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自决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边界

法益自决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边界

论文摘要

信息社会制造了高度的犯罪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规制网络信息活动的常用罪名,但应注意前置法体系不发达、网络准则不健全背景下的刑法过度介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个人法益犯罪,法益本体是个人信息权,它是《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通过赋予其超个人属性的方式实现入罪扩张解释,与法益论发展趋势相背。公民个人有权积极利用其个人信息,"同意"构筑了信息自由与刑法介入之间的分界,在被害人教义学上类比身体、生命法益而否认个人信息法益自决权的理由并不充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特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虚置的现象,为此,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厘清该要素的内容与地位,当前置法上缺少限制信息自决权的"国家有关规定"时,应排斥对"经同意后出售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化。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识别:“超个人属性”之否定
  •   (一) 法益体系中“个人”与“超个人”的紧张关系
  •   (二) 公民个人信息法益的个人专属性
  •     1.法益属性的确定不以罪名的法典位置为准
  •     2.本罪的法益本体是个人信息权
  •     3.“个人信息权”之性质是具有绝对私人属性的具体人格权
  •       第一, 个人信息权具有很强的具体人格权属性。
  •       第二, 个人信息权不能归于隐私权之下。
  • 三、信息自决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性判断
  •   (一) 信息自决中“同意”的功能指向
  •     1.作为消极防御性的同意权
  •     2.作为积极许可性的同意权
  •   (二) 权利人同意与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的违法阻却
  •     1.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使用行为不当然无效
  •     2.信息权利人同意成立适格的“被害人承诺”
  • 四、整体法秩序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适用逻辑
  •   (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无足轻重?——基于本罪判例的考察
  •   (二) 限制信息自决权的“国家有关规定”之理解
  •     1.刑法典单独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     2.《刑法》第96条不包含部门规章
  • 结 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冀洋

    关键词: 个人信息,超个人法益,自决权,权利人同意,整体法秩序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暨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8CFX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分类号: D923;D926.1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4.004

    页码: 66-83

    总页数: 18

    文件大小: 2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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