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庭前审查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人权,主义,程序性,案卷,管辖权,预审。
庭前审查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梁崇[1](2019)在《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将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模式定位于程序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庭前对证据的充分性不进行审查,仅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达到形式要求与否。在庭前审查上作程序性限制的目的是区分庭前审查和法庭审理的功能,防止审判人员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也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浪费。然而,就现有的规定而言,庭前审查中的诸多审查内容在设置上便属于实质性审查的范畴,例如管辖权问题:确定刑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本身就需要对案件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而庭前审查阶段在法院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转移更是对刑事案件作出了实质性处理。除此之外,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以及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分析也无一不是对案件在庭前便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因上述两种情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终止审理这一裁定也并非完全的程序性裁定,具有实体属性。另外,为了追求实体真实、确保审判结果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也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这些做法都与程序性审查的自身定位相违背。建议在庭前审查时贯彻程序性审查的原则,避免审判权对公诉权的过度限制,也避免对审判资源的浪费。在审查主体上,可参考域外国家先进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庭前审查法官;在审查内容上,应取消现有规定中涉及实质性审查与处理的事项;在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上,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应准许交付正式审判;对于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则不准许交付正式审判,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一次申请复查的机会。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不能交付正式审判时,应通知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民事诉讼。案卷移送方式与庭前审查程序紧密相关,目前,我国仍坚持全案移送主义,这与程序性审查的定位不符,因此应该改变案卷材料的移送方式。(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周萍[2](2018)在《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功能与价值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和价值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和阐释,从法理角度、实证角度、历史发展角度等方面论证该程序具有的应然价值和功能,突出强调了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应有的多元化功能和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周萍[3](2018)在《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对2012年刑诉法下庭前审查程序制度利弊分析,本文立足于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思维,剑走偏锋另辟蹊径,认为应充分肯定1996年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价值,至于存在的不足,是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加以弥补,应当在保留"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起诉方式的基础上改革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增强庭前审查程序的生命力和活力,赋予其多重功能,使之能实现庭前审查程序所应具有的价值。(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周萍[4](2018)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就我国现行的庭前审查程序主要经历过叁次大的改革,从"全案移送主义"到"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再回归"全案移送主义"。以上法律的变革历程是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由实体审到程序审的嬗变,是惩罚犯罪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理念的体现,是我国刑诉法的一大历史性的进步。但也不得不承认,新法制定后实施至今虽然不足两年,已经开始出现端倪。本文认为,新法对庭前审查程序的修改上弱化了对公诉权的制约和法官的庭前预断,也意味着对庭前审查程序的弱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3期)
杨浏[5](2017)在《刑事诉讼中的庭前审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世界各个主要发达国家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庭前程序包含着两个子程序,一个是庭前审查程序,也叫公诉审查程序,一个是庭前准备程序;前者主要为了限制检察机关的不当起诉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后者主要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展开以及诉讼的效率。虽然我国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一些刑事庭前程序的内容,但是其中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远远多于庭前审查程序的内容,且规定的庭前审查程序也只做程序性审查,这就使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打了折扣,甚至于说根本就没有起到作用。随着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跃然纸上,其中重要的就是改革庭前审查程序。因为只有庭前审查程序的优化,才能真正保障审判的中心地位,而不至于让审判流于形式化。所以笔者尝试通过比较国外相关制度的方法来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审查程序进行初步研究,并期望在结合我国国情和现有制度的情况下,能设计出一些有效的措施来优化我国刑事庭前程序中的审查程序。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概述,主要是对其概念、特征、内容、功能、目的的叙述。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现状的描述,通过其中得出一些问题。第叁部分是对世界几个发达国家的刑事庭前审查的制度的介绍,然后通过评析其制度来得出启示。第四部分就是在对我国制度现状及其问题的分析基础上,给出解决的思路以及改革的措施,让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来源于《贵州师范大学》期刊2017-05-25)
蔺小涵[6](2017)在《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中管辖权转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前审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庭前的必经程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2年中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初步构建起庭前审查模式的雏形,该制度在推进构建完整庭前审查模式的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其中对于法院在庭前审查时认为检察院所起诉罪名不当,从而通过管辖权的转移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这一缺陷显得尤为突出,这就需要对我国庭前审查自身性质、处理事项范围以及可管辖移送案件事由、法律条文所出现的矛盾做更进一步的定性与细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庭前审查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叶迪南,李勋文[7](2016)在《刑事诉讼诉前审查程序初探——以C市人民检察院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滥用侦查权的情形。检察机关作为承载司法审查及案件过滤、分流和监督等功能并连接审判程序的重要桥梁,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应当着重从存疑不捕后移送审查起诉、直接移送审查起诉、退补重报叁个领域建立检察机关诉前审查制度,控制侦查机关随意移送未达起诉标准的案件数量,避免侦查权的滥用。(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孙远[8](2016)在《论犯罪地的确定——兼论庭前审查程序的实质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刑事诉讼地区管辖之连接点的犯罪地,既不能仅以起诉书记载为标准,也不能以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事实为标准,而应当以法院庭前审查结果为确定标准。只有坚持庭前审查标准说才符合管辖权的性质与立法目的。但是,法院审查标准说的适用,必须以庭前审查的实质化为基本前提,若坚守程序性审查的旧有立场,犯罪地的确定标准将成为一个无解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08期)
梁言,张镝[9](2016)在《庭前审查程序的法律透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前审查程序具有抑制公诉、分流案件和保障人权等功能,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我国的立法既没有赋予庭前审查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完善的法律规定,使得这一程序在实践中发挥不了其应有之能效。本文从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变动情况谈起,分析了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同时对照了国外的庭前审查模式,进而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未来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6年05期)
王新[10](2016)在《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依法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需要交付审判,同时为庭审作准备的一种程序。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不仅要对公诉权是否滥用进行审查,还要对接下来的庭审做准备。科学、合理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实现案件分流、明晰控辩焦点,对于诉讼效率有了极大地提高。在真正意义上,我国并没有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基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公诉权滥用的现状,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重构就显得重要和紧迫。本文分析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对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了重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定义、功能、定位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了概述。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制约理论和人权保障思想。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研究。主要选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进行研究,试图找出国外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为重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提供经验。第叁部分首先是对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在立法中的探索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缺陷。然后,论述在我国构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并对其运作失灵的成因进行分析,以期提出自己的重构建议。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即重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主要从起诉方式、审查范围、启动方式、审查机构及其人员配备、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及审查决定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04-01)
庭前审查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和价值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和阐释,从法理角度、实证角度、历史发展角度等方面论证该程序具有的应然价值和功能,突出强调了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应有的多元化功能和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庭前审查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梁崇.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D].辽宁大学.2019
[2].周萍.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功能与价值审视[J].法制与社会.2018
[3].周萍.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路径选择[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4].周萍.我国现行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5].杨浏.刑事诉讼中的庭前审查程序研究[D].贵州师范大学.2017
[6].蔺小涵.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中管辖权转移问题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7].叶迪南,李勋文.刑事诉讼诉前审查程序初探——以C市人民检察院为样本[J].东南司法评论.2016
[8].孙远.论犯罪地的确定——兼论庭前审查程序的实质化[J].法律适用.2016
[9].梁言,张镝.庭前审查程序的法律透视[J].学理论.2016
[10].王新.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重构[D].苏州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