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使司论文-梁自成

盐使司论文-梁自成

导读:本文包含了盐使司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元史,两浙都转运盐使司,两浙盐场

盐使司论文文献综述

梁自成[1](2014)在《《元史》有关两浙都转运盐使司几处集中记载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元史》等相关史料中对于两浙都转运盐使司记载颇多,然也有彼此记载不一或者模糊的地方。本文第一部分就元代两浙运司设立的时间明晰两浙运司的设立;第二部分讲述两浙运司管辖盐场的变化,明确元代在继承宋代盐场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番改革;第叁部分则涉及两浙盐仓的废置。通过这叁个方面的阐述初步了解两浙都转运盐使司的建制。(本文来源于《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期刊2014年02期)

梁自成[2](2014)在《元代两浙都转运盐使司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两浙地区为元代江南重要的赋税征集区,其中的盐课是重要的来源之一,两浙都转运盐使司(简称两浙运司)不仅是盐运的分配与销售机构,而且是承担江浙地区盐课的重要机构。首先,两浙运司的建立是在南宋原有的机构上建立起来的,世祖时期,至元十四年(1277)设立两浙运司,但仍继承南宋设立浙东、浙西盐司。后来,元朝政府借鉴大都运司、河间运司的管理模式对两浙运司进行了一番改革与建置,革除浙东、浙西盐使司。因盐场众多,实行分司管理盐场的办法,同时,对沿袭下来的盐场进行并析。成宗时期,两浙运司系统管理日趋完善。仁宗时期,增置运判一名,并且针对盐弊,进行盐法改革,简而言之,增设盐仓,由盐商就场支盐改为就仓支盐。此时,两浙运司机构愈加系统,其“督盐课,以资国用”的职能愈加完善。顺帝时期,两浙运司针对两浙盐法因盐仓的设立产生种种弊端多次向行省、中书省申告,至正二年(1342)仍依世祖旧制,废除盐仓,由盐商就场支盐。后由于江南乱起,两浙运司终伴随元朝的灭亡而机能衰亡。但元朝的这一建置为明朝所继承,对于明清两浙盐运管理起着重要的铺垫作用,政府对两浙盐运管理日趋完善。其次,元政府对两浙运司系统的管理,除盐课的征集外,还表现在元朝对两浙运司系统中各级官员的甄选任免与两浙运司的总体运作上。两浙运司官员的甄选,运司官员(指运使与首领官如同知、照磨、运判)和场官(指盐场司令、司丞与管勾)是截然不同的,地方行政官员(管民官等外任官)为正副运使的主要来源,而中央官员任运使多与盐法积弊与政治局势有关。同时因盐运司管理的专业性,多由汉人担任正副运使,北人南任普遍。而首领官多由地方官与高级官府吏员担任。场官多由流官迁转、荫补以及纳粟补官而来。最后,两浙运司在江浙地区社会与民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浙运司对下除机构的管理,也包括灶户的管理,发给工本钱,申请免杂役等,保证盐课的完成。对上,一方面努力完成岁额,另一方面针对盐课越来越多,盐价越来越高,两浙运司与行省官员向中书省申告以减少盐场灶户负担。两浙运司的另一重要性则反映在明清时期对两浙盐运管理的承袭与发展,两浙运司管理与监督在元朝的基础上愈加完备。(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5-14)

孙久龙,王成名[3](2013)在《金代盐使司的职能》一文中研究指出金代中期,金朝仿照北宋解盐司之制,在全国建立了山东、沧、宝坻、辽东、解、北京、西京等七个较大的盐使司,来管理全国的盐务事宜,其职能主要表现在管理盐户、管理贩盐的渠道,打击私盐,征收盐税等方面。(本文来源于《满族研究》期刊2013年01期)

孙久龙,王成名[4](2013)在《金代盐使司职官特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金代中期,金朝仿照北宋解盐司之制,在全国建立了山东、沧、宝坻、辽东、解、北京、西京等七个较大的盐使司,来管理全国的盐务事宜,其职官都是由汉族人来担任,同时这些职官大多都是进士出身,并且他们在离任以后,很大一部分出任了更高或者更重要的官职。(本文来源于《北方文物》期刊2013年01期)

陈娟[5](2006)在《金代解盐使司银铤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中的两笏金代解盐银铤,均出土河南省西峡县。经考证,与陕西临潼出土的两笏金代“解盐使司”银铤,出自同一铸地,是金代盐商向解盐使司购买钞引的入纳银铤。它不仅记录了明确的铸造时间、地点和重量,而且对金朝的盐池管理机构、金银铺号、榷货盐司的官吏等方面的记载详尽,为研究金代的盐课税制、金银行会制度、客商制度、白银在当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及流通中所设置的管理机构、流通方式等提供了实物资料。(本文来源于《中原文物》期刊2006年02期)

