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斐[1]2004年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投资基金是古老的信托制度与现代金融市场相结合的历史创新,具有集合资金、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理财的优势。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固有制度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在借鉴移植时有很多难题需要解决。尤其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之中各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而选择何种法律关系构造直接决定着投资人的地位和享有的权益。投资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最基本的参与者,投资人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信赖,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投资人权益的保障作为其基本立法宗旨,但立法宗旨的有效实现,还需要有切实可行的具体制度和规范来保障。本文将围绕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保障这一核心内容,就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投资人的权利、投资人权益的保障措施和权利的民事救济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李琳[2]2018年在《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建构——基于与“契约型”结构的对比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德国、日本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都为"契约型",却有所不同。但无论是德国、日本还是我国都无法避免契约型治理结构设计下的法律困境,这是由契约的相对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所导致的。美国为典型的"公司型"治理结构,能破解"契约型"结构在法律关系、道德风险方面的困境。为加强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引入"公司型"治理结构。在制度的具体构建上,应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赋予基金投资人充分的诉权,确立独立董事多数原则和自我任命原则,赋予托管人相应的监督权。
方毅祖[3]2002年在《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分类号_密 级_UIi_ 学 位 论 文论文题目:二】L上上上口L5刁二叁一二二二】L二上上J上巴二二二二上二二二二二二二二L厂 踉。。:一
毕然[4]2009年在《基金投资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是世界经济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促进资金的融通,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基金以其集合理财、专业管理、分散风险、利益共享等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是最常选用的理财手段之一。我国的基金业风风雨雨18年,其间既经历了2000年爆发基金黑幕时整个行业陷入困境,也走过了2003年颁布《证券投资基金法》后的逐渐规范化、法治化,如今已经成为规模逾数千亿元的大行业。但是刚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的我国基金业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投资者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而且形式繁多,投资者的损失也几乎无法得到救济,这严重打击了投资人向市场注资的积极性,破坏着证券市场的秩序与繁荣。“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证券市场最离不开的就是投资者,如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持续遭受损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基金业就会慢慢枯竭,整个证券市场乃至世界经济也会遭遇灾难。因此,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应当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工作重点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基金投资人利益受损案例的分析以及对中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探求一条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维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推动我国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道路。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基金业最着名的违法事件上投摩根案,以及世界上最大的基金骗局麦道夫欺诈案,详细分析了两宗大案中基金管理人如何损害投资者利益图利自己的始末。接着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概念和法律关系的简要介绍。第叁章先通过研究各国证券、基金立法,列举出了管理人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各种情形,有内幕交易、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共同交易、经纪交易图利行为、“软美元"行为和不公平对待,对每种行为的实施主体、行为模式、社会危害性、动机和条件都进行了描述;然后结合案例寻找上述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基金业监管体系不完备造成的对违法行为查证难,同时还有损失发生以后难以获得民事赔偿的问题。最后一部分是全文重点,借助案例和外国相关制度加上笔者的思考,总结出一套力求全面的方案来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一是事前预防。通过细化立法给基金管理人设定受托人的忠实义务,然后建立一系列制度规范基金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活动,使它们履行冲突禁止、图利禁止和诚实不可分割叁项子义务。二是事中监控中加强执法,完善基金业监管体系,主要运用各种制度把证券交易所、律师事务所、人民群众切实有效地纳入监管体系来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从而解决违法行为查证难的问题;叁是事中监控中同时促进守法,帮助落实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从内部加强基金业监管体系。四是事后救济。司法上设计群体性诉讼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通过民事诉讼能够救济受损的权益;并且还要完善赔偿财产保证制度,以确保胜诉的投资者们损失得到切实的赔偿。企望本文对基金案件的列举、违法行为的分析,以及就如何保护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对策,能够为我国基金业的蓬勃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贡献出绵薄之力。
