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论文_胡惠婷

导读:本文包含了审前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民事诉讼,荆州市,荆州,强制措施,主义,财务。

审前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胡惠婷[1](2019)在《审前程序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前程序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正确地打击犯罪,实现刑事诉讼的追诉功能而存在的。为了预防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在审前程序中适用强制措施已经成为了一个司空见惯的方式。但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滥用司法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随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作为刑事审判的前置程序,审前程序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也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将着重分析目前我国审前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与缺陷,提出相应完善方法,借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文来源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1期)

李超[2](2019)在《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和诉讼流程监督不足,审查虚化导致对审判的法律监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公检法关系面临新的挑战和调整,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司法理念、诉讼监督和审查实质化等方面应当有更多的作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孙思佳[3](2019)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都对审前程序的发展和完善越来越重视,并且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在民事诉讼领域设置。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在我国诉讼活动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不仅可以为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还可以起到及时解决纠纷,终结案件的作用。但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只是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这一术语,从而可见我国在立法上对审前程序并不是很重视。随着公民法律素养的增强,其也越来越重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现在很多公民在自己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选择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但是,因为我国司法资源相对短缺,常常就会使诉讼效率和裁判质量因此受到影响。再者,通过其现在的名称“审理前的准备”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审前程序是依赖于普通庭审程序的,这就更无法充分体现出审前程序的独立性价值,也使得其在独立解决纠纷、终结案件的功能上受到限制,因此有必要对该程序进行更合理的设置和完善。鉴于此,全文在综析审前程序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出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不足之处,再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归纳总结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最后,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适合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3)

邓莎妮[4](2019)在《庭审中心视角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审中心主义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核心内容,为了防止庭审虚化,反复开庭,审判效率低下局面的发生,在此背景下完善民事审前程序的框架性构造对保障庭审的集中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立法并没有规定完整的审前程序,只规定了庭前准备会议制度,其仅具备单一的准备功能,服务于庭审活动的及时、有效开展。然而,随着案件数量爆炸,法院压力急增,设置独立于庭审程序的审前程序,发挥其独立解决纠纷的功能、确保诉讼效率,本身是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对庭审中心视角下审前程序的研究,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传统审判模式下审前与庭审程序的关系。以此为基础,重新认识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关系。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要求审前程序能够独立于庭审程序,发挥推动当事人合意化解纠纷的功能,过滤部分案件,满足日益增长的案件需要,又要求审前程序充分发挥准备功能,促进庭审程序集中高效审理。审前程序的独立性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忽视的,但是肯定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对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完成诉讼目的意义非同小可,因此在完善审前程序中必须予以重视。同时我们需要把握完善审前程序应该坚持的原则以及诉讼模式上的选择,明确法官释明责任和当事人主体地位。完善审前程序的前提是理顺我国审前程序的不足之处,从答辩程序和证据收集两方面出发,引入强制被告答辩制度,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确立审前程序法官、完善审前调解制度。立法上的完善及实践中的严格执行,使我国民事诉讼科学的、完善的审前程序雏形可具。(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24)

