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波[1]2004年在《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婚姻制度的演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维系家庭的纽带。有关婚姻的观念与行为,不仅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某一社会文明进化的程度,而且也会彰显出某些具体的历史特征。每一个时代的婚姻制度都从一个侧面深刻地反映了那个时代的政治、经济关系与社会习俗等,成为人们了解整个社会的一个独特视角。本文主要以古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国这一历史巨变时期为历史背景,探讨古罗马婚姻制度的变迁,婚姻法的完善,以及罗马民族婚姻制度的发展特点等问题,试图勾勒出古罗马婚姻制度的发展轨迹,管窥其发展的动力,探索其演变的趋势,探究婚姻文化中所反映出的罗马文化精神。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政治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促动了婚姻制度的演变,使之带有鲜明的时代色彩,从中可以窥视出每况愈下的社会道德,以及由此带来的两性关系的变动。全面而深刻地研究古罗马婚姻制度,将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了解变革时期的罗马社会的全貌,以期加深对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历史的总体认识。本文的整体框架共有叁个部分构成:即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主要有叁个部分,其中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部分,婚姻制度演变的历史背景。长期的对外征服战争给罗马带来无数的财富、土地和奴隶,极大地促进了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使传统道德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政治上出现严重的腐败,终于导致共和国大厦倾覆,从而开始了罗马历史上的帝制时期。在这个纷扰的历史转折时期,罗马人的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从而导致婚姻制度也随之变化。第二部分,婚姻制度演变的历史进程。主要论述订婚制度、婚姻形式、嫁资制度和离婚制度的演变,从中可以看出婚姻观念的转变及社会道德风尚的衰落。罗马的婚姻礼仪作为其民族习俗,展示着罗马人各个时期的心态、价值观、审美观及宗教观,同时这些民族习俗对后世西方产生了深远影响。
袁波[2]2006年在《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婚姻制度的演变》文中提出古罗马的婚姻制度是了解其社会的独特视角,通过它可以获悉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的订婚制度、婚烟形式、嫁资制度、离婚制度等诸多历史信息,其演变历程也体现了古罗马两性关系的变化、妇女地位的提高、婚姻观念的改变。
谈佳珺[3]2010年在《论古罗马帝国前期皇室女性的家庭地位》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古罗马帝国前期皇室女性的家庭地位为研究对象。全文由绪论和正文组成。绪论介绍国内外女性史,特别是古罗马女性史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正文包括叁章。第一章论述古罗马帝国前期的社会与女性地位。第二章论述了帝国前期皇室女性的家庭地位,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婚姻的安排与对象的选择、对事务的干涉、丧葬及评价四个方面展开,说明了皇室女性家庭地位的特殊性。第叁章探讨了皇室女性特殊地位的影响和实质。在影响方面,分别从私人和公共两个领域展开。在实质方面则从宣传作用和统治需要两个角度论述。值得注意的是,帝国前期皇室女性家庭地位的“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比社会下层的女性以及古代其他国家的女性,她们拥有较大的权力,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在以家长制为家庭基础的罗马,皇室女性也脱离不了从属于家长的命运。出现在大众面前的光鲜形象并非真正代表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崇高地位,而是出于统治的目的,实质在于服务国家。
