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为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经营者,条件,体温,价格,公平竞争,反垄断法,限制性。
行为性论文文献综述
邱铌[1](2019)在《经营者集中附加行为性限制条件与适用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评估中的救济,相较于结构性限制条件,行为性限制条件具有种类繁多、灵活变通、适应范围广的优势,但另一方面也有高监督成本、高监督难度和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潜在危害等不足。行为性限制条件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可以通过精心设计行为性救济解决集中可能产生的竞争问题,行为性救济实施风险大和监督成本高的弊端也完全可以通过一些保障机制得到克服,秉承趋利避害的原则以保证行为性限制条件效用最大化。(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邱铌[2](2019)在《经营者集中附加行为性限制条件与适用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营者集中附加行为性限制条件是指反垄断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集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约束,来处理合并交易可能导致的竞争损害。尽管行为性限制条件能在实现集中利益的同时保护良性竞争结构,克服结构性限制条件的某些弊端,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诸如监管、干预市场等问题。本文以结构性限制条件和我国适用中的困境为视角,分析行为性限制条件的不足,借鉴域外之适用经验,立足于我国现实,力求趋利避害,发挥其最好的救济效果,旨在为拟合并企业草拟附加行为性限制条件方案,为反垄断机构对行为性限制条件的适用提供启发。(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苏蓉[3](2019)在《优势企业行为性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杀熟”现象随处可见,商家根据消费者过去的行为来推荐其感兴趣的产品,实现差异化定价以获得最大利润。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一项关于大数据“杀熟”的调查结果,发现在被调查的人中,有超过一半的被调查人员经历过被“杀熟”,而且88.32%的人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很常见。在“杀熟”现象背后隐含的是价格歧视,传统的经济学中把两种相似的产品,有着相等的边际成本,以不同的价格出售称之为价格歧视。之前的很多研究主要集中在商家施行价格歧视的条件、竞争影响等,其最终研究的目的是了解价格歧视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但是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不仅商家改变了售卖模式,从实体店转向网上销售,消费者的消费模式也发生了转变,因此研究也逐渐开始关注价格歧视与消费者行为关系。“杀熟”现象是一种价格歧视,但是它对比一般意义上的价格歧视又有着新的特点,首先它有着更多的消费者信息,包括基本资料、购买信息、浏览记录等,同时它能够快速而准确的分析消费者信息,其次它是在消费者以往购买行为上进行重新二次定价,实现对消费者针对性、个性化的定价,对此我们把这种类型的价格歧视更精确地称之为行为性价格歧视(Behavior-based price discrimination,简称为BBPD),在这里行为性价格歧视的定义为企业基于消费者过去购买的历史信息来进行精准化定价的行为。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了解优势企业行为性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进而通过改进现有的关于规制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行为性价格歧视提出一个法律框架。在评估价格歧视的反垄断影响时,其中一种有影响力的说法是Innes和Sexton(1994)以及Karlinger和Motta(2007)提出的,他们指出在促进竞争方面,对于在特定市场结构内运作的寡头垄断行业,价格歧视加剧了竞争,但是在反竞争方面,由于价格歧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可以针对有限细分的市场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来有效的排挤其他企业,从而使优势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排他性效果。但是通过以下研究发现,行为性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与此观点有所不同,行为性价格歧视在促进竞争方面,完全符合加剧竞争这一观点,然而在反竞争方面,发现结果与上述观点不同,认为行为性价格歧视并没有改变现有者的市场主导地位,改变市场结构,因此不具有排他性。具体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无论是在基于历史价格的定价还是统一定价的条件下,面对进入者,现有者市场支配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对竞争结果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在研究消费者福利的时候发现在水平差异化视角下,当现有企业面临新进入者时,消费者在统一定价下要比在基于历史的价格歧视下获得的总消费剩余更高,禁止基于历史的价格歧视政策将使消费者受益,这意味着行为性价格歧视对消费者有一种潜在的剥削性伤害,也就是说行为性价格歧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剥削性价格歧视。本文在具体论述中,首先在关于价格歧视的现有文献基础上对行为性价格歧视进行理论分析,明确行为性价格歧视的概念和特征,并对行为性价格歧视做了一个详细的归纳,从而为下文提供理论依据。接下来重点研究了优势企业行为性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主要是从水平差异化视角下和垂直差异视角下两个方面研究,发现行为性价格歧视在促进竞争方面加剧了竞争,在反竞争方面没有排他性,但是它对消费者有着潜在的剥削性的伤害。对此下面在剥削性价格歧视的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为性价格歧视的法律分析框架,并通过案例来完成进一步的深入分析。(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王利民[4](2019)在《论民法精神的行为性与生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精神是通过民法形式表现的社会规范与秩序精神;民法精神不仅是民法的精神,而且是主体的行为精神,作为主体和实践的行为规范而具有实在的行为秩序性;民法精神作为人的行为精神,根本是人的生态精神;民法精神的生态性,决定了民法精神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秩序体系,必然具有客观规律性与规定性。