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阐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涉林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环节和在涉林犯罪案件公诉环节中的运用。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涉林犯罪案件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冲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为认真贯彻这一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对检察环节实施宽严相济,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用于指导刑事司法,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而言,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犯罪人良性回归社会。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从而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林区检察机关,特别是林区基层检察院,由于所在辖区特点办理的涉林犯罪案件相对较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我们基层检察官承办的这类案件中运用更为明显。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涉林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环节的运用
在审查逮捕环节办理涉林案件时,如何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每一个林区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干警面临的问题。所谓涉林案件,是指一切危害国家森林资源,情节严重,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刑事犯罪案件。森林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由于木材和林副产品价格上涨,虽然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涉林犯罪案件始终居高不下。以审查逮捕案件为例,近几年,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案件31件36人。其中涉林犯罪案件有10件16人,占案件总数的32%,占审查逮捕人数的44%。由此可见,涉林犯罪案件在我林区所占比例还是很大的。因此,林区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在审查逮捕阶段,如果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先应准确全面把握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标准,正确全面理解刑诉法关于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规定。刑诉法由轻到重依次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几种强制措施,认真解读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适用条件的规定。通过办案实践,我们体会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结合涉林犯罪案件的实际,在刑事司法中将这一政策具体化,把握涉林犯罪的规律,明确打击重点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范围,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森林资源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恶性程度,对个案和团伙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进行合理区别,依据法律,做出正确的决定。在办理涉林犯罪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审查逮捕的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
(1)正确行使审查逮捕职能,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逮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措施,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羁押的时间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因此要始终保持谨慎态度,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同时,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由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起主要作用的必捕,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被蒙蔽、胁迫参与犯罪一般不捕。根据共同犯罪的形式,事先有预谋且连续作案的必捕,临时纠集,偶然犯罪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3)从犯罪目的和动机上,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严把握,为他人帮忙,或者为了挣取劳务费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从主观恶性程度上,对抗拒侦查,拒不认罪,死不改悔的必捕,能够坦白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改过自新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另外从犯罪主体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妇女犯罪等法律有规定聋哑人、盲人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从故意犯罪的阶段形态上,对既遂的必捕。对预备、未遂(包括中止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从社会影响上,在本地区造成恶劣影响的必捕,影响一般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从侦查卷宗收集的证据上看,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持不捕。但对于此类案件,一定要对案件卷宗材料全面细致审查之后,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又不能补充侦查相应的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决定,在做出决定的同时,应针对案件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作出补充侦查提纲,以指导侦查机关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
2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涉林犯罪案件公诉环节的运用
公诉环节和审查逮捕环节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的两个重要要环节,二者息息相关,不可分割。在审查逮捕环节应当把握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同样适用于公诉环节。但由于分工不同,各部门的职责亦不相同,因此公诉环节在办理涉林犯罪案件时就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正确行使好起诉裁量权。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做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如果只重视法律效果,案件办结后,当事人不满意,老百姓不满意,矛盾没有解决甚至使矛盾激化,这就不能说完成了司法职责,达到了诉讼目的。要严格执法,但不能机械执法。例如,现在涉林犯罪案件由于受到内部规定和不起诉率的制约都起诉到法院,法院也都作了有罪判决,如果说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判决也不存在错误,适用法律也完全正确,但社会效果是否一定都好?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我院公诉部门近几年,起诉到法院的涉林犯罪案件10件16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其中判处缓刑、拘役13人,占起诉人数的81%,这些被判处缓刑、拘役的当事人,对政府能够从宽处理,非常感激,如果将这些当事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重新做人,尽快地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对立面,往往会比起诉到法院判处缓刑、拘役的处理效果会更好,这样即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成本,又能促其悔过自新,促进林区社会和谐。
另外,要注意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不起诉制度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从而使检察人员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依法决定不起诉,使有轻微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的宽和态度,进而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的目的。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可见,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是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促进林区社会和谐、保障林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