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效力论文-王娟

章程效力论文-王娟

导读:本文包含了章程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司章程,效力,公司法,义务

章程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王娟[1](2019)在《公司章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章程的自治属性的发挥,使公司在不违反法律的自治领域内自由运作,实现其公司治理的目的。公司章程除了确定的内部法律效力外,亦可以对抗恶意第叁人。这种外部对抗效力根源于公司法对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要求第叁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对有关章程的规定及相关事项尽到注意义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7期)

俞颖[2](2019)在《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1993年9月的“宝延风波”作为我国首起反收购案件,其所引领的并购大浪潮近年来已经席卷了我国资本市场,恶意收购案件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快速增大,一时之间,我国资本市场遍地狼烟、烽火连天。以2016年的“宝万风波”为转折点,我国上市公司对恶意收购的态度从初期的防御不足转变为目前的防御过度,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具体设置也经历了一个从早期的种类简单、初步试探到目前的纷繁复杂、网络俨然的变迁过程。然而,相较于英美等在反收购立法、理论、实践等相关方面已经十分成熟与完善的国家,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欠缺、立法较大空白、监管乏力、实践无序混乱。为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上述问题,以更好地适应花样百出、风云变幻的控制权市场,如何正确认定其法律效力,如何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立法规制等已成为了各界无法回避的关键性问题。本文具体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主要包括概念、历史变迁、功能以及现状这四小节;其次,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的理论与一般规则进行了研究;再次,具体分析了我国常见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最后,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的立法规制建议,从示范清单、信息披露制度、专门审查机关这叁个方面提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参考性意见。(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5)

周林彬,吴劲文[3](2019)在《公司章程“对外”效力何以可能?——以公司章程担保条款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章程可对公司外部人设定义务,这一理解表面上与公司章程的性质相悖,实际上,诸如在公司担保领域,交易第叁人负担形式审查公司章程义务的观点已为司法实践逐渐接受和固化。然而,仅从《公司法》第16条的文义难以得出法律明示交易第叁人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因此,这一裁判观点亟待解释论支持。在公司章程特定条款"对外"效力问题上,不宜仅虑及公司法原理而忽略其与商事登记法规则的联系。运用商事登记的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理论,可以实现"公司章程登记"与"交易第叁人负担审查义务"相衔接,且为审查义务标准提供度量依据。这一理论也可沿用至解释和识别其他公司章程特定条款的"对外"效力。(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林丽铃[4](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控制权市场的激活随即引发了收购与反收购活动的白热化,面对日益激烈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上市公司开始先发制人,采取一系列抵御措施来维持自身的稳定性。反收购条款现已成为倍受我国上市公司欢迎的一类反收购措施,但当前立法对于其法律效力认定尚未有明确的标准。故而本文针对此反收购条款法律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结合目前常见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依据其体现的核心内涵,本文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分为了“以维护董事控制权为核心”的条款、“以增加收购成本为核心”的条款、“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条款、“以提高信息披露门槛为核心”的条款四种类型。上市公司构建章程反收购条款有一定法理依据和制度依据,现实中的一些案例也涉及到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认定,但通过对于实践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司法裁判还是监管规则,几乎都是“就案论案”,而且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对反收购条款的有效性认定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反收购条款原本就源自于国外,且考虑到英美两国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高、收购与反收购制度十分完善,本文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对域外反收购条款的规制经验进行分析与借鉴。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最终本文从明确反收购条款效力规范的法律原则、确立审查模式与制度保障、确立不同类型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叁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张巍[5](2019)在《公司修改章程抵御敌意收购的效力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宝万之争"以来,中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日益激烈,相应地出现了诸多修改公司章程以图抵御敌意收购的努力。本文从分析两则案例入手,认为我国有必要转而采用灵活而富有弹性的标准来审查具有收购抵御效果的章程修正案,并提出一个可用以此类审查的一般性制度框架。它要求对由相对控股股东发动的章程修改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控股股东必须证明章程修正案能够应对公司面临的现实威胁从而提升公司价值,并且与这种价值提升相比,章程修正造成的抵御的负面效果不显着。假如章程修正的决策过程采用了对中小股东的适当保护性措施,则应以宽松的商业判断规则来审查这种修正的有效性。(本文来源于《投资者》期刊2019年02期)