(本文来源于《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白让让[5](2019)在《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与执法者的“行为性救济”偏好分析——兼论专利密集领域的执法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防止经营者集中活动对市场竞争效率的潜在危害,是各国反垄断立法、执法的主要目标,结构性和行为性救济就是对这类行为的主要干预方式。本文利用手动汇总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数据库(2008—2016年),对我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救济决定及其行为化偏好进行了初步的计量检验,主要发现有:救济与否的决定与兼并案件关联市场的集中度、参与者市场份额、是否纵向兼并和股权收购的比例显着正相关;一个兼并活动被施加行为性救济的力度则与所在行业的网络特性、参与者的市场占有率和股权收购比例有关联。这表明,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救济行为基本上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设定的"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原则。本文对专利密集型产业执法实践的案例分析,也揭示出在反垄断法执行权力分割配置的背景下,行为性救济低效或无效的事实和成因。基于此,建议统一和集中叁个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权责范围,并制定公开、透明和可实施的救济机制,强化竞争中性原则的应用。(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徐舒豪,白蓉,荀珊,崔倍嘉,杨梦瑶[6](2018)在《2018年新乡市大学生性行为、性知识认知现状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了解新乡市5所高校大学生性行为、性知识的认识程度和如今大学生性教育状况,并为高校如何开展大学生性教育提出更好建议。方法参考大学生性健康知识量表和性相关行为问卷,自制调查问卷于2018年5月对新乡市5所高校的1 000名在校大学生开展调查。结果新乡市5所本科高校大学生发生过性行为的人数占29.90%(299/1 000)。结论高校应开展大学生性健康教育,促进大学生性心理的健康发展和人格的完善。(本文来源于《预防医学论坛》期刊2018年07期)
秦梦丹[7](2018)在《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之一,经营者集中具有特殊的性质,其一方面可以快速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实现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又因集中者自身力量壮大,市场内竞争者数量减少而极易导致垄断发生。各国对此皆倾向于以附条件批准的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此即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结构性救济与行为性救济是经营者集中救济最为重要且基本的两种类型,传统观点普遍认为相较于行为性救济,结构性救济是更为根本、明确的一种选择,在效果上也往往是“一劳永逸”的,但近年来,各国在实践中适用行为性救济的比例逐渐上升,行为性救济的价值和重要性愈发凸显。鉴于此,本文试图对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行为性救济制度提出法律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的相关基本理论。行为性救济针对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与开放性,能够避免对经营者集中的过度干预,设计简单、效果直接,但同时其也具有难以执行、难以监管等缺点;在选择适用具体的救济方式时,应当注意的是行为性救济与结构性救济之间不存在一个何者更优的绝对顺位,具体的选择应结合多种因素和具体案情而定。第二部分,介绍国外主要是美国和欧盟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制度现状。行为性救济的主要内容即其典型形式,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应借鉴美欧的立法方式与技术,对行为性救济的典型形式进行列明与阐释;而在行为性救济的实施问题上,我国同样应借鉴美欧的做法,建立行为性救济的保障实施机制,包括监督受托人制度、仲裁机制和复审机制,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需结合我国的国情等因素,不宜完全照搬国外规定。第叁部分,介绍并总结我国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了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法律框架,但对于行为性救济的立法规定仍存在很大不足;而从实践状况来看,我国商务部对行为性救济却是青睐有加,对绝大部分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均采取了行为性救济;具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为性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选择适用行为性救济的依据不明确,行为性救济的类型不明确,未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缺乏快速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及对行为性救济的变动机制不够重视。第四部分,对我国行为性救济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行为性救济的考量因素,细化行为性救济的具体类型,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快速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完善行为性救济变动的复审机制。(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徐则华[8](2018)在《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性诊断指标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横向垄断协议,又称合谋、联合、串谋、卡特尔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间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为了限制或排除竞争,而在产品数量、价格、市场等方面所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有不同的称谓,但是横向垄断协议被公认为是所有类型的反竞争行为中造成的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因此,世界上各个国家一直将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各自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由于企业知道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是违法的,因此,这一切都是在暗中进行的。