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释明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官,原则,民事,正义,可接受性,证据。
释明权论文文献综述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赵青航[1](2020)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行使释明权应把好“叁道关”》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A公司委托笔者代理其与B集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审一审案(以下简称本案)。在本案中,A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法院判令B集团支付工程延误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拒不配合竣工验收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这期间,笔者还代理了A公司的另外一起诉讼((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20-01-02)
杜鹏飞[2](2019)在《论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释明权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发挥释明权的作用,真正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民事诉讼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毛畅,熊方[3](2019)在《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界限原则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在规范诉讼行为和发现案件事实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着释明权行使不规范的现象,在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各地司法实务界在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界限原则的确定方面做出了初步探索,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各地司法实务中确定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原则的过程,总结出其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在行政诉讼领域确立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界限原则时应当充分考量行政诉讼的特质及其审查标准,将合法、中立、必要以及适度确定为具体的界限原则。(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林振通[4](2019)在《民事审判中释明权的行使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指为了防止极端辩论主义对诉讼的公正性所造成的损害,当遇到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声明、陈述或举证上存在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等情形时,由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发问、提醒,告知其作出释明或者予以明了、补充、修正的一种权力和职责。释明权既是(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2-18)
王宁[5](2019)在《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后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也逐渐确立了这一法律制度。释明权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属于一项崭新的重要制度,改变了传统模式中效率低下等缺点,具有多元诉讼价值,对提升诉讼效率、实现司法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研讨较少,法律法规覆盖不全面,导致实践操作时往往出现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本文从释明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出发,针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以期使释明权制度的价值属性和作用发挥最大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3期)
何天[6](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运行现状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借鉴域外国家关于法官释明权规定的合理之处的基础上,从明确释明权的行使主体、适用原则、范围、方式、阶段,以及法官不当释明的法律责任、对不当行使释明权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完善法官释明制度,真正发挥释明权应有的价值。(本文来源于《镇江高专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苏玮[7](2018)在《论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视域下》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释明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它进入我国时间较晚且发展十分不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对释明权有一定的规定,但规定的内容有限,导致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未能落实。我国法官释明权存在释明权事项不明、释明权适用范围不明、释明界限不明确、释明权行使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等问题,可以从明确释明权具体内容、界定释明边界、加强规范化等加强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建设。(本文来源于《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杜鹏飞[8](2018)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释明权制度对于维护实体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法官释明权制,我国也在逐步引入,在我国民事诉讼许多规定中都有所体现,但目前我国法官释明权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公平正义仍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郭兰君[9](2018)在《释明权:“理想话语情境”的构建——以司法的可接受性为思考方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以及我国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共同方向,应当是由传统的自由权为基础转向社会权为基础,即从"司法福利"这一观念出发,以"协同主义"为指导来重新配置和实践民事审判权,释明权的产生与发展正是顺应这种趋势;我国的民事审判体制改革方兴未艾,在转型时期特殊纠纷处理文化下,法官的角色融入了政治因素,因此在个案上更注重纠纷解决,纠纷的解决需要有效沟通及沟通渠道的畅通,释明权作为职权主义的积极因素,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性沟通,基于此,以司法的可接受性为思考方向,旨在助益于建立一个更为开放,有序、安定、畅通的"理想话语情境",从理念修正到制度构建上,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正当程序的实质保障,实现审判权与诉权的有效对接,全面回应纠纷解决的民众可接受性。(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凌程明[10](2018)在《法官释明权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释明权,又称为法官释明义务、法官阐明权、法官阐明义务,该权力作为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指挥权,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促进实质正义、提高诉讼效率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我国目前对该制度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国家法律规定还存在诸多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地方,这些存在的问题急需得到改善和健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5期)
释明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官释明权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发挥释明权的作用,真正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民事诉讼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释明权论文参考文献
[1].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赵青航.民事诉讼中法院行使释明权应把好“叁道关”[N].中国商报.2020
[2].杜鹏飞.论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9
[3].毛畅,熊方.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界限原则的确定[J].怀化学院学报.2019
[4].林振通.民事审判中释明权的行使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9
[5].王宁.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
[6].何天.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运行现状及其完善[J].镇江高专学报.2019
[7].苏玮.论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视域下[J].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8
[8].杜鹏飞.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8
[9].郭兰君.释明权:“理想话语情境”的构建——以司法的可接受性为思考方向[J].海峡法学.2018
[10].凌程明.法官释明权刍议[J].法制博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