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迪[1]2011年在《国有企业改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改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就确立了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方案,以资本为纽带,通过优势企业并购劣势企业,形成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从竞争性行业中渐渐把国有企业退出来,对存有资源进行再配置,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换,企业并购在企业改组中将发挥积极作用。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改组是提升竞争力的关键。2008年,美国的次级债问题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并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全球经济开始陷于衰退,中国经济也受到影响。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起到了很大作用。到2010年,在经历信贷危机向全球蔓延,经济触底之后,全球经济又进入逐步回升时期,经济开始复苏,但是金融危机的余波未平,在局部地区仍有震荡。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在金融危机过后的这段复苏时期,我国国有企业如何改革发展以提升竞争力成了关键问题。目前国有企业改组的问题主要在并购重组、改制等方面。从法制角度研究企业改组中的有关问题,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做出立法规制具有重大意义。我国企业正在进行着有关企业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变革,对于国企改革来说,企业的并购是一个重要而效果显着的方式。而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国有企业改制也是企业改组中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在我国主要指国有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系统工程。当下,针对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对策已经是一个热点研究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有关法律问题做了探讨,国有企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当前的经济复苏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和发展策略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基本上没有脱离传统思维的束缚。专家预计经济要回升到下一轮经济增长期需要几年时间,因此从法制角度研究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规治具有重要性,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会更关注这方面。加强对此问题研究将是大势所趋。本论文通过分析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的形势,阐述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对相关问题做了法律思考。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对策。
郝洁[2]2006年在《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并购在世界各国进入发展的活跃期。作为全球跨国并购的积极参与者,中国的跨国并购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设和完善之中。本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跨国并购这一经济现象进行深入分析,试图为我国跨国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立法建议。文章重点分析跨国并购法律性质及内在法律关系,同时借鉴经济学理论对跨国并购的立法取向进行阐述,并主要从外资法、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法的角度,以及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跨国并购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对跨国并购从经济领域和法学角度进行准确界定是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一章是跨国并购的概述。本文从企业并购的基本概念入手论述跨国并购的含义,从经济角度讲跨国并购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从法律角度看受到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性质是本章研究的重点,跨国并购是复杂的国际投资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本章阐述了跨国并购的主体、客体、法律范畴上的标的以及内在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当今跨国并购方式纷繁复杂,本文以六个标准论述不同的分类,并特别论述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方式——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跨国并购在上世纪末的90年代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因其是从国内并购发展变化而来,并与国内并购有密切联系,本章从企业并购的源头开始介绍跨国并购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并特别论述了两种特殊的跨国并购,一是跨国公司以其自己原来就拥有的在目标国的子公司来并购目标国的目标企业,二是跨国公司在目标国设立子公司以并购目标国的目标企业,文章认为以上两种情况应归入跨国并购的范畴。本章的后一部分是对我国外资并购问题的介绍与分析,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的概况以及主要特点,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之处。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各国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均由严厉逐步向宽松转变。本文第二章首先对跨国并购的立法取向展开阐述,分析了结构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理论对美国跨国并购立法取向演变的影响,说明了各国对跨国并购立法模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经济影响的认识。从各国对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框架看,可以划分为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部分。本章就从这两个线索出发,分别论
王仁荣[3]2012年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跨困公司跨境并购及其法律问题。跨国公司虽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跨国公司以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并从事民商事活动已经得到广泛承认。跨国公司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挥着巨大影响力。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五彩缤纷,涌现诸多新现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进而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需要培育走向世界的跨国公司,完善境外投资法律,建立风险风范体系,为扮演好国际投资大国的新角色做好准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集中论述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不为公司法研究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是跨国公司作为拥有特殊组织结构的集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法主体也部分地得到了承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跨国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扩张和国际分工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跨国公司已经从多国公司发展到全球公司,甚至无国籍公司。