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担保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物权,民法典,优先权,动产,留置权,抵押权,私法。
法定担保物权论文文献综述
邱国威[1](2019)在《论担保物权法定转换制度之入典——对物上代位规范表达路径的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规整存在法律漏洞,即使是已有的规范也存有瑕疵,其或者对于代位物存在误解,或者对于代位物认识有失精准,或者从根本上对物上代位进行淡化处理。总之,涉及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规范不是合格的裁判规范。若要彻底纠正物上代位规范在表达方面的缺陷和失真,提升其诠释力,表面看需要优化语言表达,从根本上讲则须引入现行法缺失的"担保物权法定转换制度"。民法典编纂引入担保物权法定转换制度既是担保物权作为价值权的逻辑延伸,也是恪守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为实现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和可靠的程序保障。(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汪小龙[2](2018)在《物权法定原则及其消弭——我国担保物权自由主义研究之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定起源罗马法,为近代物权立法采纳。各国民法典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定。解释上,法国民法典对于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予以法定,德国则进一步规定了物权的变更程序。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类型、内容、变更和公示的法定排除意思自治的约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5期)
韦俊良[3](2015)在《约定优先权与法定优先权冲突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物优先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需要借款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物,而建筑物、土地、车船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则是最常用的担保物。根据《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叁种担保物权,而抵押权、质押权则是商业银行常用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叁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该优先权属于约定优先权,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应当注意,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是相对优先而并非绝对优先。当遇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限制。即商业银行的优先权在特定的情况下将受到限制,某些权利将优先于商业银行的抵(质)押权。这就是约定优先权与法定优先权的冲突。(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5年20期)
夏静[4](2015)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趋势研究——以非典型担保物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物权法定的滞后性日渐突出。固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可能会脱离社会发展的需要,扼杀新型的物权,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下,实行物权法定缓和,是物权法发展的趋势。以非典型担保物权为视角,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必要性、缓和措施等问题依次讨论。(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5年04期)
胡祖文[5](2012)在《留置权——从抗辩到物的担保再到法定担保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法》用7个条文规定留置权,《担保法》司法解释又用了8个条文解释留置权,集大成者当属《物权法》,用11个条文规定留置权。综观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留置权立法例,各具特色。单论我国留置权立法,和法国、德国的留置权立法例相比就有(本文来源于《求实》期刊2012年S1期)
王云鹏,龚跃伟,白丞博[6](2012)在《担保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应予支持》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物权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当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案号一审:(2010)方民商初字第106号二审:(2011)南民商终字第146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10期)
安丰明,杨长海[7](2011)在《当担保优先权遭遇法定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优先权的法定例外情形的存在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了较大的法律风险。银行应从源头抓起,切实查清各种担保优先权的法定例外情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权利顺利实现。 在银行信贷实践中,为什么有些看似有充足担保的贷款,却在最终处置担保财产后不能(本文来源于《中国城乡金融报》期刊2011-12-19)
赵保法[8](2008)在《论担保物权法定下的私法自治生存空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上一系列制度对私法自治理念的昭示足以证明其基础性地位。没有私法自治,民法的整个体系将濒于坍塌,所以私法自治被称为民法的基石。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而物权又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所以私法自治亦应成为担保物权所遵守的基本理念。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在坚持物权法定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私法自治原则。我国刚刚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彻底地贯彻私法自治的民法基本理念,担保物权的立法应该更加"私法化"。(本文来源于《保定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3期)
杨红[9](2005)在《法定担保物权竞合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物权立法步伐的加快,物权法的许多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来,我国民法学者对担保物权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和探索,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探讨。本文力图对同一物上设定数个不同种类担保物权时各个担保物权如何得以实现的问题,谈谈自己(本文来源于《当代教育论坛》期刊2005年17期)
法定担保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物权法定起源罗马法,为近代物权立法采纳。各国民法典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定。解释上,法国民法典对于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予以法定,德国则进一步规定了物权的变更程序。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类型、内容、变更和公示的法定排除意思自治的约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担保物权论文参考文献
[1].邱国威.论担保物权法定转换制度之入典——对物上代位规范表达路径的探索[J].北方法学.2019
[2].汪小龙.物权法定原则及其消弭——我国担保物权自由主义研究之刍议[J].法制博览.2018
[3].韦俊良.约定优先权与法定优先权冲突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物优先权为例[J].中外企业家.2015
[4].夏静.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趋势研究——以非典型担保物权为视角[J].知识经济.2015
[5].胡祖文.留置权——从抗辩到物的担保再到法定担保物权[J].求实.2012
[6].王云鹏,龚跃伟,白丞博.担保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应予支持[J].人民司法.2012
[7].安丰明,杨长海.当担保优先权遭遇法定例外[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1
[8].赵保法.论担保物权法定下的私法自治生存空间[J].保定学院学报.2008
[9].杨红.法定担保物权竞合的实现[J].当代教育论坛.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