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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良好的法律制度对于招标投标市场的重要作用,这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一个良好的市场绝不不是仅仅依靠外部的强制力量就能培养起来的,还需要市场的参与者们,积极守法,自觉以正当的方式竞争,培养自己的信用,实现一个具备良好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约束力,以供同仁参考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约束力
1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1公开原则
第一,在招标信息的公开上,因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市场中的信息能够被市场主体所知晓和利用,所以无论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还是邀请招标方式,都应尽可能地让潜在投标人获知有关招标的所有条件和要求,激发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兴趣,这样才有利于竞争的形成。另外,由于市场经济还具备自由性特征,招标信息公开得越细致,对潜在投标人作是否参与投标竞争的决策越有帮助。这不仅避免了投标人的盲目竞争,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参与投标人的整体水平。第二,在开标程序上,开标的时间地点应该明确告知投标人,在所有投标人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开标,防止暗箱操作。并按法定程序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进行检查,拆封后要公开唱读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让投标人对竞争对手彼此之间的情况有所了解,更好地在招投标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第三,在公开中标结果上,对中标的投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及时通知中标结果,保证对评标程序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救济权利的行使。
1.2公正原则
投标人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条件和标准,招标人都不得区别对待和排斥,也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而评标委员会应当中立、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评标方法以及标准对投标人的优劣进行审核和评定,不得以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1.3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招投标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如果招投标活动中不存在竞争,那么招投标制度便失去存在的意义。竞争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对竞争主体个数的有要求,即在特定市场中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主体才能形成竞争关系。竞争原则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具体体现在第二十八的规定上,“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1.4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人不得进行虚假招标,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要真实有效,不得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转包合同等。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未中标投标人也应善意诚实,对他人利益应给予充分的尊重,自觉维护交易秩序,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约束力
自改革幵放以来,我国开始引进招投标制度。我国招投标事物迅速发展,招投标资金总额不断增涨,招投标领域不断拓展,招投标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体系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为基础,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补充。根据法律的效力等级,招投标制度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招投标法律。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釆购法》以及关联性的《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第二个层次是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招投标行政法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招投标法规,如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第三个层次是规章,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招投标规章。根据各国经验和我国要,必须制定《招标投标法》与相应法律的实施细则才能满足招投标事务的需要。
3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对策
3.1规范招标投标法律文件体系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的涵盖范围要广于《招标投标法》,并且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规则都包含了招标投标法细则。招标投标法的流程也较政府采购要简单的多,规定的范围也比较窄,具体的采购的细节仍然需要政府采购法来规定,所以依据法律对于两种法律进行区分和界定也是规范招投标文件的一种有效措施。《招标投标法》的具体规定可以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具体的细节来完善,不仅可以增强招投标的覆盖面积,还可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具体实际操作性。
3.2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
(1)明确中标人的认定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最低报价并不是在所有投标中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的最低报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是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二是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也就是说,中标的最低报价应为最低且合理的报价。但法律规定的“成本价”如何计算是评估评标和监管中的难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号文规定的“合理”但“不低于成本价”为例,该文件认为“成本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标人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现阶段社会平均成本价是通过预算定额计算出来的价格;二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反映的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投标人的自主报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2)明确特定关键词的内涵。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工程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在这里,“工程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就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这些词的内涵都应该在下位法中进行明确界定。也就是说,下位法或者法律解释应该确定这些关键词的认定标准、认定主体,监管机关,否则就会导致实际工作中的混乱。
(3)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项目法人治理制度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招投标工程的关键环节。项目招投标的终极目的在于项目本身的优质、高效。否则招投标工作就没有任何意义。完善项目法人治理制度,就能理顺项目法人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关系,也能为项目法人责任制奠定基础。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就能保证招投标目的的最终实现,使项目成为优质、高效的工程。
3.3完善法律监督,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
(1)提高招标负责人和建设单位的的法律责任意识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负责人需要增强自己的工作责任感,正确地判断招投标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将制定的一些惩罚措施严格的落实下去,必要情况下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另外,还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法制意识,定期检测相关建设单位的资质,从而使招投标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为了实现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规范化,还可以建立一些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及时定期的向社会公布一些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让公众对他们进行监督,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在招投标活动中加强跟踪监管
我国应继续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法制化程度,加大对招标工作中监管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在评标的过程中,严格约束相关当事人,将制定的评标纪律严格的执行下去,将一切投标招标活动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对于不执行或违背的一律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客观、公正地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依法予以坚决的查处,以便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加违法违规难度。
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只提供具体招标条件和要求,并不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公开,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这种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并不具备要约效力,只能算作是一种要约邀请。建筑工程投标是指投标人通过招标人资格审查之后,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对某个项目进行实际现场调查,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之上对工程造价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要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参考文献
[1]张新华,主编.招标投标法与合同管理[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2]赵德兵.我国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安徽大学,2007
[3]曾文革,苏雅莉.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的法律探讨[J].重庆建筑,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