跨国公司是现代史上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进步。从19世纪中期单一工厂为主体,到19世界末期大量企业联合体涌现,关于公司的理念实现了从崇尚竞争到追求合作,从排斥垄断、拒绝联合,到允许公司合并、允许股票发行、允许控股公司设立的巨大转变,这些转变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与适应。正因为此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变革成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变革之一。然而,跨国公司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贫富悬殊、腐败、技术壁垒等一系列新问题。跨国公司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国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与股东相区别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和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以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法律实体为定论而忽视跨国公司法律研究已不合时宜。因此,本文研究了各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立法,构成跨国公司整体性的特殊法律结构,跨国公司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法律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与时俱进,在公司法修订时考虑增加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条文。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跨境并购。一般而言,公司的经济扩张主要通过内部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和外延扩张增长(external growth)来实现。兼并和收购是外延增长的主要途径。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使得跨境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FDI)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原因和各国公司法的不统一,跨境收购成为跨境并购的绝对主体,而跨境兼并则少有发生。跨国公司往往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外资政策等因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跨境并购、非实体制造(NEM)、内部贸易、战略投资和战略联盟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度。跨境并购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因为科技进步、信息化、金融创新、投资自由化、监管宽松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旦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与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不相契合,跨国公司的投资就可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及其他投资手段加强法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经历了六次发展浪潮,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冲突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可以帮助跨国公司有效实施跨境并购,同时减少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最新动向,并针对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跨境并购的主动力、跨境并购规则的制定者和跨境并购新理念的践行者。跨国公司在跨境并购实践中,在投行、并购律师的出谋划策下,不断尝试新的模式、方法、工具和手段,游走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边缘,既推动了投资贸易的全球化,又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国有跨国公司(SOE)大举进军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境并购的制约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在跨境并购中的作用等。特殊目的公司(SPV)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密不可分。跨国公司设立SPV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方便后续资产重组、避税、规避监管、规避市场准入限制等。因此,SPV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灵活机动地开展并购活动并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但是,SPV也会带来逃避监管、逃避跨国公司法律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极大风险。考虑到SPV的离岸性质,有必要建立起国际社会、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上市地国和离岸公司管辖地国等协同作用的监管网络,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角度实施监管。SPV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得益于境内资本绕道海外红筹上市即境外上市,以及国际资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进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监管严格,对外资进入设置准入限制。红筹上市涉及外汇、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VIE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VIE能够给国内的新兴产业和创业企业带来亟需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准入、产业安全、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SPV和VIE的法律研究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在确保利用好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减少其逃避监管的风险。国有跨国公司(SOE)的跨境并购是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有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并购受到西方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东道国的质疑和抵触。国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公司治理、公平竞争、国家安全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国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也不容小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跨境并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PE不仅参与很多全球性大规模并购,PE自身也独立进行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跨境并购。PE在全球跨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参与并购以及为并购融资的双重作用。PE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而非产业投资者,决定了PE发起并购和参与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投资套利。这种短期套利行为可能会对被并购企业和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需要分析其利弊,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PE的监管。