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组织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利益相关者,责任与作用
国际组织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盛小平,王毅[1](2019)在《利益相关者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中的责任与作用——基于国际组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意义]通过解析国际组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所定义的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与作用来为完善我国《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提供参考。[方法/过程]基于网络调查和文本分析,论述国际组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所定义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中的责任与作用。[结果/结论]国际组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定义了包括政府、研究人员、研究机构、研究资助机构、图书馆或档案馆、数据中心、出版商、专业协会或学会、用户、企业等在内的众多利益相关者及其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活动中所具有的不同的责任与作用。我国应该借鉴这些经验制定国内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进一步提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本文来源于《图书情报工作》期刊2019年17期)
王百卉[2](2019)在《国际组织与成员国法律责任多重归属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组织和成员国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法争论的话题。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一类国际法主体,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成员国在执行国际组织决议的过程中往往滥用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其行为不仅是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体现,还代表了自己的意志,造成法律责任归属不明。以此种争议情形为研究对象,结合1999年的使用武力合法性案,2007年欧洲人权法院的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Behrami/Saramati)案、阿尔吉达(Al-Jedda)案以及2014年海牙法院关于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诉荷兰案的相关判决,借鉴国外学者近几年的相关研究,认为应当坚持国际组织和成员国法律责任的多重归属。围绕责任多重归属原则的确立过程,通过对2011年《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相关条文的分析,明确了行为归属与责任归属的关系:只有确定行为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责任归属;为了最终确定责任的多重归属,提出以有效控制为标准认定行为归属,并明确这种有效控制是对具体行为的事实控制。(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易洋[3](2019)在《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与作用不断增强,更要注重其义务与权力的关系。而目前国际社会将更多注意力转移到国际组织是否应为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或是在何种情况下为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受害者又应该以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国际法律责任问题。在此问题升温的背景下,研究国际组织的责任划分以及责任的承担形式,对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动,树立责任大国形象,推动构建国际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从界定国际组织概念入手,旨在明确本文所探讨的主体范围,再论证其法律人格进而从国家法律责任推进讨论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发展。第二部分,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结合实践中案例,先明确指出国际组织国际不法行为的依据,再分别探讨国际不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两方面。第叁部分,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首先,国际组织因其创立目的而行使不同的职能,故其责任的类型也各不相同;其次,根据不同的责任类型,归纳相应的责任承担形式以便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国际组织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也会有非主观故意意识的因素介入,这种情况下将法律责任笼统归于国际组织显失公平,在几种特殊事由下,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也可免除。第四部分,对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展望。目前《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仍存缺陷,编纂地位尚不确定,编纂的形式性大于实质性。笔者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归纳几点草案的不足并对草案的编纂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7)
吴小国[4](2018)在《国际组织责任语境下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性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了援引国际组织责任应适用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但国际法学界对此问题存有争议。国际组织责任制度可以借鉴国家责任制度,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对国际组织责任具有适用性。但国际组织毕竟不同于国家,在责任规则上有一定的差异性,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须进行调适后才可以更好地适用。(本文来源于《铜陵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李久烨[5](2017)在《论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责任划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组织的不断发展,其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在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事务,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在与国际组织责任相关的领域内,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的责任区分问题需要加以进一步探讨,否则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一定的困难。在已经存在的案例中,由于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的责任划分标准的模糊而导致的困难存在多种情形,例如,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对责任的相互推诿、责任归属难以确定,以及对人权保护的冲击。