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权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环境,权利,理论,原告,民事,方法论,公益。
环境权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王小钢[1](2019)在《环境权研究进路的转向——兼评《环境权理论的新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权理论的新展开》一书隐含着环境权研究进路的叁种转向:从程序权利到实体权利,从衍生权利到独立权利,以及从集体权利到个体权利。此外,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环境权研究进路的第四种转向,即从社会权利到连带权利。在当下学界过于强调环境权的程序面向、衍生面向、集体面向和社会面向的背景下,突出环境权的实体面向、独立面向、个体面向和连带面向在环境权研究进路的转向层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反思意义。当然,环境权的宪法确认主要依靠政治决断,而非理论反思。(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张璐[2](2015)在《容忍义务的扩张与限缩——以容忍义务为参照的环境权理论批判与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权在环境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中曾备受关注,但并未形成具有合理内涵与说服力的理论体系。民法领域将环境权作为一个后起的概念,重点在于以人格权为切入体现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兼容,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权利边界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是制约环境权理论发展的主要瓶颈因素,为解决该问题,应将容忍义务作为与环境权对应的义务范畴,并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容忍义务进行形式上的扩张与实质上的限缩。对容忍义务形式上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容忍义务的主体扩展与价值转型,使其在适用范围上与环境权相匹配。对容忍义务实质上的限缩,主要是指将确定容忍义务限度的依据由发生物质性损害收缩至对精神层面环境审美诉求形成明确影响,并以此作为环境权权利边界的基本参照。(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张恩典[3](2015)在《“司法中心”环境权理论之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上世纪80年代早期至今,环境权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为了实现环境法学科的独立和回应当代中国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历经30余年的环境权研究逐渐呈现出一种"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建构模式。"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呈现出"权利实体化"和"可司法性"的特征,旨在通过公民提起环境诉讼,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在现代风险社会中,环境问题源自现代科技运用所造成的环境风险,环境风险具有复杂的科技背景、高度不确定性和广泛的利益冲突等特征。传统的"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因其过度强调环境利益的权利面向以及司法程序本身的高度对抗性和事后性,难以有效减少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基于此,今后的环境权研究,应当从"司法中心"的实体性环境权理论建构转向环境行政的正当程序研究,尤其是要建构合理有效的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机制,化解现代社会中环境风险规制面临的合法性危机。(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吴卫星[4](2014)在《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叁十年之回顾、反思与前瞻》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权是全球性生态危机背景下的新兴权利之一。叁十年来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最广义环境权说、广义环境权说和狭义环境权说等各种学术主张。但是,既往的研究仍然存在外文文献引证数量较少、跨部门法研究有待加强、环境权概念的泛化、"美日中心主义"倾向和实证研究欠缺等问题。今后的环境权研究应当着重从环境权的类型化、环境权的司法救济特别是环境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作为公权的环境权与作为私权的环境权及其相互关系以及环境权的本土化研究这四个方面予以推进和深化。(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4年05期)
李艳芳,潘庆[5](2013)在《“公民环境权益”的再界定——基于对外国环境权理论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公民环境权益"的提出——突破"环境权"瓶颈"环境权"是环境法研究的核心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所造成的环境恶果已经危及人类自身,唯有再次从人自身出发,通过赋予人某种可加以主张之环境利益、资格与地位,方能使其抵御日益严重之环境侵害。另一方面,是由于人所造成的问题又必须由人来解决,而要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为其行动提供正当性基础和法律依据,也必须关注权利的赋予和权益的保护。因此,关于环境权益问题的研究便十分重要。鉴于"环境权"的重要性,我国环境法学界一直在持续开展相关研究。如果以1982年蔡守秋教授发表《环境权初探》一文作为我国(本文来源于《清华法治论衡》期刊2013年03期)
王世进,刘恣宏[6](2012)在《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权适应协调人类环境利益和人权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我国环境权理论经过叁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传统法律的经验性特点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进程,推动了学界对环境权入宪问题的探究。我国目前仍不完全具备将环境权写入根本大法的物质和思想基础。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的立法上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和环境信息的知悉权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加强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王世进,刘恣宏[7](2012)在《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权适应协调人类环境利益和人权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我国环境权理论经过叁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传统法律的经验性特点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进程,推动了学界对环境权入宪问题的探究。我国目前仍不完全具备将环境权写入根本大法的物质和思想基础。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的立法上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和环境信息的知悉权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加强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本文来源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2012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12-06-22)
王社坤[8](2012)在《环境权理论之反思与方法论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环境权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叁个流派:广义环境权论、公民环境权论、狭义环境权论。现有环境权理论在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环境权主体方面,环境本身、人类整体、国家和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环境权主体争议较大;环境权内容方面,环境权是经济性权利还是生态性权利,是实体性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尚未达成共识。环境权研究欲取得突破,需要方法论的重构,即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结合、环境多重价值的认知、体系化方法的引入。(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杨朝霞[9](2011)在《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一文中研究指出环保机关依法履行了环境监管职责,仍不能有效保护环境的,可作为原告,提起旨在维护公共性环境公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而言,环境权、诉讼信托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基础。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最核心的权利基础,为了更理性、更科学地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今后务必高度重视对环境权的研究。(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法治》期刊2011年01期)
杨朝霞[10](2011)在《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一文中研究指出环保机关依法履行了环境监管职责,仍不能有效保护环境的,可作为原告,提起旨在维护公共性环境公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而言,环境权、诉讼信托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基础。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最核心的权利基础,为了更理性、更科学地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今后务必高度重视对环境权的研究。(本文来源于《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叁册)》期刊2011-08-06)
环境权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权在环境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中曾备受关注,但并未形成具有合理内涵与说服力的理论体系。民法领域将环境权作为一个后起的概念,重点在于以人格权为切入体现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兼容,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权利边界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是制约环境权理论发展的主要瓶颈因素,为解决该问题,应将容忍义务作为与环境权对应的义务范畴,并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容忍义务进行形式上的扩张与实质上的限缩。对容忍义务形式上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容忍义务的主体扩展与价值转型,使其在适用范围上与环境权相匹配。对容忍义务实质上的限缩,主要是指将确定容忍义务限度的依据由发生物质性损害收缩至对精神层面环境审美诉求形成明确影响,并以此作为环境权权利边界的基本参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权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王小钢.环境权研究进路的转向——兼评《环境权理论的新展开》[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张璐.容忍义务的扩张与限缩——以容忍义务为参照的环境权理论批判与重塑[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
[3].张恩典.“司法中心”环境权理论之批判[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4].吴卫星.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叁十年之回顾、反思与前瞻[J].法学评论.2014
[5].李艳芳,潘庆.“公民环境权益”的再界定——基于对外国环境权理论的借鉴[J].清华法治论衡.2013
[6].王世进,刘恣宏.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
[7].王世进,刘恣宏.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C].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2012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2
[8].王社坤.环境权理论之反思与方法论重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9].杨朝霞.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J].中国环境法治.2011
[10].杨朝霞.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C].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叁册).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