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规制论文_常欣怡

导读:本文包含了经济法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经济法,规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平台,互联网,经济。

经济法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常欣怡[1](2019)在《第叁方互联网支付的经济法规制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支付的应用范围开始逐渐扩大,第叁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开始被大众所熟知和应用,这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作为市场环境下的一种新兴事物,在具体应用的时候,也存在着一定的机遇和挑战,例如体制构建不够完善、缺乏健全的经济法规制等。因此,本文首先简要的介绍了第叁方互联网支付的基本涵义,接着分析了支付行业经济法规制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最后重点提出了一些完善制度,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9年25期)

张守文[2](2019)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经济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蓬勃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尤其需要经济法的有效规制,其中,对于该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经济法应予以鼓励和促进,而对于其消极效应则应加以限制或禁止。为此,应当在"技术—制度"的分析框架下,依循"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产业—经济法规制"的逻辑主线,进行经济法层面的价值考量和制度取舍,并具体运用发展规划、财税、金融、竞争、消费者保护等诸多经济法制度进行"差异化规制",在此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分配与发展、风险防控与信息用益等多种复杂关系,从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推动产业法理论以及"科技与经济法"交叉研究的深化。(本文来源于《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彭志月[3](2019)在《共享经济的经济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享经济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以资源交换为内容的一种新兴经济模式。得益于信息技术快速、即时的特点,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较,形成了自身鲜明的特征和独特的运行规律。总体而言,共享经济的发展并未完全成熟,对其的规制方法也应当不断进行探索。传统的规制方法不能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规制方法也不尽然能对共享经济进行有益的规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鼓励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共享经济的规制应持激励的理念,并鼓励、创新、差异性、公共性的原则指导之下进行。同时,共享平台作为共享经济实践中进行创新探索的重要主体,也应当被赋予一定的规制自主性。未来对共享经济的经济法规制,国家制度层面的构建是重点,同时以共享平台的自我规制为辅助,立足于共享经济发展实践的基础,完善相关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理顺共享经济经济法规制的思路和方法,构建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共享经济规制制度。(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张守文[4](2019)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经济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蓬勃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尤其需要经济法的有效规制,其中,对于该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经济法应予以鼓励和促进,对于其消极效应,应加以限制或禁止。为此,应当在"技术-制度"的分析框架下,遵循"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产业-经济法规制"的逻辑主线,进行经济法层面的价值考量和制度取舍,并具体运用发展规划、财税、金融、竞争、消费者保护等诸多经济法制度进行"差异化规制",在此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分配与发展、风险防控与信息用益等多种复杂关系,从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推动产业法理论以及"科技与经济法"交叉研究的深化。(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1期)

张剑芸[5](2018)在《刷单炒信的经济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资本逐利的驱使下,电子商务中刷单炒信应运而生,成为电商攫取信赖利益的重要手段。刷单炒信泛滥成灾,严重损害消费者、同业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直冲市场经济信用体系,有必要对其加强经济法规制。纵观现行经济立法,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尚未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刷单炒信问题处罚力度有限,不利于相关执法工作的开展。为了有效遏制刷单炒信以保障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应在加强相关立法处罚力度的基础上,做好《电子商务法》与相关立法的协调工作并加强执法力度。(本文来源于《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张智慧[6](2018)在《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经济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信普遍服务补偿作为电信普遍服务机制的一项重要突破,其创新和改革对于帮助破解对本行业造成困扰多年的制度障碍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2013年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已经将这项机制作为一种长期有效机制来支持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宽带发展。(本文来源于《财经界(学术版)》期刊2018年15期)

林淳[7](2018)在《试论社会治理背景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经济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规制的基于问题,如何正确看待政府与市场在经济生态系统内各自的功能及作用,是经济法规制的核心问题。因为这样的认识直接导致了经济立法的体系构建与内容规则。经济法规制是国家实施经济治理与尊重市场调节的基本依据,也是施行经济法治与社会治理的根本前提。所以,从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来讨论经济法规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及制度生成条件,有利于真正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规制的体系和内容,从而使得经济法治生态化地融入社会治理的结构体系内,达到优化社会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朱炎锋[8](2018)在《网约车市场的经济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出了共享经济,网约车即是属于共享经济中的一种类型。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提高社会中车辆资源利用率、给我们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网约车的出现也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和运营法律风险,网约车市场中还存在着规制方面的不足。网约车市场中存在数种运营模式、专职或兼职的驾驶员和车辆,涉及到多方的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宜坚持分类规制的原则。为此,本文以网约车平台为切入点,总结运营模式中的共同点和差异,提炼出网约车平台的两重身份:出行运营商、网络出行服务商。在对平台分类的前提下逐步理清网约车市场中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有针对性的对网约车市场中准入、税收、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分类规制。另外,在对网约车进行规制时还应坚持激励性规制原则,网约车的出现总体上增加了社会福利,是一种具备活力的创新商业模式,对于真正属于共享经济的部分我们应该在市场准入、税收、消费者保护方面进行相对宽松的规制。为此,本文的内容主要由叁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网约车市场中的概况,即市场中存在数种运营模式以及至少叁方交易主体的事实,明确网约车市场存在着多元的主体、繁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网约车具有的共享经济属性,接着从理论上对网约车是否进行规制做了分析,之后再结合网约车市场中的立法状况以及现实存在的准入、税收、消费者保护问题,从事实上确定了对网约车市场应当进行规制;第二部分,在如何规制上,面对着网约车市场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文将网约车平台作为法律关系的核心,在对平台运营模式总结分类的前提下,分别理清了作为出行运营商与作为网络出行服务商时的平台与驾驶员、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第叁部分,在完善规制上,在坚持对两种平台分类的的基础上,相应地对网约车市场中的准入、税收、消费者保护的规制措施也进行区分。其中,在平台作为网络出行服务商时,网约车市场中的共享成分较大,对网约车宜进行较宽松的规制。(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6-15)