孙久龙[6](2006)在《金代盐使司》一文中研究指出金代盐使司是金朝地方专门管理盐业的部门,在金朝封建国家的政治、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试从金代盐使司的由来、盐使司的设置与职官、盐使司的职能等方面入手,对金代盐使司进行一定的研究。金代盐使司是仿照宋代的解盐司而建立的,其职能主要是管理地方的盐业经济。盐使司的建立开辟了我国盐业史上的一个新的篇章,从此我国盐业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摆脱了过去那种盐铁并论、盐茶并举的局面。金代中期,在全国建立了山东、沧、宝坻、辽东、解、北京、西京等七个较大的盐使司,来管理全国的盐务事宜。同时各个盐使司又设立了许多分司,来加强对盐业的管理。金代的盐使司的职官都是由汉族人来担任,同时这些职官大多都是进士出身,并且他们在离任以后,很大一部分出任了更高或者更重要的官职。金代的盐使司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国家政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6-04-15)

郭正忠[7](1996)在《金代的盐使司与分司体制——《金史·食货志》“盐法”补正》一文中研究指出金代的盐使司与分司体制——《金史·食货志》“盐法”补正郭正忠金代的盐务机构,包括盐务专司和兼理衙署两大统系。盐务专司,主要有如下叁种:一是统管产销的诸盐使司、分司及其下属场务;二是负责运销或征税的盐运司、盐税院、盐钱局等;叁是缉查私鹾的巡捕司。兼理盐...(本文来源于《中国史研究》期刊1996年04期)

盐使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两浙地区为元代江南重要的赋税征集区,其中的盐课是重要的来源之一,两浙都转运盐使司(简称两浙运司)不仅是盐运的分配与销售机构,而且是承担江浙地区盐课的重要机构。首先,两浙运司的建立是在南宋原有的机构上建立起来的,世祖时期,至元十四年(1277)设立两浙运司,但仍继承南宋设立浙东、浙西盐司。后来,元朝政府借鉴大都运司、河间运司的管理模式对两浙运司进行了一番改革与建置,革除浙东、浙西盐使司。因盐场众多,实行分司管理盐场的办法,同时,对沿袭下来的盐场进行并析。成宗时期,两浙运司系统管理日趋完善。仁宗时期,增置运判一名,并且针对盐弊,进行盐法改革,简而言之,增设盐仓,由盐商就场支盐改为就仓支盐。此时,两浙运司机构愈加系统,其“督盐课,以资国用”的职能愈加完善。顺帝时期,两浙运司针对两浙盐法因盐仓的设立产生种种弊端多次向行省、中书省申告,至正二年(1342)仍依世祖旧制,废除盐仓,由盐商就场支盐。后由于江南乱起,两浙运司终伴随元朝的灭亡而机能衰亡。但元朝的这一建置为明朝所继承,对于明清两浙盐运管理起着重要的铺垫作用,政府对两浙盐运管理日趋完善。其次,元政府对两浙运司系统的管理,除盐课的征集外,还表现在元朝对两浙运司系统中各级官员的甄选任免与两浙运司的总体运作上。两浙运司官员的甄选,运司官员(指运使与首领官如同知、照磨、运判)和场官(指盐场司令、司丞与管勾)是截然不同的,地方行政官员(管民官等外任官)为正副运使的主要来源,而中央官员任运使多与盐法积弊与政治局势有关。同时因盐运司管理的专业性,多由汉人担任正副运使,北人南任普遍。而首领官多由地方官与高级官府吏员担任。场官多由流官迁转、荫补以及纳粟补官而来。最后,两浙运司在江浙地区社会与民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浙运司对下除机构的管理,也包括灶户的管理,发给工本钱,申请免杂役等,保证盐课的完成。对上,一方面努力完成岁额,另一方面针对盐课越来越多,盐价越来越高,两浙运司与行省官员向中书省申告以减少盐场灶户负担。两浙运司的另一重要性则反映在明清时期对两浙盐运管理的承袭与发展,两浙运司管理与监督在元朝的基础上愈加完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盐使司论文参考文献

[1].梁自成.《元史》有关两浙都转运盐使司几处集中记载的辨析[J].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2014

[2].梁自成.元代两浙都转运盐使司研究[D].南京大学.2014

[3].孙久龙,王成名.金代盐使司的职能[J].满族研究.2013

[4].孙久龙,王成名.金代盐使司职官特点[J].北方文物.2013

[5].陈娟.金代解盐使司银铤浅析[J].中原文物.2006

[6].孙久龙.金代盐使司[D].吉林大学.2006

[7].郭正忠.金代的盐使司与分司体制——《金史·食货志》“盐法”补正[J].中国史研究.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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