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权益保障制度研究

小股东权益保障制度研究

郝雪霞[1]2007年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中小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中的弱者,时常沦为控股股东滥权的牺牲者,这不仅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平等原则,还严重挫伤了中小股东投资公司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以往在我国,无论是成文法,抑或是司法实践均对此长期漠视,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极大损害。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开始实施,该法虽然对中小股东权益加以重视,也建立了相对全面的法律保护机制,但其在制度构建上仍有缺陷。本文就是在分析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关系基础上,介绍了国外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关制度,通过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从而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的立法建议。本文具体分成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概述。首先明确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概念,分析二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冲突,提出基于代理关系而产生的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其次就国外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公司立法理念进行探讨,并详细论述了各国现行公司立法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针对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予以规定的立法状况,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共同条款以及不同类型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特别条款分别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其各自存在的制度上的缺失。第叁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阐述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然后分别从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的立法建议;最后对构建更加合理健全的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许根友[2]2004年在《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研究》文中指出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为公司法上的各种利益主体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以平衡各种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利益关系,制止以牺牲其他主体利益为代价而实现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之发生,确保公司组织协调发展,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小股东在公司法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经常受到大股东、董事和经理的侵犯。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有关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定很少,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时有发生。 本文结合我国小股东保护的实际情况,运用比较法学、规范分析法学、价值法学等方法,从小股东保护的一般法理、小股东的法律救济等方面对公司法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这一论题作了全面的论述。

杨燕琳[3]201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文中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的重要方式,它能够提高资源和资产的有效配置。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上市公司收购这一证券交易活动。自“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拉开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不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尽管我国各部门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制定各项法律法规以求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但其弊端仍日益凸显,其中以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尤为突出。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必然会阻碍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又是上市公司的基础,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动力。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至关重要。基于此,笔者以比较分析法为基本的研究方法,结合法律规范分析、个案分析等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分析。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基本理论。在本章中笔者首先概述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含义与中小股东的基本含义,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然后对中小股东权益易受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中小股东处于劣势地位的原因主要包括我国股权结构不合理、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所处的地位不平等、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地位不平等、司法救济途径不完善。第二章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在本章中,笔者分别分析了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现状、反收购制度的立法现状、控股股东义务与董事义务的立法现状、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股东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上述五种制度是上市公司收购中较为重要的制度,而且我国立法在上述五种制度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都存在不足之处,笔者通过分析后一一指出。第叁章为国内外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评析。本章中笔者分别分析了英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美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通过对上述叁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的评析,希望能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建议。第四章为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本章中笔者针对第二章提出的立法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一一提出了完善建议。如通过完善强制要约收购触发条件、增添要约义务豁免情况及完善要约期限来完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通过建立向中小股东倾斜的反收购制度、明确反收购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完善反收购制度;通过完善信息公开方式、公开对象及加大信息披露不实的惩处力度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来完善我国立法,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叶彤[4]2016年在《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文中指出公司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公司健康运营不仅关系股东们的利益,更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但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还存在缺陷,中小股东权益屡受侵害便是其中之一。中小股东是相对大股东而言无法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的股东,这类股东数量多分布广,联系与沟通不便捷,处于劣势地位。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运用下,大股东掌握着董事会常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决定公司的资产配置和命运,这极易造成大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实施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股东利益的行为。从法学的角度看,适当倾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这是“天赋人权”的政治哲学观在商业领域的发展延伸。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中小股东作为利益相关者是公司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公司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和较高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因此,法律应当建立合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制止这一现象。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时重点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但从近几年实践来看仍存在诸多不足。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中小股东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并论证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其次,通过列举实践中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主要情形,总结我国现阶段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特殊性,并分析其原因。再次,在探究境外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发展与未来趋势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国外经验与教训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并结合我国实际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认为,中小股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适当保护十分必要,但目前我国中小股东受侵害现象频发应当予以改善。同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程度应理性把握不可本末倒置,如若对中小股东保护过度则有违平等保护的法学理念,也不利于公司长久发展。作为公司运行的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并应当被坚持,但此原则又有其自身弊端,因此需要对其适用予以一定限制。同时,在坚持《公司法》的一般原理与机制的前提下微调法律,提高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追求股权平等,努力将形式上的平等转变为实质上的平等,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邬娟[5]2012年在《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公司是多种利益的结合体、多元产权的有机统一体,平衡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使公司能够得以健康发展是现代公司法的一大目标。在资本国际化、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课题。面对俯拾皆是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现象,我国《公司法》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以抑制这种现象的发生。这些制度的设置不仅是我国相关立法的重大突破,而且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这些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仍然需要立法进行进一步完善。本文论述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总结了其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以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概括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最后提出了完善这些规定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章: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包括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权及其分类。然后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作了阐述。第二章: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及其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本章列举了现实生活中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几种主要的表现,分析了其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第叁章:我国《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相关规定。这一章主要是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这个问题的几个重要制度和股东权利进行了总结概括,包括累积投票制度、股东退出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制度、股东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知情权。第四章: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相关规定的完善。针对上一章总结的我国《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中的某些不明确方面或者空白点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刘秀荣[6]2017年在《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小股东是指所持股份占少数对公司没有控制力的股东,此类股东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持股比例较低,权益得不到重视。中小股东天然的在企业中处于次要地位,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公司法不可能设置过多篇幅,加之缺少“特殊照顾”,中小股东权益自然表现为保护不力;二是发挥作用小,公司事务参与度低。根据一股一权原则,中小股东因为持股比例低在公司中不可能拥有决定权,在参与公司决议中发挥的作用无法与大股东相提并论。资本多数决原则因为自身存在的弊端,加之在公司实务中难以避免存在滥用现象,在保护大股东利益的同时,必然发生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为多数决的股东占据公司绝对优势地位,在公司决议的表决上可以达到自己的意志,也同时可以否决少数派股东的利益,从而控制公司。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要从立法上重视,要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有序经营和担负社会责任的双重目标,为为企业在法治经济社会营造一个更合理的平台。