这便造成执法部门不能够及时地发现横向垄断协议的存在,导致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问题。同时,执法机构在对横向垄断协议案件进行审查时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对案件进行审查的动因几乎全部是来源于被解雇的员工、消费者、竞争对手或参与企业的举报,尤其是过分的依赖卡特尔成员的举报(宽大政策),而并非是主动的发现横向垄断协议的存在,这便造成了横向垄断协议被发现的概率较低的问题。因此,如何及时的发现横向垄断协议的存在是各国反垄断执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为了解决滞后性与被动性问题,学术界提出了筛选法。筛选是一类用来确定某市场是否存在竞争问题以及如果存在哪些企业参与其中的统计检验。筛选法又可分为结构性方法与行为性方法两类。由于使用结构性方法筛选出的市场是那些容易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市场,而不是那些是否存在横向垄断协议的市场。因此,本文将选择行为性方法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选取了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到2016年5月间审查的75起涉及横向垄断协议的案件为样本。首先,分析了8类企业行为对横向垄断协议稳定性的影响。通过分析发现:企业之间固定市场份额与逐渐、连续的提高价格的行为会降低横向垄断协议的稳定性;而划分地理市场、按顺序宣布新价格、企业间互相购买产品、销售配额、限制产量及分配客户等行为则能够提高横向垄断协议的稳定性。具体而言,销售配额对提高横向垄断协议稳定性的作用最强,其次为限制产量,接下来由强到弱依次为划分地理市场、企业之间相互购买产品、分配客户与按先后顺序宣布新价格。其次,对横向垄断协议所表现出的征兆(企业行为及市场表现)进行总结。通过对样本案件的整理,从价格方面、市场方面、数量方面及其他方面总结出了横向垄断协议的11类征兆。最后,按照层次分析法的原则构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性诊断指标体系,并运用Cox比例风险模型赋权的层析分析法与最小二乘法(OLS)赋权的层次分析法分别对指标体系中的各个征兆的重要性进行排序;最终,运用组合分析中的Copeland法求出各个征兆的综合得分,并对各个征兆的重要程度进行最终排名。结果显示:特定地区仅有一个或少数企业的产品销售的综合排名最高,其次为供货合同期限相同、客户难以转换产品供给者,而客户难以从单个供给者获得全部需求量、产品价格连续逐渐提高的排名处于后两位。希望作为判断横向垄断协议是否存在的初步诊断工具,能够帮助执法部门缩小调查范围、及时的发现横向垄断协议的存在,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性问题,从而将横向垄断协议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1)
张端[9](2018)在《行为性救济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营者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一种普遍现象,然而其也是一把“双刃剑”,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集中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扩大企业的规模经济,提高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上的有效竞争,损害企业的创新动力。因此,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成为我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救济制度既能满足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经济效应的需求,又能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从形式上来说,经营者集中救济可以分为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结构性救济主要运用剥离的手段,改变市场的结构;行为性救济则通过设置无歧视条款、防火墙条款、独立运营等内容约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起步较晚,因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经验都比较匮乏。从商务部网站公告的附条件限制案件来看,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商务部共附条件批准35起经营者集中,其中19起案件适用了行为性救济,12起案件适用了结构性救济,4起案件适用了混合型救济。可见在我国的执法实践中行为性救济运用的更多,但我国的立法关于行为性救济的内容却很少,存在着立法偏结构性救济而实践偏行为性救济的矛盾。立法层面,我国当前行为性救济制度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内容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适用原则等问题;实施层面,我国行为性救济制度存在着立法与实施不匹配、实施效果不明确、缺乏实效评估制度、信息公开不充分等问题。因此需要从立法和执法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行为性救济的相关制度。与结构性救济相比,行为性救济具有灵活性、多样性、可逆性、长期性等特点,同时也具有执行期限长、监督成本高、实施效果不明确等不足。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在采用救济方式的时候,最初奉行结构性优先的原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转为了两者同等重要的理念。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行为性救济在高技术产业如互联网、电信等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得到了更广泛的适用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实证分析法等多种方法,以我国行为性救济的立法和实践为出发点同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实践,分析行为性救济的优势和不足,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以两个行为性救济的典型案例为开头,引出行为性救济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接着结合我国行为性救济立法和实施现状,论述行为性救济在立法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行为性救济立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现有立法层级低、缺乏明确统一的适用原则、内容不够全面且缺乏操作性。