李颖[5](2019)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各国也都开始着力于通过司法改革来对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审前程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审前程序的设置也越来越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分析,加之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析与对比,对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总结,既不全盘否定域外民事诉讼审前制度也不对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审前制度全盘西化,而是在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实践方案。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具有丰富厚实的理论基础。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性质、概念、制度功能及价值目标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不仅在名称上要体现其独立价值,它还发挥着收集和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和解等多种功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不光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还应有法治价值的目标,另外笔者在此部分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概念、特征及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践探索为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司法概况进行分析,包括立法上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司法现状上从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历的多种审判模式分析,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缺陷与不足,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取得的成就和成功经验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提供参考。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析与对比,分析这些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历程、现阶段已取得的司法成效,对其优缺点、共同点和不同点对比,从中总结出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发展和完善的经验。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提高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适用的刚性化和实现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内容的具体化这两个大的方面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对策建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状况,结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模式的选择,从构建独立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定证据交换的规范制约机制、设置独立的审前法官等多个角度提出自己对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构想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王亚红[6](2019)在《逮捕司法审查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作为最严厉、侵犯公民权利最严重的强制措施,它既是国家机关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预防嫌疑人潜在社会危险性的有效手段;它既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也有可能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逮捕措施本身的强制性、侵犯性、预防性决定了它的适用必须合法、合理。逮捕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一项可以保证逮捕措施合理适用的刑事制度,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虽然关于逮捕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细节规定有所不同,但审查主体应中立、审查程序应保证诉讼化、审查过程应全程化、审查形式应言词化、救济途径应多样化是各个国家都认可并贯彻的理念。逮捕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适用以司法权限制侦查权,起到了权力制约、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在我国,逮捕措施的适用可分为审前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和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负责两大类。在审前阶段,我国并未明确规定逮捕司法审查制度,《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逮捕措施由检察机关批准并且在逮捕嫌疑人后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些规定初步具备了逮捕司法审查制度的要素,但并不完善。在我国,人民法院并不参与审前阶段的诉讼活动,审前诉讼程序缺乏中立的裁判者。审前阶段逮捕司法审查主体不中立、逮捕羁押一体化、审查程序行政化、审查方式书面化等问题也使得我国现阶段的逮捕司法审查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差异很大。审前阶段逮捕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造成国家机关公权力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另一方面造成诉前阶段程序性权利的救济手段匮乏等一系列问题。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为了完善审前程序诉讼化、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实现人权保障,逮捕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与重构就具有了实践的需求基础。我国逮捕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既与我国诉讼程序设计以及诉讼目的有关,也受我国诉讼构造和诉讼理念的影响,因此,重构我国逮捕司法审查制度要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照搬照抄外国模式,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索适合我国司法环境的逮捕司法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李奋飞[7](2019)在《强化检察机关审前程序角色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在刑事审前程序中扮演好主导者,就可以更好地提升案件质量,优化刑事诉讼结构,并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真正得以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的确立,必然对检察权的运行方式改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这是检察机关(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4-27)

程勇,蔡蕾,周凡[8](2019)在《荆州中院启动审前返还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武汉3月27日电 (记者 程 勇 蔡 蕾 通讯员 周 凡)“感谢荆州中院勇于担当、敢于作为,有效维护了我行的合法权益。”3月25日下午,来自福建某地银行的朱经理紧紧握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宋治国的手,他还送上了一面写着“公正高效 司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3-28)

于锐,陈兰兰[9](2019)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资源有限是许多国家普遍面临的棘手问题。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能够有效提高诉讼效率,缓解诉讼案件剧增,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取得了显着成效,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建立了适合本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我国可以针对复杂案件建立独立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以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吴君媛[10](2018)在《论审前程序视角下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与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民事审前程序,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功能认识不全面、实效性不足、当事人主体作用发挥程度不高等问题。同时,强制答辩制度的建立是构建独立的民事审前程序的必经路径,也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前程序功能的重要前提。我国应在批判性借鉴比较法上的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构建起适应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发展阶段的强制答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重在促进原被告之间的诉答互动,也应在明确被告答辩失权后果的同时,加强对法院裁量权的规范引导,以进一步发挥当事人双方的主体作用。此外,相关立法还应细化强制答辩的内容规定,进一步丰富答辩形式,逐步在我国建立起具有独立价值、能够发挥多元化功能的民事审前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8年02期)

审前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和诉讼流程监督不足,审查虚化导致对审判的法律监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公检法关系面临新的挑战和调整,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司法理念、诉讼监督和审查实质化等方面应当有更多的作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前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胡惠婷.审前程序中的刑事强制措施[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

[2].李超.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法律监督职能[J].法制与社会.2019

[3].孙思佳.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若干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9

[4].邓莎妮.庭审中心视角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完善[D].广州大学.2019

[5].李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6].王亚红.逮捕司法审查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9

[7].李奋飞.强化检察机关审前程序角色定位[N].检察日报.2019

[8].程勇,蔡蕾,周凡.荆州中院启动审前返还程序[N].人民法院报.2019

[9].于锐,陈兰兰.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

[10].吴君媛.论审前程序视角下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与优化[J].法大研究生.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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