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适性网络伦理研究

普适性网络伦理研究

胡剑[1]2003年在《普适性网络伦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伦理主要是指人们在电子信息网络交往中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它完全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崭新的伦理学话题。自1995年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举行了主题为因特网伦理学(Ethics of Internet)的讨论会以来,网络伦理问题已逐渐进入主流的伦理学研究视域。就笔者看来,网络社会因其所固有的特征使得道德相对主义得以泛滥,而网络空间是技术理性时代所形成的主体交往的公共领域,其所要求的是一种跨越一切差异的普遍性价值公度,因此网络伦理的研究首先应做的是探讨网络道德的可行性问题,即在现代社会文化多元论的现实视域中,能否形成一套超越地域、文化,能为所有网络主体所共同遵守的规范体系。如果我们继续秉持道德的相对性观念而始终坚信人类甚至毫无希望达成哪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那么所谓网络伦理的建设就只能是一种纯粹的道德乌托邦。基于此种信念,本文以网络社会的特征为起点,在分析了网络社会道德普遍性困境成因的基础上,对普适性网络伦理的定义,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构建普适性的网络伦理进行若干理性思考。

何云峰[2]2008年在《网络信息责任与网络伦理教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信息责任是对网络信息行为主体的一种应然要求。网络伦理教育就是要试图唤起人们在网络信息行为领域的责任自觉,它是网络信息道德责任、信息道德规范、信息道德原则等各种道德意义上的应然要求方面的教育和教化过程。网络信息责任的基础是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责任的先验性。人的社会性决定网络信息责任的先验性,而网络信息责任的先验性不仅决定网络伦理教育的合法性,而且决定这种教育的必要性。

田训龙[3]2012年在《论商谈伦理学与网络伦理的构建》文中认为大量网络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我们加速构建网络伦理,而在此进程中人们在网络伦理与传统伦理的关系,网络伦理的普适性和网络伦理构建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理论精髓在解决此类问题上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启示。

李玲芬[4]2002年在《网络问题的伦理向度》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社会问题的出现及它对社会的严重负面影响 ,使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显露。网络道德建设必须处理好既有道德与网络道德、普适性道德和民族化信息、一元道德与多元道德、道德调控与法律调控四种关系。

杨平[5]2008年在《网络交往与人的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逐渐进入了网络时代。通过网络进行交往,己成为当今社会交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交往具有人类传统社会交往方式所无法具备的全新特征,是一种全新的交往方式。它一方面为人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又障碍着人的发展。我们应该在正确认识网络交往给人的发展带来正面价值和负面影响的基础上,扬长避短,规范和健全网络交往,使网络交往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而不断推进人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 普适性网络伦理研究[D]. 胡剑. 浙江师范大学. 2003

[2]. 网络信息责任与网络伦理教育[J]. 何云峰.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3]. 论商谈伦理学与网络伦理的构建[J]. 田训龙.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4]. 网络问题的伦理向度[J]. 李玲芬. 贵州社会科学. 2002

[5]. 网络交往与人的发展[D]. 杨平. 天津师范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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