李丞佑[9](2018)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经济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监管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并购重组的概念、特点和类型,分析了并购重组监管的概念、理念和模式;概括了包括市场调节理论、市场缺陷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等并购重组的基本理论;研究了并购重组监管具有分散控制风险、保障市场公平投透明有效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等作用。其次解析了“宝万”之争这个经典的并购重组案例,归纳了“宝万”之争的起因、争夺控股权和经营控制权、争夺结局等,分析了争夺各方的行为,总结出政府对“宝万”之争监管工作的政府放任企业进行自力救济、政府介入并购纠纷、政府对违法行为严厉惩戒等叁个阶段,并对这叁个监管阶段进行思考辨析。对“宝万”之争的监管过程进行总结和全面研究,指出监管工作存在监管理念落后、监管立法不足、监管效能的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失度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对并购重组监管的建议,首先是包括由全面监管逐步向事后监管过渡、由从严监管加快向效率监管转变的监管理念完善办法;其次是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其它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并构想了经济发展法的创设,进一步指出了经济发展法统领、统筹经济治理和监管工作的功能和意义;第叁是提出了职能机构合理布局、机构职能落实到位和完善监管考评等的提高监管效能的建议;第四是加大处罚力度、采用积分处罚和强化诫勉教育等的充分发挥监管部门惩戒作用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共中央党校》期刊2018-06-01)

马婧婷[10](2018)在《中国分享经济的经济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享经济是“后工业时代”新兴的经济形态,它建立在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经济共享的协同创新。分享经济颠覆了传统的生产关系,它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不同于传统经济的内在规定性。欧美国家分享经济发展比较发达,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分享经济在国家的支持下,出现了一大批拥有本国特色的分享经济大型企业,这些大型企业在不同领域代表了这些国家分享经济发展方向,同时也体现了这些国家分享经济发展的理念和战略。欧美国家发达的分享经济发展实践与这些国家比较合理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有紧密关系,而法律对分享经济的规制,尤其是对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定位,以及对相关利益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从制度层面确保了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分享经济发展还处于起步和扩张阶段,分享经济市场具有很大潜力。但是,中国分享经济发展存在许多问题,在法律规制层面还比较滞后。面对快速发展的分享经济挑战,中国政府在国家战略层面和制度层面进行积极回应,以化解分享经济发展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张力关系。未来中国分享经济的经济法律规制,国家制度层面的构建是重点,可以在借鉴欧美国家分享经济经济法律规制经验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中国分享经济发展现状,完善相关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从不同相关利益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入手,理顺国家和分享市场的关系,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分享经济法律规制制度。(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5-31)

经济法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蓬勃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尤其需要经济法的有效规制,其中,对于该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经济法应予以鼓励和促进,而对于其消极效应则应加以限制或禁止。为此,应当在"技术—制度"的分析框架下,依循"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产业—经济法规制"的逻辑主线,进行经济法层面的价值考量和制度取舍,并具体运用发展规划、财税、金融、竞争、消费者保护等诸多经济法制度进行"差异化规制",在此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分配与发展、风险防控与信息用益等多种复杂关系,从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推动产业法理论以及"科技与经济法"交叉研究的深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经济法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1].常欣怡.第叁方互联网支付的经济法规制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9

[2].张守文.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经济法规制[J].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9

[3].彭志月.共享经济的经济法规制研究[D].烟台大学.2019

[4].张守文.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经济法规制[J].政治与法律.2019

[5].张剑芸.刷单炒信的经济法规制[J].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6].张智慧.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经济法规制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8

[7].林淳.试论社会治理背景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经济法规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朱炎锋.网约车市场的经济法规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9].李丞佑.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经济法规制[D].中共中央党校.2018

[10].马婧婷.中国分享经济的经济法规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河南财经学院鉴定验收项目(8)河南财经学院鉴定验收项目(9)法学一般项目(1)法学一般项目(2)河南财经学院鉴定验收项目(1)河南财经学院鉴定验收项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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