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贪污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贪污罪,财物,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便利。
贪污罪论文文献综述
朱卫明,郭凯民[1](2019)在《伪造凭证,3年冒领拆迁补偿款665万》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个小小的街道办下辖社区副主任,在短短叁年的时间里,冒充房屋被征收人持付款凭证领取支票,多次虚报冒领房屋征收补偿款,贪污国有资金人民币665万元,其中243万元贪污未遂。9月17日,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19)
刘伟琦[2](2019)在《论窃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窃取型贪污罪中,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违背他人意志的方式将其具有职责义务的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窃取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是指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责义务的工作。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关联性的优势地位。当行为人因从事的工作而获得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责义务,并利用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关联性的优势地位窃取该公共财物时,应当对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肯定性的评价。(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陈姣莹,李凤[3](2019)在《无法上交负责保管的充值卡不直接构成贪污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腐败犯罪依然居高不下。其中,贪污罪是我国腐败现象的重要表现之一,成为司法机关所重点打击的职务犯罪。随着社会形势复杂多变、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的认定尤其是主观目的上难以把握。一般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上交依职权保管、未使用的加油充值卡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是,司法人员只凭其未能上交加油充值卡这一行为的外在表象,就推定行为人(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9年10期)
高袁[4](2019)在《侵吞职务技术成果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的基本理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侵吞职务技术成果行为频发而引发规制难题。主流学界多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为由,主张非罪化。然而,通过对其违法性的实质判定,应当认定此类行为构成犯罪。文章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特别是通过对其中"公共财物"的解释,可以认定侵吞职务技术成果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借助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确定犯罪数额。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类行为必须以贪污罪定罪并量刑,方可做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9期)
颜新文,方鹏航,方裕健[5](2019)在《父子骗取农业补贴为何同时犯了诈骗罪和贪污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随着法槌重重落下,吕忠福、吕键微父子二人通过虚报方式,骗取、贪污国家农业补贴资金一案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吕忠福犯诈骗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吕键微犯诈骗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这一起骗取农业补贴的"上阵父子兵"闹剧,终于落下帷幕,然而为何一个骗取农业补贴资金的行为却同时犯了诈骗罪和贪污罪呢?案件宣判的背后带给人的法律思考和案例警醒值得深思。2017年3月,浙江省东阳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本文来源于《当代农机》期刊2019年09期)
郭树合,韩燕,穆柯秀[6](2019)在《900多万元公款付之一“赌”》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培养关心我的组织、同事和亲人,我深感悔恨。”说这番话的张某,是一个“小官大贪”的典型。他在担任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单位收入资金900多万元,用于炒股票、电玩赌博等个人投资与挥霍,且全部亏损。(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24)
黄河[7](2019)在《充当贪婪上司帮凶 一分未得也犯贪污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安徽省合肥市一社区工作的胡宏春没想到,尽管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一分钱未得,但因充当贪婪上司的帮凶,同样犯了贪污罪。帮助他人骗取安置房原来,2010年修建的合福铁路经过合肥市蜀山区,部分建筑要进行拆迁。当时为配合做好项目,(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17)
斯晓健,孔德顺[8](2019)在《贪污罪中职务便利的内涵》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童某,中共党员,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某县县委常委、副县长,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任某县副县长,2012年2月起任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2018年2月被免职。2010年至2016年,童某向县农办、农(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9-11)
蓝梓文[9](2019)在《贪污罪实行行为的教义学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与司法解释大幅度提高贪污罪入罪数额之后,进一步加深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处罚不协调的现状。因此,当下有必要重新思考贪污罪在今日法秩序的规范性意义。首先,贪污罪的保护法益应回归于单一的财产法益。其次,按照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及目的解释的要求,贪污罪的实行行为应限制解释为侵占一种,"窃取""骗取"是指侵占内容下实施非法占有的不同行为手段,而非等同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行为。(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伟琦[10](2019)在《论骗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文中研究指出骗取型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骗取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是对公共财物处分权人具有影响力的工作,这种"影响力"是指行为人的职务范围或特定的履职事实可以影响他人处分公共财物,并不要求对处分权人形成决定性的影响力。骗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对他人处分公共财物的影响力。只有行为人要求的事项属于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才能将"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解释为骗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行为人基于承担的职务或特定的履职事实获得了对他人处分公共财物的影响力并利用其骗取公共财物,应当对骗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做出肯定性的评价。(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贪污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窃取型贪污罪中,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违背他人意志的方式将其具有职责义务的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窃取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是指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责义务的工作。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关联性的优势地位。当行为人因从事的工作而获得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责义务,并利用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关联性的优势地位窃取该公共财物时,应当对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肯定性的评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贪污罪论文参考文献
[1].朱卫明,郭凯民.伪造凭证,3年冒领拆迁补偿款665万[N].检察日报.2019
[2].刘伟琦.论窃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9
[3].陈姣莹,李凤.无法上交负责保管的充值卡不直接构成贪污罪[J].法人.2019
[4].高袁.侵吞职务技术成果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的基本理据[J].法制与经济.2019
[5].颜新文,方鹏航,方裕健.父子骗取农业补贴为何同时犯了诈骗罪和贪污罪[J].当代农机.2019
[6].郭树合,韩燕,穆柯秀.900多万元公款付之一“赌”[N].检察日报.2019
[7].黄河.充当贪婪上司帮凶一分未得也犯贪污罪[N].检察日报.2019
[8].斯晓健,孔德顺.贪污罪中职务便利的内涵[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9].蓝梓文.贪污罪实行行为的教义学解读[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10].刘伟琦.论骗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