秦江萍[7]2017年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控制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效应》文中研究指明基于内部控制五要素视角,实证探究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控制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效应,研究发现: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有利于降低关联担保规模、关联交易规模、代理成本及资金占用,进而产生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效应;相对国有参股上市公司而言,国有绝对控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效应更为显着。市场机制、法律体系和管制制度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非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时,内部控制可成为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补偿机制,并能够积极作为。为此,应进一步提高对内部控制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充分调动各类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促进混合所有制企业良好发展。

汪劼[8]2007年在《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股东权保护问题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极富现实意义的话语,特别是在《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之后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它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股东本身利益的保障,而且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与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文以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为切入点,通过比较、引用、分析和推理的方法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首先将本文中所提到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作了概念上的定位,其次分别从法理基础、经济学基础、诉讼理论救济基础叁个角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了分析,从理论上分析和阐述了该问题的内涵、重要性及其必要性。第二章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检讨,首先笔者归纳总结了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叁种表现,其次针对这些表现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为之后对于该问题解决方案的阐述埋下了伏笔。第叁章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订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影响,笔者在对比修改前后的《公司法》与《证券法》之后,梳理出有关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上的新亮点并用列举的方式逐个进行了分析阐述。尽管《公司法》与《证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许多规定都具有旧法无法比拟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但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难免百密一疏。笔者将新法中有关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些规定与国外先进的制度进行了一些对比。从制度的设计上和可操作性上进行了理性的思考。第四章与第五章就分别从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与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入手,论述了现行法律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笔者认为合理的解决方法。以期为今后股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潘春丽[9]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指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是证券监管的宗旨。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是剩余风险的最后承担者,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其利益不能像债权人那样通过签订契约得到保障。因此,如何确保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致力研究的课题。十多年来,我国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大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具体表现为基础,对控股股东的侵害过程进行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揭示了控股股东的侵害原理,反映出我国中小股东所处的市场环境;通过博弈分析,探讨了影响侵害行为及监督行为的因素,结合实证分析结果找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六部分,各部分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引言。对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做一回顾综述,提出现存研究的不足之处,借此说明本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并指出了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思路和创新之处。(2)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分析。首先,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涵为切入点,从概念、原则、范畴入手构建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然后分别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状况,并借鉴LLSV指标中的股东权指标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保护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与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得出我国法律规定比较健全,但是执法效率低下。(3)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本章对上市公司的整个资金流转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配股过程中的实证分析显示制度的缺陷使得控股股东可以合理的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增加配股收益、降低配股成本来侵害中小股东;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显示股权分置、股权结构不合理等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提供了可能,但法律的不完善促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利润分配过程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高派现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原因。(4)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博弈分析。本章通过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博弈分析、控股股东与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找出影响监督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因素。(5)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通过第叁部分和第四部分的实证分析及博弈分析,找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6)建立完善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针对第五部分分析的原因,对症下药,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刘新民[10]2004年在《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中一个比较新颖且颇具价值的重要问题,其所涉及的相关《公司法》问题十分广泛而庞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理想模式,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之基石,故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就此问题虽有一些探讨和研究,但从法经济学和公司法理念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论述的专着和文章并不多。