杜琳琳[6](2019)在《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初始章程的订立过程中,发起人若对某一条款不满意,可以用脚投票,此时的发起人并不会遭受其他的损失,如果章程内容在他的容忍范围内,发起人的出资行为便可认定为他对公司章程条款的认同,也即对这一“合同”的认同。而在后续的章程修改过程中,股东已经不再“了无牵挂”,当遇到自己不能容忍的条款时随时离开公司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因为此时的股东已经在公司中投入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若因股东没有转让股东权而认定他同意受该修改条款的约束,未免有失公允。此时的章程修正案是不具备合同机理的,应当被认定为是自治规则。针对二者的不同性质,虽然立法没有进行区分,但我认为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这一情形下,二者的自治空间必定不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并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回应,不无遗憾。但在2016年12月最高院原则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讨论稿》中曾对这一问题有所回应,认为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无效。在正式发布的稿件中,这一条却被删除,其中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归根结底,关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另有规定”条款效力的认定,若要定纷止争,法律应作出更加明确的回复。公司章程在强制离职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一般会事先规定转让价格为股东购入时的原始价格。对于这类条款的效力,在公司初始章程中约定好的股东依照法理应当受条款的约束,但是,投资都是具有风险性的,谁也不能保证公司一定会获取营利。如若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获取了丰厚的利润,让离职股东依据原始价格进行股权转让还存在可能,但公司如果经营失败,在走向破产的边缘,此时离职股东仍按照购入股权时的价格要求转让股权,已经变成现实的不可能,所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离职股东需按照购入时的价格转让股权这一条款,完全无视了商事发展规律,违背了商业逻辑。所以对于限制股权转让价格条款的效力,我们需要根据公司的营利状况判定。(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顾雅情[7](2019)在《公司章程法律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必备的自治性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效力不仅影响公司的发展与管理,还涉及第叁人利益的实现。公司章程通过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明确受让股东资格、设置严格的股权转让程序等方式来限制股权自由流动,这与《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有所冲突。需要根据公司的类型、特殊性和章程其他条款内容等对限制转让条款的效力进行具体研究,不能一概而论。本文对周某与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案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从淮海农商行的性质出发,对本案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的效力分析。周某作为本案的实际投资人与显明股东江苏丰裕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违反章程规定,导致转让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并且公司章程对隐名股东周某的效力也有不同观点。为此,需要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完善,根据公司性质提高章程个性化以增加章程条款的执行力,以及增加章程瑕疵条款的补正方法。(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5-01)

