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契约论文_高莉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契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契约,物权,债权,加工,意志,大理,关系。

物权契约论文文献综述

高莉[1](2013)在《物权契约与伦理关系:康德和黑格尔婚恋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详细地分析了康德和黑格尔婚恋观的特点,指出了这两种婚恋观各自的优点及不足,以此来揭示近代西方婚恋现从物权关系到伦理关系的转向,力图说明这一转向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对婚恋本身的理解,而具有理解人类自身伦理生存的价值。(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3年06期)

卢冬[2](2011)在《我国立法真的承认物权行为吗?——以对萨维尼“交付是一个真正的物权契约”之检讨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萨维尼创立物权行为概念以来,围绕物权行为理论的纷争已数百年。本文首先试图藉由对交付之性质的分析为切入点,借助历史溯源考察的方法,力图还原Traditio(交付)在古罗马法中的真实历史定位(Traditio仅仅作为一种单纯的事实——占有的移转,并不必然包含"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并非物权行为),继而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剖析现行德国民法典之规定,一并检讨萨维尼关于"交付是一个真正的物权契约"之经典论断的合理性。随后深入探讨物权行为到底是什么,经由以上分析,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梳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之相关规定,以期从中窥探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之态度。(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S1期)

姜茂坤[3](2008)在《论民国初期“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以大理院判例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末时期,法制变革,西方民法学理论被引入并逐步传播开来。至民国初期,民事法律继续沿用前清现行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接受过西方民法学理论教育的大理院推事们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审理物权变动案件形成了很多经典判例。这些判例在内容上客观地展现了物权变动模式在民国初期的发展趋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08年06期)

姜茂坤[4](2008)在《论民国初期(1912~1921年)物权契约的适用进路转换与理论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初期,物权契约的定义和有效成立要件开始在大理院判决例中出现,并作为大理院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依据。随着对物权认识的深入,大理院对物权契约的适用进路也逐渐由以物权契约定义和有效成立要件发展到以物权关系的形成、确定物权的移转和归属。大理院适用进路的转换反映了民国初期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08年04期)

姜茂坤[5](2008)在《契约、意思主义、卖买——试论清末时期的物权契约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末时期,日本民法学逐步被引入中国。日本民法学在契约定义上,采用广义契约学说;在物权移转主义上,采用意思主义学说。这为物权契约观念的生成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物权之契约"和"债权契约"用语相继被使用。至民国初年,大理院则通过判例,对物权契约进行了定义,并界定了物权契约的有效成立要件。但清末时期的物权契约观念与德国民法学理论中的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08年03期)

王金飞[6](2006)在《试论物权契约的规范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我国《物权法》立法工作开展以来,关于立法应否采纳物权契约制度的讨论一直非常激烈。本文从物权契约概念提出的理论背景、构成要件、独立性与抽象原则的含义出发,并对在采行法律行为制度条件下应当进一步采用物权契约制度的问题展开探讨。本文认为,立法应选择高说明力和高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而在立法对财产权已有物权和债权的明确区分、坚持私法为自治法、奉行法律行为制度、以及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处理无原因之物权变动等一系列条件的约束之下,立法应当合乎逻辑地采用物权契约制度。本文同时从物权法的功能出发,批驳反对物权契约制度的种种观点,包括不合交易实情、难为老百姓理解、抽象原则对出卖人不公,以及善意取得与公示制度可替代物权契约等等。本文最后得出结论,物权立法应当采用物权契约概念。 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分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物权契约更能贯彻私法自治原则。 该部分首先明确立法者的任务在于保障私人的自由空间,并通过私法规范功能的重新认知,明确法律乃为解决人类纠纷而设置,重述的私法规范应当是裁判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由于裁判规范要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提供裁判标准,因此选择概念准确、高说明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应当是立法者的明智选择。 第二部分:物权契约是法律行为概念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该部分主要从物权契约是准确思考的结果、物权契约概念落实了法律行为制度和物权契约能准确评价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效果出发,明确物权契约的出现使潘德克吞法学的法律行为体系臻于完善,能够通过法律分析使法律关系明确,从而利于裁判,实现公正。在该部分中,还具体分析了物权契约概念提出的理论背景、构成要件、独立性与抽象原则等问题。 第叁部分:采用物权契约概念是坚持法律行为制度的逻辑必然。 该部分分析了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例如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等。但是,在坚持自治法观、以潘德克吞法学为理论模式、财产权划分为物权与债权、采用法律行为概念、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处理无原因物权变动等条件之下,物权变动便应采纳物权契约概念。 第四部分:反对采用物权契约概念的理由与物权法的功能不相关。(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11-01)