邹芝[4]2009年在《古罗马家庭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共和晚期到帝国早期是罗马历史上重要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罗马国家政体实现了从共和向帝制的过渡,罗马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本文选择从共和晚期到帝国早期这段时间的家庭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父权制的考察,来探讨这一时期罗马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家庭规模、婚姻类型、家庭中女性地位以及家庭成员关系的变化及其意义;通过这一特殊时期的家庭研究,对家庭的内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合理性分析,从而理解古罗马转型社会的现状和帝国未来命运的走向;并分析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在罗马转型时期,是如何与个体和国家发生联系并相互作用。父权制是整个古罗马时期家庭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它贯穿罗马社会始终,是罗马社会的一个基本制度。因此在研究古罗马家庭时,父权制将是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古罗马家庭的定义入手,阐明古罗马家庭的两大特征,厘清家庭成员的划分。并从familia到domus用法的变迁来试图说明罗马社会的巨变。本章还重点阐述了罗马家庭的功能以及家庭在转型时期所呈现的新特征,它主要表现为父权制的削弱、婚姻类型的改变和夫权的弱化、以及家庭规模从扩展式向核心式的过渡。第二章探讨古罗马的婚姻,指出这一时期无论是婚姻的程序、婚姻的类型还是婚姻的状况都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为了扩大公民基础,国家改善女性的法律地位,鼓励女性生育,并放松对婚姻的禁忌,婚姻的缔结开始跨越血缘和社会等级的差异,这一切冲击着建立在父权制基础上的古罗马家庭制度、家庭规范以及公民体系。不过,从婚姻的实质而言,它仍然是以生儿育女,为国家繁衍合法后代为目的。第叁章主要探讨了家庭成员关系的变化,重点就夫妻关系以及父母与孩子的关系进行剖析。针对当时社会出现的严重的通奸现象,国家首次通过法律来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秩序。而父权制的相对削弱带来了父子关系的新变化,儿子在家中的权利和情感开始受到重视。相比较而言,母子关系要比父子关系的改变要大,它随着母亲经济地位的提高和继承法的发展而变得更为复杂而微妙,经济实力成为考察母子关系新的因素。第四章重点分析女性地位的提高,通过女性从家庭领域走向公共领域,探讨女性传统角色的改变。并从女性与生育的角度进行分析,指出女性地位无论如何改善,父权制社会对女性最大的角色期待仍然是其生儿育女的能力。全文将以父权制为切入点,考察古罗马家庭的演变,力图通过对个体、家庭和国家之间相互作用和关系的研究来揭示,罗马人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和各种措施来调整这些关系,实现罗马由共和向帝制的社会转型的,从而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古罗马社会与文化。
董超[5]2017年在《古罗马士兵婚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罗马军队的不断胜利,到公元前2世纪后期,罗马逐渐取得地中海的霸权,成为一个地域庞大的国家。战争的胜利带来的大量财富不断涌入罗马,罗马社会发生重大的改变,罗马人的家庭观、婚姻观和罗马社会的婚姻形式都出现明显变化。罗马的士兵也从之前的公民兵转变为职业士兵,士兵的本质发生改变,士兵们通过服役可以获得大量军饷,加入军队从一种责任义务转变成发财致富的方式。由于奥古斯都设立婚姻禁令和罗马社会习俗对士兵的影响,使得士兵们普遍选择姘合的方式来代替正式婚姻,不仅如此,一些特殊的性关系也存在于士兵的婚姻关系之中,同时失去了合法婚姻的庇护,士兵所生的孩子也遇到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都是本文旨在研究和探讨的重点内容。正文部分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从社会生活角度研究共和晚期罗马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改变,主要围绕罗马人家庭观和婚姻观转变的现象及原因展开探讨和分析。第二章从政治军事角度分析罗马士兵的变化及原因,具体针对士兵们军营训练、纪律和待遇问题进行探讨,对研究罗马士兵婚姻生活做出铺垫。第叁章主要围绕士兵婚姻禁令产生以及士兵婚姻关系形式展开研究分析,同时从士兵孩子出生以及继承问题进行侧面补充。第四章分析士兵婚姻所产生的后果及影响。对罗马士兵婚姻的研究,不仅能更加真实感受古罗马士兵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是对于国内在这一方面研究空白的补充。
乔静[6]2018年在《试析古罗马娼妓现象—共和至帝国时期》文中提出性是一种自然现象,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研究古罗马娼妓群体是探索共和到帝制转型时期罗马社会生活史的视角之一。共和末期到帝国初期,古罗马社会出现转型发展。在这一社会背景之下,罗马娼妓行业出现娼妓群体和卖淫体系。她们参与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因为她们的行为有悖于男权社会的道德体系和伦理秩序,社会公众视其为一种耻辱,她们处于社会的“不名誉”地位。但由于她们的存在是出于对罗马主妇和完整家庭的保护,所以她们的存在又具备社会合理性和必要性。即公众对其持有一种矛盾的心理,既需要又谴责。而当时的政府官方出于对社会和公众的考虑对其则持有一种宽容和放纵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娼妓行业越发繁荣,甚至发展到上层统治阶级参与卖淫活动的程度,罗马尊贵的主妇为了追求性自由,主动放弃特权和地位从事娼妓活动。