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论文_黄灿

导读:本文包含了遗失物拾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制度,所有权,民法典。

遗失物拾得论文文献综述

黄灿[1](2018)在《民法典编撰背景下遗失物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7年10月《民法总则》颁布施行以来,关于遗失物制度中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文章在查阅国内外相关法律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遗失物制度中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得出在发生遗失物返还纠纷时,现行立法体现出了明显滞后性的结论。因此在民法典遗失物制度的编撰过程中,只有充分贯彻公平与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不断完善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解决遗失物返还纠纷。(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8年35期)

白晓川[2](2018)在《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推进,人们的生活也逐渐发生改变。琳琅满目的商品层出不穷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多元化的交通工具方便了市民的日常出行。尽管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稳步提升,但遗失物品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并且遗失物的遗失范围也随之扩大。我国早在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就对遗失物拾得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现有规定还存在些许不足,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目前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研究并加以完善。本文主要通过法条分析、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研究,并运用解释学循环的方法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对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在参考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遗失物的相关概念,概括了遗失物的范围,并着重分析了几种特殊的遗失物。随后将几类容易与遗失物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区分。最后,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中的主体以及拾得行为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的遗失物拾得制度,并分析了我国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第叁部分,通过对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了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遗失物拾得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8-06-01)

凌飞[3](2018)在《论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一直将拾金不昧作为传统美德,《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将拾得遗失物返还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但遗失物归还率仍然不高。我国目前相关的遗失物处理的法律极不完善,与域外许多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立法上并不认可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进而导致了拾得人与遗失人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拾得人缺乏拾得与归还的积极性。要改变这一现状,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必要的。构建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不仅涉及权利构建的正当性基础,还包括了拾得人权利的限制、报酬数额的确立、报酬请求权的保障与实现,悬赏广告存在时还要考虑竞合时的处理问题。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无论是在道德层面、法理层面亦或是现实层面都有其正当性基础。道德上,我国《物权法》不认可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主因是考虑到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报酬请求权如果上升为法定权利,就背离了传统道德。实际上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将高水准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领域。我国《物权法》既然已经规定了拾得人拾金不昧的法定义务,为了保持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的一致性,也应当将知恩图报作为遗失人的义务,即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更好地引导拾得行为。法理上,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确立,一方面符合我国的遗失物立法传统和国际立法趋势,另一方面也能解决我国遗失物法律关系中拾得人与遗失人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从现实意义而言,报酬请求权可以提高拾得人拾得与归还的积极性,保护失主财产,同时报酬请求权法定化还能解决悬赏广告存在的争议。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报酬请求权存在的前提是拾得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如及时通知、妥善保管、积极上交与返还义务等。而且,并非所有拾得人都能请求报酬,如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对遗失物有合同义务的拾得人不得请求失主支付报酬。为了避免拾得人与遗失人在报酬数额上产生争议,必须还要确定拾得人报酬数额的标准。域外的立法模式中,有不区分遗失物价值按照一个固定标准支付拾得人报酬的统一立法主义,还有根据遗失物价值大小确定不同报酬比例的分别立法主义。分别立法主义兼顾了统一立法主义中固定比例模式的稳定性与浮动比例模式的灵活性等优势,同时避免了固定比例的僵化性与浮动比例的不确定性、争议性大等问题,更加适宜于我国。对于只对失主本人有意义的特殊物品以及走失动物,按照统一标准确定报酬缺乏现实意义,应当根据遗失物的性质、价值、情感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拾得人报酬。立法上应规定一定的救济手段,使得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得以顺利实现。在遗失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报酬时,拾得人或者失物招领部门可依法留置遗失物,督促其及时支付报酬。拾得人将遗失物上交失物招领部门后依然可以向物的权利人请求支付报酬。失主在法定期间内领取遗失物的,将报酬先行支付给招领机关,再由招领机关通知拾得人领取。失主未领取遗失物的,价值较大的遗失物收归国有,由失物招领机关支付拾得人相应报酬;小额遗失物可规定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特殊物品除外。当具有单方允诺性质的悬赏广告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拾得人依法享有选择权。(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岳强[4](2017)在《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遗失物拾得制度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从我国现行有关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切入,分析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权利人与拾得人权益义务不均衡、遗失物归属之规定落后、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缺失等问题,同时结合比较法上的经验,重新论述构建我国的遗失物拾得制度。(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7年31期)

燕倩[5](2017)在《浅析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物权法》虽然对拾得遗失物作了规定,但是其仍然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特别是报酬请求因缺少相关规定而带来了很多纠纷。拾得人和遗失人权利义务失衡的局面,降低了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积极性,失主物权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文章通过对我国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找出现存不足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对在我国设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提出设想,认为应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标准,赋予拾得人留置权,增设公安机关垫付酬金的规定,通过报酬请求权和悬赏广告酬金两项权利的竞合,使拾得人可以获得金额较高的一项请求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11期)

