。第四部分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第七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采取属人主义原则,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属地主义原则相冲突。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我国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规定也存在缺欠,建议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部门中,以便尽可能合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最后通过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比较,提出注册会计师避免承担民事责任的对策。第八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叁人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叁人民事责任性质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利益关系第叁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具有高度信赖关系8,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叁人的法律责任应并入侵权法理论救济范围之内。有必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9,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在此基础上研究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叁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要求所有侵权者要负共同责任或共同与分别责任。第九章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通过不同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横向比较,揭示出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后法律责任的演变10,指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趋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两项主要业务:验资和审计。特别分析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对利益关系第叁人的责任视同一种特殊的专家责任的论点,即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之外的“第叁种责任”。此外,也论述注册会计师案件的合理诉讼时效问题。第五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研究第十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通过对国内外民商法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比较,梳理出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存在的缺失和疏漏,指出缺失和疏漏所引起的问题和弊端,由此提出宏观立法思路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重构设想。分别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方面加以论证和设计,使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误区问题得以完整解决。结论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考虑按照法学和经济学原理,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确认为“公共产品11”。然后,按照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12要求,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零缺陷”(zero defect)为目标,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过程的质量检测为核心,重视质量成本的投入,把缺陷消灭于提供产品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本文论述的每一章内容,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共产品”的一个生产环节,注册会计师行业每一层次、每一阶段都必须进行彻底的法制化管理。立足于法学基础理论,结合经济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进行宏观立法思路之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之重构。

朱慈蕴, 陈彦晶[8]2007年在《评注册会计师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围绕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观点冲突展开》文中提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会计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由于会计职业的特殊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业外人士掌握不了话语权。大量的公众投资者进入证券投资领域后,对会计职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依赖。而会计职业的出现和发展一直与所服务的客户密切相关,不愿意对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第叁人承担法律责任。会计界和法律界就注册会计师对第叁人民事责任问题一直存有异议,在第叁人范围的确定、责任分配规则、归责原则、主观过错的认定和因果关系等问题上尤为突出。这些争议的背后不仅体现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包含了不同法系之间规则制定和运用的摩擦与融合。

葛琳[9]2006年在《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地位的提升必然带来一定的责任。近几年,国内外一些上市公司的造假案屡见不鲜,社会公众把矛头一致指向了被称作上市公司的“帮凶”——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诉讼赔偿的对象,其权威性也遭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国内外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因承受不起巨额的赔款或者一夜之间不复存在或者被停业整顿,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则被处予行政、民事处罚,有的甚至被判了刑。这些惨痛的教训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位置与责任,在努力提高自身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同时更要加深自身法律责任的认识和研究,积极寻求各种解决办法,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避免在法律诉讼案件中的不利影响,减轻注册会计师的诉讼压力。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通过收集资料发现我国在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方面一直处于近空白状态,且相关规定比较抽象,可操作性差。因此,本文拟采用规范研究为主的方法,结合具体案例对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从国内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着手,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进行基本介绍。其次,对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法理进行剖析。再次,借鉴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下主要国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中的审计业务下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进行阐述。由于注册会计师提供非鉴证服务风险小、收入高,注册会计师在此方面的收入可观,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也会遇到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对于非鉴证业务下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也不容忽视,本文在此方面也简单地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规避民事责任的一些措施,并提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以期减轻注册会计师行业民事责任带来的压力,有助于行业未来的发展。

郝忠伟[10]2005年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一直是业界关注的一个话题。特别是 2003 年以来,随着证券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颁布,证券民事赔偿进入了司法程序, 众多小股东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有了司法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在证券市场中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再次成为证券民事诉讼的被告。本文从解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入手,揭示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等基本法理,随后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作了论述,其中重点介绍了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和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且针对这类民事诉讼提出了抗辩对策,最后提出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中一些未决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对业界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D]. 李奉林. 江西财经大学. 2015

[2]. 中美注册会计师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D]. 王炜. 厦门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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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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