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定罪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模式,数额,贪污罪,盗窃罪,人格,层次,行政。
定罪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简爱[1](2018)在《我国行政犯定罪模式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犯这一概念根本的作用在于衡量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应扭转"刑法从属于行政法"的思维,应将行政犯置于刑法范畴下进行讨论。在定罪模式的选取上,以行政从属性为立论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因容易忽视刑法规范目的而使得行政法规范、行政行为在事实上直接决定行政犯的成立与否,进而导致刑法本身所承载的违法含义走向萎缩,容易导致刑罚的扩张。相比之下,以刑事违法为核心的违法相对判断能够兼顾刑法自身目的和法体系内部统一,就更为合理。具体而言,在法律适用层面,要求围绕刑法目的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在刑事审判中,当行政行为成为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时,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实质的司法审查。(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11期)
孙达[2](2018)在《贪污罪“二元”定罪模式的合理性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惩治腐败的长效机制是保证政治昌明、市场诚信的百年大计,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又是整个反腐败斗争的核心任务。近年,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刑法相关犯罪成立条件与具体法定刑配置都明显不适应现实需求,《刑法修正案(九)》正是基于国家反腐败斗争常态化和规范化的长远考虑,将贪污罪由单一定罪模式改为复合定罪模式,这对规范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运用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定罪模式周密、准确地评价贪污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及其罪过程度,关系到刑法适用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基此,本文针对贪污数额与情节的内涵及关联,对贪污罪“二元”定罪模式展开具体论证,即通过分析两个以量定质的要素对整个模式进行合理性证成。本文分为五部分,约3万1千字。第一部分,简单说明贪污罪的现有规范结构及其由来,厘清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具体内容,为后文重点讨论数额与情节提供背景并奠定基础;分析贪污罪修改前存在的问题,说明修改的理由;围绕贪污罪修改后的定罪模式,梳理规范刑法的理论争点和司法实践中的疑点,突出讨论该主题的意义和目的,为后续深化讨论提供靶位和靶心。第二部分,用法益侵害与责任主义检验具体定罪标准的恰当性和周延性,以清晰具体定罪标准,论证贪污罪本质。首先,梳理法益侵害与责任主义的发展,明确其当代内涵及逻辑关联,说明评价贪污行为时考察其他情节是该原则的内在要求;其次,论证在责任主义原则之下,动态掌握贪污罪规范结构及其内容应当以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为基本标准;最后,重点考察影响贪污罪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额及其他结果要素,明确不同要素的在定罪时的地位和作用。第叁部分,基于现行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系统分析定性贪污罪的数额要素。首先,分析贪污罪数额标准确定和划分的理由及原则;其次,针对数额调整引发的争点与疑点提出具体看法,说明相关司法解释在“降低数额”时情节选择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再次,以个案判罚的经验说明贪污罪修改的合理性。第四部分,着重分析手段、持续时间、次数等客观事实对刑法保护法益具体侵害程度的影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未经处理的贪污数额累计计算,加上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连续犯作为一罪处理,这使得数额拥有较大的以量定质的作用空间,从而弱化了其他情节的作用。尽管贪污数额相同,表征国家财产损失程度相同,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贪污”往往令贪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此,分析贪污行为的多次及其持续性,阐释其对国家抽象法益和公众诚信指数的负面影响,讨论将其作为入罪情节的可行性。第五部分,揭示贪污罪罪过程度所标识的罪量。分析行为人意志及程度对罪量的标识作用,说明罪量由主观和客观共同决定;在此基础上,在国家财产权尚未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形下论证处罚贪污未遂的正当性;说明退赃虽然不能直接影响罪量,但可以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减轻行为人的刑罚,依据必要的可罚性说明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胡东平,詹明[3](2016)在《人格责任论:一种形式主义的人格定罪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责任论将责任的基础归咎于行为者的人格,又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体现主体人格的个别行为时就存在责任。这种人格定罪模式对于解释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忘却犯及期待可能性等刑法问题具有理论价值。人格责任论既将人格引入定罪,又格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侵害个人自由;但存在对人格与行为的关系认识不全面,没有真正将人格引入定罪之中,立足点仍然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孔硕[4](2016)在《从张艳胜盗窃案析盗窃罪的定罪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张艳胜用“捡拾”来的SIM卡上网产生巨额上网费一案引发媒体热议。笔者引用了该案第一手资料,结合相关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经验,透过上述表象对张艳胜案件的相关行为进行深入探析,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上对该案进行剖析得出结论——该案属于盗窃案件,对于“张艳胜涉嫌盗窃一案”提出评析意见,得出关键性结论,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张艳胜应对其窃取的上网流量承担主要责任,但这部分上网流量的价格要综合考虑。同时,笔者经过对张艳胜一案引起较大社会争议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引申出目前对于盗窃罪的定罪模式,通过对国外两种定罪模式——双重定罪模式与单一定罪模式的研究与优劣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双重定罪模式认知上的偏差——“重数额轻定性”观念盛行,深入分析得出结论,我国目前盗窃罪定罪模式中“定性要素”与“定量要素”价值位阶有所错乱,二者应当具有怎样的价值位阶?如何才能找到正确定罪量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点,维护刑法的谦抑性。笔者通过对张艳胜一案的深入剖析与引申思考,期望对我国有关盗窃罪定罪模式相关制度的完善作出些许贡献。(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6-04-20)