中国PE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并购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FCPA将反腐败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延伸到目标公司并购前的运作,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仅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专门的FCPA调查,还要在并购完成的同时,将合规制度和系统植入并购目标公司,并经常性地进行审计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应该将合规和反腐败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良好的合规系统,防止自身以及公司的关联方陷入腐败泥潭,遭致不必要的处罚。近年来,跨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出现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中,也贯穿于跨国公司的管理、运作、品牌推广以及供应链的所有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强制性的“软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显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国际及各国投资政策越来越多地体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各国的投资贸易法律、国际惯例等“硬法”的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跨国投资和跨境并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已经无法回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贫脱困、减少人道主义灾难、减少腐败、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等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严格要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中国企业必须树立责任投资的意识,改变自身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负面形象,不仅为国家的发展寻求资源、技术和市场,也要为东道国创造价值,赢得东道国的民心。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叁部分系统研究了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政府实施跨境并购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跨国性,其法律规制需要在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领域同时进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从东道国到国际社会的规制体系,但这离真正的全球规制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初步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多边机构)、双边组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等国际法主体所组成,即所谓多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多边机制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国家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TPP等)建立的监管法律制度。双边机制是由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所建立的规制体系。单边机制主要是由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按照其竞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市场准入法规以及贸易或金融等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进行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总体仍不尽人意。近年来,国际及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出现了很多新发展,总体呈现投资自由化以及投资保护和限制此消彼长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总体更为开放和自由,局部出现限制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出现保守和限制的趋势。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对外投资趋缓,反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司的并购目标,导致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鉴于中国既是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的大国,也是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大国,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备受关注。中国应该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中国也应该加强投资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依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和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审查是跨国公司跨境并购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彰显。全球市场准入政策法规的走向,体现为东道国在总体宽松的大背景下,对关键产业诸如资源、能源、农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以及东道国冠军产业保护加强的趋势。市场准入限制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例如控股权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额外税负、税赋减免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前的市场准入风险是投资保护和投资壁垒,而在并购完成后则是国有化的风险。国有化对跨境并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实施的“国有化”则是临时性干预措施,具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主要体现在每过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新版《投资目录》开放了更多的投资领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需要在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注重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尽可能多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各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其交易的跨国性,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范围统一反垄断法的努力仍在继续,一个标准化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仍遥不可及。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是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巨大挑战。而反垄断审查正在论为一些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保护工具,这就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染上了政治色彩。中国实施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很短暂,但中国已经成为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角,一些着名案例如可乐—汇源收购案、英博—百威收购案等举世瞩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的细则,统一执法标准,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越来越多,就连对外国投资一向非常宽松的美国,也时常祭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大旗,力图维持美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的霸主地位。