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论文_苏小曼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论文_苏小曼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国际法,国际,不加,赔偿责任,国家,管辖权。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苏小曼[1](2015)在《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国际损害责任不仅顺应国际社会的发展,对国家责任制度来说更是意义非凡。本文正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国家责任的概述,从国家责任的理论发展历程入手,引出国家法律责任的内涵,指出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责任已不单单指国家的不法行为责任,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对文章讨论主题——国际损害责任,先简要阐述,并且理清其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的关系。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及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历程。主要从一般法律原则及习惯法的角度出发,引用相关条约及司法实践,论述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对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工作的历程分阶段详细介绍,并重点分析了国际法委员会编纂思路转变的原因。第叁和第四部分:承接前文,针对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损害责任专题下的两个最新法律成果的内容,分别详细论述,并简要评析优点及缺陷。第五部分:在对国际损害责任发展的研究后,结合是我国在国际损害责任领域的立场与实践,指出对我国的相关启示及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今后在这一领域的实践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5-04-01)

韩星[2](2013)在《试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跨界海洋污染的国际损害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高度危险活动的实施日趋常态化,使得跨界海洋污染事故频发,会对一国的海洋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这种损失有时超出了直接致害方的承受范围而造成受害方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补偿。本文即是尝试在跨界海洋污染事件处理中引入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简称国际损害责任),来解决此类困境。对这种国际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争议、缺陷和发展,以及适用于海洋污染所面临的障碍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评析,并结合具体国际文件和着名案例,特别是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专题编纂的《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条款草案》(简称《预防草案》)、《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简称《分配原则》)以及历届专题会议报告、工作记录,对在这类国际法非禁止行为所导致的跨界海洋污染事故中适用国际损害责任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并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以完善现阶段这项责任制度的实际适用性。同时,对于这项责任制度的未来做出了展望,即建立一套完整的以国家作为主要承担主体的国际损害责任制度,保证跨界海洋污染适用国际损害责任的有效性和充分性。(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3-03-01)

甘艳君[3](2009)在《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而逐渐出现和增多的,是现阶段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是不同于传统国家责任的一种新型国际责任制度。因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也不同于传统国家责任的归责。而归责又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鉴于此,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分为叁部分。笔者在第一部分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的理论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的前提作了一界定,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这一新型国际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其次探讨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的法理基础——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最后就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分析,指出其归责原则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第二部分笔者从归责事由、责任主体、责任的承担及免责叁个方面分析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的具体适用,其中归责事由包括损害和可归因性,责任主体有单一和混合两种类型,而责任承担则包括停止损害结果的继续发生以及赔偿,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国家行为符合适当注意义务原则以及受害方或第叁方事由;第叁部分内容是我国在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领域的实践与适用,主要是从我国在该领域的立场和实践与适用及应对两个方面着手进行的分析,希望能对我国今后在这一领域的实践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4-01)

冯汉桥[4](2007)在《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责任制度对一国涉外民事案件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责任的建立是现代国际责任制度的重要发展,这一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同时也将对一国涉外民事案件产生一系列重要影响,其中包括一国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民事责任构成与举证责任、责任的分担方式等实体问题,以及涉外案件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等程序问题等各领域。(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07年01期)

丛雪莲,王超海[5](2006)在《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跨界污染事件越来越多,影响也越来越大,这就涉及到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所谓国际损害责任,即“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该制度的确立对跨界环境污染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种新型责任形式,它与传统国家责任的关系有待探讨,其法理基础、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与适用范围也未形成定论,本文主要对上述问题做一粗浅讨论。(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6年12期)

丛雪莲[6](2006)在《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跨界污染事件越来越多,影响也越来越大,这就涉及到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所谓国际损害责任,即"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该制度的确立对跨界环境污染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要想构建国际损害责任制度,首先得区分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的国家责任有何区别,其次要解决国际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与适用范围等等基本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追究国际损害责任存在的一些问题与障碍,期望引起学者们的重视与进一步的研究、探讨。(本文来源于《2006年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论文集(国际公法卷)》期刊2006-10-01)

王曦[7](2006)在《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这一领域的新近发展体现在对国际责任编纂工作的推进上,其对现代国际法产生叁大影响。主要有促进国际法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加对国家主权的合法限制和促使国家对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给与更大的注意。(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06年04期)

韩燕煦[8](2006)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最新发展及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简称国际赔偿责任)是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介绍了国际法委在该议题上编纂的最新进展,探讨了国际赔偿责任的性质——其是否所谓的“合法行为责任”及其与传统的国家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国际赔偿责任的以严格责任为主,辅以公平等因素的考虑的归责原则,以及国际赔偿责任的法律根据等问题。最后,该责任制度的发展将对国际法上整体的责任体系及其他相关领域产生重要影响。(本文来源于《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06年01期)

丁丽柏,陈燕萍[9](2005)在《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国际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跨国活动的种类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在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法律不加禁止的人类活动给他国的环境及其国民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和威胁的事件屡有发生。现代国际法对此做出相应反应,构建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制度,以此来调整和平衡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从该制度产生的必然性入手,力图探清其制度的内涵本质。(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05年03期)

张晓芝[10](2003)在《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损害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认为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问题,是现代国际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从比较法的角度,着重分析了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形成、责任性质及其原因、责任适用范围以及追责原则等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3年02期)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高度危险活动的实施日趋常态化,使得跨界海洋污染事故频发,会对一国的海洋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这种损失有时超出了直接致害方的承受范围而造成受害方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补偿。本文即是尝试在跨界海洋污染事件处理中引入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简称国际损害责任),来解决此类困境。对这种国际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争议、缺陷和发展,以及适用于海洋污染所面临的障碍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评析,并结合具体国际文件和着名案例,特别是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专题编纂的《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条款草案》(简称《预防草案》)、《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简称《分配原则》)以及历届专题会议报告、工作记录,对在这类国际法非禁止行为所导致的跨界海洋污染事故中适用国际损害责任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并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以完善现阶段这项责任制度的实际适用性。同时,对于这项责任制度的未来做出了展望,即建立一套完整的以国家作为主要承担主体的国际损害责任制度,保证跨界海洋污染适用国际损害责任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苏小曼.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5

[2].韩星.试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跨界海洋污染的国际损害责任[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3

[3].甘艳君.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9

[4].冯汉桥.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责任制度对一国涉外民事案件的影响[J].理论月刊.2007

[5].丛雪莲,王超海.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J].求索.2006

[6].丛雪莲.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C].2006年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论文集(国际公法卷).2006

[7].王曦.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J].社会科学.2006

[8].韩燕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最新发展及几个问题[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6

[9].丁丽柏,陈燕萍.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国际责任制度[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

[10].张晓芝.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损害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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