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张建伟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河南洛阳471002)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07-0000-02

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影响逐步显现,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明显反映。民商事纠纷呈大幅增长的态势,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日益加大,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前所未有。

一、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环境方面的问题。近年来,群众打官司由“讨说法”向“利益必争”型转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法院处在矛盾的交汇点上,法官的工作压力和风险越来越大,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威胁与侵害。尤其是涉诉信访案件压力大、责任大,导致个别法官不敢办案、不愿办案。这些都给法院独立审判,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决产生了很大干扰。

2.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由于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目前社会中仍有不少当事人思想局限于传统的法律观念,缺乏民事诉讼证据意识,消极对待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坐等法院裁判。当因当事人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判决其败诉时,不能理解其败诉的原因,而是采取多种手段对抗法院的生效裁判。

3.庭审程序欠规范问题。一是在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参加庭审、中途离开,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及时通知、未重新开庭。二是少数审判人员开庭时拖拉,确定的开庭时间不能准时开庭,或随意迟延。三是有的审判人员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而埋头看案卷材料;有的审判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法槌;有的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况应变迟缓,对当事人与本案无关的陈述没有及时制止,不能有效地控制庭审局面;有的归纳争议焦点滞后或不准确,或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致使整个庭审重点不突出。四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随意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没有经过主管院长的审批,且在转换后没有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转换的理由。另外,对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有时当事人均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然而却没有得到允许,从而延误了办案的最佳时期,激化了当事人的矛盾。这些程序问题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4.未合理行使释明权问题。合议庭对合同的效力及对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与当事人诉请不一致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遗漏了诉讼请求的,或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其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未经释明且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即直接按法院查明的合同效力和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判决或者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予以判决。

5.法官队伍方面的问题。面对工作中的压力,少数法官不能正确对待,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够强,调解方式方法简单;少数案件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平衡现象;少数法官缺乏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对审理新类型和较为复杂的案件显得束手无策;有的案件办理周期过长,少数裁判文书过于简单,说理不够充分,逻辑不够严密,影响审判的权威和效果。

二、应对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面对当前民商事案件中各种因素互相交织、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互相交织、当事人个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互相交织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要认清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务实创新,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力争实现“四多四少”,即调撤多、判决少,服判多、上诉少,维持多、发改少,息诉多、上访少的目标,努力提升商事审判工作水平

1.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形势反映到司法层面的变化和发展态势,找准法院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事关社会发展、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一些敏感、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等突出问题,要积极参与疏导协调,主动做好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敏感、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审理,要及时汇报通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2.强化业务学习意识,努力提升办案能力。民商事案件牵涉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行业标准等数量众多,而且更新速度快,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国家的法律制度变动不居,司法政策及社会法律观念的价值取向也因势而变。为了应对新的挑战,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都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加强对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3.强化案结事了意识,深入推进调解工作。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树立起“调解结案是高质量审判”的司法理念,强化调解在解决商事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中的作用,积极探索调解方法,将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与当庭调解相结合、法院调解与借助社会力量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人民陪审员以及当事人亲友的作用,不断提高调解结案率和实际履行率。

4.强化程序意识,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正确认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相互关系,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没有程序公正,当事人的诉权本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实体公正的问题。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仍然要抓住公开审判这个重心,强化庭审功能。继续探索和总结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和限期举证制度,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范庭审质证和认证程序,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公开审判真正成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防止腐败的重要环节。

5.强化规范司法意识,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审判流程化管理规定,对立案、送达、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审理、卷宗装订、案件质量评查、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二是进一步完善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范,明确庭审考评标准,对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及庭审作风提出要求。三是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加重合议庭成员特别是审判长的权力和责任,明确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负全部责任,核稿人员、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适用法律负责,从制度上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上进心,逐步形成符合民商事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优胜劣汰的审判管理机制,使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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