吴广远[6](2017)在《论我国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人民创造大量财富的同时必然会带来大量物品的丢失。大多数情况下遗失物对于遗失人而言都具有一定的价值,有时候可能对于遗失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念价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失主就需要找回遗失物。遗失人如何找到遗失物,这时就需要国家制定一个合理、高效遗失物法律制度来平衡遗失人与拾得人权利和义务。遗失物的归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我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对于我国遗失物的规定过于简单,关于遗失物的一些规定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针对我国遗失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主要简要介绍国内外遗失物法律制度立法背影和相关规定,通过比较分析指出我国遗失物法律制度现存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结合我国实际状况进行分析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中遗失物的概念,并对遗忘物、埋藏物、隐藏物、抛弃物和遗失物区分进行详细的辨析。第二章主要介绍我国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立法背影、主要内容和简介我国遗失物拾得法律历史演变进程,具体分析我国现行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存在问题与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笔者的完善意见。第叁章主要介绍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遗失物法律规定。分别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介绍这些国家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主张,对比我国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完善的启示。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基本原则和提出一些具体建议。例如: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无人认领归属国家是否合理等。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个人意见。第五章结束语。(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庞国珍[7](2017)在《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指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交还给遗失人时享有的要求遗失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常常游弋于道德与法律、公正与效率、静的安全与动的价值之间,甚至直接关系到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即遗失物是归失主所有,拾得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我国法律仅赋予了拾得人有条件的享有报酬请求权,即在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可以享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其他情况下拾得人并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关于拾得人是否应该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探讨,一些民法学者在着述中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等角度论述拾得人应该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物权法出于维护传统美德的考虑不支持拾得人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该规定在现实中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造成我国遗失物归还率低、关于报酬常常引发纠纷、人们难以较好地遵循法律为一定行为、物的价值难以得到有效实现之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中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本文不仅介绍了文章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创新点等,也阐述了对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两种不同的观点,重点分析了两种不同观点的分歧,并表明笔者的态度,即遗失物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虽然我国物权法不支持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是笔者认为否定报酬权利一方面会不利于实现物的及时返还和有效利用,不利于实现物权法关于该部分立法的本意;另一方面在现实中由于否定报酬权利也造成了很多纠纷,而且我国的失物招领公司也由于此规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和障碍。笔者基于我国关于此规定造成的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查阅了其他国家对此权利的规定,归纳出他们或者直接赋予拾得人报酬权利或者通过将拾得物的所有权给予拾得人来保障其报酬权利,并重点分析了他们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以及我国在法律中赋予拾得人报酬权利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之后笔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关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立法建议,主要论述该权利行使的前提、行使该权利的限制条件、如何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报酬数额、如何通过遗失物法律的规定促进失物招领公司的有效运营、对于与拾得人报酬权利相关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广告金权利如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及当他们发生权利竞合时如何规定、对于遗失物有人认领和无人认领时的保障措施,从而完善这一制度。(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5-31)

吴迪[8](2017)在《遗失物拾得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日常生活中,即便人们对自己的物品尽到了谨慎义务,但也无法避免物品遗失的风险。我国的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有关遗失物的相关法律规定显得过于简单,缺少可实践性,无法更好的解决当下存在具体法律问题。由于遗失物拾得制度涉及到物权变动,其设置不仅影响着遗失物与拾得人之间的权利分配,也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以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为前提,通过对比我国与国外及台湾地区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从而发现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分析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03-20)

林翔[9](2016)在《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遗失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遗失物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开展好遗失物的相关工作成为了摆在相关工作人员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而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是规范相关工作的有效手段。基于此种情况,笔者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方法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前建议,以期实现遗失物使得机制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6期)

柴婷婷[10](2016)在《论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我国的民法颁布实行以来便没有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加以充分规定,更没有对拾得人是否享有报酬有具体的说明。虽然我国《物权法》对其有了一些肯定性的规定,但仍有浓厚的道德色彩,没有一套完备可行的拾得法律制度。而当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对此项制度有完善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需要对遗失物报酬请求权进行构建和完善,这不仅能够顺应世界法律的发展潮流、满足我国社会发展需要,还能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6期)

遗失物拾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推进,人们的生活也逐渐发生改变。琳琅满目的商品层出不穷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多元化的交通工具方便了市民的日常出行。尽管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稳步提升,但遗失物品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并且遗失物的遗失范围也随之扩大。我国早在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就对遗失物拾得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现有规定还存在些许不足,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目前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研究并加以完善。本文主要通过法条分析、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研究,并运用解释学循环的方法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对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在参考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遗失物的相关概念,概括了遗失物的范围,并着重分析了几种特殊的遗失物。随后将几类容易与遗失物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区分。最后,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中的主体以及拾得行为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的遗失物拾得制度,并分析了我国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第叁部分,通过对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了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遗失物拾得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失物拾得论文参考文献

[1].黄灿.民法典编撰背景下遗失物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

[2].白晓川.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D].云南大学.2018

[3].凌飞.论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构建[D].安徽大学.2018

[4].岳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重构[J].新西部.2017

[5].燕倩.浅析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J].法制与经济.2017

[6].吴广远.论我国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的完善[D].安徽财经大学.2017

[7].庞国珍.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8].吴迪.遗失物拾得法律问题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7

[9].林翔.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分析[J].法制博览.2016

[10].柴婷婷.论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

论文知识图

林权体系图:(假定涉及成本均为1无权处分状态下潜在成本产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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