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规模大、影响深远,更容易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很可能演变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鉴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常进入东道国敏感性行业,如资源、电信、基础设施、金融等,在进行投资决策前,我国企业更应对东道国政府的安全审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实施细则、审查程序等的不清晰,外资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普遍存有疑虑。本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打造中国的跨国公司,防范海外并购的风险,建立健全中国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上新台阶。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总结跨国公司这一典型跨境并购主体的并购实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研究各国跨境并购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剖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扶持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跨国公司和民营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建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十二五”《规划刚要》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对外开放由“吸收外资为主”向“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海外并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风险也随之而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并购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并购产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并购执行不符合国际标准;并购整合成功率不高等。加之投资保护主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死灰复燃,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虽然前景光明,但道路曲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的制度建设,鼓励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和民营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我国的跨国公司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当务之急是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际通行的财务规则,保持透明度,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肩负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跨国公司要研究跨境并购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我国跨国公司要努力成为创新型、品牌化、合规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负责任的投资者角色: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帮助我国攀登全球价值链(GVC)的高峰。
袁媛[4]2003年在《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今天,外资并购作为一种新的外商投资方式,越来越受到青睐,而中国的入世和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使得中国企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首选对象,面对席卷我国的外资并购浪潮,对外开放、吸收外资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向,而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如何利用以并购形式进入的外资是必须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了企业并购和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定义和类型,作为文章的背景部分。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合称,简单而言,是一家企业通过兼并和收购的形式而取得另一企业控制权的行为;具体的说是,一家企业为了成为另一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或取得其经营权,从而直接或间接取得对其企业资产支配权的一项或多项活动的总称。 企业并购的类型多种多样,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有不同的类型,本文按四种标准进行了划分。 并购是外商投资的一种方式,它是外国投资者或其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兼并和收购的形式取得境内企业控制权的简称。根据目标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针对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并购,另一种是针对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并购。前者的具体模式主要包括股份收购,整体并购,增资扩股等,后者则主要包括场外协议受让股份,认购发行新股,收购原外资股东权等。 第二部分通过对“中策”案例的分析引出了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的思考,并着重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产业导向问题、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评估问题以及外资股权境外转让问题做了专门的探讨。 由于外商投资的目的在于赢利,他们选择效益好、有发展、有潜力的国有骨干企业为收购对象,所以我国需要对外资并购所进行的投资方向进行政策上的指导和规范,而在我国外资并购产业导向方面没有专门的《产业政策法》,主要依据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还有调整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特别规定等,这些规定对外资并购活动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但是仍然有待完善之处。 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经常存在的问题,我国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很多,这些规章和制度在规范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评估问题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的评估还存在很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问题研究需要进一步改进。 外资股权境外上市转让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一种国际金融资本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它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影响是福祸相伴的,需要我们尽量创造出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以起到促正抑负的作用。 第叁部分通过对“北旅”案例的阐述引出了对外资收购上市公司中的法律问题的分析,侧重于对我国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与法人股制度的探讨。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是我国对外资进入中国企业政策上进一步放开的表现,由它所体现的对外资的国民待遇制度,产业政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结合起来,使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更加体系化。