为了警示罗马主妇遵守伦理道德,服从秩序,为了遏制社会阶层的流动,古罗马社会将娼妓的概念发展成为一种道德标签。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影响着民众的道德观念,也冲击着罗马的社会和家庭。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由和当前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第一章古罗马社会背景及卖淫业,主要考察卖淫业形成的社会背景,简单介绍当时娼妓和其活动场所等情况。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古罗马娼妓的社会活动,包括其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其社会行为决定了公众和官方对其的态度和观念。第叁章主要内容是古罗马娼妓公共认知,包括其自身的文化认同、官方态度、公众认知以及非主流认知,这些认知状况结合第二章的社会活动进一步阐明。其社会行为和公众认知决定了她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第四章结合之前的内容分析了古罗马娼妓的社会地位及影响。她们的存在影响着当时社会道德观念,对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何越[7]2006年在《古罗马社会嫁妆与妇女地位》文中研究说明妇女的财产权是妇女获得社会政治地位的关键所在,古罗马妇女的财产表现在拥有嫁妆及对嫁妆的权利方面。妻子作为未成年人在罗马没有任何权利,是受保护的对象,这是罗马传统观念。由此观念产生的嫁妆体系有着详细的规范,并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有着自己的演变进程,在其变化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不断提高。
张丽蓉[8]2015年在《古罗马女性社会参与的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妇女史是当代史学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而古罗马妇女可以算是古代世界女性中的佼佼者。她们的声音和形象比较清晰地凸显在许多历史着作以及众多男性作品之中并且可以完整地保存下来,同时她们不仅可以在各自的家庭生活中独当一面,尽情施展自己作为家庭主妇的才能,而且她们可以参与到她们的异国姐妹所从未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古罗马女性对社会生活领域参与的变化。论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在绪论中介绍了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以及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又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重点论述了第二次布匿战争后古罗马女性的社会参与情况;第二部分则分析了女性发生这一系列变化的各方面原因;第叁部分则探讨了女性对各项社会事务参与的这一系列行为表现对当时的古罗马社会产生的影响;第四部分则强调我们应该客观认识第二次布匿战争后古罗马女性发生的这一系列变化。结语部分则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概括。
何越[9]2006年在《古罗马妇女经济地位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的目的在于考察古罗马妇女的经济状况,通过梳理罗马法中有关妇女经济的法律内容及其变化,分析并阐述罗马妇女的经济地位。对它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新的视角来把握和理解罗马时期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对罗马历史发展的影响。 在罗马法中,与妇女经济地位密切相关的是嫁妆、遗产继承权和经济活动参与权。本文第一章主要考察了罗马的嫁妆制度。嫁妆观念的由来、嫁妆的规范、嫁妆的额度、夫妻对嫁妆的权利、婚前赠与及特有产。罗马实行的是嫁妆婚姻,它对于妇女而言不仅仅是获取陪嫁物,更重要的是通过嫁妆参与了社会财产的分配,嫁妆是古罗马妇女参与社会财产分配的一种形式。第二章着重分析了罗马的遗产继承制度。遗嘱继承中妇女的立遗嘱权、遗嘱继承中妇女的遗嘱继承权和法定继承中妇女的权利及其演变。遗产继承制度给予了妇女更多的财产占有权和财产的处置权,它是罗马妇女参与社会财产分配的另一种形式。第叁章进一步探讨了其他经济领域里妇女受限制的权利以及妇女在经济领域里超越法律的一些实际情况:一方面妇女在债务、赠与、收养、财产占有等方面受到法律限制,区别于男性,但随着罗马社会的不断变化,妇女所受到的限制有所松动,不再那么严格。另一方面,妇女在现实生活中冲破法律限制拥有着更多的权利:有的妇女在家庭中占据主要地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承担者,有的妇女可以买卖土地,参与动产和不动产的经营。 罗马妇女通过嫁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及其他经济活动参与社会财产分配与让渡,在罗马社会发展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显示出自己独特的经济地位。
