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较轻论文-陈珍建,张国梁

情节较轻论文-陈珍建,张国梁

导读:本文包含了情节较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情节较轻,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罪刑相适应原则,无期徒刑,司法实践,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帮助他人自杀,从轻处罚

情节较轻论文文献综述

陈珍建,张国梁[1](2020)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应设置“情节较轻”量刑档次》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单独规定了“情节较轻的,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但第234条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却没有对“情节较轻”的情形单独表述,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严格体现罪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20-01-17)

刘岑岑[2](2019)在《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杀人未遂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一文中研究指出曹某某因怀疑妻子高某某出轨对高某某心生不满,于2019年5月13日22时许在二人共同居住的家中六楼,持菜刀砍杀高某某,致高某某头部、肩颈部、手部多处受伤,高某某反抗后夺走菜刀并逃离至五楼,曹某某又持擀面杖继续追打被害人高某某,直至高某某倒地。经鉴定,高某(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8-03)

彭丁[3](2018)在《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严厉打击绑架犯罪活动,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是十年,被认为是重罪。为了审判中的复杂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绑架罪的量刑层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哪种情节属于"情节较轻"并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笔者通过一些案例对审判实践中情节较轻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广东蚕业》期刊2018年08期)

邓洁[4](2018)在《绑架案件“释放人质”与认定“情节较轻”的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绑架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罚过其罪、罪责刑不相适用的问题,法定起刑点过高的问题以及绑架罪的停止形态问题,都是学界争议的焦点。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增设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的认定也较为混乱,尤其是“释放人质”与认定“情节较轻”的关系,存在诸多乱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绑架后主动释放人质,2009年之后的判决,认识仍然难以得到统一,即便绑架罪的法定刑最低已经可以达到5年有期徒刑,但绑架后释放人质的案件,究竟如何量刑,审判实践中的认识仍然不统一。大范围样本案例的实证考察表明,无论行为人是基于何种原因释放的人质,多被认定情节较轻且适用轻刑,绑架对象与勒索赎金大小也并不必然对量刑情节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实践中不仅“情节较轻”与“释放人质”认定较为混乱,对于“情节较轻”的判断标准也存在不一致,比如有些案件不存在“特殊减轻情节”的,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甚至同一地域、不同层级对同一案件中的情形认定都存在差异。同时审判实践中量刑标准不统一,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绑架罪的审判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到位,且我国绑架较之域外绑架罪都有起刑点畸高的现象。我国台湾与域外在绑架罪的立法上规定的要更为明确更为细致,不仅对“释放人质”规定了适用范围,还明确了“释放人质”后所适用的刑罚。我国实践应借鉴我国台湾与域外相关规定,区分“释放人质”的不同情形,明确“情节较轻”的判断根据,同时细化“释放人质”的不同量刑,以应对现如今多样化的绑架罪。(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杨斌[5](2017)在《防卫过当不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关于防卫过当法律责任的规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有的认为,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9-01)

周珊[6](2016)在《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4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董某在某小区租住处,预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准备了匕首、尼龙绳、口罩、帽子、一次性注射器、"陆眠宁"注射液等工具伺机作案。后于2014年2月8日,通过浏览"赶集网",将发布"做兼职模特"信息的刘某(女)锁定为绑架目标。犯罪嫌疑人董某联系刘某,谎称欲聘任刘某为模特,许诺工作报酬每小时2000元,并约定见面时间地点。次日19时许,陈某、董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接刘某至某开发区附近偏(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20期)

陈美君[7](2016)在《上半年40家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各地陆续完成今年上半年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发布工作。据统计,截至8月1日,共有40家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其中近半企业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罚。《中国政府采购报》对“黑名单”上2016年上半年受处罚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期刊2016-08-05)

曾执,秦波,钟尔璞[8](2015)在《论司法实践中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杀人是罪行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我国刑事立法通过规定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实现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行为人的罚当其罪和罪刑均衡。但对于如何认定情节较轻这一问题,有权机关一直未予具体化的解释。我国学者的倾向性意见与司法实践的观点存在差异。从"构成要件群"理论出发,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是减轻量刑规则与减轻的犯罪构成的杂糅。因此有必要厘清相关概念,结合相关案例,评辨学界观点,总结归纳出司法实践中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一般标准。(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5年00期)

闻志强,李啸飞[9](2015)在《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实际上,设置"情节较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给实施绑架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减轻处罚的契机。认真分析可知,"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指绑架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所有能够体现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其本身是与法定减轻情节互相独立、分别评价的。立基于120个生效司法判决的司法实证数据统计、分析,可以正向归纳出"情节较轻"适用的典型情形,但仍然存在概括不足的通病——不周延性。对此,通过认真分析司法实证统计数据,采用逆向思维,可以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正反两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将更为清晰、准确地界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闻志强,李啸飞[10](2015)在《绑架罪“情节较轻”标准界定的正向归纳与反向除斥——基于120个生效判决的司法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遭遇并亟待解决的难题。实际上,设置"情节较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给实施绑架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减轻处罚的契机。认真分析可知,"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指绑架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所有能够体现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其本身是与法定减轻情节互相独立、分别评价的。基于120个生效司法判决的司法实证数据统计、分析,可以正向归纳出"情节较轻"适用的典型情形,但仍然存在概括不足的通病——不周延性。对此,通过认真分析司法实证统计数据,采用逆向思维,可以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正反两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将更为清晰、准确地界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适用。(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5年04期)

情节较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曹某某因怀疑妻子高某某出轨对高某某心生不满,于2019年5月13日22时许在二人共同居住的家中六楼,持菜刀砍杀高某某,致高某某头部、肩颈部、手部多处受伤,高某某反抗后夺走菜刀并逃离至五楼,曹某某又持擀面杖继续追打被害人高某某,直至高某某倒地。经鉴定,高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情节较轻论文参考文献

[1].陈珍建,张国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应设置“情节较轻”量刑档次[N].检察日报.2020

[2].刘岑岑.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杀人未遂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N].江苏经济报.2019

[3].彭丁.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分析[J].广东蚕业.2018

[4].邓洁.绑架案件“释放人质”与认定“情节较轻”的实证考察[D].江西财经大学.2018

[5].杨斌.防卫过当不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范围[N].检察日报.2017

[6].周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如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6

[7].陈美君.上半年40家企业被列入“黑名单”[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6

[8].曾执,秦波,钟尔璞.论司法实践中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J].东南司法评论.2015

[9].闻志强,李啸飞.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适用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5

[10].闻志强,李啸飞.绑架罪“情节较轻”标准界定的正向归纳与反向除斥——基于120个生效判决的司法实证分析[J].研究生法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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