侯杨[5]2003年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使国家乃至区域间的合作愈加重要,国际投资正得到不断的加强。跨国兼并与收购即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新趋势。随着中国正式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开放与规范程度的不断提高,其必将成为外国资本竞争的主要区域,因此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比较考察与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问题予以研究:在对外资并购行为涵义、类型、法律性质以及并购主要方式的分析基础上,结合并购动因和跨国直接投资的一般理论,探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原因,比较考察国外对外资并购的规制,提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创建的初步构想。
赵仕[6]2003年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论》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对近年出现和流行的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行为进行法律研究的一个尝试。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任何国家或地区都不能置身事外,如何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成为各国的重要任务;而全球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市场主体必须不断开拓和发展新的而且更为有效率的投资方式。正是在这些新的形势和要求之下,跨国并购在世界各国广泛开展起来,并逐渐成为最受欢迎的投资方式之一。我国作为最具有竞争力和发展空间的新兴市场,已经成为了众多跨国公司和一般国际投资者向往和进入的重要目标。但是由于我国原有对华投资方式的局限性使外资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的影响,也使外商投资的规模和质量都远不能达到我国利用外资的要求。外资投资者希望能够通过新的投资方式(主要指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我国也在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投资中国的活动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给我国出现,到现在,外资并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外商投资方式。然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与现实经济生活的外资并购要求相去甚远,严重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有些并购行为甚至是不合法的,严重损害我国法治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立法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要求。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试图对外资并购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并对由外资并购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和法制完善问题进行研究。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如何规范和有效控制外资并购活动对我国加大招商引资和有效利用外资,以及减少甚至消除外资并购的消极影响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对外资并购中遇到和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现有外资并购法律存在的漏洞和不合理的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我国的外资法制完善提出一些个人见解。文章从服务写作目的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了文章详略的要求和文章篇幅的限制,分为叁个部分,即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对待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应具有立法取向和法律原则、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本文的第叁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内容。<WP=4>第一部分是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法律的界定。认为外资并购是企业收购的一种特殊方式。企业收购的英文为M&A,它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统称。企业收购的本质是目标企业控制权的交易。外资并购是以外资方作为并购方的企业并购,它是外资通过企业兼并或者企业收购取得我国企业的控制权而进入我国市场的活动。外资并购实质上是跨国并购。外资并购与一般的企业并购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并购主体的特定性,即在外资并购中并购方必须是国际投资者,不能使我国国内的投资者;被并购方是国内的企业。因此,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是中国企业控制权的对外转让。外资并购还具有其他特殊的本质特征,即外资并购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直接投资方式。此外,由于企业并购具有企业集中的效果,而企业过分集中使企业具有控制市场的力量,可能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外资并购同样具有这一特性。外资并购实际上也是国际资本在国际市场上的剧烈竞争反映到我国市场的表现。本文还从法律构成上对外资并购作了分析,以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和界定外资并购。本部分对外资并购的这些基本问题作的阐述,为下文定下基本的基调。第二部分是第一部分的延续,它是考虑到外资并购的特殊性,重点阐述我国对外资并购立法应当具备的态度和原则,为统一和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提供总的方向和指导。就立法的取向而言,由于近些年来外资并购已经成为是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投资方式之一,对我国利用外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应当积极鼓励外资通过并购我国现有企业的方式到我国投资。但是外资并购是我国企业控制权的对外转让,其消极影响非同一般;同时考虑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从事国际投资的投资者一般都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这些投资者在对外投资中,虽然客观上可以给东道国提供大量的外资,但是这些国际投资者主要是为通过并购迅速进入并占领甚至垄断东道国市场,其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国对待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应当态度谨慎。总的来说,我们应当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并适当借鉴国际先进作法总的做法,在支持和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我国企业进行投资的同时,为了维护我国经济主权的独立性,防止本国经济过度依赖外资,对外资并购进入我国市场的投资方式应当做出合理的限制并进行严格的监管。本部分内容与第一部分一样,都为第叁部分作铺垫。第叁部分主要对外资并购活动中产生的外资投资比例法律冲突问题、企业<WP=5>形态变更法律适用问题和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度构建和完善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探讨,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根据前两部分已经界定外资并购的内容和已经确定处理外资并购的原则,此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相关的外资并购的规定的完善提出了基本看法和建议。对于外资投资比例的规定完善问题,认为应当修改《合资企业法》,具
彭亮[7]2005年在《论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设》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跨国并购日益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对跨国并购规制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无疑已成为一个经济法研究者迫在眉睫的任务。我国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想要进一步吸引外资,就必须接受国际通行的并购式投资方式;这些都决定了我们有必要对世界各国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措施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跨国并购法律规制体系。 文章分叁个部分对跨国公司并购的发展趋势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对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现状进行了考察,并且分析了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特征和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对发达东道国和发展中东道国的跨国并购规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探讨对于中国完善跨国并购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中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对策探讨,提出了几条相关的法律建议。