实施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立法和实施现状不匹配、行为性救济形式多样但实施效果不确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经营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行为性救济变动机制不完善;第二章主要是行为性救济制度的相关介绍。当前经营者集中救济主要分为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两大类型。行为性救济类型多样,主要有开放救济、无歧视条款、终止排他性协议、防火墙条款、透明度条款等内容。行为性救济具有形式多样、适用灵活等特点,同时也具有实施期限长、监督困难、有效性难以确定等困境。第叁章主要分析行为性救济的适用和实施。主要介绍了行为性救济的适用前提、行为性救济的适用与产业的关系、行为性救济类型与集中类型及反竞争效果的关系以及行为性救济的监督、复审和争议仲裁制度。第四章是在前述的基础上,对我国行为性救济制度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立法方面,应当明确统一且明确的救济适用原则、细化行为性救济的内容、明确实施期限、完善复审制度、引入争议仲裁机制;实施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进行案件追踪和实施效果评估、建立当事人权利保障和执法机构约束制度、强化与行业监管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的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4)
门胜康[10](2018)在《两种沙蜥行为性和生理性体温调节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动物的体温调节包括行为性调节和生理性调节。行为性体温调节的研究主要着眼于体温的平稳状态(steady-state)。生理性体温调节主要从体温的瞬时现象(transient-state)研究外温动物获得和维持体温的能力。温度是影响生物新陈代谢的重要因素,而外温动物的选择体温(T_(sel))在适应和进化研究中有着重要作用。外温动物的体温调节由于生理功能和生化反应速率水平受到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使选择体温测定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较低。本文以海拔分布世界最高的红尾沙蜥(Phrynocephalus erythrurus)和海拔分布较低较广的荒漠沙蜥(Phrynocephalus przewalskii)为实验对象,根据各自栖息地特点在实验室条件下设置不同热质量、不同氧分压和有无UVB等不同条件的温度梯度,通过正交实验的极差分析和方差分析,从温度、物种、氧分压和UVB等因素中找出体温调节的主要影响因素。根据两种沙蜥的自然栖息地和体温调节的影响因素分析结果,在实验室搭建与自然栖息地最为相似的温度梯度,以测得更接近两种蜥蜴各自栖息地的选择体温,从而更准确地评价和对比两种蜥蜴行为性体温调节。通过升降温实验,测量和计算两种沙蜥的升降温速率及其热时间常数?,分析体重与热时间常数关系、心率与体温的关系和心率滞后现象,对两种沙蜥生理性体温调节能力评价对比。正交分析结果显示:(1)环境温度是影响选择体温和晒背频率最重要影响因素;(2)低氧条件引起两种沙蜥晒背频率显着增加;(3)极差分析结果表明UVB引起荒漠沙蜥选择体温和晒背频率的降低,红尾沙蜥选择体温和晒背频率的增加;(4)在较高的温度环境中,选择体温物种间差异不显着,晒背频率红尾沙蜥低于荒漠沙蜥,而在较低的热温度环境中,红尾沙蜥的选择体温和晒背频率高于荒漠沙蜥。红尾沙蜥表现出比荒漠沙蜥进行更为有效和更为明显的冷适应性体温调节。生理性体温调节研究结果表明:(1)无论是升降温速率还是升降温时间常数,红尾沙蜥表现出比荒漠沙蜥更良好的热传导性,体温更容易受到热环境的影响,这可能是红尾沙蜥为什么在不利热环境中投入更多晒背时间和进行更有效行为性体温调节的原因;(2)体重对降温时间常数影响显着,且呈正相关关系,对升温时间常数影响不显着;(3)降温时间常数物种间差异显着,升温时间常数物种间差异不显着;(4)两物种升温/降温时间常数之比接近,表明两种沙蜥相对生理性体温调节能力接近;(5)本实验升降温实验采用分析降温-升温的实验数据。心率与体温关系表明:(1)两种沙蜥体温的快速升高或降低会引起心率的快速增高或降低;(2)本文在连续的降温-升温顺序中也发现心率滞后现象,具体表现为在相同体温下,降温心率大于升温心率。结合本文得到体温与心率关系和已报道的结果,心率滞后现象既可以出现在连续升温-降温和降温-升温过程中,因此可以将其总结为在体温的快速变化过程中前一状态心率在后一状态的延迟。(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行为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经营者集中附加行为性限制条件是指反垄断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集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约束,来处理合并交易可能导致的竞争损害。尽管行为性限制条件能在实现集中利益的同时保护良性竞争结构,克服结构性限制条件的某些弊端,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诸如监管、干预市场等问题。本文以结构性限制条件和我国适用中的困境为视角,分析行为性限制条件的不足,借鉴域外之适用经验,立足于我国现实,力求趋利避害,发挥其最好的救济效果,旨在为拟合并企业草拟附加行为性限制条件方案,为反垄断机构对行为性限制条件的适用提供启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为性论文参考文献
[1].邱铌.经营者集中附加行为性限制条件与适用困境[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
[2].邱铌.经营者集中附加行为性限制条件与适用困境[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
[3].苏蓉.优势企业行为性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9
[4].王利民.论民法精神的行为性与生态性[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
[5].白让让.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与执法者的“行为性救济”偏好分析——兼论专利密集领域的执法困境[J].经济研究.2019
[6].徐舒豪,白蓉,荀珊,崔倍嘉,杨梦瑶.2018年新乡市大学生性行为、性知识认知现状调查[J].预防医学论坛.2018
[7].秦梦丹.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8
[8].徐则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性诊断指标体系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8
[9].张端.行为性救济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和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门胜康.两种沙蜥行为性和生理性体温调节比较研究[D].兰州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