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益论文-臧金磊

环境法益论文-臧金磊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法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水环境法益

环境法益论文文献综述

臧金磊[1](2019)在《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规则设计偏差及矫正——以水环境法益为解释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惩治水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则设计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仅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数量当做衡量水质是否被严重污染的标准,解释规则的设计未遵循不同环境要素的专门性评价原则,未贯彻生态法益独立性诉求,导致法益侵害关系逻辑混乱。水环境法益的基础性地位为观察这一问题并分析可能的解决方案提供了一个视角。解释规则的设计必须围绕水环境法益展开,重点突出对水环境本身的保护,而非行为手段;注重与《水污染防治法》中体现充分保护水环境的行政性前置规则相协调,贯彻水资源优位保护原则,使规则朝着有利于保护水质的方向发展。我国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规则矫正路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即建立以水染物排放标准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水质基准,区分污染水、土壤、空气等不同环境因子的裁判规则,把人身伤亡作为水污染犯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将是否危及动、植物等非人类主体健康作为判断水污染犯罪的标准之一等。(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陈瑞娟[2](2019)在《对环境刑法法益保护问题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刑法相较于其他刑法规范,仍不失为一种新领域。但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以及生态危机的威胁日益增长,人们意识到环境保护制度已不能单单靠环境法的独立支撑,而在具有最高强制力和执行力的刑法规范领域,环境刑法将成为一道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本文紧紧围绕环境刑法保护环益展开讨论,论述了环境刑法法益保护的叁种不同观点以及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拓展,对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革新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与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熊琦[3](2019)在《环境法益视野下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刑法规制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时代的到来,对利用刑法有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将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进行规制,尤其是完全依赖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应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存在理论上的偏差与实践中的疑难。通过对环境法益理论进行谱系式的考察与筛选,"折中说"的基本观点获得认同,从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与(一般)非法采矿行为在法益侵害方面的差异得以显现。基于法益侵害侧重点的不同,宜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的类型视为"适性犯",相关司法解释也应作出调整。(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9年07期)

李维姿[4](2019)在《论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保护观》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一个罪从保护法益上进行分析有利于将该罪更好的付诸于实践,《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修(八)》)第338条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规定,但对该罪保护的究竟是何种法益,理论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司法认定也比较混乱。总结来看,主要存在纯粹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秩序法益观、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四种观点。纯粹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认为环境依赖于人类而存在,如果环境并非对人有利,那么人类没有必要保护环境,所以,只能以人类为中心来理解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秩序法益观认为国家制定的包括环境资源管理秩序在内的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刑法对其予以保护有其必然性。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就是环境本身,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再是污染环境罪的保护重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则认为除了需要保护人类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外,环境利益包括其他非人类存在物的环境利益也值得刑法予以保护。纯粹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符合人对最初法益的基本理解,给司法解释提供了可供执行的判断标准,但其事实上仅仅维护了人类的生活利益,没有考虑到其他非人类主体利益。秩序法益观撇开了生态中心还是人类中心的讨论,直接将国家管理的社会秩序作为判断标准,有利于司法实践工作者的操作,但其不具有区分本罪与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管理罪的可能,即没有深入去分析本罪与其他同类罪名保护对象的差异。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以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中心,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但就目前中国的国情和现有的法律体系来说,该观点难以得到适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既吸收了纯粹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中从人类出发考虑环境保护的合理之处,又注重其他非人类存在物对环境的内在主体要求,符合法益的基本概念,但其仍然没有脱离人类中心的桎梏。现阶段,在我国提倡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是更为有效的选择,尽管存在不足,但相较于其他法益观点,其能够更好的在维护人类利益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与现有法律体系不相冲突。另外,人类中心并不意味着是一种缺点,只要加以好好利用,就能充分发挥其价值。(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3)

梁淼[5](2019)在《中日环境犯罪的法益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其内容是检验刑罚发动的标准。在我国环境刑法中,由于保护法益内涵的不确定,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无力。因此,妥善地理解法益概念,已经成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当务之急。相比之下,日本环境刑法的人本主义法益观则使其成为环境治理的成功样板。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环境犯罪中保护法益内涵的比较,提出我国应当建立真正具有人本主义精神的环境刑法体系,以避免法益概念的“空洞化”、“稀薄化”。本论文共设四章,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分析了日本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内涵及其发展方向。从“公害刑法”到“环境刑法”,是立法者对人本主义项下法益概念的深刻理解,是对保护人类良好生活的环境“财”的重视,是法益内涵“从事后救济的公害法时代到事前预防为中心的环境法时代”的全新转变。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内涵。我国目前环境刑法体现的是国家对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视,“社会危害性论”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实质标准,与真正意义上的人本主义法益观并不一致,其是一种典型的国家本位下的环境保护策略。第叁章对中日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行比较。就基本立场而言,日本是对代际公平下环境“财”的保护,我国则是基于国家本位主义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的评价。另外,就主要内涵而言,日本环境犯罪保护的法益更具开放性,与人相关的“财”皆有可能成为保护法益的内容,而我国则是封闭状态下对某些重要环境利益的忽视。第四章是从中日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比较中得出的启示。我国应构建符合社会潮流、具有亲和力的环境刑法,彻底改变现有立场,建立多元环境刑法体系下共同保护法益的立法模式,重新考量新时期环境犯罪的特性,以维护好当代人与后代人享受良好生活环境这一基本公共“财”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9-06-02)

