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1]2008年在《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营者股权激励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国的管理实践,股权激励可以实现企业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利益相一致,从而有效地解决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委托代理问题,促进企业绩效的有效增长。严格来讲,经营者股权激励应与企业绩效挂钩,可以用企业绩效测度经营者股权激励效用。但是截至目前为止,现有的研究文献基本都是将研究的侧重点放在解决经营者的股权激励问题,没有研究现行的经营者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产生的影响如何,特别是对我国国有企业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据此本文选取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股权激励水平和企业绩效作为研究对象,对二者关系做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在研究股权激励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相关概念,构建出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关系的模型,提出相关假设,运用频数分析和归纳法等研究方法,以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作为我国上市公司的代表进行了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采用2004年-2006年的数据构建均衡的平行数据为研究样本,采用广义的两阶段最小二乘法、HAUSMAN检验,运用因子分析、回归分析、相关性分析等方法,检验各影响因素对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相关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①运用皮尔逊相关分析得出影响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因素与企业绩效存在显着相关关系,并讨论了各影响因素的单独影响和共同影响程度。②运用因子分析从公司的赢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四个方面计算出上市公司绩效的综合评价值。③通过回归分析得出,不考虑各影响因素对经营者股权激励水平与国有上市公司绩效之间相关性的影响时,经营者股权激励水平与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曲线关系;考虑各影响因素对经营者股权激励水平与国有上市公司绩效之间相关性的影响时,经营者股权激励水平与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绩效之间存在强烈的区间效应,即经营者股权激励水平与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绩效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
汪璠[2]2008年在《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与企业价值关联性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企业所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生存、发展,是现代企业所面对的永恒主题。企业不仅注意企业自身成本、利润,而且越来越重视其高层经理管理者的激励,没有高层管理者和员工的辛勤工作,就没有企业的发展。股票期权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成本问题,是股票期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在国外一些新创型科技企业中,股票期权是企业普遍实行的一种激励方式。企业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这是一种相对的短期行为。从长期的角度来看,企业需要的是持续的发展,巨大的发展潜力以及可观的投资收益。企业价值最大化则应该作为长期的奋斗目标。而对于高层管理者通常只是注重短期的收益,因此股票期权在某种程度上把这两者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层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矛盾。本文是关于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与企业价值关联性实证分析的研究。论文的研究目标:一是探讨国内外股票期权发展的模式和经验;二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已公布的年报中的数据进行初步分析股票期权与企业价值的关联性。本文阐述股票期权与企业价值的相关理论以及股票期权在国内外的实践情况,以Chang和Mayers(1992),Morck,Schleifer和Vishny(1988)的相关理论为依据,运用我国上市公司2002-2006年公开公布的数据资料初步分析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企业价值的关联性,得出相应的统计性描述结果。论文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统一、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等研究方法,系统整理相关数据,运用SPSS来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从而确定合适的股权比率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在阐述股票期权理论并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及企业价值的关联性分析,得出相关结论以及提出建议。经过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本研究最终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上市公司企业价值受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成长性的影响,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与高级管理层持股率是正相关的。(2)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应努力通过各种可行的激励方式改变我国现有的高级管理持股结构,适当提高高级管理层的持股比率,同时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率。根据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我们可以建议如下:(1)调整公司高级管理层持股比率,加强对高级管理层的激励力度,适当调整资本结构。(2)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3)加强企业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李雯[3]2012年在《我国股票期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票期权发端于美国,由我国在90年代中后期引入并进行试点,随着此后陆续出台的相关法规以及指导性文件,我国的股票期权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然而无论是这一法律制度自身还是在该法律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立足于这一现状,沿着股票期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这一主线,通过研究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之中存在的重要法律问题,分析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法律制度。从股票期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角度来看,股票期权法律关系存在于公司和激励对象之间,目前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是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类型和激励对象的范围。就公司的类型来说,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局限于上市公司,还应当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就激励对象来说,监事和独立董事可以作为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员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作为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并非所有的管理层人员都可以作为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股票期权法律制度在客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股票的来源问题。就上市公司来说,解决股票来源的通常四种方式在我国的实行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障碍。在分析了预留股份、回购、新股发行以及大股东转让在我国面临的障碍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股票期权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行权后股票的转让和重定价的问题是现阶段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上市公司中,激励对象行权后的股票转让的限制有不合理的部分。此外,应当对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股票转让做出其他限制。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激励对象行权后的股票(权)转让可以过设置“回购条款”来解决,但前提是必须解决我国法律对于回购的限制问题。重定价对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必要的,同时也应当被严格的限定。对于因为股票价格下跌而引起的行权价格的修改,应当考虑通过会计规则进行限制并且引入休眠期的规定。同时,当股价上扬非因为管理层履行其管理职能行为促成时,应当允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调高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戴鸣[4]2018年在《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员工而赋予其在满足相应绩效要求或者其他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权或者股票的权利。