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仲裁庭查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仲裁庭,举证责任,当事人,论文。
仲裁庭查证论文文献综述
张红智[1](200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发展与完善——兼论当事人举证与仲裁庭查证的合理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事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活动的日益发展,迫切需要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事仲裁法学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推动我国仲裁法制建设的发展,进而为完善我国仲裁立法和为指导我国民商事仲裁实践活动服务。为此,本文拟对我国仲裁法学领域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特别是当事人举证与仲裁庭查证的合理配置问题,结合法理以及中外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相关规定与研究成果,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的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对举证责任,我认为应当首先从结果意义上来理解界定,即指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同时,围绕着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的风险负担这一本质,举证责任的含义在广义上还理应包括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风险而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行为责任。而对于事实主张的责任是否也是举证责任的一部分,我认为在理论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对于举证责任的性质,我认为举证责任是一种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具体来说是当事人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以及案件事实客观上难以查清时承担的败诉风险责任。 我国仲裁法中的举证责任,在本质上应指在仲裁过程中,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也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是证明责任,它是在仲裁中设立举证责任制度的终极目的。在外延上,仲裁法中的举证责任还应当包括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风险而主动向仲裁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行为责任,也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是主张责任,它是在证明责任预设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必须履行的一种负担。从性质上来讲,我国仲裁法中的举证责任,是一种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是作为法律要件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对不利的仲裁结果的承担。 鉴于我国目前在民商事仲裁领域对举证责任的规定仅限于行为意义上的责任层面,而且规定的也过于宽泛,而对于举证责任的本质内涵,即作为裁判规则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我本人认为,应当重新规范界定我国民商事仲裁法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完整内涵,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川}确待认l二习鉴实犷冬伪4;{少!时‘’价事人对耳、利币}‘裁了戈决f内,J又J‘fl,咙11了七当事人举i,!一1司价{‘裁结果的自_接联系, 当前,在伐仁l{I价!‘裁法学举证责任制度理论侧!究’、‘实践,1,,争沦的焦点之一,即}价绕着我卜以仲裁汀;》第43条关于举证责任制!变的一般规定所提出的关一f‘匕事人举证‘歹川,裁庭查i,}:的关系问题。对此,我认为,我}l{j现行《仲裁法》第们条关于当事人少尚}!叁与仲裁庭查证相结合的有关规定,不能作宽泛的理解。在民商事仲裁过程‘卜,应炸先依据举证责仁乞分配的一般原则,山仲裁庭在’r,l事人之问就举证责仃进行合理分配,各方’‘飞事人均应就‘自身承担的举证责任,一方而努力调查取证,另一方lfl洲、待证事实真伪不明11寸,币衣据举证责仟,承担不利的仲裁裁决。卜如寸,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展,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中清或是在自身认为有必要自行I次集证据的情况1;,调查收集证据。 ,,今一事人举i,}了’J价卜裁庭(法l烧)查1一l{j、日结合,已)J义为各!I:1 rl勺通行做12、,小卜、j的仅是齐自在两拧承担的l一匕垂卜的外异、l自l、’护扛人举证或片们,裁庭(泪、}坑)介证的比重木身J{不足以说明一种民事诉讼制度的优劣 当事人能否较好地){夏行举i正责任,小仅依赖于介_法的合理设耸与分担规则,还取决于良好的取淤环境和健全的h卜据收集保障程)子。因此,在仲裁程序设计L!‘,具有一铭套能够保障当事人履行举诫责仟的拈施和手段,并山此而形成保障举证责任祝以落实的常规机制,已成为仲裁理论’川水妇湃究的重要内容。对此,我认为应’‘订l:建众指泞、’勺事人举诫制!变等诸名方向采取相应改革于浩施,以子rl冬!;1牡于坛I一l勺民,f汀事了『},裁,l,“飞事人举11!〔:{矛于仁;ljlJ度了呀l一二人)1:了件不日发j匡。(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03-06-08)
仲裁庭查证论文开题报告
仲裁庭查证论文参考文献
[1].张红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发展与完善——兼论当事人举证与仲裁庭查证的合理配置[D].中国海洋大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