本文采取比较分析法和法经济学方法,从大股东规则着手,分析了股东权滥用之根源及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提出了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理依据。同时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及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阐述了在我国建立系统完善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路和制度安排。本人试图通过此文为建立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缔造真正维护公平、正义的公司法理念助一把微薄之力。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摘要如下: 前言部分,从法经济学两个方面对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出发点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现代公司制度起源于经济效率理论,是富裕我们经济生活的最有力手段之一,它满足了人类追求效率和利益的渴望。但经济效益本身无法成为法律秩序所应实现的终极价值,即自由、民主与公平。这种经济学和法学思想在现代公司法中的反映便是公司法如何为小股东提供法律保护。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法学思想和价值选择,开始探讨公司对小股东权益保护这一问题的。 第一部分,概括分析了股份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理念。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公司的经营活动变得高度专门化和专业化,“所有和经营”日趋分离,公司机关体系经历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义的制度变迁。体现在股东法律地位方面,片面强调股东的形式平等即股份平等,而忽略了股东的实质平等;体现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方面,产生了“一股一表决权”制度和“资本多数决”制,从而也派生出了大股东规则。大股东对股东平等原则的滥用及“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制度缺陷,使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有着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源于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及与之相应的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继而提出了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重点对股份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法理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良好的运行机制是保证这一制度健康发展的前提,而小股东权益保护状况如何又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运作和发展。公司财产权结构的变迁及与之相伴随的公司权力组合与配置,已将公司股东与董事置于一种“委托一代理”的关系中,董事受控于大股东,时刻看护着大股东的利益,使小股东权益始终处于被侵害的危险之中。对大股东课予诚信义务,并在公司法中明确其违反诚信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所在。 第叁部分,以各国公司法构建的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为参照,比较分析了我国公司法模式下小股东权益保护状况。我国公司法为公司股东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仅有原则性规定。从股东会机能看,尽管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但没有具体规定这类职权的行使方式,也没有为小股东实现权利提供有效的法律程序保障,股东大会权限弱化导致小股东权利虚置;从小股东对大股东权力限制看,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的法定最低表决权数,使小股东难以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导致小股东对大股东权力制衡形式化;从小股东权益救济途径看,虽然((公司法》第nl条对股东诉权作了规定,但因不具可操作性,致使股东诉权虚设。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现有模式所能为小股东提供的保护措施是相当缺乏和薄弱的,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第四部分,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重点论述了在我国建立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路和构想。公司法至少应健全四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小股东对管理者的权力制衡。主要通过股东大会中股东提案制度、委托代理投票制度、股东质询制度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与撤销制度的设立,来实现股权对经营权的制约。二是小股东对大股东的权力均衡。通过对累积投票制度、大股东表决权限制、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健全,来实现股权对股权的制衡。叁是设立独立董事。结合我国二元制平行型监督制度,建议在对现有监事会制度进行不断完善的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通过独立董事任命制度、责任制度、激励制度及声誉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独立董事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以实现监督权对股权和经营权的制约。四是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制度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支撑。在对股东派生诉讼确立的实体法基础进行分析的同时,也对派生诉讼原告的资格、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派生诉讼费用担保等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探讨。从公平的理念出发,既赋予小股东司法救济权利,又防止股东滥用诉权。 结语部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建立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公司法学的理念。公司制度毫无止境地追求经济效率,其结果将会使法律所追求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传统民法秩序的基础遭到破坏,这从资本多数原则的弊端得以体现。公司制

参考文献:

[1].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 郝雪霞. 山西大学. 2007

[2]. 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研究[D]. 许根友. 浙江师范大学. 2004

[3].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D]. 杨燕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4].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D]. 叶彤. 上海师范大学. 2016

[5]. 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邬娟. 山东大学. 2012

[6].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 刘秀荣. 烟台大学. 2017

[7]. 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控制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效应[J]. 秦江萍. 中国流通经济. 2017

[8].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D]. 汪劼. 四川大学. 2007

[9].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潘春丽. 山东农业大学. 2007

[10]. 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 刘新民. 郑州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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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权益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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