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否规定居住权,取决于是否存在较大的现实需求。我国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单从以房养老的视角即可证明我国具有确立居住权之充分必要。居住权立法应区分居住权本体和表征,处理好居住权的传承与变革之间的矛盾。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居住权定位于人役权,并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期限限于居住权人生存期限,人为地限制了居住权适用范围,不利于发挥居住权在房屋多元利用中的优势。我国民法典应确立以物权性为主的居住权规范体系,"物权编"仅调整居住权的物权性关系,规定居住权一般规则;"亲属编"则兼顾居住权之人役性,规范特定亲属间基于保障性需要而产生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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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鲁晓明
关键词: 以房养老,居住权,民法典,物权法,亲属法
来源: 政治与法律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住房反向抵押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YJA820016),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以房融资式养老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SFB5028)的中期成果
分类号: D923.2
DO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3.002
页码: 13-22
总页数: 10
文件大小: 8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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