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责任,会计,赔偿责任,民事,财政部,原则,互联网。
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吴贻伙[1](2019)在《跨省倾倒固体废物7000多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吴贻伙)安徽、浙江两省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将浙江有关企业的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倾倒在安徽省芜湖市境内,严重污染当地环境。12月4日,这起被称为长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1·29”污染环境案,经安徽省芜湖市叁山区检察院提起诉讼,叁山区法院一审判(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2-09)
姚海放[2](2019)在《网络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配置研究——以连带责任法理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反映了行业与公众的意见博弈,第38条第二款最终表述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今后法律适用与解释留下了空间。基于法的安定性特点,要求对网络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进行明晰,按照广义理解应包含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等不同配置。以可责性和原因力为依据配置侵权责任时,应慎重考虑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避免连带责任的泛化。现代法中基于弱者保护、纠纷解决效率和证明责任安排、对风险的控制能力等缘由,呈现连带责任扩张的趋势,但也需警惕因此而不合理地加重责任人负担。依《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原则上应承担补充责任;若平台经营者因放任管理职责而为违法活动提供渠道或机会、有能力但并未系统性控制风险、恶意地不及时履行安保义务等情形,则在主观可责性和客观原因力增加的情况下,可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李雪琴[3](2019)在《共享经济中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共享经济中网约车的发展减少了空车巡游的几率,同时为乘客节约了资金,但在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乘客乃至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弥补了立法的空白,其积极意义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其将网约车平台的角色定位为承运人,则引起了广泛地争议。本文将从网约车平台的概念和运营模式入手,阐述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分析不同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期健全我国网约车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乘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柴新[4](2019)在《财政部就会计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现行会(本文来源于《中国财经报》期刊2019-10-24)
盛浩青[5](2019)在《基于审计程序视角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的法律框架以过错推定原则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但单一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并不能适应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复杂性要求。本文基于审计职业判断的介入程度,将审计程序划分为无须审计职业判断介入的审计程序、所需审计职业判断介入较少的审计程序和需要重大职业判断介入的审计程序叁类。不同审计程序中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本文来源于《江苏商论》期刊2019年10期)
黄文奎[6](2019)在《我国第叁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民事责任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提高立法层级、合理分配责任、规范网络支付格式合同、完善用户权益保障制度、完善诉讼及赔偿机制等方面,阐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第叁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民事责任制度。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有助于准确界定第叁方互联网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能为相关工作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山茂峰,郑翔[7](2019)在《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约车平台为网约车的承运人,实际负责运送之网约车(司机)不宜认定为承运人,所以网约车平台对乘车人损害承担合同责任。经济创新与发展应在劳动法体系内,以从属性为依托,基于现时的网约车平台之于司机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奖惩机制,即劳动过程控制,并根据运营时长,应将大部分网约车的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纳入非标准劳动关系范畴。未达一定工时标准的网约车零星载客时,平台与司机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网约车平台原则上应承担网约车致害第叁人的交通事故替代责任。(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吴维锭[8](2019)在《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①的重视不足。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的特殊法律结构,从而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责任主体重新厘定、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方面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美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目的性利用"和"实质参与"两项理论成果。借鉴美国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区分CDR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对于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受其注册地和中国法律的双重管辖,存托人不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允许存托人在存托协议中主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非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只受其注册地法律的管辖,存托人需要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CDR的虚假陈述行为,调解和仲裁应为首选的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如果二者均不可行,则可运用民事诉讼机制。(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9年11期)
李良寯[9](2019)在《转基因食用油标识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基因标识管理的主要规则分别为《食品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根据相应规定,消费者因转基因食用油标识不明而造成基因安全事故才能得到损失赔偿,且无惩罚性赔偿。应通过立法加强转基因食用油标识民事责任管理。(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9年29期)
沈毅[10](2019)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对比,具有一定独特性。理清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是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基石。本文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最终实现为归依,对其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以及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之缺陷与完善进行了论述。当有危害行为、发生侵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叁者均成立时,加害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不过,若是危害事实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加害人可以免除相应民事责任。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法律制度仍然有很多不足,还要逐步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及延长诉讼时效等,才能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9年27期)
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反映了行业与公众的意见博弈,第38条第二款最终表述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今后法律适用与解释留下了空间。基于法的安定性特点,要求对网络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进行明晰,按照广义理解应包含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等不同配置。以可责性和原因力为依据配置侵权责任时,应慎重考虑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避免连带责任的泛化。现代法中基于弱者保护、纠纷解决效率和证明责任安排、对风险的控制能力等缘由,呈现连带责任扩张的趋势,但也需警惕因此而不合理地加重责任人负担。依《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原则上应承担补充责任;若平台经营者因放任管理职责而为违法活动提供渠道或机会、有能力但并未系统性控制风险、恶意地不及时履行安保义务等情形,则在主观可责性和客观原因力增加的情况下,可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吴贻伙.跨省倾倒固体废物7000多吨[N].检察日报.2019
[2].姚海放.网络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配置研究——以连带责任法理为基础[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
[3].李雪琴.共享经济中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4].柴新.财政部就会计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N].中国财经报.2019
[5].盛浩青.基于审计程序视角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探究[J].江苏商论.2019
[6].黄文奎.我国第叁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民事责任制度完善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7].山茂峰,郑翔.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J].时代法学.2019
[8].吴维锭.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J].南方金融.2019
[9].李良寯.转基因食用油标识民事责任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9
[10].沈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J].管理观察.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