其作为金融创新在员工薪酬制度中的具体应用和实践,具有极强的制度优越性,对于缓解现代企业因两权分离导致的“内部人控制”乱象,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以及充分发挥企业人力资本的价值和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员工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能有更好的发展,保证其充分发挥相应的制度优越性以及充分体现其对企业的效用和对社会的价值,与之配套的税收政策应当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但是,我国现行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诸如分类不科学,行权日纳税的问题,未单独设置优惠税率,未体现对长期激励效果的重视与追求以及现行递延纳税政策所存在的问题等。对此,笔者在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本质、产生的原因及相关不利影响的基础上,同时结合美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的个税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针对我国现行税收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概括来讲,笔者认为应在上市公司层面完善对员工股票期权的分类标准,具体按照期权计划“激励性”和“规范性”的有无对各激励计划施以不同的税负设计与税收处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上市公司在较为自由和宽松的制度环境中设计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此外,为避免行权日纳税所产生的一系列弊病,笔者认为应当在上市公司层面亦施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在递延计税时单独设置一套优惠税率,在加大现有计税方法之优惠性的同时又保证“优惠”的普适性和税收的公平性;最后,为了体现对长期激励效果的追求,降低公司的激励成本,笔者认为不论公司上市与否,在给予其相关激励对象以个税税收优惠时应当以被激励员工满足一定持股期限限制为前提。一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在当前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随着相应税收政策的完善,员工股票期权制度在中国也必将得到长足发展。
陈丹[5]2008年在《公司特征、股票期权和公司业绩》文中认为西方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与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等传统薪酬制度相比,股票期权作为高层管理者长期激励机制的效果更佳。近年来,随着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使用环境明朗化,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陆续开始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如何做好期权激励工作,激发高管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股票期权激励一直是西方学者的研究热点问题,国内仍缺乏深入的实证研究。现有研究文献中,影响公司采用股票期权激励的因素众多,结论不一;股票期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作用也不明晰。本文使用A股上市公司所有69家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数据,同时按照1:5的比例,同行业相近规模的标准选择配对样本公司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成长性高、盈利能力强、股权集中度低、董事会独立性高是影响公司作出使用股票期权决策的显着影响因素;股票期权制度实施后,高管人均现金报酬随着期权持有比例的增加而下降,两种薪酬激励制度呈现互补的作用;股票期权制度与公司短期业绩无显着相关,而现金薪酬激励对短期业绩存在显着正影响。进一步对比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和配对样本公司发现: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管团队平均年龄较轻;资产负债比例、设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比例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由一人兼任的比例与配对样本公司不存在显着差异,设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公司比例偏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缺失不利于股票期权激励的规范化管理。针对国内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迅速增加与理论研究不足的矛盾,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探索适合采用股票期权激励的公司特征,并对期权的激励影响进行了检验,弥补了国内相关研究的空白,并为我国上市公司在复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提供政策参考。
冯锐[6]2007年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是现代公司的长期激励机制之一,起源于美国,已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在美国标准普尔500指数所列的25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98%的公司已建立了股票期权制度。这项制度在二十世纪后期西方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银行业公司,尤其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中广泛运用。在美国银行系统中,拥有股票期权的员工比例高达10%-15%,而一般工商企业的比例仅为3%-5%。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某些企业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试点,但从目前实行的情况看,股票期权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激励约束作用,且从总体上讲实施也很不规范。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方法》,以及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施行为股票期权的实行进一步扫清了政策和法律方面的障碍。目前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已经引进战略投资者,完成股改,在国内和海外成功上市,同时农业银行的上市也在积极探索中。上市的叁家银行在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上,都有着进一步发展的详尽计划,因此,我国的国有银行已初步具有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条件。同时,2006年12月,我国按照入世时的承诺全面开放金融业,外资银行纷至沓来,现已有花旗、汇丰、东亚和渣打这四家外资法人银行的开业。此外,在我国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到目前为止,已有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七家银行在国内成功上市,其中深发和浦发引入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更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保留和吸引人才,解决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层的合理报酬和长期激励问题,使国有商业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和剩余索取权理论等叁个方面论述了股票期权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基础,进而说明股票期权作为现代激励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着科学性和历史必然性的,随后分析了国外尤其是美国银行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票期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它可以更好地解决银行利益同员工利益的协调问题,股东利益同员工利益的协调问题,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问题。接着,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薪酬设计中的长期激励手段不足的分析,阐述了股票期权激励的积极效应。以及分析了目前我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各种障碍,提出了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建设,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加之我们对股票期权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入等等,必将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长期激励产生更多的积极影响。最后,本文试图从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出发来设计适合现实的操作计划,以及对各要素进行规范设计,同时还讨论了实施的替代方案,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方案调整。
