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张雯[1]2016年在《论人体器官犯罪中的被害人承诺》文中研究说明人体器官犯罪中的被害人承诺,从本质上来说其实是被害人对伤害行为所作出的承诺。对于这类承诺的效力的判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正面推断,即根据被害人承诺的理论,用理论分析的方式,说明此处的承诺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证明人体器官犯罪中被害人承诺无效。另一种是从反面倒推,即根据刑事立法法条内容来判断承诺的效力,若是法律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则说明其中的被害人承诺是无效的。基于此,文章首先对人体器官犯罪进行分类,提取出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情况。然后,采用倒推的方式,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对得承诺的人体器官犯罪进行分析,确定被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情形中的被害人承诺属于无效,并归纳出法律在确定其无效时所考虑的几个侧重点因素,以及人体器官捐献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被害人承诺效力矛盾的问题。最后,从以上整理出的几个侧重点的角度出发,结合被害人承诺的理论,整理归纳出从伤害程度、年龄和承诺能力及是否存在认识错误等几个层面分析得出的被害人的伤害承诺有效性的结论。

凌萍萍[2]2010年在《被害人承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被害人承诺近年来已经开始成为大陆法系刑法学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而我国对于被害人承诺理论的研究尚处于一个边缘化的状态。随着刑法精神的人文化、刑法视角的多元化以及实践领域内被害人承诺刑法效力的认可,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刑法规范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本文对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前提及其刑法地位在新的层面上进行研究,提出合理利益刑法放弃说的观点。对被害人承诺运用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出罪化以及轻缓化的模式设定,将犯罪客体与犯罪主观的条件设置作为其产生刑法效力的根本。同时对被害人承诺的构成条件进行详细界定,将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进行构成性条件与限制性条件的区分。本文从应然的角度对被害人承诺理论进行规范性研究,立足于中国的犯罪构成模式,将其设定为具有中国式立法可能性的理论,对于实践问题的深入分析,使得被害人承诺的适用性与价值特性得到较大体现。将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体系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期待在刑事立法理念与刑事立法技术成熟之后实现该理论的规范化与立法化。

孟祥威[3]2017年在《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条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被害人承诺在叁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本文持“一元论”观点。其更无缝接轨四要件理论,为其在中国的适用路径开辟通道。当然,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受到条件限制。客观要件,包括承诺内容、承诺方式以及时间要件等;主观要件,包括主体(具有承诺能力者)和主观方面(承诺者的意志)。并着重讨论被害人承诺有效条件中的身体伤害承诺、承诺方式、承诺代理人等争议点。在中国刑法语境下,对包含被害人承诺理论的一些刑法条文进行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进行简要分析,以明确该理论的中国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周海燕[4]2007年在《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研究》文中提出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允诺对自己的权益予以侵害,从而使该行为的违法性被阻却。被害人承诺对犯罪构成及刑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被害人法益的保护及对行为人行为的衡量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安乐死、承诺身体伤害、器官移植手术等与承诺有关的实例在日常生活中屡有出现,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深入研究被害人承诺理论有利于解决这些实务问题。被害人承诺理论是刑法的正当化行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典中,正当化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刑法理论中对其他的正当化事由也是认可的。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逐渐得到了我国学者的普遍认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被害人承诺制度,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完善及刑事理论发展都将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承诺在维护刑法正义的前提下对国家公权和公民私权的界域进行了划分,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益和自由意志的尊重。本文在研究中共分为五部分:首先从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及历史渊源入手,考察了其在各国的理论发展及立法规定,中外各国在刑事立法或在刑法理论中对被害人承诺多是予以认可的,这反映了被害人承诺制度在刑法中具有一定的地位;第二部分探讨了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果、性质以及正当化根据,被害人承诺对刑事责任会产生不同影响,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本质,中外学者观点不一,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学说,通过分析比较,本文认为在大陆法系中被害人承诺应该是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行为而不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其本质是对法益的衡量并兼具了社会相当性;第叁部分对被害人承诺的基本类型和典型承诺的成立要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被害人承诺的适用不是没有边际不受限制的,只有在承诺主体、主观要件、意思表示、承诺内容、承诺时间、表示方式以及行为的社会相当性等方面都符合了相应的条件要求承诺才能有效成立并阻却违法性;第四部分对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的价值进行了分析,被害人承诺昭显了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与刑法的公正、谦抑及人道价值也是相契合的,其在刑法中的存在更易于获得公众认同;最后,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梳理、探讨和分析,本文主张应当在我国的刑法总则中对被害人承诺予以立法完善,确立其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法律地位,并且在分则的相关个罪中予以体现。