高毛宇[6](2019)在《环境犯罪中法益保护早期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已成为炙手可热的社会话题。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刺激立法理性的萌发,不断更新的大众需求亦使刑法在应对环境问题上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刑法修正案(八)》中核心罪名的入罪条件将法益保护早期化理念加以引入,但在是否依附风险刑法与背离谦抑性原则上的争议亦未休止,使得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向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的转变,仍是困难重重。法益保护早期化在克服相应弊端下,将成治理环境问题的必经之路。(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03期)

侯艳芳[7](2019)在《环境法益刑事保护的提前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法益刑事保护的提前化是刑法保护由个人法益向集合法益的转向,环境资源犯罪惩治既要摒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绝对人类法益保护的指向,也要警惕割裂地强调与人类法益完全无涉的自然法益纯粹论。构建环境法益保护的二元防范体系,要根据环境法益的集合法益特征,对人类法益与自然法益进行一体化保护,同时针对环境资源犯罪的特点充分运用累积犯理论解决对环境法益造成损害之临界点认定的难题,合理划定环境法益刑事保护提前化的界限。环境法益刑事保护提前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节点进行了实质性改变,有必要对该节点标准和取证方式进行适时明确和调整。环境法益刑事保护提前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节点标准,应当主要从行为发生地、行为对象数量、污染物含量、行为方式和防治污染成本以及生态恢复可能性和资源再生能力方面考察。在环境法益刑事保护提前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取证方式中,环境数据的测定是关键,司法者审查的重点应当是环境数据的取样检测和条件分析过程。(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3期)

张颖[8](2019)在《论基于生态安全法益保护的环境刑法的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益侵害是犯罪的本质,不同法益选择会导致犯罪构成上的不同和罪状表述上的差异,并决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环境刑法应以生态安全法益保护为理念,将生态危害性作为有关生态环境犯罪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将那些具有严重生态危害性并且非动用刑罚不足以有效遏制的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并类型化为危害生态安全罪,加强生态环境犯罪预防和生态安全保护,使刑法真正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防线,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本文来源于《环境保护》期刊2019年02期)

唐瑭[9](2018)在《环境损害救济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法益救济”的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我国环境治理理念应当采取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将生态保护作为环境治理的总目标。我国近年来所进行的环境损害救济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基础,也逐渐从私主体的权益保护向环境利益的整体性保护发展。这就要求环境损害救济应当有新思路,环境法治建设及其研究没有必要在环境权问题上过多纠结,而应当改变其内在逻辑,应当从"权利中心"的思路向"法益中心"的思路转变。(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5期)

刘浩[10](2018)在《环境刑事治理领域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倡导》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犯罪法益观的确立应当考虑法益本身的权利属性与功能定位。由于法益的享有主体必然可以还原为人的权利,故法益在发挥其功能导向的同时始终是围绕着人的权利而予以展开的。此外,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法治与权利发展现状,也应当继续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益观。"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并不是唯人类中心主义,而是强调继续在法治的语境下,重视公民个体的权利保障,努力构建我国的法治治理体系。"生态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并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权利发展基础与法治现实语境。由于现有的刑事立法体系也是倾向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而法治的构建阶段则是强调对个体权利的重视和保障,故"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属于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追求现实的合理性。"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有利于对环境予以切实地刑法保护。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继续坚持和发展"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具有现实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其有利于正确地指导生态领域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进而推进环境领域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本文来源于《兵团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环境法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刑法相较于其他刑法规范,仍不失为一种新领域。但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以及生态危机的威胁日益增长,人们意识到环境保护制度已不能单单靠环境法的独立支撑,而在具有最高强制力和执行力的刑法规范领域,环境刑法将成为一道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本文紧紧围绕环境刑法保护环益展开讨论,论述了环境刑法法益保护的叁种不同观点以及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拓展,对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革新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与见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法益论文参考文献

[1].臧金磊.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规则设计偏差及矫正——以水环境法益为解释视角[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陈瑞娟.对环境刑法法益保护问题的探析[J].法制博览.2019

[3].熊琦.环境法益视野下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刑法规制的重构[J].学习与实践.2019

[4].李维姿.论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保护观[D].湘潭大学.2019

[5].梁淼.中日环境犯罪的法益比较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9

[6].高毛宇.环境犯罪中法益保护早期化分析[J].河北企业.2019

[7].侯艳芳.环境法益刑事保护的提前化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9

[8].张颖.论基于生态安全法益保护的环境刑法的优化[J].环境保护.2019

[9].唐瑭.环境损害救济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法益救济”的嬗变[J].法学评论.2018

[10].刘浩.环境刑事治理领域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倡导[J].兵团党校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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