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设置论文-王明星

罪名设置论文-王明星

导读:本文包含了罪名设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罚配置,罪名设置,社会危害性,法定刑

罪名设置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星[1](2015)在《考试作弊罪的罪名设置及刑罚配置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了考试作弊罪成为本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近年来,考试作弊形式层出不穷,而针对考试作弊,尤其是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定性也只认定为一般的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地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关于考试作弊入罪的呼声一直很高。本次《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有其必要性及必然性。(本文来源于《山海经》期刊2015年21期)

王铁军,刘超捷[2](2014)在《安全生产犯罪的刑罚调整与罪名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安全生产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虽然,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4年23期)

郭啸[3](2014)在《浅议新形势下的死刑罪名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罪名,是指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规定有死刑的犯罪名称,简称"死罪"。犯罪人触犯了这些罪名,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在我国,"杀人偿命"是保留死刑的最有力的理由,同时也是废除死刑难以解开的死结,这造成我们死刑罪名过多的现状。一国刑法中死刑被配置给了何种犯罪以及死罪的多少,不仅可以反映出该国刑罚的轻重结构,而且可以反映出该国刑法功能的价值诉求。(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8期)

王佩芬[4](2011)在《走私犯罪的罪名设置与刑罚配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走私犯罪已历经《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共计七个条文的叁次修正,所反映出的立法不完善可见一斑。目前走私犯罪在体系结构、罪名设置、量刑规定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建议以各种走私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利益及其危害程度,作为规范走私犯罪结构体系的前提与依据,完善罪名设置,均衡刑罚配置,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犯罪4个罪名的死刑适用尤其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废除意义重大。(本文来源于《上海海关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谢玲[5](2011)在《罪名的立法设置与司法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促进刑法的完善与发展是一项长远工程,它要求适时对刑法进行审视、做出调整,以适应刑法在新时代的发展。我国刑法罪名问题,历经两部刑法典的修订,虽然最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做出了规定,但是,从立法角度来说仍然处于一种缺失的状态。罪名在立法上的缺失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是这种缺失势必会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罪名的适用,从而导致的最终结果是阻碍了刑法的真正实现。因此,本文站在中国刑法罪名发展的前沿,从解决罪名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的难题入手,集中探讨和论证了我国刑法罪名在立法设置上存在的缺陷、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难题以及如何调和罪名立法设置与司法适用的关系。正文首先从刑法罪名的立法设置展开讨论,通过分析我国刑法罪名的立法模式、罪名数量、种类以及演变情况,说明我国刑法罪名在立法设置方面面临的困境:罪名立法模式的缺失、罪名设置数量过多以及刑事政策的忽略。接着,第二章开始讨论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本章通过对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09年刑事审判总结与罪名总结等实践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得出我国刑法罪名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两个困境:一方面是刑法罪名立法设置数量与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数量不对等;另一方面是司法部门对于新的未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进行制裁时的罪名适用缺失。最后,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着手,提出完善罪名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的建议:第一,罪名立法模式法定化;第二,罪名数量定量化。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建议既重新定位了罪名立法设置的相关理念,又完善了刑法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更是协调了罪名立法设置与司法适用二者之间的关系,促成彼此的适应。本文主要通过以下方法对我国刑法罪名的立法设置与司法适用进行研究:1、理论分析法。通过我国刑法罪名立法理论、司法适用理论分析我国刑法罪名理论上的缺陷。2、跨学科研究法。除了法律知识外,还运用到了统计学的相关知识。3、网络信息搜集、文献调查法。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学者着作以及上网搜集资料,汲取与论文相关的知识点,并从中获得有用信息。4、案例分析、调查报告法。通过对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009年刑事审判总结与结案数等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提炼出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应用情况。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面对我国刑法罪名问题在立法、司法中出现的混乱状况以及专家、学者对于该问题研究的空白等情况下,大胆提出了协调罪名立法设置与司法适用关系的两方面建议:罪名立法模式法定化以及罪名数量定量。(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01)

童伟华[6](2010)在《海盗罪名设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盗是公认的国际犯罪,已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所规定,且国内法对海盗罪的认定范围一般比国际法更广。学说上多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海盗罪,就具体罪名而言既包括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也包括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罪,前者适用于公海上的行为,后者适用于领海上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稍有不同。由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适用普遍管辖而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不适用该原则,设立海盗罪时应对两者分别规定不同的罪状。(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0年04期)

卢建平,杜萌[7](2010)在《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亟须修订刑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话动机】 201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整整1年之际,相关机构对全国12个城市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在社会治安等11项安全问题调查问答中,食品安全以72%的比例成为被调查对象“最担心”的安全问题。 2010年9月1(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0-09-21)

刘彦海,张隽[8](2010)在《故意污染水资源行为亟待设置独立罪名》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要观点】 在现有刑法规定中,仅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一项罪名涉及水资源保护方面的内容,但因其主观上限于过失才能构成,因而目前对故意污染水资源方面的行为还难以用刑法惩处。建议刑法增设“故意污染水资源罪”罪名。 近年,随着经济社会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水利报》期刊2010-08-03)

王龙玉[9](2010)在《论我国环境刑法犯罪构成及刑罚设置的完善——兼评盐城“2·20”水污染案罪名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广受全国关注,这并不是因为其严重的污染后果,而是因为诉讼过程中被告罪名所发生的变化。该案最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而未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从环境刑法的角度看,无论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还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均有不恰当之处。这折射出我国现行环境刑法存在的漏洞,需要立法者完善立法,从刑罚设置的角度弥补漏洞。(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赵栩[10](2009)在《法定刑的不合理设置对罪名认定的影响——兼评刑法修正案(七)绑架罪条款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与刑罚相适应,因此法定刑设置的不合理会反过来影响罪名的正确认定。因此,合理的法定刑设置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罪名的正确使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6期)

罪名设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安全生产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虽然,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名设置论文参考文献

[1].王明星.考试作弊罪的罪名设置及刑罚配置的合理性[J].山海经.2015

[2].王铁军,刘超捷.安全生产犯罪的刑罚调整与罪名设置[J].人民检察.2014

[3].郭啸.浅议新形势下的死刑罪名设置[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4].王佩芬.走私犯罪的罪名设置与刑罚配置问题研究[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1

[5].谢玲.罪名的立法设置与司法运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1

[6].童伟华.海盗罪名设置研究[J].海峡法学.2010

[7].卢建平,杜萌.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亟须修订刑法[N].法制日报.2010

[8].刘彦海,张隽.故意污染水资源行为亟待设置独立罪名[N].中国水利报.2010

[9].王龙玉.论我国环境刑法犯罪构成及刑罚设置的完善——兼评盐城“2·20”水污染案罪名之争[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

[10].赵栩.法定刑的不合理设置对罪名认定的影响——兼评刑法修正案(七)绑架罪条款的修改[J].法制与社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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