卢雄鹰[7]2013年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股权激励制度最早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出现在美国,七八十年代开始在西方盛行,并在九十年代推广到世界各地,其产生的背景主要是着眼于解决因委托代理带来的利益矛盾,它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将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统一,激励管理层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减少其短期行为。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规直到2005年底才出现,虽然目前已有不少公司开始了股权激励的尝试,然而与股权激励机制密切联系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过程中还产生了股权激励是否从“金手铐”演变为“金手表”等不同意见。国内虽然已有较多文献研究了股权激励问题,但多从从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这个角度展开,忽略了股权激励中容易滋生管理层的机会主义等问题。本文通过中外股权激励制度比较分析、建立计量经济模型分析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等,为有针对性地监管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通过考察中外股权激励的环境差异和制度差异,研究发现股权激励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在英、美两国股权激励的发展过程中,美国规定法定股票期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英国则规定行权收益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税收优惠,税收制度发挥了明显的导向作用。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也是在2005年底股权激励一系列制度出台之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才得以有序发展。要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离不开税收缴纳、费用处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从目前来看,我国尤其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在税收政策上予以突破。以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公告股权激励预案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使用SAS数据处理系统,分别采用风险调整模型和Basu (1997)模型(经适当修改),经研究发现,管理层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即通过信息披露、盈余管理等影响业绩和股价,使之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另外,在股权激励的授予决策、授予对象、行权价格、授予数量、行权条件等环节,都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既有监管机构过度干预方案设计的细节问题,也有公司自身设计方案考虑不周全的问题。股权激励制度本意是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有效监督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是达到激励效果的前提条件。但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和利益是有差异的,而且企业经营者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因此,强化内外监督和约束、防范股权激励的负面影响,是推进股权激励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自2006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65份股权激励方案为研究对象,发现不少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的选任是通过政府组织部门任命的,行政任命的选任方式考虑的因素较多,而不是简单地看其经营才能,这与股权激励制度的运作机理背道而驰。另外,国有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链冗长,股权激励只是对其中的最后一环进行激励,却没有关注这个多级代理链中政府作为委托人的动力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建立国有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链条中的多个环节同时激励的系列机制,来使各级委托都能够有效监督下一级代理人,各级代理人人都能够被有效激励,从而解决各级委托人动力不足的问题,提高整个链条的代理效率。以民营上市公司自2006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286份股权激励方案为研究对象,发现民营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比较简单,其主要问题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另外,民营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劳动密集型行业,需要通过股权激励以弥补民营公司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的不利地位。因此,一方面要减少行政干预,提高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自主决策力;另一方面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范因为股权激励过度稀释中小股东的股权价值,防范股权激励操作中通过盈余管理和市场操纵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最后,对全文的研究结论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在深入剖析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对全球股权激励的发展经验和历史教训做出了深刻的思考,并就如何进一步推进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陈秀[8]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历史,但是中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的报酬结构仍然不尽合理,我国人力资本市场化的进程以及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都使得股票期权的实施成为一种必然,对股票期权的研究显得非常具有现实意义。股票期权制度(Executive Stock Option,简称ESO)在上市公司中应用越来越多,股票期权一定程度上是对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一种肯定,作为一种新型的激励方式,股票期权是与公司法、证券法及税法等相关法律配套的一项制度。但是如果股票期权在国内的使用范围过于普遍,赠予条件和赠予数量过于宽松,一些业绩平平的企业经营者利用现行的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些弊端获得不当的经济利益,股票期权就失去了激励实效。一、研究目的股票期权在国外已发展成熟。20世纪后期,我国一些企业开始试行这种制度。在股权分置之后,我国的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越来越多。股票期权激励在我国的上市公司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发展很快,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本文准备从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入手,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分析其制定的基本规律,发现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有待改善之处,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一些建议,这就是本文写作目的。二、主要研究内容文章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方法和内容等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尽力体现自己的特色,采取理论和实例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增加了整篇文章说服力。第二部分股票期权的基本内容这一部分简单地阐述了股票期权的特点、股票期权的形式、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等问题,为笔者的第叁部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叁部分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统计分析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分析之前,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列举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的内容。然后进入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行权条件的统计分析。首先在附件1、2、、3、4中列出了相关资料以及整理的结果,并对样本的收集做了介绍,对行权条件的基本模式做了概括,分析了行权条件的影响因素等。在第4小点中对我国上市公司行权条件中对业绩考核指标规定做了数理统计分析,属于创新之处。第四部分是通过上面对上市公司的行权条件列举得出一些结论,然后笔者试着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提出一点建议。叁、主要贡献(一)选题方向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研究中,很多是站在管理层监管的角度或会计的角度来谈股票期权制度,而本文从行权条件的角度来谈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比较新颖的。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问题,写成的论文目前很少。我的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形成的。(二)研究方法1、采取理论和实例相结合的方法理论只有在应用与实践时才具有价值。本文的研究也毫无例外地希望最终能对我国上市公司提供有意义的理论指导,但是由于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研究的人很少,可提供的资料也是非常少,文中自己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希望通过自己的分析来提出一些建议。在我的附录里把沪市和深市宣布实行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全部列举,以及每一个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的具体业绩指标列出,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附件中的资料都是我自己亲手收集整理形成的。2、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第叁章中,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统计分析中,大量使用统计表和定性分析,能够用事实来表述观点。四、论文不足之处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研究,很多都是从管理和会计的角度来进行研究,而本文尝试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来写,想通过对行权条件的研究来提出一些建议,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研究我国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但是,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涉及面广、内容较多,从笔者收集的资料来看,由于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的研究分析的着作还没有,加之个人知识水平的局限,文中提出的建议也只是提出大致的要点或思路,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研究仅做初步的探索,所以对这一部分的分析和挖掘尚待以后的研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文章还有诸多缺陷和遗漏,敬请批评指正。