邓亮[5]2005年在《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论》文中研究指明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分散投资组合、专家理财等功能,因此备受投资者青睐,是证券市场中重要的投资力量和主要的投资品种。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是信托制度,其本质是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的发展和延伸,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信托。信托制度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与高度的灵活性,其核心就是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实际受益权分开,在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财产权的同时,还承认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并且通过信托法律规则,强调对信托财产及受益权的保护。因此用信托法律规范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法律关系,对保障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金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除了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位于信托法制基础之上,还通过专门的基金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而完善的并符合其国情的基金契约结构是上述国家基金业蓬勃发展的根本。学习和比较发达欧美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的契约结构,对我国基金契约结构的完善具有比较法意义上的认知和借鉴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及法律文化的区别,在基金契约结构上也各有特色。我国在今后对基金的立法中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 信托品种的设计也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得以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正是信托在商事领域得到运用和发展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证券投资基金虽然是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但这种信托关系具有其独特性,最主要的便是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经营管理由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托管人和管理人分别完成且基金契约是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事先订立,基金投资人是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加入到该基金契约中,享有受益人权利。上述职能的划分及基金契约的拟订均较一般的民事信托具有特殊性。因此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国内存在着分离论与统一论之争。 分离论下分两支:一支认为基金资产的原始所有权当属投资者所有无疑,而投资者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的信任将其资产交予后者经营管理而自身享有该部分资产增值的受益权,在二者之间当然形成了信托法
陶耿[6]2011年在《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优化》文中认为自1998年“新”证券投资基金诞生至今十二年来,我国基金市场的规模、品种类型、基金数量皆飞速增长,基金投资已经成为个体大众尤其是广大中青年一代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基本理财工具。伴随着基金市场如火如荼蓬勃发展,我国基金业在基础制度的建立健全方面也获得突飞猛进的进展。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以信托为核心的契约型架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确定了基金公司治理的一系列准则。但实践中,我国目前真正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基金治理制度、机制却并未得到建立和健全,已有的部分基金治理的制度安排也未能有效地落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根本目的没有达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基于信托责任的契约型制度安排,展望未来,基金市场发展要想再上台阶,固然需要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如何提升基金治理的制度安排水平以取信于投资人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必要条件。只有深刻洞悉基金行业发展运作中的客观规律,扎扎实实地解决其中的重大问题,才能激发广大民众的投资激情。本文从总结我国当前基金市场尚存的不和谐现象入手,由现实中的不和谐而引入对其背后根源--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等权责关系制度设计,即基金治理层面问题的全面反思。全文架构在纵横两个维度上对契约型基金的基金治理问题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在纵向这一维度上,除了定性总结问题外,定量计量了现有基金制度安排的各具体层面对于投资管理效率和绩效的正负影响效应程度;进而重点研究了基金基本制度设计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实现机制之间互相勾稽、交织、博弈、作用,并最终传导生成系列经济效应的内在理论机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横向角度,本文研究了世界主要基金治理体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历次重大变革的效果及隐身其后之原因、当前的特点及其间优劣。