杜辉[5](2016)在《定罪模式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定罪的逻辑评价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犯罪成立理论分为叁层次的定罪模式(德国、日本)、两层次的定罪模式(英国、美国)和平面型的定罪模式(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中国大陆)。叁层次模式主要是按照先事实评价后价值评价、先客观评价后主观评价的思维过程展开体系,定罪表现为逐步排除出罪的可能性,最终认定犯罪。两层次模式是以肯定犯罪可能性的因素和否定犯罪可能性的因素的逻辑对立展开,定罪表现为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的对抗,看何方占上风。而平面型模式通过对犯罪构成要素的分类展开体系,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以及肯定和否定都同时蕴含在对每一个构成要件的评价之中。排除犯罪可能性的评价因素在平面模式中没有单独存在的逻辑空间。(本文来源于《平顶山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丁学文,刘宁[6](2016)在《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严厉遏制贪污犯罪高发态势的情形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犯罪情节纳入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突破原有"唯数额论"的局限,按照"概括数额+情节或者后果"的弹性模式综合考量贪污罪定罪量刑因素。此举具有创新意义,不仅具备理论支撑,更是现有实践的强烈要求,能更好地与罪刑相适应原则衔接。最高司法机关可采用发布指导性判例与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尽快将贪污罪犯罪情节具体化、明确化。(本文来源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胡东平,詹明[7](2015)在《征表主义人格定罪模式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征表主义人格定罪模式认为犯罪是恶性的表现,主张通过行为征表出来的人格危险性来认定罪。这种人格定罪模式对于解释原因自由行为及不能犯等刑法问题具有理论价值。征表主义人格定罪模式将保障人权与防卫社会进行了必要调和,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主客观相结合,但存在处罚范围扩大,容易导致侵犯人权的危险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11期)
孙禀权,胡轲[8](2015)在《移动支付平台犯罪特征与定罪模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的不断发展,技术的进步,移动支付的已经成为支付方式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正在享受移动支付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作为新兴的电子支付服务方式的"短板"。移动支付会有病毒感染、手机漏洞、诈骗电话及短信的问题。移动支付的问题导致出现移动支付平台犯罪。法律的滞后性决定法律对于新兴的移动支付平台犯罪的没有具体的规定。针对移动支付平台犯罪特征进行分析,与此同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0期)
杨大伟[9](2013)在《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盗窃罪相关立法规定也随之产生了新的变化,尤其是盗窃罪定罪模式立法规定的改变,对于盗窃罪的刑事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修正后的盗窃罪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叁种单独的入罪行为,并保留了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立法规定,使得数额较大和叁种新增行为方式相互独立、相互并列。叁种新增行为方式和数额较大的并列,使修订后的盗窃罪定罪模式采用单一模式和双重模式并存的混合模式作为定罪标准,这就和传统的盗窃罪刑法理论发生冲突,产生了诸如单一定罪模式和双重定罪模式的交叉选择、盗窃罪和治安管理处罚盗窃行为如何有效衔接等等一系列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最新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全部明确解释现存问题,致使盗窃罪犯罪圈的无限扩张,刑事司法权的过度发动。所以,现行盗窃罪的立法中存在不合理的规定,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消极影响。为了有效抑制盗窃罪犯罪圈的无限扩张,本文从立法角度出发,分析现行盗窃罪定罪模式的类型,找出立法规定中的冲突和矛盾予以修正,解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衔接,促进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性发展和完善。本文的研究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阐述的是盗窃罪的立法沿革及定罪模式的变化。盗窃罪定罪模式和盗窃罪的立法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我国盗窃罪立法发展主要是四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体现为不同的特点。由于盗窃罪的立法规定不同,也就导致了盗窃罪定罪模式的变化,而定罪模式的变化又会产生盗窃罪概念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章的最后,通过对盗窃罪立法规定的归纳总结,找到其中盗窃罪定罪模式的变化轨迹。第二章主要阐述的是盗窃罪定罪模式的类型及分析不同类型下盗窃罪的定罪模式的特点。由于我国盗窃罪的定罪模式具有特殊性,是由单一模式和双重模式两种模式结合而成,属于混合模式。笔者将我国现行的混合定罪模式进行梳理归纳,形成一个清晰的类型对比,找出属于我国盗窃罪定罪模式的特色。第叁章主要论述的是盗窃罪定罪模式的方式之一,即行为定罪方式。这种定罪方式主要是针对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叁种新型盗窃行为。由于此叁种犯罪行为在司法中的现状不容乐观,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中来。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于叁种新型行为的行为属性做了定性分析,认定叁种新型行为属于结果犯的犯罪形态。其次,由于叁种新增行为入罪不久,前司法适用现状混乱,故需要逐一对叁种新增行为进行学理解读,为司法实践提供合理的依据。