白云萱[8](2019)在《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上恶意收购的不断增多,采取反收购的上市公司也在迅速增加,不少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开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各类反收购条款。反收购条款是被收购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的可以提高收购难度从而抵制恶意收购的条款,由于我国关于反收购条款规制的法律体系还未建立,导致实践中反收购条款形式各样,其内容多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过度保护公司董事、管理层等问题。这就需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内,明确设置反收购条款应遵循的原则,分析反收购条款的效力。一来可以作为完善相关法律的参考,二来可以指导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实践。根据作用主体的不同将我国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条款分为“限制股东权利类”和“控制董事会类”两种,本文围绕着这两大类中的常用条款之效力进行研究,现阶段的问题是由于法律对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定甚少而导致的效力存疑。公司章程作为“公司之宪章”,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它赋予了制定者以一定的意志自由,不仅规范公司的内部事务,还关系到公司运营的最基本规则和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被法律赋予了公司内部规则的最高地位。公司法本质上是团体法,由于其规范的行为涉及他人利益,就要权衡如股东、公司和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章程自治权。反收购条款作为公司章程的内容,其自治的限度也应在法律边界内,因为任何公司不能因为契约性的规定对抗法定的义务性规定。所以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要格外注意其设定之限制,体现为不能突破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包括不能过度限制股东权利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和不得侵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所以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对收购行为的政策导向,确定了设置章程反收购条款应遵循的原则,具体体现为内容合法原则中的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和保护股东权益原则、主体合法原则中的被收购公司管理层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原则以及程序合法原则。通过对我国沪深两市主板市场近两千家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的统计可知,我国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四类反收购条款分别是绝对多数表决条款、限制股东提案条款、错列董事会条款和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反收购条款往往在引进国外反收购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本土收购市场的特点所设计完成,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不同,仅可以借助于董事选举程序和投票流程向收购者设置壁垒,而几乎没有其他可供操作的余地。并且这四类条款在设置上比较简单,所以得到了大多数上市公司的青睐。在对这四类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进行分析时,首先对这四类反收购条款的实践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可知其对恶意收购的防御力是不错的,可以为被收购公司留有充分的反击时间,达到拖延恶意收购进程且削弱收购者的收购意愿的功能。然后结合设置反收购条款应遵循的原则对上述四类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可知除了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范而无效以外,其他叁类条款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被肯定的,不过具体还要结合个案实际情况来判断。文章最后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的规制提出几条建议,包括建议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章程中反收购条款之设定原则,制定反收购条款的示范性文本,完善股东大会表决权制度来保护股东权益以及完善对反收购条款的审查制度,希望对我国法律及相关部门对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和监管提供一些思路。(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徐超[9](2019)在《章程之股东权利限制条款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章程作为体现公司自治属性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贯彻商事自由主义精神的同时更是以明确法律条文赋予商事主体自主制定章程并选择适用公司法规则的权利。但《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制定章程的权利界限进行明晰,这就导致在判断涉及股东权利限制问题的公司章程条款效力时没有明确的逻辑限度标准,加之学界本来对公司章程的性质以及股东权利的类型分类有不同的观点,进而导致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的争议层出不穷。以合同理论为视角来区分公司原始章程与修改章程,或者以合意与否、是否征得权利受限制股东的同意为标准,再或者是以某一标准划分股东权利类型的角度等情况来界定限制股东权利的章程条款效力都有失偏颇。在论及章程限制股东权利效力的问题时,不能单纯的以章程的性质区分为视角,也不能抛开章程以所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进行界定,应以公司自治理念、传达商事自由主义精神为核心,将章程的性质与股东权利的性质两者进行综合性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公司这种团体组织实行资本多数决的特殊性,传达司法介入审慎思想。司法在处理有关公司争议时要坚持“公司治理为主,司法干预为辅”的原则,充分尊重公司章程内容,赋予公司这种团体组织“当家做主”的权利,在没有实质证据证明章程限制股东权利条款的制定是个别股东滥用权利、压榨中小股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与《公司法》立法理念不符等情况下,应该承认其效力,阻止司法权的不当干预与股东任意诉讼,同时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股东的重大预期作为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条款的司法认定原则。文章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绪论简要分析了研究的背景、国内外不同理论、研究的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与思路,提出现有理论分析的不足;第二部分为章程限制股东权利的解读,主要对章程的属性以及股东权利进行分析概述,将章程的制定拟制为全体公司成员参与的组织性契约达成行为,同时将股东权利看成一种特殊的社员权,最后揭示权利限制背后所隐藏的权利冲突问题;第叁部分为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的可行性分析,为文章的核心部分,先分别从公司自治角度、公司法角度、商事实践角度探讨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存在的理论基础,为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的正当性寻找出口,接着分析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的范围,得出简单类型化标准不能解决具体问题,进而针对股东不同权利进行具体分析,通过研究股权继承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股权转让权、知情权等具体权利的限制规则来传达判断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条款效力的理念,公司自治强调的是机会平等,我们不应该以不合理的实质平等来制约公司治理,明确了股东的权利一般都可以限制,但具体权利的限制可能会有不同底线和适用标准,比如某一权利限制的底线是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为相关股东提供退出公司的退出救济等;第四部分分别从司法的角度、公司的角度与股东的角度总结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原则,传达解决此类公司纠纷的基本态度;第五部分为结语,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归纳。(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郝泽[10](2019)在《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边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自治权限,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符合自身发展需求、与现行《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规则不同的规定。但是仅仅在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这一款当中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另有规定”,再无其他相匹配的司法解释进行衔接。这就使得公司在对此类事项进行规定时,无其他明确的法条作为参考依据,仅仅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进行制定。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已产生多例因《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不同法院基于对该条文的不同理解,也造成了案例裁判矛盾的情况。虽说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应当自由转让,但是法律依然肯定公司章程在股权转让限制方面的地位。这一正当性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兼具人合性的公司;现代公司法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原则,而公司自治最主要的途径就是章程自治;实践中,公司基于现实需求,出于各种目的,例如对员工进行激励、亦或是防止核心员工在离开公司后从事竞业限制的行业,通过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司法实践中最具有争议性的两类关于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类型是章程强制股权转让和章程禁止或者变相禁止股权转让。分析法院裁判理由和依据,剖析公司章程性质,有利于分析这两类章程关于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边界。界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应当首先对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类型化区分,识别出章程的限制是涉及股权转让程序还是涉及股权处分权,再分析该限制是由公司初始章程作出的,还是由公司修正案作出的,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及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同时在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分析中还应兼顾考虑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平性、合理性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章程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993年9月的“宝延风波”作为我国首起反收购案件,其所引领的并购大浪潮近年来已经席卷了我国资本市场,恶意收购案件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快速增大,一时之间,我国资本市场遍地狼烟、烽火连天。以2016年的“宝万风波”为转折点,我国上市公司对恶意收购的态度从初期的防御不足转变为目前的防御过度,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具体设置也经历了一个从早期的种类简单、初步试探到目前的纷繁复杂、网络俨然的变迁过程。然而,相较于英美等在反收购立法、理论、实践等相关方面已经十分成熟与完善的国家,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欠缺、立法较大空白、监管乏力、实践无序混乱。为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上述问题,以更好地适应花样百出、风云变幻的控制权市场,如何正确认定其法律效力,如何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立法规制等已成为了各界无法回避的关键性问题。本文具体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主要包括概念、历史变迁、功能以及现状这四小节;其次,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的理论与一般规则进行了研究;再次,具体分析了我国常见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最后,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的立法规制建议,从示范清单、信息披露制度、专门审查机关这叁个方面提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参考性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章程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王娟.公司章程效力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俞颖.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D].南昌大学.2019

[3].周林彬,吴劲文.公司章程“对外”效力何以可能?——以公司章程担保条款为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4].林丽铃.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D].华侨大学.2019

[5].张巍.公司修改章程抵御敌意收购的效力问题[J].投资者.2019

[6].杜琳琳.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研究[D].郑州大学.2019

[7].顾雅情.公司章程法律效力若干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9

[8].白云萱.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9

[9].徐超.章程之股东权利限制条款的效力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9

[10].郝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边界研究[D].吉林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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