最后,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现有基金治理法律法规,提出了改善乃至重构我国现有基金治理结构的改革路径和步骤设计建议。在计量我国现有基金制度安排对于投资管理效率和绩效的正负影响效应程度方面,本文以我国全部基金公司2000年来的公开数据和对上海地区基金公司的调研数据为样本,分别运用pool(OLS)、one-way fixed effects panel regression、Ordered Logit Regression、主成份分析、主变量的平行分析等方法构建多个模型,对基金治理结构与投资管理绩效关系、基金投资换手率与基金治理结构的关系、基金费用安排(“软美元”)问题进行了计量检验,从实证效应角度检验我国基金治理结构对基金运作过程和结果的多方影响效应。在基金投资周转率与基金治理结构关系、基金业绩与基金治理结构关系、基金修正夏普率排名与基金治理结构的计量检验中,都发现了没有体现原假设应有计量关系效应的情形,反映出来的我国基金治理水平是不尽理想的。这些工作为进一步从理论上挖掘剖析我国基金治理水平不够理想的内在动因进而提出建议提供了逻辑起点。在基金基本制度设计中相关主体利益博弈实现机制的内在机理方面,本文梳理廓清了基金治理结构重要节点上的利益攸关方。将基金作为一个多层次委托系统,以博弈论为理论工具,详细解剖分析了各主要博弈层级运行现状中所涉及的种种弊病产生的深刻内在机理。主要发现包括:1、在现行固定薪酬制度下,无论单期还是动态多期博弈的情形,独立董事容易陷入“没有动力选择努力工作-股东继续邀请-独立董事接受聘约”的循环;2、对于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设计完全信息静态、完全信息动态、不完全信息静态、不完全信息动态四种情形逐一细致分析,发现各情形下的博弈均衡策略均是基金托管人不仅无动力监督基金管理人,而且有刻意迎合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甚至与基金管理人有合谋动机的内在机理;3、对于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管和以基金经理为代表的核心团队人员的关系,剖析指出基金管理人高管的收益函数设计与基金经理的业绩激励函数设计、基金经理的业绩激励函数设计与基金投资人的目标皆存在明显的割裂和错位之处,构成了我国基金治理效果不够理想的重要内在原因。之后本文根据现状弊病剖析的结果,分别按新的基金治理结构设计思路重构了博弈关系,调整了博弈规则,并且同样运用博弈论方法证明,新的基金治理结构设计可以有效改善现有治理结构关键治理节点之间的蕴藏的主要缺陷,使得各方博弈主体的行为发生变化,从而达到提升基金治理利益的目标。这些被证明的主要结论为:1、“每期支付固定薪酬、合同期满后支付基金份额”、“固定薪酬+基金份额”且由投资人利益代表直接决定独立董事薪酬总规模,上述设计经过无论静态还是动态博弈结果都显示独立董事的最佳努力水平层层改进,且后两情形下的影响因素都较上一种制度假设条件少,并使得针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设计更加简洁,效率更高;2、对现有的基金托管市场激励约束制度进行叁方面的改进,使托管人会产生对管理人认真监督的内在动力;3、对于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管-核心团队人员的博弈,笔者引入基金投资人代替基金管理人股东,进而借助“双基金投资人模型”构造了全面衡量基金投资人投资收益的目标收益函数,设计了以基金投资人投资“综合超额收益率”为基础核心的基金管理人高管收益函数,并更新了基金经理激励函数,证明了在新的博弈格局和博弈规则作用下可以产生种种治理利益的内在机理。在研究世界主要基金治理体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历次重大变革效果及原因,以及当前的特点、优劣方面,从世界各着名经济体中选取了五个以契约型为其基金市场主要治理制度安排的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代表,比较了这些市场中跟基金治理制度安排有关的社会文化法律制度和基础资本市场发育历史轨迹、与基金治理结构相关的监管体系法律和监管体系特点(基金治理的外部环境),以及当前基金治理结构安排架构及各自特色。从这些样本国家笔者总结得出了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性意义的叁条规律性结论,它们是:第一,必须从法理源头上廓清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英美法系国家契约型基金治理所依赖的法律基础一般与大陆法系对信托的理解和构造有所差异,因而大陆法系在引入信托法的同时必须首先在本国法律框架内做许多改造,进而促进信托与已颁布法律的融合。否则,很容易产生法律的“裂隙”;第二,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各国都将其作为设计基金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的核心指导思想,而且想方设法将该一思想“落到实处”。这里面日德、英国、我国香港、印度基金的治理特征演进体现了投资人利益保护机制逐步完善的历史递进过程。尤以我国香港、印度使投资人权利保障在组织制度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落实;第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法制代替人制,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使政府管理部门人力资源从疲于奔命中解放出来,显然是各国提升基金治理水平,提高基金治理监管效率的发展方向。在上述实证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之后,本文最后结合实际廓清了我国基金治理各层面之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人员、独立董事、托管人、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等运行实际积弊的性质、特点、成因,之后从叁大方面对优化基金治理提出了建议。其中在提出改进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的两个层次的思路及其优劣、创设我国基金投资人大会理事会的整套制度及运行机制、改革现有管理人激励机制、改革现有基金管理人高管激励模式和机制、推出基金“持基计划”和“持股计划”的具体制度设计、改革托管人准入、信息获取及托管费的决定主体、支付制度、独立董事的选任和履职期限、激励约束制度、影响我国基金治理制度优化的“信息披露”机制改进等等方面,着力颇多。
佚名[7]2007年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中指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 为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的各项技术标准,严格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市场准人和日常行为监管,根据
谢闻麒[8]2008年在《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格式文本》文中认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公布其组织编写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格式文本)》,以供基金销售机构参考使用。《格式文本》包括六部分内容,即基金的基本知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投资风险提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基金交易业务流程、投诉处理和联系
