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买者自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金融,投资者,收益率,金融机构,无风险,商业银行,消费者。
买者自负论文文献综述
樊融杰[1](2019)在《“买者自负”信托投资者如何理性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买卖金融产品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再次被明确。频频爆雷,刚兑不再,信托产品成为了广大投资者又爱又恨的产品。专家建议信托投资者应该增强金融知识,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在正当权益遭受损失时可以运(本文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报》期刊2019-11-26)
樊融杰[2](2019)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被明确 信托刚兑成历史》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信托行业以及相关法律人士立刻对《会议纪要》进行了转载。《会议纪要》对所有资管产品都适用的信托关系进行了明确,并且对诸如“对赌协议”“破产纠纷”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本文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报》期刊2019-11-18)
周琳[3](2019)在《金融消费纠纷不能只是“买者自负”》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到了"踩雷"基金、兜售违法网贷产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给不合格投资者——这些涉嫌金融纠纷案件的行为,过去除了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之外,在具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细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指出,关于金融消费者(本文来源于《齐鲁周刊》期刊2019年34期)
周琳[4](2019)在《金融消费纠纷不能只是“买者自负”》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到了“踩雷”基金、兜售违法网贷产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给不合格投资者——这些涉嫌金融纠纷案件的行为,过去除了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之外,在具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细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9-08-22)
李游[5](2019)在《“买者自负”的适用逻辑与金融消费关系的“不平等”》一文中研究指出"买者自负"作为市场经济中一项不言自明的交易风险分配原则,形成于简单商品买卖的交易关系,交易双方不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并在近代西方自由主义和个人理性主义的浪潮下得以确立和巩固。但是,在现代商品交易中,尤其是金融商品的复杂化使得买卖双方实际经济地位、磋商能力出现明显的不平等,打破了传统交易关系的假设。随着社会理念由形式理性转向实质理性,"买者自负"不再是无条件适用的交易风险分配原则。司法实践中对金融消费关系中"买者自负"的适用应转向"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倡导"金融消费者"理念,注重对金融商品销售者受信义务和适合性义务的考量。(本文来源于《北京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7期)
[6](2019)在《实业需要工匠精神 金融需要信义精神 用信托文化重构财富市场生态圈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忠人之事·代人行善 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1日不仅是国际儿童节,还是"全球父母节",节日的宗旨是感恩普天下所有的父母为呵护子女做出的无私承诺和他们的终生奉献。6月,我们继续讲述家的故事。在创富家庭,父辈是创造财富的英雄。但是创业难,守业更难,家业的传承更是难上加难,而财富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南开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国际信托法前沿论坛"上,京都律(本文来源于《家族企业》期刊2019年06期)
周科[7](2018)在《理财新规:“买者自负”的修行之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公开征求意见已告一段落,待监管层修改完善后便将正式施行。理财新规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一脉相承,旨在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理财新规对于理财业务的各方参与者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其中对于投资者而言,"买者自负"原则跃然纸上。(本文来源于《金融博览(财富)》期刊2018年09期)
张志前[8](2018)在《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打破刚兑应循序渐进》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刚兑神话正被逐步打破。截止到今年5月底已发生21起违约事件,尤其是在最近一个多月时间里,新增违约发行人已达到6家,该数字已与去年全年新增违约发行人数持平。在我国宏观经济整体向好的背景下,出现如此大规模的违约事件,应该引(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06-16)
杜一华[9](2018)在《论适合性义务与“买者自负”原则的关系与调适——以金融投资商品交易为观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金融投资商品交易领域,通说观点认为,"卖者有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而卖者又承担适合性义务,因此适合性义务就成为了"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如此认定两者关系并不合适。实际上,适合性义务与"买者自负"原则均各自独立,但互有影响。把握两者的关系应当回归买卖合同关系,本质上卖方被科予适合性义务是为了扶正已经倾斜的交易天平,使其回归平衡。不过,立法调适适合性义务和"买责自负"原则的关系应当坚持双向调节,把握好强度和方法。(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鲍彩慧[10](2017)在《衍生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向卖者有责的嬗变——以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买者自负理念已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产品交易的基本法则。但在衍生品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有限理性的买者难以认知产品结构和识别风险,买者自负理念日渐式微;而卖者有责理念已有域外实践,更符合衍生品交易的实际,因此买者自负应当向卖者有责进行理念的转变。衍生品交易中的卖者有责不仅是理念,实则是一种制度构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制度之基石,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是制度之主体。在衍生品交易中构建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制度,要厘定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要从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叁方面进行考察,同时设置"卖者责任避风港"以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促进衍生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期刊2017年12期)
买者自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信托行业以及相关法律人士立刻对《会议纪要》进行了转载。《会议纪要》对所有资管产品都适用的信托关系进行了明确,并且对诸如“对赌协议”“破产纠纷”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买者自负论文参考文献
[1].樊融杰.“买者自负”信托投资者如何理性维权[N].中国银行保险报.2019
[2].樊融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被明确信托刚兑成历史[N].中国银行保险报.2019
[3].周琳.金融消费纠纷不能只是“买者自负”[J].齐鲁周刊.2019
[4].周琳.金融消费纠纷不能只是“买者自负”[N].经济日报.2019
[5].李游.“买者自负”的适用逻辑与金融消费关系的“不平等”[J].北京社会科学.2019
[6]..实业需要工匠精神金融需要信义精神用信托文化重构财富市场生态圈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忠人之事·代人行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J].家族企业.2019
[7].周科.理财新规:“买者自负”的修行之路[J].金融博览(财富).2018
[8].张志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打破刚兑应循序渐进[N].证券日报.2018
[9].杜一华.论适合性义务与“买者自负”原则的关系与调适——以金融投资商品交易为观察对象[J].河北法学.2018
[10].鲍彩慧.衍生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向卖者有责的嬗变——以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为视角[J].上海金融.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