邝家贤[8]2007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跨法域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过去的100年里,企业并购由国内并购向跨法域并购发展,从发达国家向全球扩展,特别是经过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迅猛发展,现已汇成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正如联合国贸发会议指出的那样,跨法域并购已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并且日益成为各国增强自身国际竞争力,跨国公司改善企业经营的战略之一。虽然到20世纪90年代跨法域并购这一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新形式才开始进入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但是近年来发展迅速,不仅外资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已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趋势,而且中国企业到域外进行并购也增长迅速。对中国而言,跨法域并购毕竟还是新事物,由于管理上缺乏经验,加之对外资并购正负效应缺乏正确、充分的认识和评价,有些人甚至提出“外资威胁论”,这些都不利于外资并购在中国的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中国企业域外并购由于政府扶持乏力,其增长速度也仍未理想。因此,如何就中国企业跨法域并购这一重大的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是中国目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前沿课题。本文通过对中国企业跨法域并购相关问题的研究,试图找出中国政府规制跨法域并购的具体方案,以期对中国政府有效地规制跨法域并购行为具有参考价值。本文采取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对跨法域并购行为进行定性理论分析的同时,还运用调查资料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配予数据和图表;此外本文还采用了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生动和具说服力的分析;为了给中国政府规制跨法域并购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本文采取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的跨法域并购政府规制理论及规制体系的考察以及对比分析,从中寻找可供中国借鉴的经验。本文从并购的概念入手,对跨法域并购的概念进行界定,确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立足于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背景,通过对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历程分析,得出中国的经济发展得益于经济全球化,中国要取得进一步发展,需要进一步融入到经济全球化当中去。而在跨法域并购成为国际直接投资中的主要形式的前提下,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战略是:“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参与跨法域并购。通过跨法域并购的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发现跨法域并购负效应的存在,尤其是反竞争效应的存在,是对跨法域并购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本原因。虽然跨法域并购存在国家、国际两个层次的法律规制,但是尤为重要的是国家对跨法域并购的规制。因此,中国顺应经济全球化,积极参与跨法域并购,为使其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中国应对跨法域并购依法进行有效规制。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方面,笔者首先回顾了外资并购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接着分析了外资并购对中国外资政策的影响,在对中国现有关于外资并购的法律框架的研究后发现,虽然中国已存在一定的法律规制,但是从整体上看,现有的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反垄断法》尚未正式实施,并且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操作细则;法律规范中的政策性、原则性规定较多;有些法律规范之间相互不协调;内容不完备等方面。为了确保外资并购在中国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政府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着重从法律层面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建立、健全一个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以《企业并购条例》为基础,中间层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及反垄断法等,再以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等为外层,最外层包括外资并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司法解释。为了健全、完善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笔者提出了具体建议: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建议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明确所要禁止、限制或鼓励外资并购的产业属类,对特定行业中外资并购控股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在《反垄断法》确立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对外资并购实行有限制的自动核准制度,只对限制或禁止进入的行业或外资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项目才需经过审批,并且对需要审批的项目实行严格的实质审查制度;在《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前,尽快完善相关操作细则,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修订《公司法》以弥补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从完善要约收购、明确协议收购的适用范围、强化信息披露、赋予目标公司管理层反收购权并加以规范等方面对《证券法》加以修订,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建立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制定并出台《资产评估准则》、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和企业定价方法等方面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规,以健全职工权益保护制度。在中国企业域外并购方面,笔者首先回顾了中国企业域外并购的历程,通过研究指出,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坚持“走出去”是中国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而中国企业域外并购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较佳选择。