沈伟东[9]2009年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迅速扩张,使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也日益成为学界研究和关注的重点。当前我国投资基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更是凸显了该研究的现实意义。投资基金种类繁多,涉及广泛。本文以证券投资基金为研究对象,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完善为宗旨,从证券投资资金及其制度的源流考察入手,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态、基本功能、内部治理和监管制度系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阐释了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基本法理。根据国内外立法例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和解释,厘清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对基金的专业化理财、降低交易成本、风险管理叁大基本功能以及基金中的信托、委托代理两大基本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通过立法赋予证券投资基金以独立主体资格的观点。第二章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梳理境内外证券投资资金及其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源流。指出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投资基金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特点,根植于经济发展程度、基本社会制度和人文传统的差异。第叁章分析了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叁种主要的投资基金法律形态的结构和特点,并从有利于实现基金功能的角度,对各种基金法律形态的优势和不足进行了得失比较,提出了制度创新的可能性。第四章解析了投资基金内部治理制度:基金管理人制度、基金托管人制度和代表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重点提出改进我国现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以便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建议。第五章比较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优势与不足,并对如何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构建政府行政管理与基金行业自律相结合、并辅以完备的司法救济途径作保障的监管模式设想。第六章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增设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所有的投资基金合作社组织形式,并允许市场作出制度创新的设计,以及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设立基金投资人利益保护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委员会来构建我国投资基金行业自律体系等立法建议。
刘学梅[10]2002年在《论基金内部结构对基金投资人的保护》文中指出投资基金自诞生至今已逾百年。一百多年来,这种大众化的投资工具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并且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由于我国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对投资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仍十分不成熟。尤其是至今尚未形成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完整法律体系。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从完善投资基金内部结构的角度分析了对基金投资人的法律保护问题。从世界流行的两种模式来看,无论是公司型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其自身都设有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内部机制,两种保护模式各有优劣。但由于立法和实践等方面的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立法的重点应当着眼于规范契约型基金模式,进一步完善契约型投资基金内部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基金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具体可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设立基金持有人大会常设委员会,二是建立利益驱动机制。
参考文献:
[1].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保障研究[D]. 于斐. 内蒙古大学. 2004
[2]. 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建构——基于与“契约型”结构的对比分析[J]. 李琳. 经济法研究. 2018
[3]. 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 方毅祖. 西南政法大学. 2002
[4]. 基金投资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初探[D]. 毕然. 兰州大学. 2009
[5].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论[D]. 邓亮.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6]. 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优化[D]. 陶耿. 华东师范大学. 2011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J]. 佚名.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7
[8]. 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格式文本[N]. 谢闻麒. 中国证券报. 2008
[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 沈伟东. 复旦大学. 2009
[10]. 论基金内部结构对基金投资人的保护[D]. 刘学梅. 外交学院.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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