这些无疑既不利于国际法的发展,同样也是国际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在国际组织不断深入参与国际事务的这一大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愈加重要。因此本文试图就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对现存制度进行分析,指出现存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法。本文以大量权威材料为基础,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国际法委员会的文件及报告,国际法院、常设国际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商会等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英国、瑞士等国内法院的判决,以及专家学者的着作。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和对比,进而探讨国际组织与成员国责任的划分问题。通过上述论证过程可以发现,在现今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的责任划分问题上,通常情况下国际组织承担独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成员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但是,当前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其一,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责任的相互推诿;其二,责任归属的难以确定;其叁,对人权保护产生冲击。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提出对现存国际法内容的解释和细化以及减少成员国承担责任的局限性两个解决方案并加以论证。(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7-05-27)
杨丹杰[6](2017)在《论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问题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现今国际社会日益交往密切,政府间国际组织无论在数量还是在发展速度上都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问题其实早在1963年就已经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重视,被列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值得注意的一个特别问题,虽然同年又被搁置,但是在国际法委员会完成国家责任专题后,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问题在2002年5月8日第54届会议上被国际法委员会决定正式列入当前的工作方案,可见国际法学界对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问题的重视以及其在国际法上的重要性。在这种大趋势、大环境下,对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进行深入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虽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也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对此予以研究,可以说理论上已经很成熟了。但国际社会是千变万化、日新月异的,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问题在实践中仍然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特别是国际组织及其成员间的责任分配问题。本文主要从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国际法上实际发生的案例,结合案例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对未来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问题的可行性建议,期待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问题的完善。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问题在实践中情形各样,解决方式也需因案件的不同类型予以不同对待,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总的来说,对国际组织的追责主要面临五个方面的大问题,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这是其一;由于国际组织与国家相比存在的特殊性、派生性人格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国际组织成员,导致其独立性不足;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产生的争端,没有相关的争端解决机构,不仅使国际不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受害方的权益也得不到合理的保护,而且国际组织的国际不法行为在实践中也认定困难。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国际社会合力解决,拿出能被普遍接受的方案,无论是制定统一的规则约束国际组织的行为,还是根据国际社会存在的判例进行分析适用,都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赋予解决方案以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国际组织与其成员间的责任分配问题是在讨论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问题是必须要弄明白的一个问题,国际组织各式各样,其成立宗旨、成员、职能等都不一样,国际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自然也因国际组织的不同而不同。国际组织与其成员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分担问题的研究带来很多挑战。所谓见仁见智,国际组织成员是否应该分担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承担责任的模式是什么、如何承担等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态度。(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魏雅洁[7](2016)在《国际金融机构公众问责机制的法律性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分析国际专门性组织——各多边和区域金融机构中目前普遍建立的公众问责机制的建立背景和构成要素,比较公众问责机制与国际组织责任法律制度、国内行政法语境中的问责机制等既有法律制度的异同点,试图为国际金融机构公众问责机制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第一章介绍国际金融机构公众问责机制产生的背景。该机制的产生基于国际金融机构本身面临的现实治理困境,但同时,公共政治领域的全球治理概念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形成,法学领域的国际组织法理论的发展和国内、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多样化也为其产生提供了理论的支撑。第二章梳理国际金融机构公众问责机制的制度概况。本章首先选择和介绍了叁个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机制,分别是世界银行集团监察组、亚洲开发银行磋商与合规审查双重机制、欧洲投资银行内部与外部双重问责机制,并分析它们各自的特点;本章第二节在制度概况的基础上抽象提炼该机制的六个重要组成要素:责任主体、责任对象、法律依据、制度宗旨、不利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该六要素构成对其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第叁章为本文的重点,详细分析国际金融机构公众问责机制的法律性质。