通过对中国企业域外并购的制约因素、中国企业域外并购立法的现状及其不足的分析,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指出:为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除了企业自身能力的提高外,中国政府应为中国企业的域外并购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中国政府应从法制层面为其提供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构建一个涵盖监管制度、促进制度、保护制度全方位的中国企业域外并购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对外投资监管法》、修订《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放松外汇管制,以达到优化国家监管制度;通过制定和发布对外投资产业、区位指导目录、逐步开放对外融资渠道、完善国际税制——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服务制度、提供技术援助措施等方面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通过加强中国对外投资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的建设、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等建立起对外投资保护制度。总而言之,本文从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着手,对中国企业跨法域并购问题(包括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域外并购问题)进行研究,通过研究试图依次回答以下叁个层次的问题:(1)中国要不要投入到跨法域并购的浪潮?为什么?(2)为什么要对跨法域并购进行规制?规制依据是什么?(3)为使中国企业的跨法域并购健康、有序的发展,中国应如何从法制层面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制?笔者的回答是:(1)中国的经济发展首先得益于经济全球化,中国要取得进一步发展,需要进一步融入到经济全球化当中去。而在跨法域并购成为国际直接投资中的主要形式的提前下,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战略是:“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参与跨法域并购。(2)跨法域并购负效应的存在,尤其是反竞争效应的存在,是对跨法域并购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本原因。对跨法域并购进行规制的依据主要是国家主权。(3)为使中国企业的跨法域并购健康、有序的发展,中国应从法制层面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制。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方面,应建立、健全一个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在中国企业域外并购方面,中国政府应从法制层面为其提供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构建一个涵盖监管制度、促进制度、保护制度全方位的中国企业域外并购法律体系。
陈泊云[9]2011年在《企业并购中利益相关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并购作为市场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促使资源流向有增长潜力的好公司,并逐渐淘汰差的公司,实现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中国企业并购活动起步较晚,但伴随着中国加入WTO,近几年经济保持高速发展,以及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为中国企业带来新一轮的并购良机。到2010年,中国企业并购交易额已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企业并购行为会涉及多个主体的利益,包括企业股东、企业职工、债权人、社会和国家等。因此研究企业并购中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对企业自身开展并购活动还是对法律规制并购行为均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在利益相关者中选取了股东、债权人和国家作为研究对象,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笔者从并购概念入手,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并购的定义应包括合并和收购,并按不同标准对并购进行了分类,进而对比剖析了合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叁者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为本文界定了明确的研究范围。第二章,基于资产定价和股权定价,探讨了企业并购中对股东的保护。资产定价一节,针对资产评估不实损害股东利益的问题,笔者从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股权定价一节,重点阐述了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股票收购价格的确定规则,并肯定现行制度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第叁章,围绕企业并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分析了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理论依据,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就完善企业并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内容提出了建议。第四章,就企业并购中债权人保护问题,明确了对债权人应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并区分不同并购类型,研究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方法,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第五章,从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安全的概念出发,论述了外资并购中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规制外资并购的手段包括从宏观上制订产业保护政策,从微观上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针对我国上述制度内容的缺陷,提出了改进建议。应该说,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建立由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统一完整的并购法律体系。现阶段我们首先需要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梳理重检,特别是针对多部门立法的情况,应重点关注和解决法律规范间的矛盾冲突、多部门审批程序是否能合并等问题。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制订一部《企业并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对整个并购法律体系起统率作用,从而更好地规范和引导企业的并购活动。
郭清宝[10]2008年在《外资进入中国进行并购引起的风险及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第143个会员,自此之后,开始与世界的贸易全面接轨,更是标志着中国经济与全球化经济整合在一起,接受全球化经济的挑战。过去20世纪半个世纪以来自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历经乌拉圭回合谈判(Uruguay Round negotiations, 1986-94),终于1995年1月1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推动经济开放与全球化。影响所及,全球化的潮流将20世纪所发展的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M&As,又名为“兼并”)浪潮推向高峰,特别是2000年1月美国线上(American Online, AOL)与时代华纳(Time Warner)宣布合并,以3,500亿美元市值,石破天惊,在国际社会形成强烈震荡,并被寓为“世纪并购”;2001年惠普计算机(HP)更将康柏(Compaq)合并。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90年代,国际资本流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企业并购进行直接投资己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一个新热点.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以强化市场地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的跨国并购异常活跃。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增长加速,并购特别是外资并购将会在中国经济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国企改革的整体推进也给外资并购的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外商投资的多样化和投资环境的渐趋完善,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的,外资纷纷看好中国的大市场。无庸置疑,中国的并购已使中国成为亚洲主要并购市场。