焦敏[5]2012年在《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文中研究说明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作为一种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承诺的认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被害人承诺问题的探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各国关于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学说的优点和不足,对较为合理的学说予以论证和支持,并将现实中存在的具体情形运用法理进行分析,并希望在这个探讨的过程中,使被害人承诺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从而为该理论的立法化提供合理依据。我国刑法界对于被害人承诺问题的理论研究近年来并没有重大的突破,关键在于对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正当化依据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对被害人承诺理论的脉络进行梳理,并在各学说中汲取合理之处,舍弃不足之处。被害人承诺是刑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尊重被害人意志自由的体现,是对国家公权的限制以及对刑法谦抑性精神的秉承,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问题的认定也有着指导作用。本文主要分六部分展开论述:序言部分主要阐述本文对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第一章是对被害人承诺的概述,主要针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进行界定,从历史角度来认识被害人承诺概念的演变,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待被害人承诺的不同立法观念的演进,并对被害人承诺在目前立法中的现状加以分析。第二章,首先是对理论界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观点和学说进行阐述,并对各观点的合理与不足加以评析;其次是针对法益衡量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在吸取其他观点的优点并克服其他学说的缺点的同时,讨论该学说的合理性以及讨论其在实践中的运用。第叁章是对被害人承诺的构件进行分析,对各方面要件的具体要求进行明晰,第四章主要内容是针对推定的承诺,也是分为对推定的承诺的概念以及推定的承诺成立的条件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五章是对被害人承诺权利的范围的限制,主要从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侵害身体健康权的行为,以及侵害民誉权、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分别入手对具体的应用问题加以说明。第六章主要从我国的犯罪论体系角度来审视我国的被害人承诺在立法中的不足和完善,以及笔者对被害人承诺制度的立法建议。

杨英[6]2011年在《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文中指出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许诺。这一理论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界一直被广泛的讨论,相比之下,我国的刑法学界对此关注较少。虽然被害人承诺对于整个刑法学体系而言,只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它牵一发而动全身,且本身充满思辨性,其性质和地位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对于犯罪的成立和量刑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深入展开论述。本文从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来源和各个国家、地区的现实状况出发,结合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性质以及合法性根据进行逐一的分析。通过剖析被害人承诺的本质特征,重新认识被害人承诺理论在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并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以更好的获得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律性认识。大陆法系中,被害人承诺的性质有区分“合意”与“同意”的二元论、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和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叁种观点。二元论主张把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承诺称为“合意”、把阻却违法性的承诺称为“同意”。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应在构成要件中解决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要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就都具有排除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效果。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一元论认为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利益,如果利益人放弃法的保护,法则没有保护它的必要,侵害没有受法保护的利益不能认为是违法。本文持二元论的观点。但是,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承诺难以找到合适的位置,只能按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来对待。因此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引进被害人承诺理论,承认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地位有助于解决刑事违法与实质违法的矛盾,法理与情理的对抗。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在德国主要有法律行为说、利益放弃说、法的保护放弃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在日本主要有法益放弃说、社会相当说、利益衡量说等观点。本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律的价值目标以及刑法的机能叁个方面分析和论证了被害人承诺的合法性根据。从承诺的对象、主体和主观条件、承诺的表示、对承诺的认识以及作出承诺的时间六个方面阐述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文章最后针对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例如受嘱托杀人、安乐死、医疗手术行为、拐卖妇女行为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活体器官移植等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肖钰烨[7]2012年在《被害人承诺研究》文中认为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当今已被很多国家承认。这一理论契合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并且充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开展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相关案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准确的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但是,从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现状来看,对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的探索还不够深刻,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有进一步探讨研究的空间。本文通过对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结合对国内外涉及被害人承诺案件处理方法的思考,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希望能对确立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提供一些理论依据。