孙宝鹏[9]201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性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中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在委托代理的理论基础之上,为了更好的解决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目标不一致的问题,进而使得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股票期权激励制度随之应运而生。股票期权激励理论产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最早在欧美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在西方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对于股票期权激励的研究较晚,于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引入股票期权激励理论,在借鉴欧美等地区的成功与失败经验的基础之上,众多学者和企业家们纷纷探索适合中国企业管理的股票期权激励应用模式。随着2005年伊始的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广泛实施的法律环境保障已经初步形成,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广泛实施掀开了新的篇章。截至到目前,在不断改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道路上,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成功运行,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功。但是,要想走向更大的成功,彻底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转化为我国企业在新一轮经济态势中得以腾飞的助推器,仍需对于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进一步地研究改善。因此,本论文基于改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迫切性需要,分为五个章节,首先阐述了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大量翻阅并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研究进展。紧接着,从我国上市公司中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际出发,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现状,主要表现为股票期权激励比例低、激励有效期短、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单一、实施企业尤以非国有企业为主,这为后续的检验股票期权激励的有效性做好了全面的准备。其次,以我国沪深A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选取样本上市公司自2010年至2016年的数据,综合运用主成分分析和回归分析,对高管的持股比例、员工的知识层次和股权性质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分别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在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高程度的高管的持股比例和较高程度的员工知识水平可以更加有效地提升企业的公司绩效,同时在对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权属性分析中可以得出,非国有企业的实施范围更加广泛,但是非国有企业并没有取得比国有企业更加优异的绩效。最终在此基础之上,为更好的完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和更有效的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在应用中取得更大的成功。
邓黎黎[10]2012年在《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诞生于美国,七十年代传入欧洲,从九十年代开始在亚洲国家得以发展,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随着股票期权在上市公司中的广泛应用,各国都制定了比较健全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对股票期权的具体运行予以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做出调整,以期促进本国公司制度完善和经济稳步发展。各国证券市场种类齐全的法律法规是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法律保障,同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相关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不断出台新的补充条款。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脱颖而出,和其完善的关于股票期权的立法是分不开的。无论是国外的理论研究,还是关于股票期权的实践经验,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力的证明:股票期权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最有效的长期工具。在最近数十年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都得到广泛的发展并取得良好的成效。我国企业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了自发的探索,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和法律环境,各种探索都未见成效。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为市场定价机制的完善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使公司的股票与业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为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性和实际中的可操作性。2006年,新《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同时中国证监会也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规的公布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使得股票期权有法可依,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更为规范,而不是花样繁多,效果各异。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逐步认识到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并开始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实际中也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股票期权在操作中遇到诸多问题,根本性的问题是法律法规的障碍和缺失,这使得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处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尴尬之地。本文将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关的理论研究和先进做法,认真的探讨通过对股票期权理论的内涵、法律关系及价值和风险分析,针对我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障碍,在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用自己有限的智慧来发掘股票期权的发展前景,引起更多学者的探讨,也使的实务界对于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有更大的信心。
参考文献:
[1]. 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D]. 王辉. 西安理工大学. 2008
[2].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与企业价值关联性的实证分析[D]. 汪璠. 西南大学. 2008
[3].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李雯. 南京师范大学. 2012
[4]. 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D]. 戴鸣. 浙江大学. 2018
[5]. 公司特征、股票期权和公司业绩[D]. 陈丹. 中山大学. 2008
[6].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研究[D]. 冯锐. 四川大学. 2007
[7].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D]. 卢雄鹰. 华东师范大学. 2013
[8].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研究[D]. 陈秀.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9].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性的实证研究[D]. 孙宝鹏. 山东建筑大学. 2017
[10].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 邓黎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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