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论文_李玉峰

导读:本文包含了到期债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债权人,异议,期限,外人,股东,追偿。

到期债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玉峰[1](2019)在《金融实务中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已经成为各大金融机构行使债权的重要举措。从金融实践出发,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对司法实务起到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9年33期)

何儒泽[2](2019)在《对因未到期债权申请保全的区分处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对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操作规程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对于因未到期的债权而申请保全的有关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试对因未到期债权申请保全的区分处理进行探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高小刚[3](2019)在《到期债权执行问题研究——以执裁分离实践及典型案例分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到期债权执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程序,既要避免任意扩张损害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避免过于限缩损害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实现。到期债权执行的债权范围应当限于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可以是附期限,但不应包含附条件情形。次债务人可以阻却执行的异议事由,应当限于债权实体存在异议;对自身履行能力和法律关系不同或者已经明确承认到期债权等异议,不能阻却执行。对于到期债权执行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应当限于对执行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益的当事人,而不包括认为执行行为损害其清偿顺序的异议人。(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0期)

刘荣途,于丽红[4](2019)在《探析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解决路径——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有序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及时追索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文章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的思考,提出当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也可以向公司的发起人追偿,还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及股权受让人追偿,更可以向协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追偿。(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2期)

刘金梅[5](2019)在《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各方面的法律制定上逐渐进行完善,尤其是在关于债务方面制定的法律政策上给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本文就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王根清[6](2018)在《追偿权也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到期债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诉讼。当债务人不行使担保追偿权这种特殊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案情汪晨帆系夏水玉、汪心(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6-21)

谢晶[7](2018)在《单个债权实现过程中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2013年公司法改革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重要调整,使得股东的权利得以极大扩张。改革的一项重要变化是实行认缴制,取消最低资本限额并将原有的出资期限法定改为章程约定,也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认缴额和出资期限。随之,实践中出现一些实缴数额极少、认缴数额较大、认缴期限却长达二十年甚至百年的公司,出资期限似乎沦为“老赖”股东保护伞。那么,出资期限自治下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被挤占了,当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时,单个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而这正是本文的论题。在导言部分,本文以首例突破出资期限的案件——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晓露、接长建、林东雪股权转让纠纷案,引出文章的论题,即对于无赖公司,到期债权无法清偿时,单个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在第一部分,由于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出资期限能否加速到期问题都尚未形成统一的做法和见解,为了对论题有一相对完整、深入的认识,本文通过检索相关的案例、阅读相关文献并进一步梳理各种观点的论证理由,总体上,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态度大致分为支持派与反对派、折衷派。在第二部分,本文对加速到期持支持态度所依据的主要法条进行逐条分析,分别对公司法第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3条第2款、类推适用破产法第35条进行分析,最终认为上述条款均难以为加速到期提供充分的法条依据。在第叁部分,资本制度改革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但是具体到本文的议题,法人格否认能否适用呢。一方面,法人格否认制度,特别是以资本显着不足为由否认法人格,在具体适用时的条件较为苛刻,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法人格否认与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在原理、责任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法人格否认难以适用于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问题。在第四部分,由于上述对支持加速到期的法条依据的求而不得,于是转化思路,开始思考是否真的有必要加速到期。从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现有法律体系对加速到期的制度构建、破产法第35条视域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后认为股东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股东出资期限不应加速到期。在第五部分,文章进一步思考认缴制与加速到期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认为出资期限自治符合资本制度缓和化趋势,是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有益转变,另一方面,无赖公司的问题则有赖于市场机制下公示机制、信用约束机制等配套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5-28)

黄妃玲[8](2018)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到期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履行的时间并非意定之债成立的必备条款,但确是交易的完成必不可少的因素。若当事人并未就履行的时间达成合意,且借由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法律应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履行的时间。我国法条中与履行的时间相关的术语有“到期”、“履行期限”、“履行期”、“履行期间”、“清偿期限”和“清偿期”。到期即“已届履行期限”,而其他术语并无不同。到期即债权人可以请求给付,债务人应当为给付的时期。主要鉴于到期作为给付迟延、抵销和消灭时效起算的要件,本文采“到期”。未定期限的一般债权的到期通过《合同法》第62条第4项加以确定。学者多解释为未定期限的债权自债权人催告并经过合理时间后到期。基于时效制度的目的,笔者认为未定期限的债权自合同生效并经过合理时间后到期。该解释须与确定未定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之起算的《时效规定》第6条相协调。为协调之需,应先厘清一般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起算的客观要件立法例除我国“权利受损害时”外,尚存在“请求权可行使时”。两种立法例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未定期限的债权中。为避免时效制度目的落空,将“权利受损害”解释为义务违反,不同于“给付障碍或侵权发生”的通常解释。接着,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和比较法两个方面论证未定期限的债权自合同生效并经过合理时间后到期。然后,反驳“该到期模式与我国过短的普通时效不协调,与我国主观期间立场不符”的观点。但相较于未定期限的一般债权,《合同法》第161条推迟了未定期限的价款债权的到期至“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佐证了该观点。借鉴台湾和日本同样实现推迟到期效果的“价款支付期限推定”制度的立法理由,得出我国推迟未定期限的价款债权到期的实质理由在于双务契约的履行牵连性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习惯。但相比于“价款支付期限推定”制度,《合同法》第161条的适用范围更广,尚包括交货和付款期限均未定的情形。笔者反对就该种情形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般规定。因同时履行抗辩权无确定到期的功能,且排除合同法分则条款的适用而转向合同法总则须充分说理。而对于异常的付款的必要准备时间长于交货的情形,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另未定期限的价款债权的推迟到期主要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而为了避免出卖人推迟交付却能享受时效利益,宜将《合同法》第161条中的“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合目的性地解释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推迟到期仅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而不影响给付迟延和抵销。(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郭锐[9](2018)在《执行第叁人到期债权案的监督实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执行案件中,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又对第叁人享有到期债权,就会产生对第叁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监督个案,来探讨如何在正确执行第叁人到期债权,如何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6期)

周艳波[10](2018)在《论案外人对到期债权保全救济制度的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诉讼保全中,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案外人对保全裁定享有申请复议权。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权时,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申请通知案外人向债权人履行,案外人对代位执行通知享有绝对的异议权。我国立法对案外人权利的保护在保全及执行程序采取不同的救济制度,有违立法应遵循制度统一性原则。为确保案外人实体权利及程序权益的保护,遵循确定权利义务需经正当程序保障原则,我国有必要在债权保全程序中赋予案外人享有足以对抗保全裁定的异议权。(本文来源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到期债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对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操作规程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对于因未到期的债权而申请保全的有关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试对因未到期债权申请保全的区分处理进行探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到期债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玉峰.金融实务中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法律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9

[2].何儒泽.对因未到期债权申请保全的区分处理探析[J].法制博览.2019

[3].高小刚.到期债权执行问题研究——以执裁分离实践及典型案例分析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9

[4].刘荣途,于丽红.探析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解决路径——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9

[5].刘金梅.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J].法制博览.2019

[6].王根清.追偿权也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到期债权[N].人民法院报.2018

[7].谢晶.单个债权实现过程中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8

[8].黄妃玲.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到期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9].郭锐.执行第叁人到期债权案的监督实务[J].中国检察官.2018

[10].周艳波.论案外人对到期债权保全救济制度的修正[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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