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644000
摘要:随着生产力的解放,社会的迅猛发展,大大加快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资源储备越来越匮乏,如何实现土地的合理、高效的使用,成为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就城市用地的规划与科学管理机制存在种种问题进行剖析,从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力求改善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使城市规划能与土地资源合理、完备的应用。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合理应用
前言
在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不断改革的今天,城市土地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解决,在这里就要求相关人员在进行城乡规划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1.1土地征用不够合理
目前征用土地标准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补偿费既不是地价,也不是地租,同时未反映土地的规划用途,其属于市场以外的产物,因此得不到市场的检验与认同,在实际补偿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标准过低,损害广大农民利益的现场。另外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物质材料,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农民一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为了自身的生活不得不走进城市,从事相关工作赚取报酬来维持生计,由于文化素质与技术水平较低,进城务工的农民收入也较低,加之受到一些不公正的社会对待,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增加,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1.2土地资源开发存在盲目建设的局面
许多地方没有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没有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块规划功能进行开发建设,得不到应有的开发利用,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着沟通不畅、职责不明的现象,由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主管部门不一致,各个部门对于城市建设有着各自的打算与计划,对于同一片土地资源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规划,这就造成了土地利用开发过程中,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出现批前管理工作的缺位、错位,使得土地开发利用较为混乱。
1.3土地资源管理监管力度不足
由于地方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的前置审批上,缺少对用地主体土地开发后续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使得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经进行圈地活动,并不开发,而是等到地皮涨价再转手让出。土地开发建设未能严格按照城市既定规划加以控制,以致于变相地让地产商利用侵占,部分开发商在土地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擅自增加容积率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土地市场关系,而且影响土地的合理利用。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使规划管理工作趋于被动,使规划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规划管理的失控。
1.4城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未能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
城市土地收益是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资金保障,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需条件。城市土地资源只有得到合理地开发利用,才能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的客观需要#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城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的现象却普遍存在,首先,城市土地市场化运作未能很好的服从城市建设既定规划。一些城市通过拍卖土地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来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特别是对于城市黄金地段的土地资源,在拍卖过程中往往过于注重土地出让价格而忽视了城市功能分区的需要,使土地开发建设未能严格按照城市既定规划加以控制,以致把本应为市民服务的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变相地让地产商利用"侵占,损害了公共利益,干扰了城市建设既定规划效果的实现。其次,城市土地收益未能很好地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应用于城市的规划建设,促进土地有效利用,从而获得更大收益,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一些城市土地收益并未很好地用于诸如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的投入,从而制约了诸如城市景观形象提升"城市交通状况改善和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等能够促使土地增值的积极因素,制约了城市的建设发展[1]。
二、对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问题的建议
2.1政府和土地资源开发主体都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严格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保证城乡建设的有序性、科学性,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与土地主管部门之间要保证信息的正常交流与共享,建立工作互动机制,避免出现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在各个环节都实现有效的监管,杜绝出现土地管理工作的混乱。
2.2对农村土地资源征用的管制
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2.3对土地资源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
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2.4购地费确定
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结束语
随着城市土地资源使用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经济利益地过度需求这一负面影响中,城市规划在对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管理方面应当逐渐改善。城市规划理论研究应遵循实践,促使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理论体系的建构和中国未来城市规划发展,从而为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宋启林.土地有偿使用将促进城市规划的新发展,城市规划,2009(2).
[2]周干峙等.发展中国房地产与房地产业政策框架.城市规划,2000(1).
[3]吴唯佳,中国和联邦德国城市规划法的比较.城市规划,2010(1).
作者简介
陈中皓,男,身份证号:51152919910115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