王新鹭[8]2016年在《刑事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及成立条件研究》文中提出被害人同意是法益主体拥有自己可以支配的利益,当别人侵害这部分利益时,其表示的允诺或者同意的行为。被害人同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一直被德国刑法学界所争论,主要有“二元论”和“一元论”两种观点。“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应当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将被害人同意区分为被害人合意和被害人承诺,后者主要包括对故意伤害和毁坏财产的同意,它阻却违法性,前者则包括除被害人承诺之外的其他案件类型,它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一元论”者认为所有的被害人同意都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不需要区分案件类型。“二元论”和“一元论”不仅在体系定位上观点不同,双方对被害人同意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上,也是有一定差别的。受德国刑法学界的深刻影响,我国学者近年来也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但是研究论文远远不够丰富。因此,研究被害人同意在叁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被害人同意作为出罪事由的具体界限,并用相关的法理基础来探讨几类被害人同意案件的成立条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合意的语义界定,通过对国内外该术语用法的梳理,“同意”指的是对有权支配的法益,个人有权允许他人对这部分法益进行刑法上的侵害,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承诺”专指发挥阻却违法性功能的狭义同意,而“合意”则是指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同意。“被害人同意”包含了“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合意”。通过对国内外现有学术资料的归纳整理,可以看出,“一元论”主张被害人同意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由。“一元论”的观点值得肯定,但有必要进行限定,即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轻伤和其他案件类型的被害人同意都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被害人同意既不能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也不能阻却违法性,此时的被害人同意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加以考虑。得同意而杀人的行为当然会受到刑事处罚。被害人同意正当化的原理是连接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地位与成立条件的关键部分,个人自由说能使被害人同意正当化,入有处分自己法益的自由,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是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即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即人对自己的生命和重伤没有处分的自由,对轻伤和其他法益有处分的自由。刑事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影响着其成立条件构建的原理,也影响着其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包括同意的法益范围、同意能力、同意对象、主观真意、同意认识、同意时间、行为不得超出同意的范围等七个条件。医疗行为和体育竞技行为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有其特殊性,经探讨确定两种正当行为可以用被害人同意来解决,当然,其正当化根据和成立条件各不相同。

叶涵[9]2015年在《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文中研究说明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以被害人对其权益的处分自由为基础,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一种出罪事由。以利益衡量说为基础,将自由处分自身法益的权利归为利益的一种,与行为所侵害的利益进行比较,是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根据所在。以被害人承诺问题为视角,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进行解读,可以发现被害人承诺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空间。无论是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角度,还是从人权保障的机能层面来看,被害人承诺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存在冲突。因而确立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地位并不存在障碍。文章在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在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层面,承诺能力应根据法益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而特定情形下,基于亲权且满足法定要件的亲属代理亦应当是有效的;在被害人承诺的主观要件层面,承诺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且自由,事实认识错误阻却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成立,而动机错误不影响其承诺有效性;在虚假承诺问题上,应当根据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对胁迫的证明程度附加不同的认定标准;在推定承诺的推定标准上,应当以被害人立场为先,而非依照一般人立场;在承诺的对象层面,只要是基于被害人有处分权的利益,无论其外化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是风险,都可成为被害人承诺的对象;承诺必须是外化且可知的,并且并不局限于特定人;在承诺时间上,被害人承诺应发生在行为前或行为时,不存在事后承诺;有效承诺以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被害人承诺正当化涉及的利益衡量,有必要对所涉及的利益进行具体的比价,才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断有效被害人承诺的基准。承诺权的定位应当仅次于公共利益,而高于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等其他利益。由此,而可为器官捐献、安乐死等现象的正当化提供理论支撑。

旷利平[10]2012年在《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被害人承诺是指特定法益主体在对自己可以支配法益的相关情况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做出同意他人以特定方式予以侵害的真心的现实的允诺。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事由。在我国,由于受国家本位的刑事理念的影响,有关被害人承诺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被害人承诺在刑事立法上也没有体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意识的不断觉醒,将被害人承诺立法化将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将被害人承诺纳入到刑事立法对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深远。被害人承诺的本质在于法益衡量,其作为正当事由,具有阻却违法的刑法意义。也正是鉴于此,需要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作出严格的规定,以防止私权的滥用,从而影响他人、国家与社会的利益。被害人承诺需要满足以下叁个方面的要件:首先是限制要件,即被害人具有承诺权限;其次是基础要件,包括被害人具有承诺能力、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承诺是在承诺相对人实施行为之前或之时做出,并且该承诺是现实的即能够被承诺相对人所认识;最后是补充要件,包括承诺相对人认识到承诺,承诺相对人的行为与承诺内容一致且方式适当。通过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刑法意义、本质及成立要件的探析,最终回到理论研究的落脚点,即通过刑事立法指导社会实践活动。为此,尝试从法律自身完善及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方面出发,根据我国自身的情况并结合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提出被害人承诺在我国立法化的构想。

参考文献:

[1]. 论人体器官犯罪中的被害人承诺[D]. 张雯. 苏州大学. 2016

[2]. 被害人承诺研究[D]. 凌萍萍. 吉林大学. 2010

[3]. 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条件[D]. 孟祥威. 苏州大学. 2017

[4]. 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研究[D]. 周海燕.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5]. 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D]. 焦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6]. 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D]. 杨英. 郑州大学. 2011

[7]. 被害人承诺研究[D]. 肖钰烨. 黑龙江大学. 2012

[8]. 刑事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及成立条件研究[D]. 王新鹭. 山东大学. 2016

[9]. 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D]. 叶涵.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10]. 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D]. 旷利平. 湖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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