经分析,笔者认为,该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国际组织的责任,责任承担机制是对国内行政法语境中问责机制的模拟,责任承担后果具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效果。首先分析国际金融机构是否具有有责性的问题。公众问责机制有关承担责任的构成情形符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组织责任法草案》对国际组织责任的定义和构成的描述,如果国际金融机构在资助项目中违反其内部的业务政策和程序规定,就构成能归于该国际金融机构的国际不法行为。只不过公众问责机制并不属于一项司法审查制度,并不属于《国际组织责任法草案》中国际组织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而是对传统国际组织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和扩展。接着分析国际金融机构的有责性与公众问责之间的法理联系。公众问责机制是一种基于其内部经营政策和程序规则建立,借鉴国内行政法语境中的问责机制保障国际金融机构应向受影响公众负责的责任法律关系的问责法律关系。而从全球行政法理论的视角来看,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治理机构日益官僚化,形成并且遵守自身的特别的法律程序,已经成为超越国界的国际行政管理主体,因此对于国际组织的权力的约束完全可以适用行政法规范。最后分析公众问责机制的特殊功能和效果。国际金融机构立足自己的现实需求,避开自己的权利限制,构建了一种新的可以发挥非诉讼解决效果的问责机制,是对传统国际法主体问责程序的重大突破,如果采用全球行政法的视角,它无疑有利地推动了国际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同时,公众问责机制毕竟是一种弱的、没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机制,就如同实体规范中的国际软法一样,它发挥的也只是一种软法的效力,对国际金融机构本身并没有约束力。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提出国际金融机构公众问责机制是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国际组织问责制度建构在全球治理的大背景下,全球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国际组织问责制度的发展应注重制度和理论创新。(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6-06-01)
何阳[8](2014)在《从《国家责任条款》到《国际组织责任条款》——一种成功的“照葫芦画瓢”?》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完成的《国际组织责任条款》,以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人格为基础,借用了《国家责任条款》中的独立责任原则。然而这种借用忽略了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在人格性质及内涵上的差异,并因此将个体责任适用于作为团体的国际组织;从而未能对国际组织的特性,特别是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做出应有的回应,为国际社会带来了现实危险。总体而言,《国际组织责任条款》的发展性质大于编纂性质,其权威性与合法性依然有待国际社会实践的进一步检验。(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4年03期)
秦正为[9](2014)在《国际责任与国家利益:中国与国际组织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多边外交,是中国总体外交、全方位外交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中国的多边外交和与国际组织的关系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大致经历了"有限参与"、"广交朋友"、"广泛参加"、"全面介入"与构建"和谐世界"阶段。其基本经验是:发展多边外交,是中国走向世界大国的必经之路;发展多边外交,必须坚持维护共同利益、合作共赢的方针;发展多边外交,必须坚持中国的总体外交政策和外交战略。(本文来源于《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张天奎[10](2014)在《从突发事件谈国际组织的管理及其国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地霍乱案中所引发的国际法下国际组织责任承担主体资格问题、特权及豁免协议等所可能引发之议题,均值得我们深思并探讨,至于国际组织在各国际法院前是否亦能主张豁免,而国际法院又是否是处理此类争议的适当争端解决场域,此仍有待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4年13期)
国际组织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组织和成员国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法争论的话题。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一类国际法主体,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成员国在执行国际组织决议的过程中往往滥用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其行为不仅是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体现,还代表了自己的意志,造成法律责任归属不明。以此种争议情形为研究对象,结合1999年的使用武力合法性案,2007年欧洲人权法院的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Behrami/Saramati)案、阿尔吉达(Al-Jedda)案以及2014年海牙法院关于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诉荷兰案的相关判决,借鉴国外学者近几年的相关研究,认为应当坚持国际组织和成员国法律责任的多重归属。围绕责任多重归属原则的确立过程,通过对2011年《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相关条文的分析,明确了行为归属与责任归属的关系:只有确定行为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责任归属;为了最终确定责任的多重归属,提出以有效控制为标准认定行为归属,并明确这种有效控制是对具体行为的事实控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组织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盛小平,王毅.利益相关者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中的责任与作用——基于国际组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的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19
[2].王百卉.国际组织与成员国法律责任多重归属问题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易洋.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D].内蒙古大学.2019
[4].吴小国.国际组织责任语境下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性问题分析[J].铜陵学院学报.2018
[5].李久烨.论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责任划分[D].外交学院.2017
[6].杨丹杰.论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D].上海师范大学.2017
[7].魏雅洁.国际金融机构公众问责机制的法律性质分析[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
[8].何阳.从《国家责任条款》到《国际组织责任条款》——一种成功的“照葫芦画瓢”?[J].西部法学评论.2014
[9].秦正为.国际责任与国家利益:中国与国际组织的关系[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4
[10].张天奎.从突发事件谈国际组织的管理及其国际责任[J].管理观察.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