陈佳,付立杰[7](2006)在《关于物权契约独立性理论建构的前提性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物权变动为什么必须经过交付,交付是否暗含了一个转移物权的契约或者只是一个单纯的履行债权契约的事实行为,黑格尔基于市民社会辩证法对抽象个人观所作的批判以及特殊意志的现实性能够有效地解读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必须交付的问题。黑格尔共同意志与特殊意志相对实存的二元架构对于理解意思表示(Willenserklarung)和确证交付作为处分行为的现实载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能够为有效读解关于物权契约的理论争议厘清认识前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06年02期)

郑瀛,刘居艳[8](2006)在《民法物权上加工制度之法理辨析——兼论隐藏着的“加工物归属物权契约”》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工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均有规定。但是,物权法上的加工究竟仅指无合同关系的加工,还是包括有合同关系的加工?这里仍然存在诸多的疑问。物权法上的“加工”中存在一个隐藏着的“加工物归属物权契约”。(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1期)

郑云瑞[9](2002)在《论物权契约》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契约是德国法的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德意志法的产物,无因性是物权契约的理论基础。物权契约理论一直为一些德国学者和法官批判,近年来出现了一种物权契约理论相对化的发展趋势。物权契约是德国法所特有的,并没有为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实践所采纳,我国的情况也大致如此。(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2年03期)

郑云瑞[10](2002)在《论物权契约》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契约出现于19世纪,是德意志法的产物,理论基础是无因性。物权契约理论一直为一些德国学者和法官所批判。近年来出现了一种物权契约理论相时化的发展趋势。文章对物权契约作了全面剖析。(本文来源于《青海民族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3期)

物权契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萨维尼创立物权行为概念以来,围绕物权行为理论的纷争已数百年。本文首先试图藉由对交付之性质的分析为切入点,借助历史溯源考察的方法,力图还原Traditio(交付)在古罗马法中的真实历史定位(Traditio仅仅作为一种单纯的事实——占有的移转,并不必然包含"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并非物权行为),继而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剖析现行德国民法典之规定,一并检讨萨维尼关于"交付是一个真正的物权契约"之经典论断的合理性。随后深入探讨物权行为到底是什么,经由以上分析,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梳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之相关规定,以期从中窥探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之态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契约论文参考文献

[1].高莉.物权契约与伦理关系:康德和黑格尔婚恋观研究[J].求索.2013

[2].卢冬.我国立法真的承认物权行为吗?——以对萨维尼“交付是一个真正的物权契约”之检讨为切入点[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3].姜茂坤.论民国初期“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以大理院判例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为例[J].北方法学.2008

[4].姜茂坤.论民国初期(1912~1921年)物权契约的适用进路转换与理论发展[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

[5].姜茂坤.契约、意思主义、卖买——试论清末时期的物权契约观念[J].政法学刊.2008

[6].王金飞.试论物权契约的规范功能[D].中国政法大学.2006

[7].陈佳,付立杰.关于物权契约独立性理论建构的前提性反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8].郑瀛,刘居艳.民法物权上加工制度之法理辨析——兼论隐藏着的“加工物归属物权契约”[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9].郑云瑞.论物权契约[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10].郑云瑞.论物权契约[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2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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