韩伟[10]2009年在《私法自治的历史演变与民法体系的完善》文中提出自由立足于人的本性,在私法自治的框架中得以制度化,进而形成近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论基础。正是基于私法自治这一理念和原则,才使得自由得以初步实现。私法自治是近代法治的基础,也是市民社会的一种法律原则,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一种法律反映。在这一原则的内涵中,契约精神是核心,人的尊严和人格尊重是它的伦理基础。私法自治体现在所有权的行使自由、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等诸多方面。通过人格人、主观权利、法律行为等法律技术的构造,近代民法完成了奠基于私法自治基础上的体系建设。本文从社会变迁的历史发展视野中,对于私法自治和与国家强制之间、自由与限制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在这一社会发展进程中,民法理念和制度设计的变化问题。从总体上讲,本文是从叁个方面对于社会变迁中的私法自治进行了阐述,并对于民法制度设计的转变进行了分析:第一、就是个人自由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和政府,其职能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发生了诸多变化,这主要体现在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和社会保障的制度化等方面。不可避免地,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形象和定位有很大区别,而这一发展的后果之一,就是对于个人自由所表现出来的诸多限制,公权力对于私权领域的诸多干预。这一互动关系的基础,需要从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性和权利保障以及社会生活秩序等角度上来加以解释,而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化,又使得个人自由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既不能从古典时期的个人与国家观上来认识,也不能从福利国家的阶段性特征上来把握。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对于人格的尊重和权利保障,显得更加重要。第二,就是个人自由与其他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一种自由的关系面向之中,蕴涵着一种平等价值。就个人之间来讲,只有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才能论及自由及其实现的问题。在民法的范畴中,平等价值是民事主体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在民法的现代化进程中,也涉及到平等价值的重新审视和制度重构;现代宪法对于平等权利的保障,为平等权利的实现奠定了更加坚实和广泛的法律基础。不过,对于平等性价值的诉求,也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对于个人自由进行了限制。为追求平等性价值,其目标在于实现社会正义和个人自由,但是,在这一制度化进程中,是以某些个人自由的丧失为其代价的。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一个重大转变,就是对于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和制度设计上的一些改变。第叁,就是自由和伦理之间的互动关系。私法自治本身就具有特别重要的伦理意义,因为它张扬个人自主的精神,尊重人格的平等与自由,而这也是近代启蒙思想运动的成就和表现之一。一方面私法自治所蕴涵的现代伦理是对于传统伦理的一次革命,也是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伦理的一种反映。个人自由必须以现代伦理作为其应有内涵之一,而现代伦理却同样要以自由作为价值取向。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转变进程中,伦理性价值的凸显,一方面是对于近代法实证主义影响的一种反对;另一方面,它也是对民法基本精神的一种重塑。在这一过程中,个人自由更多地受到伦理性价值的限制。但是,这一限制需要从两个方面上加以分析,一是这一现代伦理所限制的是对于个人自由的滥用,并非是对于个人自由的真正限制;二是现代社会复杂性的加强,法律的滞后性和有限性显现出来,而以立足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伦理性价值来弥补或者指导个人自由,使个人自由与伦理之间能够得以和谐和平衡。这些转变本身也意味着一种社会秩序的重构。在本文中,作者强调私法自治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又是一个发展性的概念。就其基础性而言,私法自治是建立在一种个人自由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这其中蕴涵着极为重要的人本主义精神。