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体系地位

探析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体系地位

论文摘要

"重大损失"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既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导致的相当性实现的结果,也有非相当性实现的结果。前者需要被认识,后者无需被认识,且并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本身是开放性的,存在客观要素超过主观认识内容符合哲学原理,满足实际问题的解决需求。文章认为滥用职权罪中非相当性实现结果的偶然性和介入因素的正当性成为行为人无需认识却对该结果承担责任的根据,责任主义在相当性实现结果上已得以满足。

论文目录

  • 一、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体系地位的理论争讼
  •   (一)作为罪量要素
  •   (二)作为定罪情节
  •   (三)作为客观处罚条件或客观超过要素
  • 二、对上述观点的质疑与分析
  •   (一)罪量因素与定罪情节的质疑
  •   (二)客观处罚条件与客观超过要素的分析
  • 三、“重大损失”属于客观超过要素
  •   (一)人的主观认识有限性与客观世界无限性存在矛盾
  •   (二)损失是否包括非物质性损失
  •   (三)滥用职权罪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
  • 四、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彭琳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客观超过要素

    来源: 法制与经济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4.393

    页码: 118-119

    总页数: 2

    文件大小: 18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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