并对于叁种新增行为中一些司法认定中的难题进行分析,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盗窃罪的定罪模式之二,通过数额因素进行定罪。立法定性又定量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特色.同时,过分依赖数额因素也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本章中,笔者一方面肯定了数额因素对于定罪量刑的积极影响,为数额在定罪模式中找到了合理的位置,重申了数额立法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对数额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多次盗窃的数额问进行分析,并讨论了数额定罪模式中的疑难问题。第五章是本文的重要章节。首先,通过上述对于盗窃罪定罪模式的分析,反思我国现行盗窃罪定罪模式中的问题,对单一定罪模式引入我国提出质疑。通过对混合定罪模式下的双重定罪模式的合理性论争重申双重定罪模式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存在价值。其次,修正盗窃罪定罪模式,在混合模式下建立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双重定罪模式。最后,由立法出发,又回到立法。展望盗窃罪定罪模式的立法走向,提出盗窃罪立法发展方向必须和刑法理念和政策、刑法体系性协调一致。(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06-01)
杨军,李娜[10](2013)在《论以客观构成为基点的金融诈骗罪定罪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诈骗罪定罪模式的选择关系到金融刑事立法价值尺度的衡量,因此学界争论较大。有些学者主张采用"抽象的危险构成要件"立法技术,选择行为犯定罪模式;还有学者认为采用预备犯理论更能起到打击新型金融犯罪的效果。本文基于对金融诈骗罪侵害法益的分析,认为本类罪立法应当维持现行的结果犯的定罪模式。(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3年04期)
定罪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建立惩治腐败的长效机制是保证政治昌明、市场诚信的百年大计,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又是整个反腐败斗争的核心任务。近年,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刑法相关犯罪成立条件与具体法定刑配置都明显不适应现实需求,《刑法修正案(九)》正是基于国家反腐败斗争常态化和规范化的长远考虑,将贪污罪由单一定罪模式改为复合定罪模式,这对规范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运用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定罪模式周密、准确地评价贪污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及其罪过程度,关系到刑法适用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基此,本文针对贪污数额与情节的内涵及关联,对贪污罪“二元”定罪模式展开具体论证,即通过分析两个以量定质的要素对整个模式进行合理性证成。本文分为五部分,约3万1千字。第一部分,简单说明贪污罪的现有规范结构及其由来,厘清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具体内容,为后文重点讨论数额与情节提供背景并奠定基础;分析贪污罪修改前存在的问题,说明修改的理由;围绕贪污罪修改后的定罪模式,梳理规范刑法的理论争点和司法实践中的疑点,突出讨论该主题的意义和目的,为后续深化讨论提供靶位和靶心。第二部分,用法益侵害与责任主义检验具体定罪标准的恰当性和周延性,以清晰具体定罪标准,论证贪污罪本质。首先,梳理法益侵害与责任主义的发展,明确其当代内涵及逻辑关联,说明评价贪污行为时考察其他情节是该原则的内在要求;其次,论证在责任主义原则之下,动态掌握贪污罪规范结构及其内容应当以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为基本标准;最后,重点考察影响贪污罪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额及其他结果要素,明确不同要素的在定罪时的地位和作用。第叁部分,基于现行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系统分析定性贪污罪的数额要素。首先,分析贪污罪数额标准确定和划分的理由及原则;其次,针对数额调整引发的争点与疑点提出具体看法,说明相关司法解释在“降低数额”时情节选择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再次,以个案判罚的经验说明贪污罪修改的合理性。第四部分,着重分析手段、持续时间、次数等客观事实对刑法保护法益具体侵害程度的影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未经处理的贪污数额累计计算,加上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连续犯作为一罪处理,这使得数额拥有较大的以量定质的作用空间,从而弱化了其他情节的作用。尽管贪污数额相同,表征国家财产损失程度相同,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贪污”往往令贪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此,分析贪污行为的多次及其持续性,阐释其对国家抽象法益和公众诚信指数的负面影响,讨论将其作为入罪情节的可行性。第五部分,揭示贪污罪罪过程度所标识的罪量。分析行为人意志及程度对罪量的标识作用,说明罪量由主观和客观共同决定;在此基础上,在国家财产权尚未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形下论证处罚贪污未遂的正当性;说明退赃虽然不能直接影响罪量,但可以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减轻行为人的刑罚,依据必要的可罚性说明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的合理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定罪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简爱.我国行政犯定罪模式之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8
[2].孙达.贪污罪“二元”定罪模式的合理性证成[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胡东平,詹明.人格责任论:一种形式主义的人格定罪模式[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4].孔硕.从张艳胜盗窃案析盗窃罪的定罪模式[D].湖南大学.2016
[5].杜辉.定罪模式比较研究[J].平顶山学院学报.2016
[6].丁学文,刘宁.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7].胡东平,詹明.征表主义人格定罪模式评析[J].河北法学.2015
[8].孙禀权,胡轲.移动支付平台犯罪特征与定罪模式探析[J].法制博览.2015
[9].杨大伟.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2013
[10].杨军,李娜.论以客观构成为基点的金融诈骗罪定罪模式选择[J].商业时代.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