国家与社会,脱离于个人,是无所谓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另外,任何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文化传统之中,社会环境的差异和文化传统的不同,自由及其实现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点,在近代以来各国民事法律制度设计上所体现的自由理念的程度上就表现出来。就其发展性来讲,不同时代的人们对于自由的认识程度及其方法论,由于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也必然有所区别。这里显然涉及到一个人们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对于自由问题不断加以深化认识的问题。这一基础性和发展性乃是建立在对于人性、法律和社会的深刻认识基础上,其核心是如何认识人的问题。民法以人为本,也正是基于此,个人自由和私法自治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面向。而这也正是私法自治这一主题虽然显得比较古老,但是依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原因之所在。私法自治从一个简单化的抽象性原则,发展为一个内容更加丰富、包容性更强的概念。其中,社会发展变化是这一内容丰富化的基础,对于人、社会、法律等认识的深化是正确理解这一发展性的关键。私法自治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来讲,具有两方面的重要的启示和意义。一方面,私法自治阐述了个人自由与国家公权力的界限问题,张扬了个人自由的精神。其实,个人自由与国家公权力的界限问题,并非是一个西方国家所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具有共性的问题。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如何解读私法自治的理论内涵和制度意义,已经不是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现实实践的重大问题。私法自治也并非是一个陈旧的话题,其中所蕴涵的自由理念奠定了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制度基础,没有个人自由的观念,无从谈起私法自治,也无从谈起法治社会。而个人自由观念历来是我们传统文化和制度建设中所欠缺的一个重要因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私法自治进行比较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和阐述,能够进一步促进民法制度建设,促进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也能够促进文化创新;而更加重要的是,能够更深入地诠释我国民法应当具有的理念和精神。缺乏理念的阐释,制度设计无从圆满。另一方面,私法自治本身自始就蕴涵着伦理性的意义,自治与自律并非矛盾,缺乏伦理的自由难以称之为自由,而缺乏自由内涵的伦理不是现代伦理。自由与伦理之间相互依赖,但是又存在着一种张力。对于我国的民法现代化来讲,不仅仅要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也要关注制度的伦理性价值。这里既涉及到对于传统伦理观念的更新问题,也涉及到现代伦理的建设之意,更涉及到个人自由与现代伦理之间的关系问题。私法自治是历史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同时,它也是民法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因此,必须从历史的面向上,才能够对这一私法自治的人文精神有一个透彻的了解;也必须从一种比较的面向上,才可以审视私法自治的丰富内涵;更必须从一种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发展框架中,才能够完整诠释私法自治的人性本质和制度变迁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 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婚姻制度的演变[D]. 袁波. 东北师范大学. 2004
[2]. 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婚姻制度的演变[J]. 袁波. 广西社会科学. 2006
[3]. 论古罗马帝国前期皇室女性的家庭地位[D]. 谈佳珺. 上海师范大学. 2010
[4]. 古罗马家庭研究[D]. 邹芝. 上海师范大学. 2009
[5]. 古罗马士兵婚姻研究[D]. 董超. 江西师范大学. 2017
[6]. 试析古罗马娼妓现象—共和至帝国时期[D]. 乔静. 东北师范大学. 2018
[7]. 古罗马社会嫁妆与妇女地位[J]. 何越.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8]. 古罗马女性社会参与的变化研究[D]. 张丽蓉. 山西师范大学. 2015
[9]. 古罗马妇女经济地位研究[D]. 何越. 华东师范大学. 2006
[10]. 私法自治的历史演变与民法体系的完善[D]. 韩伟. 复旦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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