并购促进了中国产业布局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同时促进了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和市场的机会。当然,由于政策、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跨国并购在中国也存在许多问题和风险,尤其是外资并购的法律保障已成为中国经济是否能健康、稳定而快速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开始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国外的国际并购历史发展表明,国际并购的成功是基于完善的市场机制及法律监管体制。中国在旧有的相关法律基础下,如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自2001年起更是颁布施行中多项相关法律如《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起的并购相关法规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随后在2004年的商务部颁布第8号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和第22令《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细则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到2006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已由中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并由商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自2006年9月8号开始施行。从上述可知,进入新世纪以来,整个中国激起并购重组的热潮,而2004年12月,联想以12.5亿美元购得IBM的PC部门。但这起双方都极为满意的并购,而这样的企业组织变革的案例,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经济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法律管制(Regulation)也是如此的严峻。这是2004年中国企业并购国际企业上全球布局的盛事,包括并购方母国的中国,以及被收购方母国美国政府的瞩目之外,全球相关产业更是关注此一并购案的发展,掀起全球第一或是质量第一的激烈竞争。2006年被称为中国的“并购年”,其中,“徐工—凯雷并购案”了引发社会各界对外资并购进行整体审视和制度反思。引起国人对经济安全、外资超国民待遇等的质疑声浪.也引发了中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基于发展之要求等,中国于2008年8月1日已施行《反垄断法》,对于外资并购所生之制约以及将来是否影响外资意愿都是关心之处。面对全球化以及投资中国的热潮不断,外资进入中国将来势必有增无减,如何于全球投资规范以及中国特有经济管制下,进行制约市场经济下的日趋盛行企业并购活动。面对外资并购活动对于并购方以及被并购方而言,应当是互利互惠的行为,然而并购成功的机率一般仅有25%-30%(部份统计数字),并购行为是有增无减,事实上不论以宏观或微观角度,包括竞争环境及秩序维持,国家安全性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权益,并购方以及被并购方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等,都是重要课题。目前,中国对外资并购这一新趋势的讨论比较零散缺乏全面的分析,并对外资并购中出现的问题缺乏实证分析。这与不断增长的外资并购,尤其是加入WTO以后的中国产业市场和资本市场是不协调的。如何使外资企业及市场监管者准备就绪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作者在全面分析现今外资并购中存在法律问题和发展趋势的同时,就外资并购模式作出了详尽的分析包括类型、流程、法律制约以及风险类型及评估,希望能供企业参考使外资并购能真正为产业市场服务而不是停留在资本市场。微观地看企业的并购行为可发现,并购过程的风险防范和契约设计是过程中重要阶段,诚如学者纽曼(F. Neumann)曾精辟剖析“契约易沦为逼退自由竞争的工具,连带地限制契约规则与一般法律规则于经济范畴之适用”,因此契约(Contract)必然是主宰着所有经济活动的重要因素,更是企业活动的关键成功因素(Key Success Factor, KSF)。因此进行了陷阱类型归纳并提出私法五力分析模型(five force analysis model on private law)提供衡量公平以及风险趋避之建议。宏观来看,中国既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会员,必须遵守相关规范,除了有关外资进入中国进行投资如外资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兼并以及合资(Joint Venture)等等外,面对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的协议(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所生的规范亦需予以注意。而外资进入中国进行并购行为已经如火如荼地于中国境内开展,企业在面对并购这一“V(AB)>V(A)+V(B)”的诱惑下,如何通过规划、评估、分析而设计合理的并购风险流程并签定契约书,以达到满意的效果,得到符合预期绩效的策略与方案,是本论文最为关心之处。而并购过程中以合并过程所衍生问题最多,如何于合同契约文件载明清楚并符合双方的期待,正是并购过程中最重要的部份。因此,本论文的主要议题为:说明并购过程中的理论与实务经验,分析并购流程并探讨风险及合同契约陷阱的类型,最后尝试拟定最适合的合同或契约内容。所以本文的研究动机:1、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并购的法制完整化(法制建构的迫切性)。2、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并购所应注意的事项(建立流程分析图)。3、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并购的风险趋避(降低失败的风险及避免并购陷阱)。4、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并购的合同(契约)研究(如何规划适当的并购合同(契约))。5、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并购绩效观察(并购后的管理及监控)。由于并购风潮持续在中国盛行且有增无减,因此,建立安全机制,避免因并购活动失败而带来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将是政府及市场交易活动者应有的认识,如何于市场经济下,以最少的管制,维护交易安全,同时对于市场活动者所带来的规模经济(Economic of Scale)及范畴经济(Economic of Scope)活络市场的行为,给予最少的限制,然而交易活动的企业家以追求股东的最大利益的考虑下,利益往往凌驾于商业伦理及政府管制,运用游说(Lobbying)破坏法制时有所闻。笔者认为,企业经营者始终认为政府管制太多应该解除管制(deregulation),而政府也担心无限制的商业并购活动,将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失衡(failure),贫富悬殊的社会阶级日趋严重,因此追求最合适的管制法制,内化企业经营者营利政策(business policy)下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是笔者研究的主要目的,而外资进入中国的目的,除了追求经营利益以及全球布局外(globe logistics),起始是不会有其社会责任。因此,然而就研究的阶段性而言,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有1、全球化下世界贸易组织规范对中国并购市场的影响。2、引起政府重视外资并购法制建构的迫切性及必要性。3、现阶段外资并购法制建构的问题发现及建议。4、最适并购契约降低降低失败的风险及避免并购陷阱。5、发展新时代的外资并购模式。本论文最重要之意见,乃在于建构私法五力分析模型(5 force analysis model on private law)并将法律之管制与协调间进行相关分析,以作为并购过程中,微观上合同或契约中,风险及陷阱之调整准则。同时宏观上作为并购过程中,国家政府进行反垄断程序审查中之尊重市场机制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衡量之准则。本论文研究之建议:建立正确的并购态度、善用专家团队,降低风险及陷阱、善用规范的机制,降低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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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郝洁.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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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企业并购中利益相关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陈泊云. 中央民族大学. 2011
[10]. 外资进入中国进行并购引起的风险及法律问题[D]. 郭清宝.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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